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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灾区食品供应的卫生标准
1.安置点存放食品的卫生要求
(1)食品和非食品存放场所应分开设置,预防有毒化学品(农药、亚硝酸盐、砷化物、鼠药等)对食品的污染,以及误用、误食。
(2)贮存食品的场所、设备应当保持清洁,注意通风,防雨、防鼠。
2.安置点加工和制备食物卫生要求
(1)避免腹泻、发热、伤口化脓、皮肤感染以及不明原因咳嗽、咳痰人员进行食品加工制作。
(2)使用洁净安全的水进行清洗食品、餐具及烹调食品。
(3)所有食品原料必须新鲜,不得使用腐败、变质的食品原料,不得使用因地震砸死、病死、不明原因死亡的禽畜、水产品。
(4)食品要现吃现做,做后尽快食用。
(5)食品要烧熟煮透,剩饭菜应放入冰箱保存,再次食用前单独重新彻底加热,如常温保存的剩饭菜,存放时间不明或隔夜的食品不要食用。
(6)防止交叉污染,避免生食品及原料与熟食品接触或使用同一个容器。
(7)防止昆虫、鼠类和其他动物污染食品和餐用具,尽量使用加盖的容器贮存食品和餐用具。
(8)注意个人卫生,加工食品前及饭前便后要洗手。
(9)照顾老人、病人、婴幼儿的食品卫生。
(10)提倡选用安全的食品,避免选用危险的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