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互联网发展报告(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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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2008年中国网络版权保护发展情况

6.1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发展概况

2008年6月5日,国务院正式颂布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确立了“激励创造、有效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的十六字方针,以及优化知识产权制度,鼓励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防止知识产权滥用,培育知识产权文化的五大内容。7月,随着国务院第一批46个部门的“三定”规定发布实施,对相关部委职能进行了调整,明确了知识产权保护职责。11月,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召开,28个成员单位参加,标志着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平台已经搭建起来。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转入实施阶段,也使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进入了战略主动期。2008年我国版权保护体系进一步完善,继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成立后,我国其他集体管理机构也相继成立,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08年3月在京宣布成立,代表录音、录像、音乐电视制作者的利益,依法对音像节目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实施集体管理;同年10月,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在京成立,主要对文字作品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广播权、表演权等作者难以单独行使或控制的权利进行集体管理。11月,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在京宣布成立。这些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建立,在权利人、使用者和社会三方架起一座畅通的桥梁,标志着著作权的保护将更加便捷、高效,网络版权保护将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国家版权局于2008年年底将7600家企业列入使用正版软件的工作目标,大大推进了我国的网络版权保护工作。

6.2 网络侵权盗版问题

2008年,网络著作权保护矛盾比较集中在数字图书馆版权纠纷,即将他人的作品做成数据库供网民使用;视频网站上的传播影视作品纠纷,包括局域网及网吧传播音像制品纠纷;还有MP3音乐下载及P2P软件引发的版权纠纷等。

6.2.1 数字图书馆版权问题

近年来,“数字图书馆”、“数据库信息”等互联网内容提供商因直接提供内容服务而成为了作品版权拥有者的重点监控目标,也因此屡屡遭受侵权指控。文字作品的版权保护由于作者数量庞大,获得授权的渠道不顺畅并且成本高,很多提供数字图书馆服务的机构都不可避免地面临诉讼。2008年的诉讼规模越来越大,文字作品的授权渠道成为制约数字图书馆版权的主要矛盾,另外以三面向公司为代表的过度保护也引起法律界和业界广泛关注。

1.数字图书馆领域引发近千硕博研究生集体诉讼

2008年北京万方数据股份有限公司被近千名硕士、博士起诉侵犯著作权。原告诉状中称,万方数据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将其独立创作完成,未公开发表的学位论文制作成电子版本,收录在其“万方数据资源系统”中的“中国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内,通过向全国各高等院校图书馆及其他图书馆出售系统的方式,提供网上浏览、下载服务,谋取高额利润,此举侵犯了他们的著作权。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的500名硕士和博士,已有284名审结。法院依据被告取得合法授权、取得授权有瑕疵以及未取得授权3种情况,分别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被告赔礼道歉,赔偿原告不同数额经济损失的3种判决结果,其中234人获得法院支持。海淀法院认定,万方公司在这些案件中未经授权或权利存在瑕疵,因此判决其向学位论文作者公开赔礼道歉,并分别赔偿经济损失2300元至3300元不等。在海淀区法院之后,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又接到480名硕士、博士对清华同方光盘股份有限公司的此类诉状,这些都引发了人们对网络版权问题的思索。

2.三面向公司网络维权现象引发司法界大讨论

2008年司法、学界、网络中都在讨论三面向公司维权现象。三面向版权公司从2005年开始先后在全国各地法院向数以百计的网站提起了几百起著作权侵权索赔诉讼案。通常做法是:从互联网上搜索出点击率高的文章,寻找到文章的作者,普遍以汇编出版文章为由,要求与作者签订由其起草提供文章之版权转让合同,合同却约定以每千字几十元的低价格“买断”该作者文章追溯初始、为期十年的除署名权外的全部著作权;然后在互联网上搜索,发现有登载该相关文章的网站后,即通过公证取得证据;旋即以对方未经其著作权人许可而擅自转载该文章的行为已经侵犯其版权为由提起诉讼,要求侵权赔偿。三面向公司首先选择政府网站、媒体网站和商业网站,一般每案索赔数千元至数万元不等,最高达数十万元。运用这种模式三面向版权公司迄今已经通过版权侵权诉讼的和解或者判决屡屡胜诉,频频索赔,获利上百万元。

大规模案件引发了人们对网络著作权极大的争议,一些与三面向版权公司签约被“买断”了文章著作权的作者也开始怀疑其合理性,有作者公开发表声明要求与三面向版权公司解除合同。各被起诉网站也挂起网站公告,发布与三面向版权公司签约作者之相关文章目录,呼吁和警示其他网站禁止转载以免落入三面向版权公司的“版权侵权陷阱”。有人把三面向版权公司这种“以出书为由,引作者签约;贱买贵卖,遍扫网络;不经营书籍商品,只诉讼侵权索赔”的模式及其行为,称为“三面向版权现象”,由于我国现行著作权立法未能正确认识网络的特性,过于保护著作权人的权利,因此导致了利益的失衡。平衡的回归呼唤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的弱化,弱化的实现方式就是以默示许可为核心的制度构建。

6.2.2 音乐搜索版权问题

音乐搜索面临的版权纠纷一直在持续,2008年2月,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就词曲版权起诉百度MP3搜索是经过大量人工编辑的,4月,环球、华纳、SONY等四家唱片公司将百度、搜狐诉至法院,以侵犯录音制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索赔1.16亿元。

2008年12月22日,北京高院就泛亚公司(又称娱乐基地)起诉百度MP3搜索侵权案作出一审裁定,裁定百度MP3搜索合法。判决中确认,百度网站的服务器上并未上载或存储被链接的涉案歌曲,百度提供的是定位和链接服务,并非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百度以搜索框输入关键词的搜索方式向网络用户提供MP3搜索服务的行为不构成对相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针对泛亚公司认为,以“歌曲名+歌手名”关键词的通知方式能够使百度确定侵权作品的网址,百度负有查找侵权作品的义务。法院确认,就MP3搜索而言,搜索引擎的现有技术尚无法实现根据音频文件内容来进行搜索,只能基于关键词进行搜索,如果将原告主张权利的歌曲按歌曲名称进行屏蔽,可能损害他人的合法权利,出现删除或屏蔽错误的情形,因而仅提供关键词而没有具体链接地址的通知不符合《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关于权利通知的要求。北京高院的最终判决使搜索引擎的权利和义务进一步明晰,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6.2.3 视频网站内容版权问题

随着技术进步,原本容量巨大的电影、电视剧、体育比赛录像和其他视频内容也可以在进行大幅度压缩并保持较好清晰度的情况下上传至网络,用户向视频分享网站上传热门电影、电视剧和体育比赛录像等内容,同时用户也热衷在各类视频分享网站下载或在线观赏影视作品。用户未经许可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电影或电视剧压缩后上传至视频分享网站,供公众在其个人指定的时间和地点欣赏或下载的行为,构成了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直接侵权。而对于影视作品权利人而言,由于作为直接侵权人的用户非常分散且不容易找到,加之赔偿能力的有限性,所以为个人用户提供视频传播平台的视频分享网站就成了权利人的打击对象。2008年国内视频网站纠纷不断,主要原因是版权机构的授权价格相比视频网站可以支出的版权购买费用过高,导致不能建立授权而引发诉讼;国内的影视版权纠纷因为是风险代理模式,律师事务所为了获得更好的经济效益,也会阻碍合作的推动,仅TVB大陆版权管理方网尚文化通过全国130多家律师事务所打击盗版行为,2008年就取证和诉讼3000多个侵权案件,通过诉讼获得的收入有时会超过授权的收入,就出现一些版权机构不授权,通过维权来获利。

2008年7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新传在线诉土豆网案终审判决。法院认为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网络参与他人侵犯著作权行为,或者通过网络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的,追究其与其他行为人或者直接实施侵权行为人的共同侵权责任。土豆网作为提供网络存储空间的视频分享网站,虽然没有直接实施上传涉案侵权作品的行为,但其在应知网络用户实施了涉案侵权行为的情况下而予以放任,属于通过网络帮助他人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主观上具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民事法律责任。法院认定侵权的核心是其视频分享的专业性,以及业务运作模式与避风港规则的冲突,这起普通的著作权侵权案件将会对视频分享商业运作模式产生影响。该案反映了司法界对视频分享网站商业模式中网络服务商审查义务与侵权责任的理解与认识,应引起视频分享行业的重视。

将网络服务商对第三方侵权信息的“明知或应知”前置,无形中增加了网络服务商援引避风港规则免责的难度,加大了网络服务商对第三方侵权网站的审查义务。同时,视频分享业务的商业模式(对用户上传视频的编辑、审查、推荐等)会导致避风港规则中“明知或应知”主观过错的成立。本案两审法院一致认为,从“土豆网”的后台页面来分析,被告在对网站进行日常维护和管理过程中,会对网络用户上传的节目进行审批和推荐,土豆网实行的是上传视频的事前审查机制,即通过设置“审片组”由其工作人员负责对视频内容合法性进行判断,说明土豆网有权利和能力去掌握和控制侵权活动的发生。这种情况下,不仅不采取合理措施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还采取了视而不见、予以放任的态度,主观上就具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民事法律责任。法院认为:土豆公司是经营视频分享网站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所应承担的注意义务应当与其具体服务可能带来的侵权风险相对应。根据常理可知,目前没有任何一家中外著名电影制片公司许可过任何网站或个人免费提供其摄制的热门电影供网络用户下载。作为一家专门从事包含影视、音乐等在内的多媒体娱乐视频共享平台的专业网站,在日常网站维护中,应当知晓当时在中国大陆热播的电影作品《疯狂的石头》的上传是未经许可的。从不同用户先后多次在“土豆网”上发布《疯狂的石头》的事实来看,土豆公司应尽的审查和删除义务显属能为而怠为之。

6.2.4 网吧侵权等其他问题

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积极实施网吧维权,从2007年到2008年3月,中凯以涉嫌盗版使用、传播其独家拥有网络版权的电影、电视剧为由将500多家网吧告上了法庭。北京网游驿站和鑫苹果等10家公司因未经授权在局域网上传播《集结号》、《心中有鬼》和《可可西里》等电影,侵犯了电影版权及相关权利拥有者华谊兄弟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判赔偿6000元至2.3万元不等的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败诉的网吧并非自行下载影视作品供顾客观看,而是已向影视版权提供商签订“影视服务协议”,并支付了相应费用,不少上规模的网吧影视内容供应商在购买一些影片版权后,仍在其影片库中夹杂大量没有版权的影视作品。法院强调网吧对其播放影视作品有“主动审查”责任。电影公司起诉网吧侵权已成知识产权审判新热点,此类案件是继权利人起诉盗版音像销售商、网络服务提供商后的维权重点,该判例对13万正规网吧同样敲响了警钟。

2008年10月20日,微软中国正式宣布,将从即日起同时推出两个重要更新,使用Windows XP专业版盗版系统与Office XP,Office 2003,Office 2007盗版软件的用户将分别遭遇计算机“黑屏”与“提醒标记”等警告措施。微软声称,此项名为“微软正版增值计划通知”的活动,旨在打击盗版,保护正版用户的合法利益。然而,诸多计算机用户对微软的做法提出了质疑。舆论认为,著作权归属软件著作权人所有,用户不能使用盗版软件,但微软在用户的计算机屏幕上的桌面,每隔一个小时就“黑”一回,这事实上对用户构成了干扰,是一种“入室涂鸦”。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就微软黑屏事件作出公开表态:理解并支持微软等各机构的正当维权行为,但同时也认为这些机构在维权中要注意方式,建议微软多考虑中国用户的现实承受能力。微软“黑屏”计划在引起国人对正版操作系统注意的同时,也再次提醒国人掌握核心技术的重要性。

6.3 网络侵权盗版问题的根源

法律的背后是利益。法律的形成或制定过程是利益攸关方表达利益诉求并相互博弈的过程,最终形成的法律往往也是平衡各方利益的结果。互联网作为新兴行业由于未充分参与以前的立法过程,其利益诉求通过现行法律规范来实现有不利的方面,其发展也不可避免地给现有制度带来冲击与挑战。表面上看,新兴行业是在“破坏”规则,但实质上却是建立新的利益平衡和格局的必然过程。目前排名前十位的网络应用包括:网络音乐、网络新闻、即时通信、网络视频、搜索引擎、电子邮件、网络游戏、博客/个人空间、论坛/BBS和网络购物。这些网络应用,无一不和知识产权问题密切有关,其中涉及网络音乐、网络视频及搜索引擎的商业模式更是成为产业利益矛盾的风暴中心。一方面依赖版权保护的传统内容产业要求严格执行现有著作权法律制度,因为现行法律制度充分体现了它们的利益诉求,甚至很多条文内容就是在它们的推动之下制定的(无论是在国内立法过程中,还是像TRIPs协定这样的国际规范制订过程中,利益集团的影子都无处不在)。另一方面新兴的互联网行业在发展初期尚显弱小,没有太多的机会和能力将自己的诉求和声音带进当时的立法中。这就造成了天然的不公平,如果要参与游戏,新兴互联网产业就需遵守业已制定的主要是代表内容产业利益的现行游戏规则,否则要么按照权利人的要求跟他们合作,当然这种合作要以内容产业的利益最大化为代价,要么就会被内容产业利用现行规则打压甚至打垮。内容产业,尤其是国外的内容产业及代表它们利益的行业组织,如国际知识产权联盟(IIPA)、美国电影协会(MPA)、国际唱片业协会(IFPI)和商业软件联盟(BSA),一方面分享技术进步带给他们新的商业机会,另一方面为了维护其所代表产业的垄断地位和定价权,必然会利用对它们有利的法律规则打击敢于跟它们抗衡并试图争取话语权和定价权的企业,迫使中国的互联网产业按照它们的规则行事,以维护它们利益的最大化。

由于版权问题根本上是个法律问题,互联网企业一方面要积极参与有关法律和司法政策的研究和讨论,推动相关法律的修订和完善,以期将自己的利益诉求体现在未来的法律规范中。另一方面在法律未能修订前(这一过程可能很漫长,因为产业间要达成新的利益平衡并将之体现在法律规范中,绝非一朝一夕的事情),为解决迫在眉睫的版权诉讼危机,涉诉的互联网企业仍可在现行法律制度的灵活性中找到法律适用的弹性空间,从而在个案中赢得对自己有利的结果。

版权保护不仅要打击盗版,还有促进经济发展和文化繁荣,满足广大公众的精神需求这样一个重要功能,而互联网版权纠纷愈演愈烈,关键原因在于互联网没有建立合理、科学、健康的授权机制,目前权利主体众多、作品众多,主体不确定、作品不确定、授权方式也不确定,这对任何一个网络企业来说都是不可能掌握的情况。一个权利人,例如,一个唱片公司或者一个电影公司,其作品成百上千,这些作品的权利状况、授权状况也非常复杂,即使这些权利人说“我的所有作品都没有授予所有的网站使用”,但是并不意味着其他的主体也没有授予互联网使用,所以,权利人及互联网的使用者共同建立合作运营的模式,才是解决互联网侵权盗版问题及纠纷的根本。

6.4 网络版权保护工作及成效

6.4.1 政府部门加大力度打击网络盗版侵权

2008年,版权管理、公安机关、通信管理等全国各级行政管理部门,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2008年知识产权行动计划》和国家版权局《关于做好2008年版权行政执法和社会监管工作的通知》精神,加强网络内容监管、加大网络执法力度,充分借助新技术,加强合作与协调,在打击网络盗版、查处侵权案件工作中形成了职责分明、分工协作的良好工作机制,取得了打击网络侵权盗版工作的新突破、新成效。

6月12日—10月15日,国家版权局、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全国范围内联合开展了为期四个月的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行动,以维护正常互联网传播秩序,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利。三部门制定并印发了《2008年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成立了“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行动办公室”,对非法转播奥运赛事及相关活动行为、视频类网站侵权盗版行为进行重点打击,并加大对大型网站及专门从事传播音乐、电影、软件、图书和游戏等内容网站的主动监管力度,对其传播的内容是否取得授权进行主动检查,规范其网络使用作品的行为,帮助其建立健全版权管理制度。

据统计,在为期4个月的专项行动期间,各地共办理互联网侵权案件453件,依法关闭了192个专门从事侵权盗版的非法网站;对173家网站采取了责令删除或屏蔽侵权内容的临时性执法措施;对88家侵权严重的网站,除责令其删除或屏蔽侵权内容外,还给与罚款及没收服务器、计算机硬件设备等行政处罚措施;对涉嫌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的10起重大案件已经移送相关司法机关。

同时,各级版权行政管理部门继续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打击侵权盗版活动。2008年,国家版权局反盗版举报中心共收到各种反盗版举报4189份,经整理审核转送各地版权执法部门处理119件,已结案69件。

6.4.2 行业组织加强网络版权保护合作探索

1.推动互联网企业与权利人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2008年,中国互联网协会网络版权联盟大力推动互联网企业与权利人之间合作运营模式的建立,在10月29日2008国际版权博览会上组织中国互联网内容服务模式论坛,组织互联网企业与到会的一百多家版权单位直接进行版权采购交流,并向社会发布了广告流量分成模式和内容推广合作模式。广告流量分成模式即版权方提供正版内容给网站平台,网站平台担负广告运营职责,广告收入按照流量贡献率与版权方进行分成;内容推广合作模式,版权方自己运营广告,把广告加入到内容中,提供已经加载广告的内容给网站平台,进行内容加广告的推广。会上相关互联网企业与版权人代表作为首批广告运营模式的推动试点单位,联合揭开了广告商业合作模式的序幕,表示将积极推动利用广告合作的盈利模式建立产业间共赢,与认可广告模式合作的权利人建立快速、便捷的合作通道,真正从“盗版不能播、正版买不起”的尴尬局面中走出来,切实有效地推进了网络视频传播的正版化。

会上中国互联网协会网络版权联盟、中国广播电视协会电视制片委员会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公司北京分行联合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共同尝试以广告模式开展项目推广,组织互联网上经典电视剧展播,探索建立产业间的利益共赢,这是电视剧版权管理组织和互联网行业组织合作的一个新开端,也将架构权利人与视频网站的合作桥梁。

2.加强行业自律及纠纷调解工作

中国互联网协会网络版权联盟建立了版权信息监测网络,定期发送《风向标》,建立版权风险防范和预警体系,不定期发布防范版权代理机构欺诈的信息、通报版权单位重点保护作品信息等。

2008年9月25日,中国互联网协会调解中心正式成立,41家互联网公司、电信运营商及权利人签署《纠纷快速调解意向书》,认可出现纠纷后不再只是通过诉讼和仲裁等方式解决纠纷,而是首先考虑到调解中心以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

同日,中国互联网协会调解中心与中国广播电视协会电视制片委员会签署《合作备忘录》,明确双方在互联网知识产权民事调解领域开展合作,加强行业信息沟通,建立快速、便捷的知识产权纠纷处理通道,当纠纷发生时,优先通过调解方式解决双方会员之间的纠纷,并由专人负责纠纷的联络工作。2008年10月28日,双方在中国广播电视协会电视制片委员会召开的“2008年度会议”上签署《调解合作协议》,协议约定:调解中心接受中国广播电视协会电视制片委员会委托,为中国广播电视协会电视制片委员会会员提供专业调解服务,调解中心将积极促成中国广播电视协会电视制片委员会会员与对方当事人的和解等。

2008年12月2日,中国互联网协会调解中心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签署了《合作备忘录》,备忘录约定:海淀法院委托中国互联网协会调解中心的调解工作并不局限于网络知识产权领域,在其他领域也将委托调解中心进行调解,海淀法院将在调解方面以院方名义给予调解中心全方位的支持。中国互联网协会调解中心与海淀法院知识产权庭签署了《委托调解协议》,约定了凡是在海淀法院立案的网络知识产权案件,海淀法院都将委托调解中心进行调解,调解的案件一般在15日内完成。2009年3月30日,中国互联网协会调解中心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也签署了内容类似的《委托调解协议》,建立了联合调解机制。

3.视频网站自身加强版权保护

美国电影协会(MPAA)通过与视频网站合作建立的通知删除机制,主动定期发出侵权节目链接给国内各大视频网站,并评估删除进度,在这方面减少了诉讼数量,保护了美国的电影作品;日本NHK电视台2008年春季与国内主要视频网站交涉,每月数次向网站提出删除要求。为了主动保护版权人的利益,视频网站都开发了通知受理平台,对版权人开放,把删除盗版信息的权限发放给版权单位,随着产业的逐步成熟,从删除侵权内容到携手开发、共享广告利益的接洽将变得越来越频繁。

6.5 典型案例

北京奥运会网络视频转播保护取得成功

2008年北京奥运会网络视频转播的版权保护,采取疏堵结合的办法在互联网版权保护方面成效显著,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IOC)新媒体监控中心在奥运会期间启动的“2008全球互联网监控项目”,监测显示在全球发现的1300个侵权案例中,中国的盗版量非常少。根据国内奥运监测小组统计,截至8月14日,盗版监控记录出现了第一次“零报告”,这在反盗版工作的历史上是从未出现过的。这是我国政府主管部门与转播机构共同努力的结果,成为2008年版权保护的经典案例。

1.央视网建立授权、监测和保护体系

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IOC)首次将电视版权与新媒体版权分别销售,中央电视台获得电视版权,央视网享有在中国大陆和澳门地区对本届奥运会进行新媒体转播(包括视音频)的独家权益。

新媒体授权方面,国内建立了网络传播奥运作品的授权体系,北京奥运会开幕前宣布《2008年第二十九届奥运会互联网公益性传播授权协议》的名单,获得此资质的媒体可以通过视频页面链接、播放器或页面嵌套等方式传播奥运相关授权内容。截至2008年8月8日北京奥运会开幕之际,共有172家机构申请参与奥运新媒体公益性传播,其中有139家符合申报条件。申请进行商业性转授的网站共10家,通过国际奥委会审批并已签约的网站有上海文广、中国移动、搜狐、新浪、网易、腾讯、酷6、悠视网、PPL和PPS等机构。央视网还制作了奥运新媒体版权保护电视宣传片,旨在提高人民群众奥运版权保护意识,选择正确的收看途径。

为了建立数字版权保护(DRM)技术平台满足国际奥委会对新媒体转播的版权保护技术要求,央视网建立了自己的监控队伍,并与广电总局网络信息安全中心成立了联合监控小组,对互联网上的200家网站视频信号进行监测,同时与得到奥运转播转授权的所有合作伙伴组成了“反盗版行动小组”,联手监测网络盗播行为。

在版权保护方面,2008年3月,央视网专门成立了奥运版权保护中心,建立了奥运期间《处理非法转播奥运赛事案件快速反应机制》,与北京市版权局建立联合监控平台并与“全国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行动”挂钩,在奥运期间及时查处侵权盗播行为。向网站发送100多份律师函和告知函,向国家版权局投诉了8家在发出律师函后仍然涉嫌非法使用中央台电视信号且在国际奥委会盗版黑名单上的网站。8月5日,央视网针对21CN和迅雷两家网站在火炬传递过程中的盗播侵权行为提起了民事诉讼。

2.行政渠道强化奥运新媒体版权保护

2008年5月29日,国务院新闻办向各省网宣办、网管办和中央新闻网站下发《关于保护奥运新媒体转播权的通知》,要求中央新闻网站、各地方新闻网站和各种新媒体平台要严格保护奥运新媒体版权。7月22日,国家版权局与公安部、工信部、广电总局联合发布了《处理非法转播奥运赛事案件快速反应机制》的通知,针对奥运期间可能的侵权案件要求各执法部门24小时值班,并在接到投诉2小时制止针对奥运新媒体版权的侵权行为。

在行政执法方面,从6月12日起至10月15日,国家版权局、公安部和工业信息化部在全国开展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行动。各地有关部门根据《奥林匹克宪章》、中国政府与国际奥委会签署的有关协议、《著作权法》及《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对未经许可通过互联网非法转播奥运会体育比赛的行为进行了重点打击。

北京奥运期间,国家版权局和工业信息化部等部门共查处侵权网站117家,对84家网站采取了立即关闭或停止接入等相关措施,对33家网站采取了责令删除内容或停止侵权的执法措施。根据国际奥委会全球监控计划,北京奥运会期间,共监测到非法转播奥运赛事及相关活动的侵权行为4066次,其中90%发生在美国,其他10%的侵权行为分散在欧洲、南美、澳大利亚、越南及中国等地,而所有在中国发生的网络非法转播行为都得到了迅速、有效的控制。我国打击非法盗播奥运赛事的行为,受到了国际奥委会的高度评价。

(中国互联网协会网络版权联盟 王斌;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 汪勇;中央电视台总编室 严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