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体育与知识产权
概述 体育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一、体育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意义
知识产权保护是体育法领域的主要问题之一,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和体育产品价值的展现,体育无形资产和知识产权保护日益引人注目。我国加入WTO和申办2008年奥运会成功以后,知识产权保护变得尤显重要。
(1)体育产业是以体育无形资产为基础的
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的奥林匹克运动的经济复生,是和体育无形资产营销的产生和发展并行的。例如,在1997 ~2000 年的奥林匹克周期中,电视转播权收入占51 %,TOP赞助收入占15 %,国内赞助占18 %,门票占13 %,许可证和其他收入占3%。可见,知识产权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收入占有举足轻重的重要地位。体育无形资产所蕴含的巨大经济价值,吸引着越来越多的商家。在国际奥林匹克运动中,为了建立和保护奥林匹克无形资产经营开发的良好秩序,避免和追究所受到的不法侵犯,国际奥林匹克规则体系中逐步形成了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和无形资产的系统规则。
(2)体育知识产权具有知识产权的特性
体育中的知识产权也是一种非物质性的无形物,它必须物化到一定的载体上才能为人们所感知和利用。人们只有通过各种文件、徽记、名称、音像制品以及其他有关的载体形式,来认识和使用体育知识产权。这种无形性特征决定了所有人并不能像物权所有人那样对有形物进行实际控制,而只是一种逻辑意义上的占有。知识产权的这种不可控性,使其可被所有人和其他人甚至多个人同时并反复使用,对所有人的权益造成侵害。体育中的知识产权作为一项特定主体独享的民事权利,由于其存在上的无形性,相对于有形资产来说,使用较为方便,有关界限也比较模糊,构成侵犯的可能性较多,必须通过一定的法律来确认,而且往往有着法定的有效期限和明确的法律保护与制约的范围。
需要注意的是,本文所述的“体育知识产权”,是指“体育中的知识产权”或“与体育相关的知识产权”。笔者认为,在知识产权分类体系中,并不存在体育知识产权这样的单独一类,就像不存在音乐知识产权或美术知识产权一样,知识产权是一切来自知识活动领域的权利的概括,单独提出体育知识产权是一种重复。因此,本文中的体育知识产权是“与体育相关的知识产权”的简述,不需要再对“体育知识产权”的概念进行特别的界定。
二、体育知识产权的客体
体育知识产权的客体主要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特殊标志、非专利技术、未公开信息等。其中,体育竞赛表演与体育电视转播权是否属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目前尚且存在争议,在下文中将对其进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