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法的理论与实践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中国国家篮球队装备管理办法

(中国篮球协会于200698日发布)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国家篮球队成员的运动装备,维护中国篮球协会(简称中国篮协)、国家队、国家队装备赞助商和国家队成员权益,经研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队指中国篮协组建和管理的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年、青年、少年及按其他方式划分的各级别男子和女子篮球队及集训队。

第三条 国家队成员指国家队运动员、教练员、领队、队医及其他国家队内的管理人员。

第四条 国家队成员以国家队成员身份参加各项活动或参加中国篮协组织或参与的运动或相关的活动时,包括但不限于国家队比赛、训练、开幕式、比赛日热身、新闻发布会、庆功仪式、摄影、推广或其他公众亮相等,只应穿着和使用国家队装备赞助商提供的产品和装备,包括但不限于服装、鞋、配饰和其他装备。如国际奥委会、国际篮联、世锦赛和亚锦赛组委会、中国奥委会、国家体育总局或中国篮协对国家队的着装有特殊要求(例如须着西装或民族服装或代表团统一服装),按相关特殊要求执行。

第五条 国家队成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改变、损毁或遮掩国家队队服或国家队装备赞助商提供的装备上的任何标志,也不得擅自在有关装备上添加其他任何形式的标志、名称或广告。

第六条 国家队装备赞助商可根据国际篮联规定在国家队队服指定位置按指定尺寸和形式体现其名称或标志,国家队队服上仅允许出现一家国家队赞助商的广告,该广告以文字或赞助商标志形式出现,长不超过40厘米,高不超过8厘米,位置只能在国家队比赛背心正面国家队名称或徽记/象征下方,国家队热身T恤背面或国家队套服背面(如国际篮联关于赞助商广告位置和尺寸的规定调整,将按国际篮联的最新规定执行)。国家队服装上的国家队赞助商广告将不得是国家队装备赞助商的运动竞赛装备品牌竞争对手,也不得是直接或间接从事香烟或其他有损健康的产品的制造、批发或销售公司,该赞助商名称和广告内容须事先报中国篮协审查批准。如参加有特殊规定的奥运会、亚运会等综合性运动会时,按国际奥委会、中国奥委会、国家体育总局相关要求执行。

第七条 国家队成员应规范自我行为、遵纪守法,不得将国家队装备赞助商提供的产品进行销售或赠与其他人,严禁摄取违禁药物,不得发生蔑视公共道德、秩序及其他损害国家队整体形象和价值的行为。

第八条 为维护国家队整体利益,国家队成员与任何运动装备类赞助商签订个人赞助协议,须按照《中国国家篮球队运动员商业权利管理办法》规定事先报经中国篮协批准。国家队成员考虑与国家队装备赞助商之外的其他赞助商签署个人赞助协议时,须通过中国篮协将签约条件(包括赞助金额和其他主要条款)通知国家队装备赞助商;如国家队装备赞助商同意按同等条件签约,则该成员应与国家队装备赞助商签约;如国家队装备赞助商放弃优先签约权,则该成员可与其他赞助商签订个人赞助协议,并可在国家队比赛和活动中穿着个人赞助品牌的鞋类产品,但前提是,该鞋类产品须与国家队当时整体穿着的鞋类为类似颜色或类似颜色组合。

第九条 已与运动装备类赞助商签订个人赞助协议的国家队成员应按照《中国篮球协会注册运动员商业权利管理办法》和《国家队篮球运动员商业资源开发合同》的规定将个人赞助协议和其他所需资料报送中国篮协。

中国篮协有权对国家队成员个人赞助协议中有悖于本办法或有悖于国家队整体赞助协议的条款进行修改,或不承认其效力。

第十条 国家队成员在为个人签约的赞助商进行广告和推广活动时,应遵守《中国篮球协会注册运动员商业权利管理办法》和《国家队篮球运动员商业资源开发合同》和本办法,包括但不限于不得以国家队成员的形象或名义出现,不得穿着、使用或借助国家队队服和其他国家队整体装备赞助商提供的产品,不得将有关装备的款式、标志或图案等删减、增加、模糊和改变后进行借助和使用。

第十一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国家队成员,中国篮协除要求其立即纠正违规行为外,还将根据其违规程度给予警告或5000-20000元/次的罚款,依此累计;对情况特别严重并拒不改正的国家队运动员、教练员或其他成员,将给予其开除出国家队的处罚,对于因国家队成员违反本办法所造成的国家体育总局、中国篮协和国家队的经济损失或其他法律纠纷,由该成员承担相关的经济赔偿及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中国篮协。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03年4月21日发布的原《国家队装备管理暂行规定》自动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