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2013年电子信息产业经济运行分析与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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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我国电子信息产业财税支持政策综述

电子信息产业是国民经济的战略性、基础性和先导性支柱产业,对于促进社会就业、拉动经济增长、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发展方式和维护国家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为了推动电子信息产业发展,我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财税支持政策,主要包括设立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和集成电路产业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实施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税收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个别产业的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等。2012年,在原有支持政策的基础上,国家又整合设立了工业转型升级资金,出台了国发〔2011〕4号文的有关配套落实政策,并延续了新型显示器件产业的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等,具体如下。

一、工业转型升级资金

2012年8月,为支持工业转型升级,财政部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在整合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集成电路产业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等专项的基础上,设立了工业转型升级资金,并制定和印发了《工业转型升级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2〕567号)。

工业转型升级资金支持范围包括九大领域,其中一个就是支持工业领域自主创新,具体指支持软件、集成电路产业,以及计算机、通信、网络、数字视听、测试仪器和专用设备、电子基础产品等电子信息产业核心领域技术与产品研究开发、产业化和加大电子信息技术推广应用。《工业转型升级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自2012年8月10日起实施。

二、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精神,为进一步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结构升级,促进信息技术产业发展,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12年4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具体规定如下:

(1)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2)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3)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4)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6)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7)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8)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等依照本通知规定可以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其他相同方式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一项最优惠政策执行,不叠加享受。

三、新型显示器件产业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为进一步鼓励和促进新型显示器件产业的发展,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4月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扶持新型显示器件产业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2〕16号),就新型显示器件产业有关进口税收政策规定如下:

(1)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新型显示器件(包括薄膜晶体管液晶、等离子、有机发光二极管)面板生产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生产性(含研发用)原材料和消耗品,免征进口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建设净化室所需国内尚无法提供(即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的配套系统以及维修生产设备所需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对符合国内产业自主化发展规划的彩色滤光膜、偏光片等属于新型显示器件产业上游的关键原材料、零部件的生产企业,经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确定后,可享受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免征进口关税的优惠政策。

四、动漫产业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

为促进我国动漫产业健康快速发展,增强动漫产业的自主创新能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11年12月底联合下发了《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增值税 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9号),具体规定如下。

(一)关于增值税

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上述动漫软件,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中软件产品相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营业税

对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劳务,以及动漫企业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交易收入(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减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

以上优惠政策实施时间自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同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第一条、第三条规定相应废止。

[财务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