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技体育赛事组合系统结构的优化与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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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我国竞技体育赛事制度的演进

我国的赛事制度自1958年以来发生两次质的变化。

原国家体委1958年6月21日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运动竞赛制度(草案)》,将我国赛事分为以下几类:综合性运动会、单项锦标赛、等级赛、对抗赛和通讯赛以及其他比赛如友谊赛、邀请赛等。对全国各种竞赛次数业进行了规定:单项锦标赛每年1次、足球、篮球、排球每年每项举行甲、乙、丙级队联赛3次;田径项目每年举行春、夏、冬季运动会共3次;乒乓球每年至少举行2次;体操、举重等项目每年至少举行1次;通讯赛在田径、游泳、举重、自行车、射箭和射击中每年每项1次。

1989年6月11日国家体委令第1号发布《全国体育运动单项竞赛制度(试行)》,对我国竞赛制度进行全面的总结,并界定了赛事的作用是——提高运动技术水平,推动群众体育普及的重要手段。单项竞赛制度,是制订优秀运动队及其后备队伍的各项目全国体育竞赛计划和规程,进行竞赛组织管理的准则,并对项目进行新一轮分类。

一类:为奥运会比赛项目中的重点项目,包括田径、游泳、跳水、体操、举重、射击、射箭、击剑、柔道、国际式摔跤、赛艇、足球、篮球、排球、乒乓球、羽毛球、速度滑冰、短跑道速度滑冰,共18项。

二类:为奥运会一般项目,包括花样游泳、水球、艺术体操、自行车、皮划艇、帆船、帆板、拳击、现代五项、马术、网球、手球、曲棍球、棒球、花样滑冰、冰球、冬季两项、高山滑雪、越野滑雪、跳台滑雪,共20项。

三类:为非奥运会比赛项目,包括技巧、武术、滑水、蹼泳、中国式摔跤、垒球、国际象棋、围棋、中国象棋、跳伞、航空模型、滑翔、航海模型、摩托艇、摩托车、无线电,共16项。

四类:为其他项目。

竞赛次数和规模:一类项目每年安排2次全国最高水平的比赛;第二、三类项目每年安排1至2次全国最高水平的比赛;第四类项目提倡社会办多种形式的比赛。第一、二、三类项目原则上每年可安排1次青年比赛,一类项目每年还可安排1次少年集训比赛。

全国单项竞赛采取按水平分级比赛、分级管理的办法。竞赛分为正式竞赛和辅助性比赛。正式比赛分为锦标赛、冠军赛、联赛(球类项目)。按名次分等级,实行升降级比赛。辅助性比赛分为达标赛、分区赛、邀请赛、调赛、协作区赛、杯赛、通讯赛、集训赛,采取边训练、边比赛的办法,练战结合,检查训练效果的比赛。其他辅助竞赛的名称不限。

该文件对竞赛制度的变化提出了方向性的意见:国内竞赛要切实起到国内练兵,出成绩、出人才的作用。全国高水平的竞赛应注重适应世界性竞赛的要求和国际规则的变化,并根据世界技、战术发展趋势,针对该项目存在的薄弱环节,在竞赛规程中有所提倡或限制。要增强竞争性,以促进训练水平的提高。青少年竞赛要注意打好基础,为切实做到按水平分级比赛、分级管理,保证全国竞赛质量。开展较普及的项目,优秀运动员须先参加国家体委组织或认可的达标赛、协作区赛等比赛的选拔,形成制度,达到规定标准(或规定名额)的,方能参加全国最高水平的比赛。

随着项目管理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对全国单项竞赛实行计划式管理方法已经不适应市场条件下项目发展需要。各项目根据各自的项目特点和竞赛实际情况,都逐步形成了一整套较为完整的管理方法和运作模式。竞体司向总局建议从2003年起,对正式性比赛、辅助性比赛和国内举办的国际性赛事三类竞赛计划相关内容进行一些调整。其原因是由于近年来各单项竞赛改革并逐步与国际单项竞赛接轨,竞赛形式和性质较以往发生了很大变化,有的项目取消了锦标赛代之以联赛、俱乐部杯赛,有的项目全年比赛均以系列赛或分站赛,将过去多次比赛融合为一个系列赛等等,以至于正式性比赛和辅助性比赛的界定模糊。在《2003年全国体育竞赛计划中》将年度竞赛计划分为两部分:全国性比赛和国内举办的国际性比赛,取消传统的正式性比赛和辅助性比赛的分类。

这些变化在很大程度上解放了传统竞赛制度的定则,真正将年度竞赛作为一个系统来安排竞赛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