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章 主题案例(5)
国际反倾销调查的认定标准有价格倾销标准和成本倾销标准两类。价格倾销调查是对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的调查,成本倾销调查是对出口价格和成本的调查,通过调查来确认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或出口价格低于成本的差额即倾销幅度,以此来判断倾销的存在。在此阶段,会计的任务非常艰巨,由于反倾销法中产品成本与会计学上的生产成本不一致,与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国际会计准则均存在差异,比如通常产品成本是指生产成本,而反倾销法中产品成本除了生产成本外,还包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一般费用,这就迫使会计对成本范围的重新界定,对成本作相应调整。另外,为了使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的数据具有可比性,通常要在两者处于相同的贸易水平(一般指出厂前的水平)上,在相同的销售时间、销售条件与条款基本相同的条件下进行数据转换。各国反倾销法对此都有详细的规定,企业会计也应对此要有准确把握。
对倾销损害的调查有三种判断标准:实质损害、实质损害威胁和实质阻碍产业,符合其中一种即构成损害。除第三个标准即实质阻碍产业无明确规定外,其他两个标准都详细规定了审查的主要因素和内容。这些因素中有些指标(如被控产品的价格、数量、进度等),对于判定是否构成损害是至关重要的。我国企业会计往往不重视对出口策略的引导,不重视对出口国同类产品市场状况的分析研究,盲目出口或降价销售,为以后被判定构成损害留下了隐患。另外,关于损害的累积评估,依据《WTO反倾销协议》规定的条件,我国企业会计不仅要对进口国的生产厂家进行监测,而且要对整个进口国市场上同类产品的所有其他竞争厂商进行监测、分析,否则一旦累积评估,就更加容易构成损害。
因果关系的调查。只有所确定的损害是由所确定的倾销导致,也即两者存在因果关系时,才能最终判定倾销而实施反倾销措施。但是关于因果关系的认定,反倾销法所确定的界限是很低的,并不要求倾销是某国产业受损害的重大或主要的原因,而只要裁定被控产品是造成某国产业损害的原因之一,就可以认定其因果关系。而在这方面,我国企业对反倾销调查的影响是比较有限的,会计能做到的只是监测进口国同类产品市场情况和控制出口进度、价格。另外,还需要用企业连续几年良好的会计记录、财务数据来说明出口价格是大于生产成本的,且近几年来产品价格未发生大幅度削减,出口数量未大量增长等。
会计在反倾销调查阶段发挥的重要作用,将为反倾销应诉和举证的成功提供保障。
三、反倾销会计预警功能
面对越来越严峻的反倾销,会计的作用不能仅仅体现在事后补救,更关键的是要发挥有效的反倾销会计预警功能,进行积极的事前预防,尽量避免反倾销指控。
(一)启动竞争对手会计
竞争对手会计是通过各种现代管理方法搜集和分析竞争对手的财务与非财务信息,应对国际反倾销的一种现代管理方法,以掌握国际主要竞争对手的情况,应付竞争局面和规避、迎战国际反倾销诉讼。采用竞争对手会计,对于反倾销诉讼可谓未雨绸缪,一旦遭受针对本国的反倾销诉讼,便可以拿出对本国有利的会计举证,从而赢得诉讼。
起用竞争对手会计,不仅能够积累境外主要竞争对手的财务信息资料,还能在涉诉过程中,根据竞争对手会计信息平台的指引,选择对本国有利的具体替代国方案,进行充分的会计举证。
通过会计来加强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等内部会计资料的积累,结合反倾销调查内容做好有关资料的收集,做到有备无患;通过会计搜集外国产品在我国市场倾销的信息,就外国产品在我国市场的倾销进行会计预警,为进行反倾销申诉而举证。
起用竞争对手会计还要关注三个要素,一是企业境外主要竞争对手的确认。在国际竞争中,作为一个国际化经营的企业,就必须了解国际上的主要竞争者,为每个值得关注的竞争对手创建一份信息档案。二是竞争对手会计要搜集的信息。从竞争对手相同产品的产地或出口的分布情况,以及与这些产品销售有关联的企业;竞争对手产品的生产成本要素、成本结构、费用开支、市场份额、经营策略等财务与非财务信息;竞争对手产品在本国市场的销售价格及在第三国市场的销售价格、销售数量情况;竞争对手产品在与我方竞争市场上的销售价格、销售数量情况。三是竞争对手会计获取信息的渠道及方法。有关竞争对手的信息渠道是多样的。主要来源渠道包括:政府统计公告、行业分析报告、行业协会资料、行业专家顾问的咨询报告、贸易金融报道、公司公开财务报告、竞争对手广告、产品技术分析、共同的供应商和顾客、竞争对手的前雇员等。
(二)建立反倾销举证会计信息平台
应对国外反倾销诉讼,需要大量的会计信息的收集,并针对不同的阶段进行会计举证,因此,建立反倾销举证会计信息平台,对于企业在应诉过程中提高有效性、针对性和时效性具有重要意义。比如,企业在申请市场经济地位阶段,应明确表示申请市场经济地位,并填写市场经济地位申请表,争取以国内价格作为计算依据,为以后采取对策提供依据。在问卷调查阶段,填写问卷调查是应诉过程的重点,问卷调查的填写内容主要是财务数据,要求出口企业做到:提供的文件必须翔实、准确和完整,提供的数据资料必须整洁、清晰、规范,提交的资料要有相关的证据,要具有说服力。同时提供的财务数据尽量体现产品制造、生产和销售方面的市场化运作轨迹。在核查阶段,要注意数据的一致性,不但能将数据说清楚,更重要的是原始数据与账簿、报表数据均相符无误。同时也要考虑到若不能争取到市场经济地位的措施,在这种情况下,应积极主动争取选择与我国经济环境相似的WTO认可的国家作为“第三替代国”。
倾销是一种不公平贸易行为,损害了进口国的利益,影响进口国的经济发展,而且扰乱国际正常竞争秩序。各国都通过制定反倾销法抑制和对抗倾销行为。反倾销制度也是WTO确立的仅有的几个合法的、可单边采取的保障制度之一。然而,在国际贸易中,反倾销具有维护国际贸易的正常秩序和国内贸易保护主义两重性,滥用反倾销措施使之成为贸易保护的盾牌和贸易报复手段的现象也屡见不鲜,同样给正常的国际贸易秩序带来负面影响,阻碍国际贸易的良好发展。但这也是无法避免的,如同我国出口产品目前不能避免越来越多的正常与不正常的反倾销一样。由于廉价劳动力和生产环境的低标准等种因素,我国出口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价格一直保持低廉,低于欧美发达国家生产的产品,同时由于欧美反倾销的立法对倾销和损害的判断标准相对较低,我国出口产品就非常容易落入反倾销的陷阱。
作为出口企业当然不能因为愈演愈烈的反倾销而怯步,国际化是我国企业发展乃至国家经济发展的必由之路。国际市场巨大的经济利益等待着我国企业去挖掘,但是在主观上我们应该努力消除出口倾销行为,避免损害进口国的利益,规避反倾销指控所带来的麻烦。对于无法回避的反倾销指控,也应该积极的应对。这一切都需要会计的参与,并发挥主要作用。面对越来越严峻的反倾销,会计的作用不能仅仅体现在事后补救,更关键的是要发挥有效的反倾销会计预警功能,进行积极的事前防范,消除业已存在的种种隐患,从根本上得以避免反倾销指控。会计应该重视反倾销会计信息平台的建设,利用规范、翔实、准确和完整的会计数据资料,为企业争取市场经济地位,同时要动态监控国际市场上竞争者的相关信息,知己知彼,方能从容应对找上门来的调查,为反倾销应诉和举证的成功提供保障。
宋争:管理咨询专家,财经作家,《案例。》特约作者,著有《七种武器——武侠世界的管理之道》《浑水摸鱼——上班族不得不看的防笨宝典》。
中国遭遇反倾销大事记
案例提示
自1979年中国首次遭遇外国倾销指控,至今,已收到外国组织和国家上千起反倾销指控,1996年至2001年,涉及我国的反倾销案数量连续几年列居世界首位,成为世界反倾销的主要目标国,逐渐取代了日本、韩国、美国。
据统计,至2005年6月,国外对华启动的贸易救济案件数为804起,其中,713起反倾销案,3起反补贴案,45起保障措施案,43起特别保障措施案。在对华启动的713起反倾销案中,排名前10位的发起国(地区)为:美国、欧盟、印度、澳大利亚、墨西哥、土耳其、南非、阿根廷、加拿大、巴西。
反倾销案例的增加,一方面说明中国的出口贸易逐渐走强,已经受到世界关注;另一方面,这些案件很大一部分的败诉,不仅给企业的出口造成了很大的压力,而且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究其原因,还是我们的企业对国际的反倾销制度未有一个详细、清楚的认识。希望通过我们对国际对华反倾销案件大事记的梳理,能带给中国企业一定的启示,使之在扩大出口的同时,尽量避免和防止可能的反倾销投诉的发生。
大事记
1979年
澳大利亚对原产于中国的一水葡萄糖进行反倾销调查;1979年9月24日,澳大利亚对此案做出裁决。
我国出产的糖精钠被当时的欧共体投诉倾销。
1980年
美国商务部决定对来自中国的薄荷醇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成为美对华的第一起反倾销案1982年
1982年10月18日,美国四“H”公司向美国商务部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申请对原产于中国的蘑菇罐头进行反倾销调查。1983年10月5日,美国商务部作出终裁,裁定中国的涉案公司不存在倾销。1983年10月6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发布公告终止调查。
1983年
1983年2月22日,美国Carus化工公司向美国商务部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申诉,指控原产于中国的高锰酸钾在美国市场倾销。1983年3月18日,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高锰酸钾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1983年12月29日,美国商务部作出终裁,对所有中国涉案公司征收39.63%的反倾销税。
1986年
1986年3月18日,应欧洲化学工业委员会的申请,欧盟对原产于中国的高锰酸钾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1986年12月2日,欧盟做出终裁:与中石化公司达成价格承诺,对除中石化公司之外的其他公司征收通关前到岸价格低于2.3欧洲货币单位/公斤或者征收28%的反倾销税。
1987年
1987年6月,欧盟对原产于中国的糖水梨进行保障措施调查;1987年11月26日,欧盟对此案做出裁决。这是中国在国际上遭遇的第一起保障措施案件。
1988年
1988年5月26日,美国帽子协会提出起诉,内容是中国企业以低于公平价值的价格向美国出口缝制帽类,对美国帽子制造业造成了损害。在整个案件中,我应诉企业表现出色,以理据争,出庭抗辩,积极配合律师提供材料,积极配合美国商务部的国内实地调查。历经一年的反倾销审理和抗辩,美商务部终于接受了我方要求,第一次按应诉企业分别调查,对八个出口企业分别裁定了倾销幅度。最后,国际贸易委员会以中国帽子对美出口不构成对本国帽子产业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的威胁,以我方胜诉而结束此案。
本案件是中国第一次向美国提出按市场经济国家待遇,来审理和裁定我国反倾销案件的要求。
1988年,欧共体就对中国的14寸小屏幕彩电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当时不少香港公司参加应诉,最后被征收2.1%~4.6%的反倾销税。中国企业被征收7.5%到15.3%的反倾销税。
1991年
欧盟委员会依据欧盟理事会裁决书(EEC)第3433/91号对原产于日本、中国、韩国和泰国的不可填充式燃气电石打火机进口征收反倾销税。之后,欧委会分别于1998年10月和1999年4月两次建议继续维持征收反倾销税的裁定。但是,两次提议都没有被欧盟理事会采纳。2000年1月24日,欧盟的有关申诉方又将此案在欧盟法院提起诉讼,欧盟法院判决申诉方败诉。
1991年起,欧盟对中国小屏幕彩电征收15.3%的反倾销税。
1992年
欧共体诉讼ST中华反倾销,败诉后的ST中华被苛以30.6%的反倾销税,导致其在欧洲的市场急剧萎缩,中华牌自行车在欧洲销量一落千丈,从90多万辆狂跌到20多万辆,最终痛失欧洲市场。
1993年
欧共体实施对原产于中国的硅铁征收反倾销税。
1993年7月12日,美国商务部对中国产碳化硅开始进行反倾销调查。申请方为代表美国3家碳化硅生产商的美国金刚砂特设联盟。案件立案调查后,中国生产厂商积极会同美国进口商聘请了具有经验的美国律师进行应诉。1994年4月,DOC公布了终裁结果:青海、内蒙两公司被裁的低税率,使他们即使被征反倾销税也可以继续出口,而且有可能成为全国惟一两家可对美国出口碳化硅的公司。1994年5月26日,国际贸易委员会做出无损害的终裁裁决。至此,碳化硅反倾销一案以中方胜诉而告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