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互联网发展报告(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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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环境篇

第4章 2008年中国互联网政策法规建设发展情况

4.1 中国互联网政策法规建设情况发展概述

2008年,国家没有出台专门针对互联网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互联网政策法规建设以既有制度为基础,重点围绕规范、整治互联网信息服务和推进互联网应用与产业发展,发布了一系列政策性文件。总体而言,这些政策性文件没有突破现有互联网基本制度和管理框架,只是在管理重点和具体措施方面有所调整或者完善。主要体现在:

一是“三网融合”政策未取得实质性进展。2008年1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鼓励数字电视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被看作是国家推进“三网融合”的又一信号,但由于缺乏管理体制的支持和可操作的具体措施,加之数字电视产业与网络融合业务的发展需求之间存在一定的张力,有关规定依旧停留在宣言层面上。2008年1月31日,国家广电总局和原信息产业部联合发布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开始施行,但预期中的电信与广电企业“双向进入”未能成为现实,短期内“三网融合”的前景不容乐观。

二是互联网政策措施紧扣国家发展稳定大局。2008年是北京奥运会举办之年。围绕着奥运保障目标,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互联网管理也体现出服务奥运的特点。例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两次发出通知和公告,严禁通过互联网非法销售兴奋剂和发布销售兴奋剂信息。同时,围绕着继续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任务,原信息产业部明确提出加快农村互联网建设的目标和任务,要求相关企业着力发展农村信息服务。此外,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发布的《关于印发强化服务 促进中小企业信息化意见的通知》,要求强化政府对中小企业信息化的公共服务,完善中小企业信息化社会服务体系等,对于缓解中小企业受美国金融危机之累而面临的发展困境有指导意义。

三是互联网治理方式不断得到充实与完善。在既有的服务许可、内容管理以及监督处罚等治理措施的基础上,2008年,相关政府部门使用了正面引导、规划控制以及政策鼓励等方式,对涉及青少年上网保护、网络动漫产业发展等事项实施管理。如文化部游戏产品内容审查委员会向社会推荐了一批适合未成年人网络游戏产品;工商总局在网吧管理上注重发挥布局规划的引导、管控作用和连锁经营对市场结构的优化作用;《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与之配套的政府扶持和优惠措施,较好地引导了动漫产业的发展方向,这些措施都丰富了互联网治理的内涵,提升了互联网治理的水平和效果。

与此同时,随着我国互联网应用向纵深发展,一些问题在引发公众讨论的同时,也引起了政策制定者的关注。

一是移动互联网的监管问题。随着宽带无线通信、多媒体及Web应用技术的发展创新,移动互联网蓬勃兴起,并被视为互联网的重要发展方向。移动互联网除承继有线互联网的海量信息、多方多向互动等优势外,其移动性、便携性、更加多样化、个性化的消费体验以及更有保障的支付渠道,使得移动互联网蕴含巨大商机和发展潜力。我国大力发展第三代移动通信的既定政策也为移动互联网创造了良好的发展契机。与此同时,在我国移动用户群庞大的环境下,移动互联网强化了每个用户都可能是潜在的信息制造者、发布者和传播者的状态,移动终端设备功能的日臻完善和3G网络的优化发展,也为信息的制作和传播提供了有力的支持,这些无疑加大了网络信息管理的难度,对媒体管理的冲击和挑战尤为明显。2008年,相关部门已经启动了手机媒体服务管理的立法调研和起草工作,对于移动互联网的发展必然产生深远影响。

二是网上个人隐私保护问题。网上隐私保护问题由来已久。2008年,“艳照门”和“辽宁女”等网络事件再度引发公众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强烈关注,而“人肉搜索”引发的网络暴力行为、计算机感染网络病毒或者商家非法出售个人信息引发的失财、诈骗、垃圾信息泛滥等问题也令人忧虑,并在国家立法中得到回应。2008年8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了“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其中明确提出: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履行公务或者提供服务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或者以窃取、收买等方式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尽管上述规定在人们信息保护的范围和力度上还有所保留,却是我国公民权利法制建设的重要一步,并将逐步得到充实和完善,这对个人权利保障和互联网产业的健康发展都具有现实意义。

三是网络支付问题。网络游戏的蓬勃发展和互联网收费服务的稳步推行,腾讯Q币、盛大点券和侠义元宝等“虚拟货币”的数量和种类不断增加,引发了公众对“虚拟货币”的属性以及政府监管必要性的争论。2008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出了《关于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明确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这被解读为承认了“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并进一步引发“虚拟货币”的安全性和控制权问题、网游企业是否拥有了央行的货币发行权以及“虚拟货币”是否可能成为网上交易的一般等价物而引发金融混乱等讨论。同时,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尤其是C2C交易方式的持续攀升,使得“淘宝旺旺”等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性质、合法性和政府监管问题再度成为焦点,上述问题将在政策层面逐步明朗化,并影响网络支付的模式和发展前景。

4.2 中国互联网政策法规建设的主要内容

4.2.1 重申国家鼓励三网融合的发展战略

2008年1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鼓励数字电视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在有关数字电视产业发展目标中明确提出:以有线电视数字化为切入点,加快推广和普及数字电视广播,加强宽带通信网、数字电视网和下一代互联网等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推进“三网融合”,形成较为完整的数字电视产业链。要求有关部门要加强宽带通信网、数字电视网和下一代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资源的统筹规划和管理,促进网络和信息资源共享。

2008年3月1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信息化试点工作的通知》,提出新农村综合信息服务试点工作的重点是鼓励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共同授权的专门机构,依托金农工程、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农村党员远程教育工程、农村中小学远程教育工程等涉农信息化基础条件,综合利用多种网络资源(电信网、广电网和互联网)、多种终端(手机、电视、计算机)以及市场化的信息资源,统筹开展新农村信息化综合试点工程建设和运营服务。

2008年10月15日,在《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再次重申“推进广电网、电信网、互联网‘三网融合’,积极发挥信息化为农服务作用”。

4.2.2 加强对青少年上网的正面引导

2008年1月18日,文化部游戏产品内容审查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向社会推荐第三批适合未成年人网络游戏产品的公告》,为合理引导未成年人的游戏娱乐需求,努力用健康向上的游戏产品占领市场,按照国产原创、健康益智、寓教于乐、适合未成年人作为征集标准,从社会各界广泛推荐的几十款游戏产品中遴选出第三批适合未成年人的网络游戏产品,包括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的“富甲西游”、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的“疯狂赛车”以及深圳市南天门网络信息有限公司的“幻境游学”等,供家长和社会各界作为寒假期间指导未成年人适度游戏的参考。

2008年3月13日,《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实施青少年网络建设工程的方案〉的通知》提出:要切实加强青少年网上思想舆论阵地建设,不断满足青少年的网络文化需求,努力掌握在网上引导服务青少年的主动权。为此,明确了建设网上共青团组织活动阵地,构建青少年网络服务平台及建立联系网络工作者的组织渠道等工作目标,并提出了大力建设团属青少年网站,广泛开展青少年网络宣传教育活动等近期主要工作和要求。

4.2.3 继续开展网吧专项治理和优化管理

2008年6月2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集中开展查处取缔黑网吧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自2008年7月1日至9月30日集中开展为期三个月的查处取缔黑网吧专项行动,要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工商登记管理,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对在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和居民住宅楼(院)内申请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一律不予核准;撤销农业信息服务站和电子竞技俱乐部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项目;以农村、城乡结合部和学校周边为重点,加大对黑网吧查处取缔力度;全面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制,大力推行“局所联动,以所为主,上级督导”的监管模式,强化基层工商所的监管职能,分片包干,责任到人,开展全面排查。同时,要求加强部门协调,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努力形成网吧管理合力和灵敏、高效的社会监督举报机制,并探索构建查处取缔黑网吧的长效机制。

2008年7月7日,《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关于网吧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从改善宏观调控、强化日常监管和稳步推进网吧连锁三个方面,对进一步完善网吧管理作出规定。在改善宏观调控方面,要求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总结评估本辖区网吧总量布局规划的实施成效,并相应实施严格限制网吧数量,着重调整存量和优化结构,修订网吧区域布局规划等管理措施。加强和完善网吧许可的政务公开,定期向社会发布网吧总量布局规划与实际许可情况的信息,防止盲目投资;在强化日常监管方面,文化行政部门要以禁止网吧接纳未成年人为工作重点,加强对农村、城乡结合部和学校周边地区网吧的执法巡查,加强对网吧内利用服务器等设备传播的文化内容的监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保持打击黑网吧的高压态势,以农村、城乡结合部、学校周边及各类变相黑网吧为重点,继续开展查处和取缔黑网吧专项整治行动等;在稳步推进网吧连锁方面,要求对网吧增量市场和存量市场分类指导,注重通过连锁经营体系整合存量市场并加以规范、提升,通过市场机制和政策激励扶持改善、优化网吧市场结构。

4.2.4 继续强化对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内容监管

1.进一步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

2008年4月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了《关于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服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针对网上违法发布虚假信息销售药品等行为,要求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服务审查工作中,严格审批程序和验收标准,把申请单位提交的关于保证互联网药品信息来源真实、合法以及互联网药品交易安全的制度和措施等作为审查工作的重点。同时,依法查处未经审批擅自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服务的行为,通过与有关部门的配合,以网上发布的信息为线索,严厉查处制售假劣药品的窝点。

2008年5月13日,全国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和地图市场监管协调指导小组印发了《关于对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专项治理的通知》,部署2008年5月至12月在全国开展一次对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治理行动的工作,要求从五个方面对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网站进行全面、彻底的检查:一是依法查处存在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民族尊严的“问题地图”;二是依法查处互联网地图未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批准擅自登载的行为;三是依法查处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网站擅自提供信息服务的违法行为;四是依法查处违法编制互联网地图的行为;五是依法查处互联网地图违法出版行为。同时,要求要集中查办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网站的违法违规行为,畅通举报渠道,鼓励网民对网上“问题地图”和地理信息失泄密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等。

2.加大对网上非法信息的整治力度

2008年1月23日,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开展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明确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的重点是:伪造、非法印制发票,利用手机短信、互联网、传真、邮递等交易方式大肆进行兜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的活动,要求要以目前网络上、手机短信发布的非法代开发票等信息为重要案源,先行重点查处,顺藤摸瓜,刨根溯源,要追查真票的购领单位,一查到底。

2008年2月1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发了《关于继续深入治理整顿网上非法“性药品”广告和性病治疗广告的通知》,要求工商部门继续采取有力措施,继续把含有性生活和性暗示等低俗内容的违法药品、保健食品、消毒类产品以及性仿真器械等广告作为整治的重点,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进一步加强网上广告监管和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坚决依法从严查处发布非法“性药品”广告和性病治疗广告的行为。

2008年2月26日,公安部、原信息产业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邮政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违禁品网上非法交易活动整治工作的通知》,针对一些不法分子在网上非法贩卖违禁品(国家规定限制或禁止生产、购买、运输、持有的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毒品、迷药、管制刀具等物品),给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带来较大隐患的问题,要求各部门进一步理顺管理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实现对违禁品网上非法交易活动的有效管控。例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网上广告活动监管,对在网上广告监管中发现的违法从事网上广告经营活动的网站,通知电信管理部门对网站予以取缔;公安、食品药品监管等涉及违禁品监管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违禁品网上销售活动的监管,对发现的发布销售违禁品广告的网站,及时通报电信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等。《通知》还要求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建立健全违禁品网上非法交易活动整治工作的长效机制,包括加强网上监管,将网下违禁品管理的各个环节延伸到网上,建立违禁品网上非法交易“黑名单”制度等。

2008年4月1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卫生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体育总局和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规定要严肃查处通过互联网非法发布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销售信息和网上非法销售行为。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组织对境内互联网站进行监测,要依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的研判意见,及时查处境内非法销售兴奋剂的网站。对利用互联网网站违法发布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销售信息的,要及时将相关互联网站注册信息通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公安部深挖源头,依法查处相关企业和个人。2008年7月8日,《食品药品监管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卫生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体育总局、北京奥组委关于加强兴奋剂管理有关规定的公告》,进一步加强对兴奋剂的管理,规定“严禁通过互联网非法销售兴奋剂和发布销售兴奋剂信息”。

2008年6月20日,国家版权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严禁通过互联网非法转播奥运赛事及相关活动的通知》,明确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赛事及相关活动在中国大陆和澳门地区的新媒体(互联网和移动平台)转播权已由国际奥委会独家授予中国中央电视台。未经中央电视台授权许可,其他任何互联网和移动平台等新媒体均不得擅自转播。各互联网和移动平台可通过取得中央电视台网络传播中心授权的形式,合法使用奥运赛事及相关活动的视音频节目信号。版权、通信和广电管理部门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转播奥运赛事及相关活动的行为,如通信管理部门将根据版权执法部门认定的违法情况,依法实施停止接入,关闭网站等行政处理措施。

2008年7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央宣传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奥运期间新闻媒体广告发布管理的通知》,在对广播、电视、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体的广告发布管理作出重点规定的基础上,规定“严禁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期刊、互联网发布烟草广告;严禁发布A型肉毒毒素及其制剂生产、经营、使用的广告”。

4.2.5 实施促进互联网产业化的发展政策

2008年2月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2008年新一代宽带及网络通信产业化专项的通知》,明确了新一代宽带及网络通信产业化专项的目标,指出专项支持重点是关键网络设备、宽带通信关键器件以及芯片和宽带及网络应用,并就申报工作及相关报告的编制要点等提出了具体要求。

2008年8月1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了《关于组织实施2008年下一代互联网业务试商用及设备产业化专项的通知》,基于中国下一代互联网示范工程(CNGI)的总体安排,从三方面明确了下一代互联网业务试商用及设备产业化专项的支持重点和要求:一是支持新型技术及业务的应用和试商用,包括基于下一代互联网的科研基础设施建设及应用示范,IPv6宽带接入业务试商用,新型IP承载网试商用等;二是支持关键设备产业化,包括移动通信网IPv6接入网关,IPv6无线视频监控系统和下一代互联网可信域名服务系统;三是支持重要标准规范的研究制定,包括真实IPv6源地址验证标准体系,面向CNGI项目的系列标准规范和下一代互联网关键设备测试标准规范,并对每一子项提出了具体要求。

4.2.6 推进以互联网应用为重点的信息化政策

2008年1月28日,原信息产业部《关于2008年扎实推进村通工程发展农村信息服务的意见》中明确提出:加快农村互联网建设,包括进一步发展农村互联网宽带接入,增加互联网数据服务功能,提升业务层次和网络质量,为农民享受更加现代先进的信息通信服务提供良好的网络服务支撑。同时,明确了乡镇互联网建设任务和农村宽带建设任务,即乡镇一级基本具备互联网上网接入条件,80%以上行政村具备拨号上网条件,力争年内实现“乡乡能上网”的“十一五”规划目标;为全国95%以上乡镇开通宽带,其中东、中部省份实现所有乡镇通宽带。要求着力发展农村信息服务,基础电信企业要加快完善和推广现有农村信息平台和信息服务,不断开发新的涉农业务,年内力争在所有本地网上,开通针对农民的短信、互联网、电子邮箱和语音热线等经济实用的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企业要转变观念、面向“三农”,积极会同各级政府和有关涉农单位,大力开发针对农村、贴近农民的信息内容,提供形式多样的特色业务应用等。

2008年2月18日,文化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对“网络动漫”进行了定义,即网络动漫(含手机动漫)是“以计算机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为主要传播平台,以计算机、手机及各种手持电子设备为接收终端的动画、漫画作品,包括Flash动画、网络表情、手机动漫等”,并对动漫企业的认定部门、认定标准和程序等作出规范,明确只有按照本办法认定的动漫企业,方可申请享受《通知》规定的有关优惠和扶持政策。2008年8月13日,《文化部关于扶持我国动漫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又进一步提出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是动漫产业的前锋,提出了大力发展网络动漫、手机动漫的政策措施,包括运用高新技术创新生产方式,培育新兴动漫业态;大力发展以数字化生产和网络化传播为主要特征的网络动漫、手机动漫产业;鼓励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从事网络动漫业务及开展动漫版权代理,将动漫网站打造成为网络动漫产业发展的重要平台;积极引导财政资金、社会资金支持网络动漫相关技术的研发和应用,推动基于新技术、新平台的动漫制作、传播和消费;高度重视手机动漫产业的发展,办好中国原创手机动漫大赛,不断提高原创手机动漫作品的质量和水平等。

2008年3月3日,《商务部关于加快我国流通领域现代物流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提出:积极推进流通和物流企业物流管理信息化,鼓励建设公共物流网络信息平台,支持商业企业和物流企业采用互联网等先进技术,实现资源共享、数据共用和信息互通。

2008年3月11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科学技术部、原信息产业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统计局联合印发《关于印发强化服务,促进中小企业信息化意见的通知》,明确提出中小企业信息化发展目标中包括:到2012年,中小企业利用互联网发布和获取信息的比例超过90%,利用信息技术开展生产、管理、创新活动的比例超过40%,利用电子商务开展采购、销售等业务的比例超过30%。为此,要求强化政府对中小企业信息化的公共服务,如加快实现面向中小企业的网上申报、许可、审批和招标采购等;完善中小企业信息化社会服务体系,如支持行业信息化服务平台建设,为中小企业利用互联网开展洽谈、采购、销售、支付、物流等交易活动提供服务,推动面向中小企业的宽带和移动通信技术的应用与服务等。

2008年4月2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促进广告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提高广告制作发布技术水平和经营水平,支持数字化音视频、动漫和网络等实用新技术在广告策划、创意、制作和发布等方面的应用推广。支持互联网和楼宇视频等新兴广告媒介健康有序发展,使其成为广告业新的增长点。

2008年6月5日,《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通知》,明确提出扶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计算机软件和信息网络等版权相关产业发展,与此同时,指出要有效应对互联网等新技术发展对版权保护的挑战,妥善处理保护版权与保障信息传播的关系,既要依法保护版权,又要促进信息传播。

4.2.7 明确政府有关电子商务的管理政策

2008年9月12日,《商务部关于下放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审批事项的通知》明确规定:通过电视、电话、邮购、互联网、自动售货机等无店铺方式销售的企业或从事音像制品批发,图书、报纸、期刊销售的企业继续由商务部负责审批。2008年12月18日,《商务部外资司关于下发〈外商投资准入管理指引手册〉(2008年版)》对此作出说明,认为无店铺方式销售涉及电信、广播电视及邮政管理权限问题,也可能引发传销等问题,较为敏感,国家尚未制订明确法律对其进行规制,外商投资无店铺销售领域暂时继续由商务部负责审批监管,待制订完善有关规定后逐步下放。

2008年9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作出了《关于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明确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销售虚拟货币的财产原值为其收购网络虚拟货币所支付的价款和相关税费。对于个人不能提供有关财产原值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

4.2.8 进一步明确有关互联网刑事案件的立案追溯标准

2008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明确了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有关“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的立案追诉标准,即“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信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一百个以上的;(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二百件以上的;(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的;(五)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二百人以上的;(六)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七)数量或者数额虽未达到本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八)造成严重后果的。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本条第二款规定行为的,应予立案追诉”。同时,对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传播淫秽物品案”的立案追诉标准规定为:“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信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数量达到本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二倍以上的;(二)数量分别达到本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两项以上标准的;(三)造成严重后果的。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本条第二款规定行为的,应予立案追诉”。

(工业和信息化部政策法规司 朱秀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