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观金融:货币政策的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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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 企业的最终责任人

表面上看来,作为法人的企业雇佣着劳动力,同时也可能雇佣着资本。如果土地资本使用权、货币资本使用权和人力资本使用权是同质的可以交易的所有权的派生权利,朱光华、阮加:2003,“人力资本的使用权与价格决定”。《南开经济研究》第6期。那么,为什么说是地主雇佣农民、老板雇佣工人?为什么不说是农民雇佣地主、工人雇佣老板?

作为企业的所有者,其所有权有可能是一种承担契约责任的权利,因为他有可能不是企业资本的原始所有者。例如,对于张三以个人名义通过贷款或借款等方式获得资金而设立的公司,公司的注册资本人就是张三。这里,法律承认的企业资本所有者是张三,而企业之外的契约(张三和资本提供者之间)才能够约定张三为货币资本所有者承担的责任(本金和利息)。

在高度分工的情况下,严格意义上讲,角色收入不构成企业必须支付(若不支付将可能被诉讼)的成本者是企业的最后责任人,他承担企业的责任收益——利润或亏损。最后责任人可以是企业的货币资本所有者、人力资本所有者乃至一个不为企业提供任何资本的局外人(政府、其他公司或公司外的自然人)。正如布劳认为,企业家为别人提供保证(利息、租金、工资)因而获利。P.布劳:1988,《社会生活中的交换和权力》。华夏出版社,第160页。布劳的这个结论如果成立,必须有一个前提,那就是这个“企业家”的企业是借款设立、聘请经营者、招募员工的企业,自有资金的企业家是不需要支付利息的。

例如,张三提供货币资本,李四提供人力资本组建一个企业,契约约定决定着张三和李四谁有最后责任人的雇主地位。如果契约约定,李四必须保证张三的本、息(货币资本使用权的租金),然后才能够获得李四自己的工资和其他收益,那么,李四是雇主,张三是雇员。如果契约约定,张三必须保证李四的工资(人力资本使用权的租金),然后才能够保全张三自己的货币资本及收益,那么,张三是雇主,李四是雇员。

再进一步,如果王五加入其中,用契约保证张三的本息和李四的工资,那么,王五是这三个人组成的企业的雇主。

以土地资本为例。与土地资本相关的契约主要有以下两种。第一种,地主和租用土地的佃户形成一个契约,佃户必须向地主支付土地使用权租金,即地租。第二种,地主和领工资的农业工人形成一个契约,即雇工种地而不是出租土地,地主必须向农业工人支付人力资本使用权租金,即工资。在这里,作为建立在土地之上的契约,第一种情况是佃户雇佣地主的土地资本,因为佃户要为地主的地租承担责任;第二种情况是地主雇佣农业工人的人力资本,因为地主要为农业工人的工资承担责任。更直观地讲,在地主雇佣工人的人力资本的情况下,地主在扣除经营成本后的赢、亏都由地主自己承担;而在佃户雇佣地主的土地资本情况下,地主的土地资本收益(地租)是契约预先约定的,不承担土地经营的盈亏。

企业法人所承担的责任可以横向分解(OEM式的直接贴牌或散件采购),也可以纵向分解(雇人组织生产)。在责任分解的同时,所获得的权利也被分解。若被分解的权利大于所获得的权利,企业将亏损;反之则赢利。获得了权利而不能承担责任的企业将会被法律强制性地承担应该承担的责任,直至破产。

企业规模不同的原因是对外部环境的选择和被选择。当市场规模很大(如计算机需求很大)而市场分工又很低(如没有任何厂家为IBM配套生产显示器、处理器、内存、硬盘)时,企业只能进行内部分工,自己投资生产这些零部件,企业规模必然很大;当市场规模很大而市场分工又很高(所有的零部件可以外包,成品也可以外包,可以用OEM方式生产)时,企业规模可以相对比较小。外包分工具有更广泛的选择性,有利于降低成本。当自给分工具备可选择性时(例如,IBM电脑整机可以用IBM自己生产的硬盘,也可以用外包方式采购硬盘),企业的自给分工和外包分工可以互换。

因为人权问题,在人力资本的破产制度没有被法律确定之前,人力资本参股只能是企业的外部契约,即法律不应该允许人力资本成为企业的法定注册资本。在借款办企业的事例中,借款约定同样属于企业法人的外部契约。张三借款办公司,对于企业注册管理机构而言,只认定张三拿出的注册资金并且认定该企业属于张三所有,而不去探究张三是从什么地方获得这些资金的。

契约的首要内容是责权关系的界定。企业是一个契约集合,这表明,责权关系明确是企业存在的基础。交易费用只能是决定企业赢利或亏损的一个因素。一个极端的假设,如果一个企业的产品和服务不能被市场所接受,即使它的内部交易费用为零,它同样没有存在的必要。

对于社会人而言,有自身的人力资本所有权,也可以有货币资本的所有权。作为企业法人,要为出售给用户的产品和服务承担责任,要为人力资本的租金(工资)承担责任,还要为货币资本的租金(利息)承担责任。因为企业是一个涉及他人资本所有权的契约集合,也就是说,借款需要还本付息,雇工需要支付工资,所以,最后责任人对企业的权利不是所有权的权利,而是责任的权利。

如果一个不为企业提供任何资本(通过银行借贷获得货币资本,通过招聘获得人力资本)的局外人成为企业的最后责任人,那么在这个企业中,法人的自然人所有者是内部契约约定,而货币资本的真正提供者是外部契约约定。银行不是企业的所有者,银行的存款人更不是企业的所有者。不管注册资本金是内部契约约定(最后责任人自有资金)的,还是外部契约约定(最后责任人外借资金)的,在企业的相关责任没有履行完成之前,注册资本的法定所有者无权得到作为企业所有者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