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观金融:货币政策的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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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雇佣关系的复杂性

4.4.1 土地资本与人力资本

土地资本的相关契约一般有四种。

第一种是工资契约。农业工人将自己的人力资本使用权出租给土地资本所有者(地主)而获得工资,地主为农业工人的工资承担责任,地主是相关经营活动的最后责任人。这是地主雇佣农业工人的人力资本。

第二种是固定租约。佃户用固定租约的方式将土地承租过来自己耕种,地主获得固定租金,佃户为地主的地租承担责任,佃户是相关经营活动的最后责任人。这是佃户雇佣地主的土地资本。

第三种也是固定租约。与第二种的区别是,佃户用固定租约的方式将土地承租过来不是自己耕种,而是用工资契约的方式获得农业工人的人力资本使用权来耕种。佃户为地主的地租和农业工人的工资承担责任,佃户是相关经营活动的最后责任人。这里是佃户同时雇佣地主的土地资本和农业工人的人力资本。

第四种是分成租约。分成租约是将土地的经营收益在地主和经营者之间进行契约分成。在这种契约中,尽管存在着土地收益的不确定性,但佃户仍然是最后责任人。因为对于地主来说,所能够承担的最大责任是土地所有权的期间收益(地租)而不是土地所有权本身,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如责任完全共担),那么无论经营好坏,地主都不会用土地所有权承担最后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