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财务报表列报的基本要求
财务报表列报应符合《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要真实、完整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1.2.1 财务报表的编制
财务报表的编制应以会计准则所要求的会计确认和会计计量为基础。
·公司应当根据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以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为基础进行相关的会计确认和会计计量,并根据此基础编制财务报表。
·公司应就“是否遵循了会计准则的所有规定”在财务报表附注中作出说明。只有遵循了会计准则的所有相关规定,才可以被视为“遵循了企业会计准则”。
·公司应当选用恰当的会计政策,对交易和事项进行正确的确认和计量。公司不能采用“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等形式对其采用的不正确的会计政策进行更正。公司不得以在财务报表附注中的披露事项代替对相关交易和事项的会计确认和会计计量。
1.2.2 财务报告列报的基础
通常情况下,公司财务报表是基于“持续经营”假设进行编制的。在公司编制财务报表的过程中应对公司的“持续经营”假设进行评估。
在对“持续经营”能力进行评价时,应重点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公司的经营风险。
·公司的短期、长期赢利能力及偿债能力。
·公司的经营战略、经营政策。
·公司的财务政策、财务弹性。
如果公司对“持续经营”假设产生了重大的怀疑,应将导致对“持续经营”假设产生怀疑的不确定因素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进行披露。
如果公司处于以下情况之一,可能说明公司“持续经营”的能力产生了重大的不确定性,公司处于“非持续经营”状态。
·公司经营已经停业或清算。
·公司已经决定在未来期间停业或清算。
·公司在本期或下一个会计期间将被迫清算或停业。
1.2.3 重要性原则和报表项目列报
财务报表中的相关项目是单独列报在财务报表中还是将相关项目合并后列报在财务报表中,应该根据“重要性”原则来进行判断。
·性质(功能)不同的项目,原则上应将各个项目单独在财务报告中列报。但如果这些项目不具有“重要性”,也可以将这些项目合并后列报在财务报告中。
·性质(功能)相似的项目,原则上可以将各个项目合并后在财务报告中进行列报。但其中的某个或几个项目具有“重要性”,则应该将这些具有“重要性”的项目单独列报在财务报告中。
·财务报告列示的“重要性”原则,不仅适用于财务报表中各个项目的列示,还适用于财务报表附注中的列示。
·企业在进行“重要性”的判断时,应从“金额和性质”两个方面进行判断。
1.2.4 财务报告列报的一致性
财务报表中各个项目的名称、项目的分类、项目的排列顺序等方面应在不同的会计期间保持一致,公司不能随意变更,这样要求的目的是使各个项目在不同的会计期间具有可比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