轮椅篮球规则与裁判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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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国际轮椅篮球联合会最新的2006年轮椅篮球规则介绍

一、轮椅篮球规则主要条款内容

本规则使轮椅篮球比赛在国际轮椅篮球联合会(IWBF)的司法权限之内进行。IWBF集轮椅篮球领域长期经验之结晶而制定。它们建立在国际篮球联合会(FIBA)规则的基础之上。

整本《轮椅篮球规则》中所有提到的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等都是男性,同样也适用于女性。这样的提法只是为了实用。

第一章 比赛

第1条 定义

1.1 轮椅篮球比赛

轮椅篮球比赛由两个队参加,每队出场5名队员。每队的目标是在对方球篮得分,并阻止对方队得分。

比赛由裁判员、记录台人员、1名技术代表和1名分级员管理。

1.2 球篮:对方/本方

被某队进攻的球篮是对方的球篮,由某队防守的球篮是本方的球篮。

1.3 比赛的胜者

在比赛时间结束时得分较多的队,将是比赛的胜者。

第二章 球场和器材

第2条 球场

2.1 比赛场地

比赛场地应是一块平坦、坚实且无障碍物的表面(图1)。其尺寸是长28米、宽15米,从界线的内沿丈量。

图1 球场的全部尺寸

国家联合会为举办比赛,有权批准最小尺寸为长26米、宽14米的现有比赛场地。

2.2 线

所有的线应用相同的颜色(最好白色),宽5厘米,并清晰可见。

2.2.1 界线

比赛场地是由两条端线(在短边)和两条边线(在长边)组成的界线所限定。这些线不是比赛场地的部分。任何障碍物包括在球队席就座的人员距比赛场地应至少2米(图1)。

2.2.2 中线、中圈和半圆

中线应从两边线的中点标出并平行于两端线,它向每条边线外延伸15厘米。

中圈应标在比赛场地的中央,半径为1.80米(从圆周的外沿丈量)。如果中圈里面着色,它必须与限制区内的颜色相同。

半圆应标在比赛场地上,半径为1.80米(从圆周的外沿丈量),它的圆心在两条罚球线的中点上(图2)。

图2 限制区

2.2.3 罚球线和限制区

罚球线应与每条端线平行。从端线内沿到罚球线外沿应为5.80米,其长度为3.60米。它的中点应落在连接两条端线中点的假想线上。

限制区是在比赛场地上标出的地面区域,它由端线、罚球线和两条起自端线(画线的外沿距离端线中点3米)终于罚球线外沿的线所限定。除端线外,这些线都是限制区的一部分。限制区里面可以着色,但必须与中圈内的颜色相同。

罚球时留给队员们的沿限制区两侧的抢篮板球位置,应按图2标出。

2.2.4 3分投篮区域

某队的3分投篮区域(图1和图3)是除对方球篮附近被下述条件所限制的区域之外的整个比赛场地的地面区域。这些条件包括:

·从端线引出两条垂直于端线的平行线,外沿分别距对方球篮的中心垂直线与地面的交点6.25米。该交点距端线内沿中点的距离为1.575米。

·以上述规定的同一点为圆心,画半径为6.25米(量到圆弧外沿)的半圆与两平行线相交。

2.2.5 球队席区域

球队席区域(图1)应标在记录台和球队席同侧的场外。

每个区域由一条从端线向外延伸至少长2米的线和另一条距中线5米且与边线成直角并至少长2米的线所限定。

图3 2分/3分投篮区

球队席区域内必须有7个座位供教练员、助理教练员、替补队员和随队人员使用。所有队员在球队席中应使用自己的轮椅。所有其他人员应在球队席后面至少2米以外。

2.3 记录台和替换区的位置(图4)

图4 记录台和替换区(替换区在记录台的两侧)

第3条 器材

需要下列器材:

·挡件,包括:

——篮板。

——由(抗压)篮圈和篮网组成的球篮。

——篮板支撑构架(包括包扎物)。

·篮球。

·比赛计时钟。

·记录板。

·24秒钟装置。

·供暂停计时用的计秒表或适宜的(可见的)装置(不是比赛计时钟)。

·两个独立的、显然不同的和非常响亮的信号。

·记录表。

·队员犯规标志牌。

·全队犯规标志牌。

·交替拥有指示器。

·比赛地板。

·比赛场地。

·足够的照明。

篮球器材更详细的描述见“篮球设备附录”。

3.1 轮椅

3.1.1 必须特别注意,轮椅被看作是队员的一部分。比赛中将禁止使用违反下列规定的轮椅。

3.1.2 轮椅座位上仅允许有一个坐垫,其大小应与轮椅的座位相同。1、1.5、2、2.5和3分的运动员其坐垫的厚度不得超过10厘米,3.5、4和4.5分的运动员其坐垫的厚度不得超过5厘米。整块坐垫的厚度须一致且不得呈楔形。座椅上不得有板类或硬质材料为坐垫的增加物。(另见4.4.1)

备注:不再要求坐垫必须有足够的柔韧性能弯曲成角对角的对折。

3.1.3 脚踏板的位置应适宜,轮椅前侧/两侧保护用的水平横杆,其整体长度的最前端不可高于地板11厘米。横杆可为直的也可为稍弯的,但不得尖锐。本数据在前脚轮向前推进状态时测量。

3.1.4 脚踏板底部的设计须防止对场地表面造成损害,为保护地板,脚踏板底部可装置滚筒横杆。为安全起见,可在轮椅后方装置一小的防倾斜轮。

3.1.5 注释

3.1.6 轮椅可附加1个或2个(总数不超过2个)小的防倾斜轮,安装在框架上或后轴支架上并位于轮椅后部的位置。防倾斜轮应频繁地或平滑不断地触及地板,成为轮椅的附加装置。两个防倾斜轮之间的宽度必须限定在两大轮内侧的距离之内。当队员坐在轮椅上并向前推进时,允许该防倾斜轮底部和场地表面之间的最大距离为2厘米。防倾斜轮的位置不得超出后轮最后侧的垂直面。该垂直面应在轮椅处于向前推进状态时测定。

备注:此段内容所谈到的防倾斜轮并不是车轮。

3.1.7 轮椅座位两边的横杆,包括组成轮椅座位的架构装置,在前脚轮向前推进状态时,其最高处距离地面不得超过53厘米。

3.1.8 轮椅应有3或4个轮子,即后侧有2个大轮,前侧有1或2个小轮。大轮,包括轮胎在内的最大直径为69厘米。三轮的轮椅其小轮(或脚轮)必须位于轮椅前方水平横杆中点内侧的位置。在单一小轮的轮椅前侧可附加第二个小轮(或脚轮)。

3.1.9 每一大轮上必须有一个手制动轮。

3.1.10 轮椅上不得有操纵装置、制动器或变速齿轮。

3.1.11 禁止使用在场地上留下车轮痕迹的轮胎或小脚轮。除非可以证明留下的痕迹可以轻易被清除。

3.1.12 轮椅上的扶手和其它附属的上体支撑装置不能超出队员在自然坐姿时腿和躯干的范围。

3.1.13 安置在轮椅靠背后面的水平横杆必须用最少1.5厘米厚的包扎物包扎。所用的包扎物必须有足够的柔韧度,其厚度最多可以是原物体厚度的三分之一,并且可以有一个达到50%的最大缓冲系数。就是说当一个力突然撞到包扎物时,包扎物上可以有不超过原物体厚度50%的缓冲区。该包扎物需要防止使其他队员受伤。

备注1:比赛中有可能出现某个轮椅功能故障或变得不安全的问题。裁判员应在适当的时候停止比赛,允许球队完成对该轮椅的修复。

备注2:队员有可能会摔出轮椅而并没有犯规发生。裁判员应仔细的注意需要保护的队员,在适当的时候决定停止比赛。

图5 轮椅尺寸

第三章 球队

第4条 球队

4.1 定义

4.1.1 当1名球员按照竞赛组织部门的规程(包括管理年龄限制的规程)已被认可为某队参赛,是合格参赛的球员。

4.1.2 当1名球员的姓名在比赛开始前已被登记在记录表上,并且他既没有被取消比赛资格又没有发生5次犯规,是有资格参赛的球员。

4.1.3 在比赛时间内,1名球员:

·当他在比赛场地上,并且有资格参赛时是1名队员。

·当他未在比赛场地上,但他有资格参赛时是1名替补队员。

·当他已发生5次犯规,并且不再有资格参赛时是1名逐出的队员。

4.1.4 在比赛休息期间,所有有资格参赛的球员被认为是队员。

4.2 规定

4.2.1 每个队应按下列要求组成:

·不超过12名有资格参赛的球员,包括1名队长。

·1名教练员,如果球队需要可有1名助理教练员。

·最多5名有专门职责的随队人员可坐在球队席上,如领队、医生、理疗师、统计员、译员等。

4.2.2 在比赛期间,每队应有5名队员上场比赛并且可以替换。

4.2.3 1名替补队员成为队员和1名队员成为替补队员:

·当裁判员招呼替补队员进入比赛场地时。

·在暂停或比赛休息期间,1名替补队员向记录员请求替换时。

4.3 服装

4.3.1 球员的服装应按下列要求构成:

·背心前后的主要颜色相同。

所有队员必须把他们的背心塞进他们的比赛短裤内。一体的服装是允许的。

·圆领衫(不管式样)可以穿在背心里面,圆领衫的颜色必须与背心的主要颜色相同。

·运动长裤或短裤前后的主要颜色相同,但没必要与背心的颜色相同。

·允许穿长于短裤的紧身内裤,只要与短裤的颜色相同。

4.3.2 每一球员应穿前后有号码的背心,清楚的单色号码与背心的颜色有明显的区别。

号码应清晰可见,并且:

·后背的号码应至少高20厘米。

·胸前的号码应至少高10厘米。

·号码应至少宽2厘米。

·球队应使用4~15的号码。国家联合会为举办竞赛,有权批准最多两位数字的任何其它号码。

·同队队员不应佩戴相同的号码。

·任何广告或标识离号码应至少5厘米。

球队必须至少有两套背心,并且:

·秩序册中排名的第一队(主队)应穿浅色背心(最好白色)。

·秩序册中排名的第二队(客队)应穿深色背心。

·然而,如果涉及比赛的两队同意,他们可以互换背心的颜色。

4.3.4 不允许赤脚进行比赛。

4.4 其它装备

4.4.1 队员使用的所有装备必须合乎比赛要求。任何被设计成增加队员的高度或能及的范围,或用任何其它方法得到不正当利益的装备是不允许的。

4.4.2 队员不应佩戴可能使其他队员受伤的装备(物品)。

·下列物品不允许:

——手指、手、手腕、肘或前臂部位的护具、模件或保护套,它们由皮革、塑料、软塑料、金属或任何其它坚硬的物质制造,即使表面有软的包扎。

——能割破或引起擦伤的物品(指甲必须剪短)。

——头饰、头发饰物和珠宝饰物。

·下列物品是允许的:

——肩、上臂、大腿或小腿部位的保护装备,如果其材料被充分地包扎。

——被适当包扎的膝部保护架。

——伤鼻保护器,即使用硬质材料制成。

——不会对其他队员造成危险的眼镜。

——头带最宽为5厘米,由不会发生擦伤的单色(与背心的主要颜色相同)棉布、软塑料或橡胶制成。

4.4.3 本文中没有明确提到的任何其它装备,必须经国际轮椅篮联技术委员会批准。

第5条 队员:受伤

5.1 在队员受伤的事件中,裁判员可以停止比赛。

5.2 如果发生受伤时球是活球,裁判员不应鸣哨,直到控制球的队已经投篮、失去控制球、持球停止进攻或球已成死球。如果,当有必要去保护受伤队员时,裁判员可立即中断比赛。

5.3 如果受伤队员不能立即(大约15秒钟)继续比赛,或如果他接受治疗,他必须被替换,或该队必须以少于5名队员继续比赛。

5.4 教练员、助理教练员、替补队员和随队人员经裁判员允许可进入比赛场地,在受伤队员被替换前照料他。

5.5 如果医生判断受伤队员需要即时治疗,医生不经裁判员允许即可进入比赛场地。

5.6 比赛期间,任一正在流血或有伤口的队员必须被替换。该队员只有在流血已经停止并且患部或创面已被全面安全地包扎后才可返回比赛场地。

任一队请求的暂停期间,且在记录员发出请求替换的信号前,如果受伤队员或任何正在流血或有伤口的队员恢复了,该队员可继续比赛。

5.7 已经被教练员指定为比赛开始时上场的队员万一受伤时可以被替换。在这种情况下,对方也有权替换相同数量的队员,如果他们想这样做的话。

第6条 队长:职责和权力

6.1 队长是在比赛场地上代表他的球队的队员。在比赛期间,他可以礼貌的方式与裁判员联系以获得信息。但是,只能在球成死球并且比赛计时钟停止时。

6.2 如果球队抗议比赛的结果并在记录表上标有“抗议案例队长签名”栏内签名,队长应在比赛结束时立即通知主裁判员。

第7条 教练员:职责和权力

7.1 在预定的比赛开始前至少20分钟,每位教练员或他的代表应将该场比赛中合格参赛球员的名单、相应的号码和分级分数,以及球队的队长、教练员和助理教练员的名单交给记录员。所有在记录表上填入姓名的球员有资格参加比赛,即使他们在比赛开始后才到达。

7.2 至少在比赛前10分钟,每位教练员应该在记录表上签字以确认已填入的其球员的姓名、相应的号码、分级分数和教练员的姓名。同时,他们应指明比赛开始上场的5名队员。“A”队教练员应首先提供这个资料。

7.3 只允许教练员和助理教练员(以及替补队员和随队人员)等人在和留在他们的球队席区域内,除非本规则另有规定。

7.4 教练员或助理教练员可在比赛期间去记录台以获得统计资料,但只能在球成死球并且比赛计时钟停止时。

7.5 只允许教练员在比赛期间保持站立。在比赛期间,他可与队员们讲话,只要他停留在其球队席区域内。

7.6 如果有助理教练员,其姓名必须在比赛开始前填入记录表内(他没必要签字)。如果教练员因任何原因不能继续工作,他应承担教练员的所有职责和权力。

7.7 当队长离开比赛场地时,教练员应通知裁判员担任场上队长的队员的号码。

7.8 如果没有教练员,或如果教练员不能继续工作,并且记录表内没有填入助理教练员(或后者不能继续工作),队长应担任教练员。如果队长必须离开比赛场地,他可以继续担任教练员。然而,如果他在取消比赛资格的犯规后必须离开,或如果他因为受伤不能担任教练员,代他作队长的替补队员取代他担任教练员。

7.9 规则未确定罚球队员的所有情况中,教练员应指定本队的罚球队员。

第四章 比赛通则

第8条 比赛时间、比分相等和加时节

8.1 比赛应由4节组成,每节10分钟。

8.2 在第1节和第2节(第一半时)之间,第3节和第4节(第二半时)之间,以及每一加时节之前应有2分钟的比赛休息期间。

8.3 半时之间的比赛休息期间应为15分钟。

8.4 在比赛预定的开始之前,应有20分钟的比赛休息期间。

8.5 一次比赛休息期间的开始:

·比赛预定的开始之前20分钟;

·当结束一节的比赛计时钟信号响时。

8.6 一次比赛休息期间的结束:

·在第1节的开始,当球在跳球中被1名涉及跳球的队员合法拍击时。

·在所有其它节的开始,当球在掷球入界后触及1名场上队员或被场上队员合法触及时。

8.7 如果在第4节比赛时间终了时比分相等,应继续比赛,必须以一个或多个5分钟的加时节来打破平局。

8.8 如果结束比赛时间的比赛计时钟信号响时或恰好之前发生了犯规,在比赛时间结束之后应执行最后的罚球。

8.9 如果作为此罚球的结果需要一个加时节,那么,在比赛时间结束后发生的所有犯规应被视为在比赛休息期间发生的,在加时节开始之前应执行罚球。

第9条 比赛或节的开始和结束

9.1 在跳球中,当球被1名涉及跳球的队员合法拍击时,第1节开始。

9.2 掷球入界后,当球触及1名场上队员或被场上队员合法触及时所有其它的节开始。

9.3 如果某一队在比赛场地上准备比赛的队员不足5名,比赛不能开始。

9.4 对于所有的比赛,在秩序册中排名的第一队(主队)应拥有对着比赛场地的记录台左侧的球队席和该队的本方球篮。

然而,如果两队同意,他们可互换球队席和/或球篮。

9.5 在第1节和第3节前,球队有权在对方球篮所在的半场做热身活动。

9.6 为进行第二半时的比赛,双方球队应交换球篮。

9.7 在所有的加时节中,球队应朝向第4节中相同的球篮继续比赛。

9.8 当结束比赛时间的比赛计时钟的信号响时,一节、加时节或比赛应结束。

第10条 球的状态

10.1 球可以是活球或是死球。

10.2 球成活球,当:

·跳球中,球被1名涉及跳球的队员合法拍击时。

·罚球中,罚球队员可处理球时。

·掷球入界中,掷球入界的队员可处理球时。

10.3 球成死球,当:

·任何投篮或罚球中篮时。

·球是活球,裁判员鸣哨时。

·在一次罚球中球明显不会进入球篮,且该次罚球后接着有:

——另一次(多次)罚球时。

——进一步的罚则(罚球和/或掷球入界)时。

·比赛计时钟信号响以结束每节时。

·某队控制球24秒钟装置信号响时。

·投篮中飞行的球在下述情况后被任一队的队员触及时:——裁判员鸣哨。

——比赛计时钟信号响以结束每节。

——24秒钟装置信号响。

10.4 出现下列情况,球不成死球,如中篮算得分,当:

·投篮的球在飞行,并且:

——裁判员鸣哨。

——比赛计时钟信号响以结束每节。

——24秒钟装置信号响。

·罚球的球在飞行,裁判员因除罚球队员之外的任何规则违犯而鸣哨时。

·对方队员在做投篮动作并控制着球时,1名队员对任何对方队员犯规,并且他以连续运动完成犯规发生前已开始的投篮。

此规定不适用并且不计得分,如果在裁判员鸣哨后做了一个全新的投篮动作。

此规定不适用并且不计得分,如果在连续动作中:

·比赛计时钟信号响以结束每节。

·24秒钟装置信号响。

·做了一个全新的投篮动作。

第11条 队员和裁判员的位置

11.1 1名队员的位置由他的轮椅正接触着的地面所确定。

11.2 1名裁判员的位置的确定与1名队员的位置的确定相同。当球触及裁判员时,如同触及裁判员所位于的地面一样。

第12条 跳球和交替拥有

12.1 定义

12.1.1 在第1节开始时,1名裁判员在中圈、在任何两名互为对方的队员之间将球抛起,一次跳球发生。

12.1.2 当双方球队各有1名或多名队员有一手或两手紧握在球上,以至不采用粗野动作任一队员就不能获得控制球时,一次争球发生。

12.2 程序

12.2.1 每一涉及跳球的队员的轮椅应在靠近本方球篮的中圈半圆内,一个后轮靠近中线。

12.2.2 如果1名对方队员要求占据其中一个位置,同队队员不得围绕圆圈占据相邻的位置。

12.2.3 然后裁判员应在2名互为对方的队员之间将球向上(垂直地)抛起,其高度超过任1队员伸展手臂能达到的高度。

12.2.4 在球到达最高点以后,球必须被1名或2名涉及跳球的队员用手拍击。

12.2.5 在球被合法拍击前,任一涉及跳球的队员都不应离开他的位置。

12.2.6 在球触及其他8名队员之一、地板或裁判员之前,任一涉及跳球的队员不得抓住球或拍击球超过两次。

12.2.7 如果球未被至少1名涉及跳球的队员拍击,则应重新跳球。

12.2.8 在球被拍击前,其他8名队员的身体或轮椅部分不得在圆圈线上或越过圆圈线(圆柱体)。

违反第12.2.1、12.2.4、12.2.5、12.2.6和12.2.8的规定都是违例。

12.3 跳球情况

一次跳球情况发生,当:

·宣判了一次争球。

·球出界,并且裁判员们对谁是最后触及球的队员拿不准或有争执。

·在最后一次或仅有的一次不成功的罚球中,双方队员罚球违例发生。

·一个活球停在球篮支架上(罚球之间除外)。

·当任一队既没有控制球又没有球权时球成死球。

·在抵销了双方球队的相等罚则后,没有剩余其它要执行的犯规罚则,以及在第一次犯规或违例之前任一队既没有控制球也没有球权时。

·除第1节外,所有节将开始时。

12.4 交替拥有

12.4.1 交替拥有是以掷球入界而不是以跳球来使球成活球的一种方法。

12.4.2 在所有跳球情况中,双方球队将交替拥有在最靠近发生跳球情况的地点掷球入界权。

12.4.3 在第1节开始的跳球后未在场上获得控制活球的队应开始交替拥有。

12.4.4 在任一节结束时拥有下一次交替拥有权的球队应在记录台对面的中线的延长部分以掷球入界开始下一节。

12.4.5 交替拥有:

·掷球入界队员可处理球时开始。

·结束,当:

——球触及1名场上队员或被他合法触及时。

——掷球入界队发生违例时。

——掷球入界中活球停在球篮支架上时。

12.4.6 应由指向对方球篮的交替拥有的箭头方向指明对交替拥有掷球入界有权的队。当交替拥有掷球入界结束时,箭头的方向立即反转。

12.4.7 某队在交替拥有掷球入界中违例,使该队失掉交替拥有掷球入界权。交替拥有的箭头将立即反转,指明违例队的对方在下一次跳球情况中对交替拥有掷球入界有权。于是将球判给违例队的对方与正常的违例(即不是交替拥有掷球入界)后一样地掷球入界继续比赛。

12.4.8 任一球队犯规:

·在非第1节的一节开始之前,或

·在交替拥有掷球入界中,

·不使掷球入界队失掉交替拥有掷球入界。

·在开始一节的最初的掷球入界中,在球已被置于掷球入界队员可处理之后,但在球触及场上队员之前,如果这样的犯规发生,那么,则被认为是发生在比赛时间内的并相应地被处罚。

第13条 如何打球

13.1 定义

在比赛中,球只能用手来打,并且球可向任何方向传、投、拍、滚或运,但受本规则的限制。

13.2 规定

13.2.1 故意地用轮椅推球,用腿的任何部分踢球或阻挡球,或用拳击球都是违例。然而,球偶然地接触到轮椅的任何部分或腿的任何部分,或轮椅的任何部分或腿的任何部分偶然地触及球,不是违例。

13.2.2 违反第13.2是违例。

第14条 控制球

14.1 球队控制开始:当该队1名队员控制一个活球,因为他正持着或正运着或可处理一个活球时。

14.2 球队控制继续,当:

·该队1名队员控制一个活球时。

·球在同队队员之间传递时。

14.3 球队控制结束,当:

·1名对方队员获得控制时。

·球成死球时。

·在投篮或罚球中球已离开队员的手时。

14.4 1名控制球的队员或试图控制球的队员有如下行为时是违例:

14.4.1 用除手以外身体的任何部分触及地板,或:

14.4.2 在轮椅上向前或向后倾斜导致轮椅倾翻,使轮椅除轮胎和脚轮以外的任何部分接触地板。

第15条 队员正在做投篮动作

15.1 投篮或罚球是队员手中持球,然后通过空中掷向对方球篮。

拍:用手直接把球打向对方球篮。

翘臂翻掌:当准备向对方球篮投球或出手时,投篮的手(双手)做到手掌几乎完全或部分的翻转朝上的位置。

拍,也被认为是投篮。

15.2 投篮动作:

·开始:当队员开始连续动作时,通常是在球出手之前。根据裁判员的判断,队员通过翘臂翻掌,然后将球投或拍向对方球篮时他已开始了一个得分尝试。球离开队员的手不是本质的。

·手臂可能被抓住以至队员不能投篮,但他仍可以做投篮尝试。

·结束:当球离开队员的手并且投篮的出手后的动作已完成时(投篮队员的手完成向着地板、轮椅方向的运动,或在低手投篮的情况下完成向着球篮方向的运动)。

·尝试得分的队员的手臂可能被对方队员抓住,从而阻碍他得分,尽管如此他也被认为是在做得分尝试。在这种情况下,球离开队员的手不是本质的。

在合法推轮椅的次数和投篮动作之间没有联系。

投篮动作中的连续运动:

·当球在队员手中停留并已开始投篮动作,通常是向上时开始。

·在投篮尝试中可以包括队员的手臂和/或身体和/或轮椅的运动。

·当做了一个全新的投篮动作时则结束。

第16条 球中篮和它的得分值

16.1 定义

16.1.1 当活球从上方进入球篮并停留在球篮内或穿过球篮是球中篮。

16.1.2 当有极少部分的球体在篮圈中并在篮圈水平面以下时,就认为球在球篮中。

16.2 规定

16.2.1 球已进入对方的球篮,对投篮的队按如下计得分:·一次罚球中篮计1分。

·从2分投篮区域中篮计2分。

·从3分投篮区域中篮计3分。

注释:轮椅的两个大轮必须在3分区内,也就是说,小轮和脚轮可以在3分线上或3分线前。

16.2.2 如果队员意外地将球投入该队的本方球篮,中篮计2分,如同对方队的场上队长得分一样地记录。

16.2.3 如果队员故意地将球投入该队的本方球篮,这是违例,中篮不计得分。

16.2.4 如果队员使整个球从下方穿过球篮,这是违例。

第17条 掷球入界

17.1 定义

由队员在界外将球传入比赛场地内时,掷球入界发生。

17.2 程序

17.2.1 裁判员必须将球递交给执行掷球入界的队员或置于他可处理。他也可将球抛或反弹给执行掷球入界的队员,只要:

17.2.2 裁判员距执行掷球入界的队员不超过4米。

17.2.3 执行掷球入界的队员是在裁判员指定的正确地点。

17.2.4 队员应在裁判员指定的最靠近违犯或比赛中止的地点执行掷球入界,正好在篮板后面的地点除外。

17.2.5 只有在下列的情况中,在记录台对面的中线的延长部分执行掷球入界:

·在非第1节的所有节的开始。

·由技术犯规、违背体育道德的犯规或取消比赛资格的犯规引起的罚球之后。

·在第4节的最后2分钟和每一加时节的最后2分钟内,在后场拥有球权的队准予了暂停之后。

队员应将两后轮分别置于中线延长部分的两侧,并有权将球传给场上任一地方的同队队员。

17.2.6 控制活球队的队员或拥有球权队的队员发生侵人犯规后,随后的掷球入界应在最靠近违犯的地点执行。

17.2.7 每当球进入球篮,但该投篮或罚球无效时,随后的掷球入界应在罚球线的延长部分执行。

17.2.8 投篮成功或最后一次或仅有一次的罚球成功后:

·非得分队的任一队员应在中篮得分的端线任一地点掷球入界。

·这也适用于投篮成功或最后一次或仅有一次的罚球成功后的一次暂停或任何比赛的中断之后,在裁判员将球递交给执行掷球入界的队员或将球置于他可处理后。

·执行掷球入界的队员可横向移动和/或后移,且球可在端线上或端线后的同队队员之间传递,但是,当界外第一位队员可处理球时,5秒钟计算开始。

17.3 规定

17.3.1 执行掷球入界的队员不应:

·球离手超过5秒钟。

·球在手中时驱车进入比赛场地内。

·掷球入界的球离手后,使球触及界外。

·在球触及另一队员前,在场上触及球。

·直接使球进入球篮。

·球离手前或离手时,从指定的掷球入界地点在一个或两个方向上横向移动的总距离超过1米。然而,只要情况许可,他从界线后退多远都可以。

17.3.2 其他队员不应:

·在球被掷过界线前,将身体或轮椅的任何部分越过界线。

·当界线外掷球入界地点的无障碍物区域少于2米时,靠近执行掷球入界的队员在1米之内。

17.3.3 在球出界的情况中,在掷球入界的队员可处理球之前,进攻队员不得进入限制区。(见规则26.1.1)

违犯第17.3款为违例。

17.4 罚则

将球判给对方队员在原掷球入界的地点掷球入界。

第18条 暂停

18.1 定义

教练员或助理教练员请求中断比赛是暂停。

18.2 规定

18.2.1 每次暂停应持续1分钟。

18.2.2 一次暂停可以在一次暂停机会期间被准予。

18.2.3 一次暂停机会开始,当:

·球成死球,比赛计时钟停止,以及当裁判员已结束了与记录台的联系时。

·在最后一次或仅有一次的罚球成功后球成死球时。

·投篮得分时,对于非得分队。

18.2.4 一次暂停机会结束,当队员在掷球入界或第一次或仅有一次的罚球可处理球时。

18.2.5 在第一半时的任何时间每队可准予2次暂停;在第二半时的任何时间可准予3次暂停,以及每一加时节的任何时间可准予1次暂停。

18.2.6 未用过的暂停不得遗留给下一个半时或加时节。

18.2.7 除了对方队员投篮得分并且没有宣判犯规或违例后准予的暂停外,应给首先提出暂停请求的教练员的队登记暂停。

18.3 程序

18.3.1 只有教练员或助理教练员有权请求暂停。他应与记录员建立视觉联系或亲自到记录员处清楚地要求暂停,并用手做出适当的常规手势。

18.3.2 一次暂停请求只可在记录员发出该次暂停请求的信号之前被取消。

18.3.3 暂停:

·当裁判员鸣哨并给出暂停手势时开始。

·当裁判员鸣哨并招呼球队回到比赛场地上时结束。

18.3.4 暂停机会一开始,记录员就应发出他的信号,通知裁判员已提出了暂停请求。

如果某队已请求了暂停,在对方投篮得分时,计时员应立即停止比赛计时钟并发出他的信号。

18.3.5 在暂停期间以及第2节、第4节或每一加时节开始之前的比赛休息期间,队员们可以离开比赛场地并坐在球队席上,允许球队席区域内的人员可以进入比赛场地,只要这些球队成员留在他们的球队席区域附近。

18.3.6 如果暂停的请求是在第一次或仅有一次的罚球且罚球队员可处理之后提出,这次暂停应被准予任一队,如果:

·最后一次或仅有一次的罚球成功。

·随后还有在中线延长部分的掷球入界。

·在多次罚球之间宣判了犯规。这种情况下,多次罚球应完成,在新的犯规罚则执行之前准予暂停。

·在最后一次或仅有一次的罚球后,在球成活球前宣判了一次犯规。这种情况下,在执行新的犯规罚则之前准予暂停。

·在最后一次或仅有一次的罚球后,在球成活球前宣判了一次违例。这种情况下,在执行掷球入界之前准予暂停。

如果一个以上的犯规罚则造成连续的罚球单元和/或球权,每个单元分别处理。

18.3.7 在第4节的最后2分钟或每一加时节的最后2分钟内,在一次投篮成功后比赛计时钟停止时,得分的队不应被准予一次暂停,除非:

·裁判员已中断了比赛。

·非得分队被准予了暂停或替换。

第19条 替换

19.1 定义

替补队员请求中断比赛成为队员是一次替换。

19.2 规定

19.2.1 在替换机会期间球队可以替换队员。

19.2.2 一次替换机会开始,当:

·球成死球,比赛计时钟停止,以及当裁判员已结束了与记录台的联系时。

·在最后一次或仅有一次的罚球成功后,球成死球时。

·在第4节的最后2分钟或每一加时节的最后2分钟内,投篮得分时,对于非得分的队。

19.2.3 一次替换机会结束,当:队员在掷球入界或第1次或仅有一次的罚球可处理球时。

19.2.4 队员已成为替补队员和替补队员已成为队员,分别不能重新进入比赛或离开比赛,直到一个比赛的计时钟运行片段之后球再次成死球为止。除非:

·某队场上队员已被减缩到少于5名。

·作为纠正失误的结果,拥有罚球权的队员已被合法地替换后坐在球队席上。

19.3 程序

19.3.1 只有替补队员有权请求替换。他(不是教练员或助理教练员)应到记录台清楚地要求替换并用手做出适当的常规手势。他应停留在替换区。他必须立即做好比赛的准备。

19.3.2 一次替换请求只可在记录员发出该次替换请求的信号之前被取消。

19.3.3 一但替换机会开始,记录员就应发出他的信号通知裁判员已提出了替换请求。

19.3.4 替补队员应停留在界线外,直到裁判员给出替换手势和招呼他进入比赛场地。

19.3.5 已被替换的队员不必向裁判员或记录员报告,允许他直接去他的球队席。

19.3.6 替换应尽可能快地完成。已发生第5次犯规或已被取消比赛资格的队员必须立即被替换(大约30秒钟)。根据裁判员的判断,如果有不合理的延误,应给违犯的队登记一次暂停。如果该队没有剩余的暂停,可登记教练员一次技术犯规(“B”)。

19.3.7 如果在一次暂停或比赛休息期间请求了替换,该替补队员必须在进入比赛前向记录员报告。

19.3.8 如果罚球队员必须被替换,因他:

·受伤了。

·已发生第5次犯规。

·已被取消比赛资格。

罚球必须由他的替补队员执行。直到他已打到下一个比赛计时钟的运行片断后,才能再次被替换。

19.3.9 如果任一队的替换请求是在第1次或仅有一次的罚球且罚球队员可处理球之后提出,以下情况可以准予任一队替换:

·最后一次或仅有一次的罚球成功。

·随后还有在中线的延长部分掷球入界。

·在多次罚球之间宣判了犯规。这种情况下,多次罚球应完成,在新的犯规罚则执行之前允许替换。

·在最后一次或仅有一次的罚球后和球成活球前宣判了一起犯规。这种情况下,在执行新的犯规罚则之前允许替换。

·在最后一次或仅有一次的罚球后球成活球前宣判了一起违例。这种情况下,在执行掷球入界之前允许替换。

如果一个以上的犯规罚则造成连续的罚球单元和/或球权,每个单元分别处理。

19.3.10 在第4节的最后2分钟或每一加时节的最后2分钟内,在一次成功的投篮后比赛计时钟停止时,不允许得分队替换,除非:

·裁判员已经中断了比赛。

·非得分队被准予了暂停或替换。

19.3.11 一旦替换结束,分级员,如在场,或者助理记录员(见48.5)应马上校验请求替换的队场上队员的总分数是否超过法定限度(见51.2)。如果查出超过了14分的限度规定,他应告知记录员。如果对方正在控制球,记录员应在比赛的下一个段落用声音信号通知裁判员;如果违规球队正在控制球,记录员应立即用声音信号通知裁判员。

第20条 比赛因弃权告负

20.1 规定

球队由于弃权应将使比赛告负,如果:

·在预定的开始时间后15分钟球队不到场,或不能使上场的5名队员按14分的限度准备比赛。

·它的行为阻碍比赛继续进行。

·在主裁判员通知比赛后拒绝比赛。

20.2 罚则

20.2.1 判给对方队获胜,比分为20∶0。此外,弃权的队在名次排列中应得0分。

20.2.2 对于两场比赛(主和客)总分定胜负的一组比赛和季后赛(三战定胜负),在第一场、第二场或第三场比赛中弃权的队应使该组比赛或季后赛因“弃权”告负。这不适用于季后赛(五战定胜负)。

第21条 比赛因缺少队员告负

21.1 规定

在比赛中,如果某队在比赛场地上准备比赛的队员少于2名,该队由于缺少队员应使比赛告负。

21.2 罚则

21.2.1 如判获胜的队领先,则在比赛停止时的比分应有效。如判获胜的队不领先,则比分应记录为2∶0,对该队有利。此外,缺少队员的队在名次排列中应得1分。

21.2.2 对于两场比赛(主和客)总分定胜负的一组比赛,在第一场或第二场比赛中缺少队员的队应使该组比赛因“缺少队员”而告负。

第五章 违例

第22条 违例

22.1 定义

违例是违犯规则。

22.2 罚则

将球判给对方队员在最靠近发生违例的地点掷球入界,正好在篮板后面的地点除外,除非本规则另有规定。

第23条 队员出界和球出界

23.1 定义

23.1.1 当队员身体的任何部分或其轮椅的任何部分接触界线上、界线上方或界线外的除队员以外的地面或任何物体时,即是队员出界。

23.1.2 球出界是当球触及了:

·在界外的队员、轮椅或任何其他人员。

·界线上、界线上方或界线外的地面或任何物体。

·篮板支撑架、篮板背面或比赛场地上方的任何物体。

23.2 规定

23.2.1 在球出界、甚至球触及了除队员以外的其它物体而出界之前,最后触及球或被球触及的队员是使球出界的队员。

23.2.2 如果球出界是由于触及了界线上或界线外的队员或被他所触及,是该队员使球出界。

23.2.3 在争球期间,如果队员移动到界外或他的后场,一次跳球情况发生。

23.2.4 如果队员故意地把球掷或打向对方队员导致球出界,球应判给对方队员,虽然是他们最后触球。

第24条 运球

24.1 定义

运球开始是当在场上已经获得控制活球的1名队员:

24.1.1 推动轮椅并同时运球,或者

24.1.2 交替的推动轮椅和运球。在推动轮椅时,球要放在腿上,不能夹在两膝之间,每推动轮椅一次或两次,就要运球一次或多次。或者

24.1.3 交替地使用上述两种方法。

24.1.4 队员偶然地失掉和随后在场上恢复控制活球,被认为是漏接球。

24.2 下列情况不是运球:

·连续地投篮。

·一次运球的开始或结束时漏接球。

·从其他队员的附近用拍击球来试图获得控制球。

·拍击另一队员控制的球。

·拦截传球并获得控制球。

·只要不发生走步违例,将球在两手之间抛接并在球触及地面前允许在手中停留。

24.3 规定

队员不能将球掷向篮板然后在球触及其他队员前再次触球,除非裁判员认为是一次投篮。

24.4 违反本条款是违例。

第25条 走步(3次推车)

25.1 定义

25.1.1 在以下限制内,在场上持有活球的队员可以向任何方向行进。

·持球时的推车次数不得超过2次。

·任何旋转运动视作驱动的一部分,不运球时不能连续推车超过2次。

25.1.2 用手刹住1个轮子时没有向后或向前的运动则不构成推车。

25.2 违反本条款是违例。

第26条 3秒钟

26.1 规定

26.1.1 当某队在场上控制活球并且比赛计时钟在运行时,该队队员不得停留在对方限制区内超过持续的3秒钟。(见17.3.3)

26.1.2 下列情况中必须宽容1名队员:

·试图离开限制区。

·在限制区内,当他或他的同队队员正在做投篮动作并且球正离开或恰已离开投篮队员的手时。

·在限制区内停留未达3秒钟时运球投篮。

26.1.3 为证实自己未在限制区内,队员必须使其轮椅的所有轮子和任一防倾斜轮(不断地接触地板的那个)置于限制区之外。

第27条 被严密防守的队员

27.1 定义

1名队员在场上正持着活球,当他被1名对手以积极的防守姿态、不到1米的距离严密防守时,该队员是被严密防守的队员。

27.2 规定

1名被严密防守的队员必须在5秒钟内传球、投篮或运球。

第28条 8秒钟

28.1 定义

28.1.1 某队的后场由该队本方的球篮、篮板的界内部分以及由该队本方球篮后面的端线、两条边线和中线所限定的比赛场地部分组成。

28.1.2 某队的前场由对方的球篮、篮板的界内部分以及由对方球篮后面的端线、两条边线和距对方球篮最近的中线内沿所限定的比赛场地部分组成。

28.1.3 球进入该队的前场,当:

·球触及前场时。

·球触及有部分轮椅或手接触前场的队员、或有部分身体接触前场的裁判员时。

28.2 规定

28.2.1 每当1名队员在他的后场获得控制活球时,他的队必须在8秒钟内使球进入该队的前场。

28.2.2 当先前已控制球的队由于下列情况的结果被判在后场掷球入界时,8秒钟周期应以任何剩余的时间继续:

·球出界了。

·1名同队队员受伤了。

·一次跳球情况。

·一次双方犯规。

·双方球队的相等罚则抵消。

28.2.3 当先前已控制球的队故意将球掷或拍到在前场的对方队员身上,致使球又回到后场时,8秒钟周期应以任何剩余的时间继续。

第29条 24秒钟

29.1 规定

29.1.1 每当1名队员在场上获得控制活球时,他的队必须在24秒钟内尝试投篮。

在24秒钟内,为构成一次投篮:

·在24秒钟装置的信号发出前,球必须离开队员的手,而且

·球离开了队员的手后,球必须触及篮圈或进入球篮。

29.1.2 当一次投篮尝试临近24秒钟周期结束和球在空中时信号响起:

·如果球进入球篮,没有违例发生,信号应被忽略并且计中篮得分。

29.1.2.1 如果球触及篮圈但未进入球篮,没有违例发生,信号应被忽略并且比赛应继续。

29.1.2.2 如果球撞击篮板(不是篮圈)或未碰篮圈,一次违例已发生。除非对方队员即时和清楚地获得了控制球,在此种情况下,信号应被忽略并且比赛应继续。

29.2 程序

29.2.1 如果裁判员因任何正当的与任一队无关的原因(24秒钟装置错误复位等)、或与控制球并拥有球权的队的对方有关的原因而停止比赛,应判给先前已控制球的队一个新的24秒钟。

然而,如果根据裁判员的判断,对方将被置于不利,24秒钟装置应从中断的时间继续。

29.2.2 如果某队已控制球或双方队都未控制球时24秒钟装置错误地发出信号,此信号应被忽略并且比赛应继续。

然而,如果根据裁判员的判断,控制球队已被置于不利,比赛应被停止,24秒钟装置应被校正并且把球判给该队。

罚则:

应将球判给对方队员在裁判员停止比赛的最近地点掷球入界,直接位于篮板后面的地点除外。

第30条 球回后场

30.1 定义

30.1.1 球进入某队的后场,当:

·球触及后场。

·球触及有部分轮椅或手接触后场的队员或在后场的裁判员时。

30.1.2 球已非法地回到后场,当控制活球队的队员是:

·在他的前场最后触及球,而后该队员或同队队员在后场首先触及球。

·在他的后场最后触及球,而后球触及前场,接着被在后场的该队员或同队队员首先触及球。

这个限制适用于在某队前场的所有情况,包括掷球入界。

30.2 规定

控制活球的队员不得使球非法地回到他的后场。

第31条 升起和两后轮离开地板

31.1 定义-升起

31.1.1 升起是队员提高臀部的动作,使臀部两侧不再与轮椅上的坐垫接触,从而获得一个不公平的利益。

队员不得从轮椅上升起投篮,抢篮板球或传球,或试图封盖对手的投篮或传球。

31.1.2 罚则

判罚违犯的队员一次技术犯规。

31.2 定义-举起两后轮离开地板

31.2.1 此动作通常发生在,当队员:

·手臂前伸以获取地板上的球。

·造成与另一个同队队员或对方队员的接触。

·在身体与轮椅捆住的情况下,向上举起投篮、抢篮板球、传球,或试图封盖对手的投篮或传球。

·为了摆脱轮椅的阻滞(或同类型的情况),在身体与轮椅捆住的情况下横向的跳跃轮椅。

·在身体与轮椅捆住的情况下争夺第一节开始的跳球。

31.2.2 当队员用一手或双手握住一个或两个后轮,举起两后轮离开地板时为合法。

31.2.3 无论何时,1名持球的或正在试图去抢球的队员,在举起两后轮离开地板时双手离开了轮椅的两个后轮,要不就是违例要不就是犯规。

31.3 定义-翘起

31.3.1 翘起是队员以一手或双手离开轮子,将一个后轮和一个前脚轮升起离开地板,进行投篮、防守、接球或奋力断球、抢篮板球,或在跳球中争抢时的一个起动动作。翘起为合法。

31.4 罚则

31.4.1 判罚在举起两后轮离开地板时双手离开了轮椅的两个后轮的违犯队员一次技术犯规。当:

·队员在身体与轮椅捆住的情况下企图去投篮、抢篮板球、传球或企图封盖对手的投篮或传球时,两后轮举起离开地板并且双手离开了轮椅的两个后轮。

·队员在身体与轮椅捆住的情况下争抢第一节开始的跳球时,两后轮举起离开地板并且双手离开了轮椅的两个后轮。

·为了摆脱轮椅的阻滞(或同类型的情况),在身体与轮椅捆住的情况下横向的跳跃轮椅时两后轮举起离开地板并且双手离开了轮椅的两个后轮。

31.4.2 当某队员双手离开了轮椅的两个后轮并造成了与对手的接触,而且该接触严重到足以被判罚犯规的时候,判罚该队员一次侵人犯规。在这种情况下,伴随着接触通常导致两后轮的举起离开地板,被认为是次要的和应该被忽略。

31.4.3 判罚在举起两后轮离开地板时双手离开了轮椅的两个后轮的违犯队员违例,当:

·因为与同队的1名队员发生了接触,两后轮举起离开了地板。

·因为队员向前倾斜的去捞取地板上的球而两后轮举起离开了地板,有或没有与另1队员发生接触,如果有接触发生但必须是不够严重到判罚犯规时。

·因为队员与1名对方队员造成了接触而两后轮举起离开了地板,但接触并不够严重到构成犯规时。

第六章 犯规

第32条 犯规

32.1 定义

32.1.1 在一场篮球比赛中,10名队员快速移动在一个有限的空间内,身体接触不可避免。

32.1.2 犯规是对规则的违犯,含有与对方队员或他的轮椅的非法身体接触和/或违背体育道德的举止。

32.1.3 注:轮椅被认为是队员的一部分。

32.1.4 一个队可被宣判任何数量的犯规,不考虑罚则,每一次犯规应被登记,记入记录表并相应地被处罚。

第33条 接触:一般原则

33.1 圆柱体原则

圆柱体原则定义为,在地面上的1名队员和他的轮椅所占据的一个假想的圆柱体内的空间。它包括该队员上面的空间,并受下列限定:

·前面由双手的手掌和脚踏板或轮椅前侧的水平保护杠;

·后面由两大轮后侧的外沿;

·两侧由两大轮着地点的外沿。

图6 圆柱体原则

·双手和双臂可以在躯干前面伸展,其双臂弯曲的肘部不超过脚踏板或轮椅前侧的水平保护杠的位置,因此两前臂和双手是举起的。两大轮之间的距离应按照两大轮的拱度而变化。

33.2 垂直原则—轮椅圆柱体

在篮球场地上,每1名队员都有权用他的轮椅和他直立坐姿的身体位置占据场上的空间(圆柱体)。

备注:圆柱体被定义为看似由队员和他的轮椅以及所有轮子(包括触及地板的防倾斜轮在内)组成的一个几何图形的俯视图。

这个原则保护他的轮椅所占据的地面空间和他身体与轮椅上面的空间。

一旦队员离开他的垂直位置(圆柱体),并且身体或轮椅与一个已经建立了自己的垂直位置(圆柱体)的对方队员发生接触,离开他的垂直位置(圆柱体)的队员对接触负责。

防守队员必须是把双手和双臂向上方伸开并且在自己的圆柱体之内才不会被处罚。

进攻队员不应以如下方式与处于合法防守位置的防守队员发生接触:

·用手臂为自己创造额外的空间(清除障碍)

·在投篮时或直接在投篮之后扩展手臂去造成接触。

33.3 合法防守位置

1名防守队员已经建立了合法的防守位置,当:

·他已覆盖了对手的路径,或

·他已在对手的路径上建立了位置,同时给对手留出时间避免接触。

·队员的路径就是队员正在移动的方向。

·队员路径的宽度与在轮椅行进的方向上由轮椅座位两侧引出的平行线的宽度相同。

注释:座位两侧延伸出的平行线宽度为裁判员的临场判罚提供参考,这个定义并不意味着轮椅的轮子不是轮椅或队员的一部分。

为了覆盖对手的路径,队员必须置他的轮椅横越对手的路径,用他的轮椅从路径的一侧穿越延伸到另一侧。

队员不得把自己的轮椅置于对方队员轮椅的两个后轮之间。

合法的防守位置垂直延伸到队员身体的上方,但是在由队员身体和轮椅形成的圆柱体之内。队员可以将他的双臂举过头,但必须在假想的圆柱体内保持它们的位置。

33.4 防守控制球的队员

33.4.1 停在一个移动的对手的路径中的队员,必须给对手留出时间和距离以停止或改变方向。

·没有对双方队员造成不利的轻微的、偶然的接触可以不予处理。

·覆盖了对手路径的队员,被认为已经给对手留出了时间和距离以避免发生接触。

33.4.2 持球队员移动或停车时,必须预料到被对方队员防守,无论何时当防守队员已在他的前面获得了合法防守位置时,必须随时准备好停止或改变方向(见33.4.1留出时间和距离以停止或改变方向)。

·防守队员必须在不发生接触的前提下占据合法的防守位置。

·一旦防守队员建立了合法的防守位置,他必须保持这个位置。即:他不得非法的伸展手臂或移动轮椅来阻止持球队员从他身边通过。

33.4.3 在裁决阻挡/撞人情况时,裁判员应运用以下原则:

·防守队员必须建立一个最初的合法防守位置,以下列两种之一;

——覆盖对手的路径,或

——在对手的路径内建立一个位置,并且给对手留出时间以避免接触。(见33.6.4条、33.7.1条、33.8.2条)。

·为了保持这个防守位置,防守队员可以保持静止,侧移或者后撤。

·防守队员必须先到位。如果防守队员已合法地覆盖了对手的路径,即认为该防守队员首先占据了这个位置。

如果符合以上三条细则,之后的接触则是持球队员所造成。

33.5 防守不控制球的队员

33.5.1 不控制球的队员有权在场上自由地移动并占据任何未被另一队员已经占据的位置。

·在获得封堵对手的合法位置时,该队员必须首先占据这个位置。

·防守队员必须先到位。如果在不控制球的对手之前到达了一个位置,则视为该防守队员已经占据了一个合法位置。

33.5.2 一旦防守队员已占据了一个合法的防守位置,他不得伸展手臂至对手的路径内以阻止对手通过。然而,为避免受伤,他可以转身或将两只手臂放在身前,或转动轮椅。只要裁判员认为,这种转动并没有明显改变他在对方路径内的位置。

一旦防守队员已占据了合法的防守位置:

·他可以保持静止或侧移,或移开对手,以保持和对手之间的合法位置。

·他可以向对手移动,但是,如果发生接触,他对此负责。

33.5.3 在移动的不控制球的对手一个轮椅长的刹车区域内静止的防守队员,接着他又进入对手的刹车区域内时,必须给对手留出时间和距离以避免接触。

33.6 横越路径

33.6.1 横越路径发生在,当两名互为对方的队员平行移动时(向同一方向)或会聚在路径上时,其中1名队员改变方向并调转驶入对手的路径中。

33.6.2 在下列条件下,1名持球或不持球的移动的队员可以合法穿越到对方队员的路径中:

·穿越路径队员的后轮轴明显超过对方队员轮椅的最前部,或者是脚踏板,或者是个别椅子在轮椅的前侧带有向前的突出装置,要在突出部分最前端的前面。

·穿越路径的队员必须给对方队员留出时间和距离,以避免接触。

33.6.3 如果1名队员合法地穿越1名对手的路径,那么对手要对接触负责。

33.6.4 非法横越路径是身体接触发生在,当持球或不持球的队员改变方向和试图穿越到对手的路径中时,没有给对手留出停止或改变方向的时间。

33.7 时间与距离的因素

因为立即使轮椅停止是不可能的。

33.7.1 移动中的队员在对手前面停止时,必须要在两个轮椅之间留出足够的距离,目的是为了使对手有机会刹车或转向,以免发生严重的接触。

如果1名队员试图刹车或改变轮椅方向时发生轻微的接触,可以看作是偶然的。

队员停车需要的距离与其轮椅的速度直接成比例。

33.8 掩护—合法与非法

掩护是试图延误或阻止1名不控制球的对方队员到达一个想要达到的比赛场上的位置。

33.8.1 合法掩护,当正在掩护对手的队员占据位置时:

·发生接触时是静止的(在他的圆柱体内)。

·在地板上已经建立了一个合法位置。

·如果在一个静止对手的视野之内(前面或侧面)做掩护时,掩护者可按他的意愿,靠近对手建立掩护,只要没有接触。

·如果在一个静止对手的视野之外(背后或侧面)做掩护时,掩护者可按他的意愿,在不得有接触的前提下,靠近对手建立掩护。

·如果对手正在移动,则时间和距离的因素应适用。掩护队员必须或者覆盖被掩护队员的路径,或者留出足够的距离使被掩护的队员能停车或转向以避开掩护。

·与已经建立了合法掩护的队员发生任何的接触,由被掩护的队员负责。

33.8.2 非法掩护,当正在掩护对手的队员占据位置时:

·发生接触时正在移动。

·发生接触时没有为正在移动的对手考虑时间和距离的因素。

·没有成功覆盖对手的路径。

33.9 撞人

撞人是持球或不持球的队员推及或撞及对方队员轮椅的非法的身体接触。

33.10 阻挡

阻挡是阻止持球或不持球的对方队员行进的非法的身体接触。

33.10.1 如果试图去做掩护的队员在移动中与静止的或正在后撤的对手发生了接触,即是阻挡犯规;

如果队员不顾及球,面向对手并跟随对手移动他的位置,除非涉及其它因素,该队员应对发生的任何接触负主要责任。

所谓“除非涉及其它因素”是指被掩护的队员故意推人,撞人或拉人。

33.10.2 队员在场上占据位置时将手臂或肘伸至他的圆柱体之外是合法的,但是当对方队员试图从旁边经过时,手臂和肘必须放回到他的圆柱体内。如果手臂或肘在他的圆柱体之外并且发生接触,即是阻挡或拉人。

33.11 用手和/或手臂接触对方队员

用单(双)手触及对方队员本身未必是犯规。

裁判员应判定导致接触的队员是否已经获得了不公平的利益。如果队员导致的接触在任何方面限制了对方队员的移动自由,这样的接触是犯规。

33.11.1 当防守队员处在防守位置时,其手或手臂放置持球或不持球的对方队员身上,并保持接触以阻止对方行进,即被判为防守队员非法用手或非法伸展手臂。

33.11.2 反复地触及或“戳”持球或不持球的对方队员是犯规,因为这可导致粗暴的比赛。

·持球的进攻队员犯规:为了获得不公平的利益,用手臂或肘“钩住”或缠绕防守队员。

·推开防守队员以阻止防守队员来抢球或试图来抢球,或在他和防守队员之间创造更大的空间。

·运球时,用伸展的前臂或手去阻止对方队员获得控制球。

33.11.3 不持球的进攻队员为了下列原因“推开”防守队员是犯规:

·摆脱去接球。

·阻止防守队员来抢球或试图来抢球。

·在他和防守队员之间创造更大的空间。

33.12 背后非法防守

背后非法防守是防守队员从背后与对方队员或他的轮椅发生的身体接触。防守队员正试图去抢球的事实,不证明他从背后与对方队员或他的轮椅发生接触是正当的。

33.13 拉人

拉人是干涉对方队员或他的轮椅移动自由的非法身体接触。这种接触(拉人)能发生在身体或轮椅的任何部分。

33.14 推人

推人是队员用身体或轮椅的任何部分强行移动或试图移动1名控制球或不控制球的对方队员发生的非法身体接触。

第34条 侵人犯规

34.1 定义

34.1.1 侵人犯规是队员与对方队员(包括其轮椅)的接触犯规,无论球是活球或是死球。

队员不应通过伸展他的手、臂、肘、肩去拉、阻挡、推、撞对方队员,也不应将其身体弯曲成“反常的”姿势(超出他的圆柱体)阻止对方队员行进,也不应放纵任何粗野或猛烈的动作。

34.2 罚则

应给犯规队员登记一次侵人犯规。

34.2.1 如果对没有做投篮动作的队员发生犯规:

·由非犯规的队在最靠近犯规的地点掷球入界重新开始比赛。

·如果犯规的队处于全队犯规处罚状态,则应运用第41条(全队犯规:处罚)。

34.2.2 如果对正在做投篮动作的队员发生犯规,应按下列所述判给投篮队员若干罚球:

·如果投篮成功,应计得分并判给1次追加的罚球。

·如果从2分投篮区域的投篮不成功,应判给2次罚球。

·如果从3分投篮区域的投篮不成功,应判给3次罚球。

·在结束一节的比赛计时钟信号响时或恰好响之前,或当24秒钟装置信号响时或恰好响之前,队员被犯规了,此时球仍在该队员的手中,并且投篮成功,不应计得分,应判给2次或3次罚球。

第35条 双方犯规

35.1 定义

双方犯规是2名互为对方的队员大约同时相互发生侵人犯规的情况。

35.2 罚则

35.2.1 应给每一犯规队员登记一次侵人犯规。不判给罚球。

35.2.2 如果在双方犯规的同一时间出现的情况不同,比赛应按下列所述重新开始:

·投篮有效或最后一次或仅有一次的罚球得分,应将球判给非得分队在端线的任何地点掷球入界。

·某队已控制了球或拥有球权,应将球判给该队在最靠近犯规的地点掷球入界。

·任一队都没有控制球也没有球权,一次跳球情况发生。

第36条 违背体育道德的犯规

36.1 定义

36.1.1 根据裁判员的判断,1名队员不是在规则的精神和意图的范围内合法地试图去直接抢球,发生的接触犯规是违背体育道德的犯规。

36.1.2 违背体育道德的犯规在贯穿整场的比赛中必须解释一致。

36.1.3 裁判员必须只判断动作。

36.1.4 判定犯规是否是违背体育道德的,裁判员应运用如下原则:

·如果1名队员不努力去抢球并发生接触,这是一起违背体育道德的犯规。

·如果1名队员在努力抢球中造成过分的接触(严重犯规),则该接触应被判定是违背体育道德的。

·如果1名队员正做合法的努力去抢球(正常的轮椅篮球争抢)而发生了犯规,这不是违背体育道德的犯规。

36.2 罚则

36.2.1 应给犯规队员登记一次违背体育道德的犯规。

36.2.2 应判给被侵犯的队员罚球,以及随后:

·在记录台对面的中线延长部分掷球入界。

·在中圈跳球开始第1节。

罚球的次数应按如下规定:

·如果对没有做投篮动作的队员发生犯规,应判给2次罚球。

·如果对正在做投篮动作的队员发生犯规,如果中篮应计得分,并应加判给1次罚球。

·如果对正在做投篮动作的队员发生犯规,而没有得分,应判给2次或3次罚球。

第37条 取消比赛资格的犯规

37.1 定义

37.1.1 队员、替补队员、被逐出的队员、教练员、助理教练员或随队人员的任何恶劣的违背体育道德的行为是取消比赛资格的犯规。

37.1.2 当1名队员被登记了2次违背体育道德的犯规时,该队员也应被取消比赛资格。

37.1.3 教练员也应被取消比赛资格,当:

·由于他自身违背体育道德行为的结果而被登记了2次技术犯规(“C”)时。

·由于球队席人员(助理教练员、替补队员或随队人员)的违背体育道德行为的结果而被累计登记了3次技术犯规(“B”)或3次技术犯规的组合中,其中有一次是登记教练员自身(“C”)时。

37.1.4 如果队员或教练员在第37.1.2或37.1.3的情况下被取消比赛资格,应只处罚违背体育道德的犯规或技术犯规,对取消比赛资格不执行追加的罚则。

37.1.5 已被取消比赛资格的教练员应由登记在记录表上的助理教练员接替。如果记录表上没有登记助理教练员,应由队长接替。

37.1.6 在比赛开始之前,通常在每个队的分级期间,将对轮椅及所有装备的掩盖处按照规则3.1条的规定进行检查。装备将由比赛的技术代表校验以合乎标准,并且应由球队的管理或教练员签字认同。

轮椅检查之后即被管理。改变成一个不符合规则的轮椅被认为是非常恶劣的违背体育道德的行为。比赛期间裁判员可以对轮椅实施任意的检查。裁判员在比赛期间对轮椅所做的任意检查中如发现有任何装备的改变,该轮椅将从比赛中被清除。队员要对他的装备负责,而对装备的任何改变将被认为是为了获得一个不公平利益的行为。该队员将被判罚取消比赛资格的犯规。

37.2 罚则

37.2.1 应给犯规队员登记一次取消比赛资格的犯规。

37.2.2 他应被取消比赛资格并去该队的休息室,或者在比赛期间留在那里,或者,他也可以选择离开体育馆。

37.2.3 罚球应判给:

·任一对方队员,就一次非接触的犯规来说。

·被犯规的队员,就一次接触的犯规来说。

以及随后:

·在记录台对面的中线延长部分掷球入界。

·在中圈跳球开始第1节。

37.2.4 罚球的次数应按如下规定:

·如果对没有做投篮动作的队员发生犯规或如果是一次技术犯规:应判给2次罚球。

·如果对正在做投篮动作的队员发生犯规:如果中篮应计得分并加判给1次罚球。

·如果对正在做投篮动作的队员发生犯规,并没有得分:应判给2次或3次罚球。

第38条 技术犯规

38.1 行为规定

38.1.1 比赛的正当行为要求双方球队的成员(队员、替补队员、教练员、助理教练员和随队人员)与裁判员、记录台人员以及技术代表有完美和真诚的合作。

38.1.2 每个球队应尽最大的努力去获得胜利,但胜利的取得必须符合体育道德精神和公正竞赛的要求。

38.1.3 任何故意的或一再的不合作,或不遵守本规则的精神,应被认为是一次技术犯规。

38.1.4 裁判员可以通过警告或甚至宽容那些明显是无意的并不直接影响比赛的、属管理性质的小的技术违纪来防止技术犯规,除非在警告后重复出现同样的违犯。

38.1.5 如果在球成活球后发现了一起技术犯规,比赛应停止并登记技术犯规。如同技术犯规是发生在被登记时一样地执行罚则。在技术违犯与比赛停止之间的间隔内无论发生了什么应有效。

38.2 暴力行为

38.2.1 比赛中可能发生与体育道德精神和公正竞赛相违背的暴力行为。裁判员应立即制止,如有必要,通过负责维持公共秩序的保安人员来制止。

38.2.2 无论何时在队员、替补队员、教练员、助理教练员或随队人员之间在比赛场地上或其附近发生暴力行为,裁判员应采取必要的行动去制止他们。

38.2.3 任一上述的人员以十分恶劣的行为侵犯对方队员或裁判员时,应被取消比赛资格。裁判员必须将此事件报告给竞赛的组织部门。

38.2.4 保安人员可以进入比赛场地,只要裁判员要求这样做。然而,如果带有明显采用暴力行为意图的观众进入球场,保安人员必须立即干预以保护球队和裁判员。

38.2.5 所有其它区域,包括入口、出口、过道、休息室等,由竞赛组织部门和负责维持公共秩序的保安人员管辖。

38.2.6 裁判员绝不允许队员、替补队员、教练员、助理教练员和随队人员的能导致比赛器材损坏的行为。

当裁判员观察到这类行为时,应立即给违犯队的教练员一次警告。

如果重复该行为,应立即宣判有关的违犯者一次技术犯规。

裁判员所做的决定是最终的,并且不能争辩或漠视。

38.3 定义

38.3.1 技术犯规是包含但不限于如下行为性质的队员的非接触犯规:

·不顾裁判员的警告。

·不恭敬的触犯裁判员、技术代表、分级员、记录台人员或球队席人员。

·不恭敬的与裁判员、技术代表、分级员、记录台人员或对方队员交流。

·使用很可能冒犯或煽动观众的语言和举止。

·戏弄对方队员或在他的眼睛附近摇手妨碍其视觉。

·在球穿过球篮之后故意地触球或通过阻止迅速地掷球入界以延误比赛。

·倒下以伪造一次犯规。

·从轮椅上站起来以获得不公平的利益。

·举起两后轮离开地板以获得不公平的利益。

·将脚离开脚踏板以获得不公平的利益。

·使用下肢的任何部分以获得不公平的利益或操控轮椅。

·使用违反3.1条规定的轮椅。

38.3.2 教练员、助理教练员、替补队员或随队人员的技术犯规是与裁判员、技术代表、分级员、记录台人员或对方队员不恭敬的交流或触犯他们的犯规,或是一次程序上的或管理性质的违犯。

38.3.3 教练员要求检查对方队员轮椅后的结果也可能导致一次技术犯规。如果裁判员确定轮椅为非法,依据规则37.1.6该队员将被取消比赛资格。如果裁判员确定轮椅为合法,要求检查轮椅的教练员将被判罚一次技术犯规。

38.4 罚则

38.4.1 如果宣判了一次技术犯规:

·由1名队员,应给他登记一次技术犯规,作为队员犯规并作为全队犯规之一计数。

·由1名教练员(“C”),助理教练员(“B”),替补队员(“B”)或随队人员(“B”),给教练员登记一次技术犯规,并不作为全队犯规之一计数。

38.4.2 应判给对方队员2次罚球,以及随后:

·在记录台对面的中线延长部分掷球入界。

·在中圈跳球开始第1节。

第39条 打架

39.1 定义

打架是两名或多名对手(队员、替补队员、教练员、助理教练员和随队人员)之间的相互斗殴。

本条款仅适用于在打架中或在可能导致打架的任何情况中离开球队席区域界限的替补队员、教练员、助理教练员和随队人员。

39.2 规定

39.2.1 在打架中或在可能导致打架的任何情况中离开球队席区域的替补队员或随队人员应被取消比赛资格。

39.2.2 在打架中或在可能导致打架的任何情况中,只允许教练员和/或助理教练员离开球队席区域,协助裁判员维持或恢复秩序。在这种情况下,他不应被取消比赛资格。

39.2.3 如果教练员和/或助理教练员离开球队席区域,并不协助或试图协助裁判员维持或恢复秩序,他应被取消比赛资格。

39.3 罚则

39.3.1 不论由于离开球队席区域而被取消比赛资格的教练员、替补队员或随队人员的数量有多少,应给教练员登记一次单一的技术犯规(“B”)。

39.3.2 如果双方球队的成员在本条规定下被取消比赛资格并且没有留下其它要执行的犯规罚则,比赛应按下面所述重新开始。

如果在比赛因打架而停止的大约同一时间:

·投篮得分并有效,应将球判给非得分队从端线的任何地点掷球入界。

·某队曾控制了球或拥有球权,应将球判给该队在记录台对面的中线延长部分掷球入界。

·任一队都没有控制球也没有球权,一次跳球情况发生。

39.3.3 所有的取消比赛资格的犯规应按照B.8.3款所描述的记录并不作为全队犯规计数。

39.3.4 在打架情况之前发生的所有犯规罚则,应按第42条(特殊情况)处理。

第七章 一般规定

第40条 队员5次犯规

40.1 1名队员已发生了5次侵人犯规和/或技术犯规,主裁判员应通知本人并必须立即离开比赛。他必须在30秒钟内被替换。

40.2 先前已发生了第5次犯规的队员的犯规,被认为是1名被逐出的队员的犯规,并登记在教练员名下和在记录表上记入“B”。

第41条 全队犯规:处罚

41.1 定义

41.1.1 在一节中某队已发生了4次全队犯规时,该队是处于全队犯规处罚状态。

41.1.2 在比赛休息期间发生的所有全队犯规应被认为是随后一节或加时节的一部分。

41.1.3 在加时节内发生的所有全队犯规应被认为是发生在第4节内的。

41.2 规定

41.2.1 当某队处于全队犯规处罚状态时,所有随后发生的对未做投篮动作的队员的侵人犯规应被判2次罚球,代替掷球入界。

41.2.2 如果控制活球队的队员或拥有球权队的队员发生了侵人犯规,这样的犯规应判对方队员掷球入界。

第42条 特殊情况

42.1 定义

在一次违犯后的同一个停止比赛计时钟期间,又发生了另外的一起或多起犯规时,可能出现特殊情况。

42.2 程序

42.2.1 应登记所有的犯规,并区分出所有的罚则。

42.2.2 应确定所有犯规发生的次序。

42.2.3 双方球队所有相等的罚则和所有双方犯规的罚则应被抵销。一旦罚则已被抵销,即认为它们从未发生过。

42.2.4 作为还要执行的最后罚则一部分的拥有球的权利,应取消任何先前的拥有球的权利。

42.2.5 在第一次或仅有一次的罚球中,或在掷球入界中,一旦球已成为活球,那么该罚则就不再能用来抵销另一罚则。

42.2.6 所有剩余的罚则应按它们被宣判的次序执行。

42.2.7 如果在第一次违犯的大约同一时间:

·投篮得分并有效,应将球判给非得分队从端线的任何地点掷球入界。

·某队已控制了球或拥有球权,应将球判给该队在最靠近第一次违犯的地点掷球入界。

·任一队都没有控制球也没有球权,一次跳球情况发生。

第43条 罚球

43.1 定义

43.1.1 一次罚球是给予1名队员从罚球线后的半圆内的位置上,在无争抢的情况下得1分的机会。

43.1.2 由一个单一的犯规罚则带来的所有罚球和/或随后的球权被定义为一个罚球单元。

43.2 规定

43.2.1 当宣判了一起侵人犯规且罚则是判给罚球时:

·受到侵犯的队员应执行罚球。

·如果受到侵犯的队员被请求替换,在离开比赛前他必须执行罚球。

·如果被指定执行罚球的队员由于受伤、已发生他的第5次犯规或已被取消比赛资格必须离开比赛,他的替补队员应执行罚球。如果没有有效的替补队员,任一同队队员应执行罚球。

43.2.2 当宣判了一起技术犯规时,对方队的任一成员应执行罚球。

43.2.3 罚球队员应该:

·将他的两个后轮在罚球线后和半圆内占据一个位置。他的前轮或前脚轮可以是在罚球线的前面。

·可使用任何投篮方式罚球,在此举中,球从上方进入球篮或球触及篮圈。

·当裁判员将球置于他可处理时,在5秒钟内将球出手。

·其身体的任何部分或其任一后轮不得触及罚球线或进入限制区,直到球已进入球篮或已触及篮圈。

·不得做假动作罚球。

43.2.4 在抢罚球篮板球的位置中,队员们有权占据这些间隔的交错位置,该位置被看作是1米深(图7)。

图7 罚球中队员的位置

43.2.5 端线是防守队员,位于第一位置区内,允许轮椅端线一侧的后轮与最靠近端线的位置区标志的延长线重叠。所有占位轮椅的后轮可占据限定区域的在上面的相邻标志的一半(左侧或右侧),包括描绘的中立区标志。

这些队员们不应:

·占据他们无权占据的抢篮板球位置。

·在球离开罚球队员的手之前进入限制区、中立区域或离开抢篮板球位置。

·罚球队员的对方队员不应用他们的行为扰乱罚球队员。

43.2.6 不在抢罚球篮板球位置中的队员们应留在罚球线延长部分后面和3分投篮线后面,直到球触及篮圈或罚球结束。

43.2.7 在罚球后接着有另一罚球单元或一次掷球入界时,所有队员应在罚球线延长部分后面和3分投篮线后面。

违犯第43.2.3、43.2.4、43.2.6或43.2.7是违例。

43.3 罚则

43.3.1 如果罚球队员发生了一次违例:

·如果中篮,应不计得分。

·在罚球队员发生违例以前、大约同时或之后发生的任何其他队员的违例应不究。

应将球判给对方队员在罚球线的延长部分掷球入界,除非还要执行后续的罚球或球权。

43.3.2 如果罚球成功并且除罚球队员外的任一队员发生了违例:

·如果中篮,应计得分。

·违例应不究。

如果发生在最后一次或仅有一次的罚球中,应将球判给对方队员在端线的任何地点掷球入界。

43.3.3 如果罚球不成功并且发生违例是由:

·罚球队员的同队队员在最后一次或仅有一次的罚球中,应将球判给对方队员在罚球线延长部分掷球入界,除非该队有进一步的球权。

·罚球队员的对方队员,应判给罚球队员一次代替的罚球。

·双方球队在最后一次或仅有一次的罚球中,比赛应以一次跳球情况重新开始。

第44条 可纠正的失误

44.1 定义

如果某条规则仅在下列情况下被无意地忽视,裁判员可纠正某失误:

·判给不应得的罚球。

·没有判给应得的罚球。

·不正确地判给得分或取消得分。

·允许不该罚球的队员执行罚球。

44.2 程序

44.2.1 为使上述提到的失误是可纠正的,必须在失误后且开动了比赛计时钟之后的第一次死球后球再成活球之前被裁判员、技术代表或记录台人员认出。

44.2.2 在发现一起可纠正的失误时,裁判员可立即停止比赛,只要不把任一队置于不利。

44.2.3 在失误发生之后和失误被认出之前,可能已发生的任何犯规、得分、用去的时间和附加的活动,不应被取消。

44.2.4 如果失误造成不应得的罚球,作为失误的结果而执行的罚球应被取消,并且比赛应按下列所述重新开始:

·如果失误之后比赛计时钟没有开动,应将球判给罚球被取消的队掷球入界。

·如果失误之后比赛计时钟已开动并且:

——在失误被发现时控制球(或拥有球权)的队与失误发生时控制球的队是同一队;或

——在失误被发现时任一队都没有控制球。

——应将球判给在失误时拥有球权的队。

·如果比赛计时钟已开动,并且在失误被发现时控制球(或拥有球权)的队是失误发生时控制球队的对方,一次跳球情况发生。

·如果比赛计时钟已开动,并且在失误被发现时包含罚球的犯规罚则已判给,罚球应执行,并将球判给在失误发生时控制球的队掷球入界。

44.2.5 如果失误造成没有判给应得的罚球:

·如果从失误发生后球权没有改变,在失误纠正后应如同任何正常的罚球后一样地重新开始比赛。

·在错误地判给了掷球入界的球权之后,如果同一队得分,则失误应不究。

44.2.6 在错误地判给或取消得分纠正之后,比赛应在为纠正失误而被中断的地点,由为纠正失误而比赛被停止时拥有球权的队重新开始。

44.2.7 如果失误造成不该罚球的队员执行了罚球,作为失误结果的罚球应被取消,并应将球判给对方在罚球线的延长部分掷球入界。

44.2.8 一旦失误被发现了并仍是可纠正的:

·如果在失误的纠正中涉及到的队员已被合法替换后坐在球队席上(不是已被取消比赛资格或已发生他的第5次犯规),他必须重新进入比赛场地参加失误的纠正(此时他成为1名队员)。

在完成纠正后,他可以留在比赛中,除非再次请求了一次合法的替换,在此情况下该队员可以离开比赛场地。

·如果该队员由于已发生了第5次犯规或被取消了比赛资格已被替换,他的替补队员必须参加失误的纠正。

44.2.9 主裁判员已在记录表上签字后,可纠正的失误不能被纠正。

44.2.10 记录员记录或计时员计时中的任何失误,包括比分、犯规次数、暂停次数或消耗或忽略的时间,可由裁判员们在主裁判员在记录表上签字之前的任何时间予以改正。

第八章 裁判员、记录台人员和技术代表:职责和权力

第45条 裁判员、记录台人员和技术代表

45.1 裁判员应是1名主裁判员和1名或2名副裁判员。他们由记录台人员并由1名技术代表和1名分级员(如在场)协助。

45.2 记录台人员应是1名记录员、1名助理记录员、1名计时员和1名24秒钟计时员。

45.3 1名技术代表如果在场应坐在记录员和计时员之间。比赛中他的主要职责是监督记录台人员的工作,并协助主裁判员和副裁判员使比赛顺利进行。分级员如在场应坐在技术代表和计时员之间。

45.4 担任一场比赛的裁判员不应与场上任一队有任何方式的联系。

45.5 裁判员、记录台人员和技术代表应按照这些规则来指导比赛并无权改变这些规则。

45.6 裁判员的服装应由裁判衫、黑色长裤、黑色袜子和黑色篮球鞋组成。

45.7 裁判员和记录台人员应着装一致。

第46条 主裁判员:职责和权力

主裁判员应:

46.1 检查和批准在比赛中使用的所有器材。

46.2 指定正式的比赛计时钟、24秒钟装置、计秒表并确认记录台人员。

46.3 从主队提供的至少2个用过的球中挑选比赛用球。如果2个球中没有一个适宜作为比赛用球时,他可挑选最好质量的适用的球。

46.4 不允许任何队员佩戴可能对其他队员造成伤害的物品。

46.5 执行跳球开始第1节和管理掷球入界开始所有其它节。

46.6 当情况需要时有权停止比赛。

46.7 有权判定某队弃权。

46.8 在比赛时间结束时,或在任何他认为有必要的时候,仔细地审查记录表。

46.9 在比赛时间结束时认可和在记录表上签字,终止裁判员对比赛的管理和联系。裁判员应在预定的比赛开始时间前20分钟到达比赛场地,此时裁判员的权力应开始,当裁判员核准比赛时间结束时他们的权力应结束。

46.10 在早于预定的比赛开始前20分钟或在比赛时间结束和核查及在记录表上签字之间发生了任何弃权或队员、教练员、助理教练员或随队人员的违背体育道德的行为,主裁判员必须在签字之前在记录表的反面记录该事件。在这种情况下,主裁判员(技术代表,如果到场)必须向竞赛的组织部门送交详细的报告。

46.11 每当有必要或裁判员的意见不一致时作出最终的决定。为作出最终的决定,他可与副裁判员、技术代表和/或记录台人员商量。

46.12 在他在记录表上签字之前,有权利用技术设备决定每一节或任一加时节结束时的最后一个投篮是否在比赛时间内出手。

46.13 实施对轮椅的任意检查,保证双方遵守第3.1条的规定:

·如果他们有理由认为某个轮椅可能不合法。或者

·如果由参赛的两队中一个队的教练员提出请求。

46.14 有权对本规则中未明确规定的任何事项作出决定。

第47条 裁判员:职责和权力

47.1 裁判员有权对不论发生在界线内或界线外包括记录台、球队席以及紧靠线后的区域所发生的对规则的违犯作出宣判。

47.2 当发生一起违犯规则、一节结束或裁判员发现有必要中断比赛时,裁判员应鸣哨。在一次成功的投篮、一次成功的罚球之后或当球成活球时,裁判员不应鸣哨。

47.3 当判定身体接触或违例时,裁判员应在每一个实例中注重和考虑以下基本原则:

·规则的精神和意图以及坚持比赛完整的需要。

·运用“有利/无利”概念中的一致性,裁判员不应企图靠不必要地打断比赛的流畅来处罚附带的身体接触,况且这样的接触没有给有责任的队员带来利益,也未置他的对方队员于不利。在轮椅篮球中,如果队员试图刹车或改变他的轮椅的方向而造成轻微的接触被认为是附带的接触。

·在每场比赛中运用常识的一致性,要记住有关队员的能力以及他们在比赛中的态度和行为。

·在比赛控制和比赛流畅之间保持平衡的一致性,对于参与者们正想做什么以及宣判什么对比赛是正确的,要有一种“感觉”。

47.4 如果其中一队提出抗议,主裁判员(技术代表,如果到场)应在比赛时间结束后的1小时内向竞赛的组织部门报告该抗议。

47.5 如果一位裁判员受伤或因任何其它原因,在事故发生的5分钟内还不能继续执行职责,比赛应继续。除有可能以有资格的替补裁判员更换受伤的裁判员外,另一位裁判员应单独执裁直到比赛结束。在与技术代表商议之后,另一裁判员将对此可能的更换作出决定。

47.6 对于所有的国际比赛,如果有必要用口语使宣判清楚,则应使用英语处理。

47.7 每一裁判员有权在他的职责范围内作出宣判,但无权不顾或质问另一裁判员作出的宣判。

第48条 记录员、助理记录员和分级员:职责

48.1 应给记录员提供记录表,并且他应记录:

·登记球队比赛开始时上场的队员和所有参加比赛的替补队员的姓名和号码。当涉及比赛开始时上场的5名队员、替换或队员的号码违反规则时,他应尽快通知最靠近的裁判员。

·记入投篮和罚球得分以及累积分。

·记录登记在每个队员名下的犯规。当登记任一队员第5次犯规时记录员必须立即通知裁判员。他应记录登记在每一教练员名下的犯规,当教练员被取消比赛资格时,他必须立即通知裁判员。同样,他必须立即通知裁判员某队员已发生2次违背体育道德的犯规并应被取消比赛资格。

·登记暂停。当某队已提出暂停请求,在下次暂停机会时通知裁判员。当教练员在该半时或加时节中不再有剩余暂停时,他应通过裁判员通知该教练员。

·操作交替拥有的箭头指明下一次交替拥有。在第1半时结束后由于球队在第2半时将交换球篮,记录员应立即调整交替拥有箭头的方向。

48.2 记录员还应:

·举牌指明每一队员发生犯规的次数,举到双方教练员看到的程度。标志牌上有该队员发生犯规的次数。

·在一节中,某队第4次全队犯规后,当球成活球时将全队犯规处罚状态标志放置在记录台上靠近该队球队席的一端。

·实施替换。

·仅当球成死球,并在球再次成活球之前发出他的信号。记录员的信号声响不停止比赛计时钟或比赛,也不使球成死球。

48.3 助理记录员应操纵记录板和协助记录员。在记录板和记录表之间的任何差异不能被解决的情况中,记录表应居先,并且记录板应相应地被改正。

48.4 如果记录错误被发现:

·在比赛中记录员必须等到第一次死球后才发出他的信号。

·在比赛时间结束之后,和在主裁判员签字之前,该错误应被改正,即使这个改正影响比赛的最终结果。

·在主裁判员已在记录表上签字之后,该错误不再可能被改正。主裁判员必须向竞赛的组织部门送交详细的报告。

48.5 分级员或助理记录员应帮助记录员校验某球队场上五名队员分级分数总分的正确性。当球队超过14分的限度标准(见51.2),分级员或助理记录员应通知记录员,再由记录员通知主裁判员并且将登记违犯队的教练员一次技术犯规。

第49条 计时员:职责

49.1 应给计时员提供一块比赛计时钟和一块计秒表,并应:

·计量比赛时间、暂停和比赛休息期间。

·保证一节比赛时间结束时自动和非常响亮地发出信号。

·如果他的信号失灵或未被听到,应立即使用任何可能的办法通知裁判员。

·第3节开始前至少3分钟时通知球队和裁判员。

49.2 计时员应按下列所述计量比赛时间:

·开动比赛计时钟,当:

——跳球中,球被1名涉及跳球的队员合法地拍击时。

——在最后一次或仅有一次的罚球不成功,并且球继续是活球,球触及1名场上队员或被他触及时。

——掷球入界中,球触及1名场上队员或被他触及时。

·停止比赛计时钟,当:

——在一节比赛时间的末尾时间终了时。

——球是活球裁判员鸣哨时。

——某队已请求暂停,对方队投篮得分时。

——第4节的最后2分钟和任一加时节的最后2分钟内投篮得分时。

——某队控制球时24秒钟装置信号响起时。

49.3 计时员应按下列所述计量暂停:

·裁判员给出暂停手势,立即开动计时装置。

·当暂停已走过50秒钟时发出他的信号。

·当暂停已结束时发出他的信号。

49.4 计时员应按下列所述计量比赛休息期间:

·当先前的一节已结束时,立即开动计时装置。

·在第1节和第3节之前,距该节开始剩余3分钟、1分钟和30秒钟时发出他的信号。

·在第2节、第4节和每一加时节之前,距该节开始剩余30秒钟时发出他的信号。

·当比赛休息期间结束时,立即停止计时装置并同时发出他的信号。

第50条 24秒钟计时员:职责

应给24秒钟计时员提供一个24秒钟装置,并按下列要求操作该装置:

50.1 每当一队在场上获得控制活球时就开动或重新开动。

50.2 下列情况一出现就停止和复位到24秒钟并且不显示可见秒数:

·裁判员因犯规或违例鸣哨。

·投篮或传球的球进入球篮。

·投篮球触及篮圈,除了球夹在球篮支架上以外。

·因为涉及到不控制球队的行动使比赛停止。

·因为与任一队无关的行动使比赛停止,除非对方将被处于不利。

50.3 某队在场上一获得控制活球时即显示可见秒数复位到24秒钟并重新开动。

对方队员仅仅触及球,如果同一个队仍控制球,则不开始一个新的24秒钟周期。

50.4 当判给原先已控制球的同一个队由于如下的结果掷球入界时,停止但不复位到24秒钟:

·球出界了。

·1名同队队员受伤了。

·一次跳球情况。

·一次双方犯规。

·双方球队的相等罚则抵销。

50.5 在任一节中,当某队在场上获得控制活球时,比赛计时钟的剩余时间少于24秒钟时,则停止并关机。

24秒钟装置的信号不停止比赛计时钟或比赛,也不使球成死球,除非某队控制球。

第九章 运动员分级系统

第51条 运动员分级的分数体系

51.1 定义

51.1.1 为参加国际轮椅篮球联合会主要的正式比赛,每名运动员都必须持有一张由国际轮椅篮球联合会运动员分级委员会签发的官方运动员分级ID卡。运动员分级ID卡可在正式的锦标赛中,由国际轮椅篮球联合会指定的运动员分级小组,在分级员进行了赛场的观测后按照官方运动员分级手册的相关标准签发给运动员。该ID卡包含运动员分数评定的相关信息。遵照运动员分级规则,运动员分级的分数在比赛开始至预赛结束的过程中可以被修改。分级员的职责是在记录台测定分级ID卡的有效性和纠正运动员的分数。

国际轮椅篮球联合会运动员分级的有效分数是:1.0、1.5、2.0、2.5、3.0、3.5、4.0和4.5。

51.2 比赛中,一个队场上队员分数的总和不得超过14分限度。

注释:此总分适用于如下所列的国际轮椅篮球联合会的正式比赛。其它的比赛可以改变分数的总和。

·国际轮椅篮球联合会主要的正式比赛:

·男子世界锦标赛。

·女子世界锦标赛。

·残疾人奥运会男子、女子比赛。

·男子世界青年锦标赛。

·男子、女子和男子青年世界锦标赛资格赛。

·残疾人奥运会男子、女子资格赛。

51.3 罚则

如在比赛中的任何时间,一个队超过14分的限度,将登记该队教练员一次技术犯规,同时纠正上场阵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