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 法律关系分析训练
项目目标
技能目标
1.能分析法律规范的结构和判断不同法律规范构成不同法律的归属。
2.能分析各种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能分析不同法律关系所引发的不同法律责任。
3.能区分不同法系法律和法律关系的特点。
知识目标
1.理解法律规范的概念、特点及结构,了解法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2.理解法律关系的概念、特点、主体、客体和内容。
3.了解法律责任的概念、构成、分类及其实现方式。
4.了解法系的概念和特点。
任务一 法律关系形成分析(一)
任务要求
1.知识点:理解法律规范的概念、特点和结构,了解法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2.能力点:能分析法律规范的结构,能判断不同法律规范构成不同法律的归属。
一、法律规范的概念和特征
法律规范是社会规范的一种,它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
作为社会规范的一种,法律规范具有以下特点:第一,规范性。法律规范具有指引人们行为的作用,即规定人们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做什么、应当做什么或不应当做什么,同时又通过这种指引,作为评价人们行为的标准。第二,概括性。法律规范为一般人的行为提供一个模式、标准或方向,它的对象是抽象的、一般的人,而不是具体、特定的人;它在同样情况下可以反复适用,而不是只适用一次。第三,可预测性。由于法律规范的存在,人们可事前估计自己或他人的行为是合法的还是非法的,在法律上是有效的还是无效的,会有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案例1】
杨某是一名退役的革命军人,他参加过抗日战争,其家人是被日本侵略者在其眼皮底下杀害的,由于他当时任务在身,无法出去营救,因此一直非常愧疚。1987年的某一天,杨某在其所在城市发现了当年杀害其全家的现到中国来投资的原日本军官山本冢,于是杨某想办法杀死了他。后杨某被法院判处死刑。
请问:为什么能判处杨某死刑?请说明理由;如果是战争年代,杨某会被判刑吗?
分析提示: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施行的《刑法》中有一条法律规范明确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杨某的行为触犯了该法律规范,因而依法可被判处死刑。但如果是战争年代,作为敌我双方中一方的战士,在战斗中夺取侵略者的生命,行为者本国法即使有这条法律规范,他也不必受此约束,因为相应法律规范的施行往往有对时间、空间和施行对象的限定。
二、法律规范的构成
法律规范通常有严密的逻辑结构。其构成主要有两种学说:
1.二要素说。二要素说将法律规范的结构分为行为模式、法律后果两部分。行为模式是指法律规范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了一个标准的样式。一般有三种类型:可这样行为的模式、应该这样行为的模式和不应该这样行为的模式。
法律规范的后果是指规范所指示的可能的法律结果或法律反应的部分。一般有两类:一类是肯定式的法律后果,即国家根据法律对人们行为的有效性加以肯定,对人们的合法行为加以保护、赞许或奖励;另一类是否定式的法律后果,即国家根据法律对人们行为的有效性加以否定,对人们的违法行为进行制裁。
2.三要素说。三要素说将法律规范分为假定、处理、制裁三部分。假定是法律规范中指出适用这一规范的前提、条件或情况的部分;处理是法律规范中具体要求人们做什么或禁止做什么的那一部分;制裁是法律规范中指出行为要承担的法律后果的部分。
牛刀小试
用二要素和三要素法分析下列法律规范的结构:
(1)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2)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3)对外贸易经营者可以接受他人的委托,在经营范围内代为办理对外贸易业务。
(4)进出口属于自由进出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合同备案登记。
三、法律规范的种类
1.从法律规范内容上看,可以将其分为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和权义复合性规范。
授权性规范是指示人们可以作为、不作为或可以要求别人作为、不作为的规则。其特点是为权利主体提供一定的选择自由,为行为人的作为、不作为提供一个自由的空间。
义务性规范是直接要求人们作为或不作为的规则。义务性规范有三大特征:强制性、必要性、不利性(即其虽然对他人和社会有利,但对义务人却是不利的)。
资料卡
规定作为义务的义务性规范常采用“应当”、“必须”等术语;规定不作为义务的义务性规范常使用“不得”、“禁止”、“严禁”等术语或在描述行为模式后加上不利的法律后果。
权义复合性规范是兼具授予权利、设定义务两种性质的法律规范。其特点是:一方面被提示的对象有权按照法律规范的规定作出一定行为,另一方面作出这些行为又是他们不可推卸的义务。
2.从法律规范形式特征上看,可将其分为规范性规范和标准性规范。
规范性规范是指内容明确、肯定和具体,且可直接适用的规范。标准性规范是指法律规范的部分内容或全部内容(事实状态、权利、义务、后果等)具有一定伸缩性,须经解释方可适用且可适当裁量的法律规范。
3.从法律规范的功能上看,可将其分为调整性规范和构成性规范。
调整性规范是指对已有行为方式进行调整的规则,该规范所调整的行为先于规范本身,规范的功能在于对行为模式予以控制、改变或统一。构成性规范是指组织人们按规范规定的行为去活动的规则(如设定某一机构的规则),规范所指定的行为在逻辑上依赖规范本身。
4.从法律规范的强制性程度上来看,可将其分为强行性规范和指导性规范。
强行性规范是指行为主体必须作为或不作为的规则。绝大多数义务规范属于强行性规范。指导性规范是指可自己决定是否按规范指定的行为行事,只具有指导意义而不具有强行性的规则。
牛刀小试
试分析下列法律规范分别属于强行性规范还是指导性规范。
(1)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购买商品。
(2)经营者销售或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
(3)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任务二 法律关系形成分析(二)
一、法的概念
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和义务为调整机制,以人的行为及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在阶级对立社会)或人民(在社会主义社会)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价值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资料卡
汉字的“法”的古体为“灋”,《说文解字》解释:“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廌是一种神兽,它“性知有罪,有罪触,无罪则不触”。
二、法的特征
1.法具有规范性,是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
(1)行为关系是法律的调整对象。行为关系是社会关系的一种,是一种表现于外部的通过人们的行为而发生的社会关系。达成社会控制的有效途径是通过对人们行为的调整进而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法律正是通过对人们行为的作用来调整社会关系的。另外,法律是针对行为而设立的,不通过对行为的控制就无法调整和控制社会关系。这是法律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特征之一。
(2)法律的规范性。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它之所以具有规范性是因为:第一,法律具有概括性,它是一般、概括性的规范,不针对具体的人和事,可以反复适用。第二,法律的构成要素中以法律规范为主,这不仅表现在法律规范在量方面占主导地位,而且法律的其他要素或者是为法律规范服务,或者是需要转化为规范而发挥作用。第三,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中包括行为模式、法律后果,这是法律的规范性最明显的标志。
2.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认可和解释
(1)制定、认可、解释是法律创制的三种主要方式。制定是指由国家机关通过立法活动产生新的规范。认可是国家对既存的行为规范予以承认,赋予法律效力。解释是法律被认可或被制定出来之后,在某些情况下由国家有关机关对其进行的一种再度创制的过程。
资料卡
通过认可产生法律通常有三种情况:1.赋予社会上已存在的某些一般社会规范,如习惯、经验、道德、宗教、习俗、礼仪以法律效力。2.通过加入国际组织、承认或签订国际条约等方式,认可国际法规范。3.特定国家机关对具体案件的裁决作出概括,产生规则或原则,并赋予这种规则或原则以法律效力。
(2)法律的国家性。法律的国家性主要体现在:第一,它是以国家的名义创制的。第二,法律的适用范围是以国家主权为界域的。第三,法律的实施是以国家强制力为保证的。
(3)法律的普遍性。一般来说,法律在一国全部地域范围内对一切人和组织发生效力。但也应看到法律“普遍性”的程度是不一样的,因为不同的法律在空间、时间和对人的效力上是不同的。
3.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
(1)法律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规定具有确定性和可预测性:首先,其明确地告诉人们可以、该怎样行为,不可以、不该怎样行为,以及必须怎样行为;其次,人们根据法律来预先估计自己与他人之间该怎样行为,并预见到行为的后果和法律的态度。
(2)法律的利导性。法律的利导性是以法律上权利和义务的双向规定为前提的。权利以其特有的利益导向和激励机制作用于人的行为,并且权利可以诱使利己动机转化为合法行为并产生有利于社会的后果,义务也具有利导性,它以特有的约束机制和强制机制作用于人的行为,使人们从有利于自身利益出发来选择行为。
【案例2】
前些年,我国社会涌现出了一批“王海式”的专业打假人士,这些人员通过打击假冒伪劣商品,一方面以获取双倍赔偿的方式,使自己获得了不菲的收益;另一方面这些行为也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假冒伪劣商品的泛滥,使得商家不得不注意商品质量,从而促进社会整体商品质量的提高。
请用法律的利导性来分析这一问题。
分析提示: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消费者在消费商品或服务时若受到欺诈,则有权要求商家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部法律通过在法律上赋予消费者权利的方式,从而促使社会中出现了一批利用法定权利进行消费维权的专业人士,这是法律权利诱发的利己动机转化为合法行为后,产生的有利于社会的后果。因此它体现了法律的利导性特点。
4.依靠国家强制力,通过一定的程序予以实施
(1)法律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国家强制力是指国家的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有组织的国家暴力。法律的强制力有以下特点:第一,法律的强制力不等于纯粹的暴力,它是以法定的强制措施和制裁措施为依据的。第二,法律的强制力具有潜在性和间接性,即它只在人们违反法律时才会降临到行为人身上。第三,国家强制力不是法律实施的唯一保证力量,其实施还依靠诸如道德、纪律、经济、文化、舆论等方面的因素。国家强制力是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区别,但在现代社会,法律还出现了强制力日益弱化的趋势。
(2)法的程序性,即法律的强制实施通过法定时间与法定空间上的步骤和方式而得以进行。
三、法的分类
(一)国内法与国际法
按照法的创制主体和适用范围的不同,可以将法分为国内法和国际法。国内法是指在一主权国家内,由特定国家法律创制机关创制的并在本国主权所及范围内适用的法律。国际法则是由参与国际关系的国家通过协议制定或认可的,并适用于国家之间,规定国与国之间双边或多边关系的法律,它主要由国际条约和国际社会公认的惯例构成。
(二)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按照法的创制方式和表达形式的不同,可将法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成文法是指由国家特定机关制定和公布,并以成文形式出现的法律,因此又称制定法。不成文法是指由国家认可其法律效力,但又不具有成文形式的法,一般指习惯法和判例法(即由法院通过判决所确定的判例和先例,这些判例和先例对其后的同类案件具有约束力,但它又不是以条文(成文)形式出现的法)。
(三)根本法和普通法
按照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的不同,可将法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在成文宪法制国家,根本法即宪法,是指由制宪会议或一般立法机关依照特定程序制定和颁布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是普通法的立法基础。它的制定和修改有着特别的程序。普通法则是指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它通常规定某一方面或某些方面的社会关系。其效力次于宪法,不得与之相抵触,其制定和修改程序也比宪法简单,如民法、刑法、诉讼法等。
(四)实体法和程序法
按照法所规定的内容的不同,可将法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实体法是指具体规定人们在政治、经济、文化和婚姻家庭等实际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如民法、刑法、行政法等。程序法是指以保证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或职权和职责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的法律,如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
(五)一般法和特别法
按照法的效力范围的不同,可以将法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一般法是指针对一般人、一般事、一般时间、在全国普遍适用的法;特别法是指针对特定人、特定事、特定地区或在特定时间内适用的法。应当注意的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划分是相对的,有时一部法律相对某一部法而言是特别法,而相对于另一部法,它又成为一般法。
除以上五种基本分类外,还有一些法的分类仅用于某一类国家,有学者将其称为法的特殊分类。下面对其做简要介绍。
1.公法和私法
公法和私法的划分在古罗马时期就已存在。现代法学一般认为:凡涉及公共权利、公共关系、公共利益和上下服从关系、管理关系、强制关系的法,即为公法;凡属个人利益、个人权利、自由选择、平权关系的法即为私法。
2.普通法和衡平法
这是普通法法系国家的一种法的分类方法。这里的普通法,不同于前面分类中的普通法概念,而是专指在11世纪诺曼底人入侵英国后,由王室法院和官员依据英王敕令、诺曼底人习惯并参照当地习惯进行判决而逐步形成的一套适用于全英国的法律。衡平法是指英国在14世纪后通过对普通法的修正和补充而出现的一种判例法。
3.联邦法和联邦成员法
这种分类是联邦制国家所特有的,在单一制国家中并无这一分类。联邦法是指由联邦中央制定的法律,而联邦成员法是指由联邦成员制定的法律。由于各联邦制国家的内部结构、法律关系各不相同,因此,有关联邦法和联邦成员法的法律地位、适用范围、效力等均由各联邦制国家宪法和法律规定,没有一种统一的模式。
想一想
试分析下列法律的类别。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哪一部法律是一般法,哪一部法律是特别法?如果是《民法通则》与《合同法》,则哪一部法律是一般法,哪一部法律是特别法?
2.《行政法》与《继承法》中哪一部法律是公法,哪一部法律是私法?
任务三 法律关系的构成分析
任务要求
1.知识点:理解法律关系的概念、特点、主体、客体及内容。
2.能力点:能分析各种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在人们之间所形成的一种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这一概念:
1.法律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它是依法产生,体现了国家意志,以权利、义务的形式出现的一种社会关系。
2.法律关系是法律权利和义务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当事人享有的是法律上的权利,承担的是法律上的义务,法律关系将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权利义务通过行为主体的行为与特定行为主体联系在了一起。
3.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的实现形式。
资料卡
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现象为法律事实。根据是否与当事人的意志有关可分为:(1)事件。事件是与当事人意志无关的,如被继承人死亡而引发继承法律关系得以产生的便是事件。(2)行为。行为是与当事人意志有关的,如某人通过签订合同而引起合同法律关系的便是行为。
【案例3】
甲、乙、丙三村分别按20%、30%、50%的比例共同投资兴建了一座水库,约定用水量按投资比例分配。某年夏天,丙村与丁村约定当年7月中旬丙从自己的用水量中向丁供应灌溉用水1万立方米,丁支付价款1万元。
请问:本案涉及哪些民事法律关系?
分析提示:本案涉及了以下民事法律关系:(1)甲、乙、丙之间的合伙法律关系;(2)丙与丁之间的灌溉用水买卖合同法律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
1.法律关系的主体
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一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一定义务的承担者。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有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两类,具体包括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以及特定情形下的国家(如在以主权者身份成为国际法法律关系的主体、以自己的名义发行国债等情形下)。
公民、法人要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权利能力。权利能力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参与一定的法律关系,依法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法律资格。
公民的权利能力根据享有权利能力的主体范围的不同,可以分为:① 一般权利能力,即一国所有公民均具有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不能被任意剥夺和解除,是取得公民法律资格的基本条件。② 特殊权利能力,即公民在特定条件下具有的法律资格,只授予某些特定主体,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资格。
公民的权利能力根据法律部门的不同,又可以分为民事权利能力、政治权利能力、行政权利能力、劳动权利能力、诉讼权利能力等。其中既有一般权利能力(如民事权利能力),又有特殊权利能力(如政治权利能力)。
法人的权利能力自法人成立时产生,至法人终止时消灭。其范围是由其成立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决定的。
(2)行为能力。行为能力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公民的行为能力是公民意识能力在法律上的反映。公民是否达到一定年龄、神智是否正常,是其享有行为能力的标志,因此,具体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况:① 完全行为能力人,例如,在刑法上,已满16周岁的公民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② 限制行为能力人,例如,在刑法上,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公民为不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③ 无行为能力人,例如,在刑法上,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
法人的行为能力与公民的行为能力不同。法人的行为能力与其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亡;其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具体范围也是一致的,没有完全与不完全之分。
2.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所享有的权利(法律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法律义务)。
法律权利是指法律规定和保护的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某种权能。其具体表现为三项内容:(1)权利主体能够依法实施某种行为以满足自己的利益要求;(2)权利主体可以依法要求他人作出一定行为或抑制一定行为来实现自己的权利;(3)当义务主体不履行其应尽的义务时,权利主体有权要求法律保护,以协助实现其权利。
想一想
有些地方搞村民选举,要求每个有权投票的村民必须投票,是否合法?
法律义务是指法律规定的法律关系主体必须承担和履行的某种责任。法律义务具体有三种表现形式:(1)积极的义务形式,即义务主体应根据法律规定和权利人要求,实施某种行为;(2)消极的义务形式,即义务主体应根据法律规定和权利人要求,不实施某种行为;(3)接受法律制裁的义务形式,即义务主体违反法律规定和权利主体要求,造成对权利主体利益的损害时,应受到法律制裁。
【案例4】
张三将自己所有的一幢房子出租。同时要求李四归还到期欠款三万元,李四不肯还钱,被张三告上法庭,法院判决责令李四还款并支付违约金三千元。
请分析法律关系中张三和李四的具体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分析提示:张三将自己的房屋出租的行为是张三行使自己对房屋的所有权的行为,属于法律权利中权利主体依法实施某种行为以满足自己的利益需求的行为;张三要求李四还钱的行为是属于法律权利中权利主体有权依法要求义务主体作出一定行为来实现权利主体的权利的行为;李四不肯还钱的行为属于义务主体违反权利主体要求,不履行自己义务的行为;张三将李四告上法庭的行为属于当义务主体不履行义务时,权利主体有权要求法律保护,以实现其权利的行为;法院判决李四还钱并应支付违约金的行为属于义务主体不履行自己义务,给权利主体造成损害时,义务主体应接受法律制裁的行为。
3.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具体有:
(1)物。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物是指存在于人身以外,能够为人类所认识、控制和支配,并能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由法律加以规定和保护的物品或物质财富。
根据不同标准可以将“物”分为很多种类,具体有:① 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② 流通物和限制流通物;③ 动产(如家具、牲畜)和不动产(如土地、森林、建筑物);④ 特定物(具有固有特性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如凡高的名画《向日葵》)和种类物;⑤ 主物和从物(如锁与钥匙中锁为主物,钥匙为从物);⑥ 可分物(如一大桶油,可以分成若干小桶油)与不可分物(如一辆汽车,拆分后将会使其失去原有的用途,降低其价值);⑦ 原物与孳息(如苹果树与苹果、出租屋与租金,前者为原物,后者为孳息)。
(2)行为。行为指法律关系中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活动及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活动。
(3)精神财富。精神财富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从事智力活动所取得的成果,包括各种科技发明、文艺创作、学术著作等。
【案例5】
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了一个由乙公司为甲公司运输由甲公司生产的一万件“立人”牌服装到上海去的运输合同;丙公司与丁公司订立了由丁公司为丙公司建造办公楼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张三为将自己的发明专利权转让给甲公司而与甲公司订立的专利转让合同。
请问:以上三个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什么?
分析提示: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的运输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乙公司提供的运输劳务;丙公司与丁公司订立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丁公司为丙公司完成建造办公楼的建筑工程行为;张三与甲公司订立的专利转让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发明专利权。
任务四 法律关系的结果分析
任务要求
1.知识点:了解法律责任的概念、构成、分类及其实现方式。
2.能力点:能分析不同法律关系所引发的不同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与特征
法律责任是指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赔偿、补偿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第一性义务”即人们通常所说的法律义务,包括法定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以及合法约定的作为或不作为义务;“第二性义务”则通常是指由于违反了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而引起的新的特定义务。
法律责任的特点主要有:
1.法律责任由国家司法机关或其他授权机关依法负责追究,其他任何社会组织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一职权。
2.法律责任必须事先在法律规范中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必须体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3.追究法律责任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证的,任何违法者都不得逃避或拒不承担。但在法律责任的履行上,国家强制力只是在责任人不能主动履行其法律责任时才会使用。
二、法律责任的构成
1.责任主体。责任主体即因违反法律、违约或违反法律规定的事由而承担法律责任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责任主体与法律责任的有无、种类、大小有着密切关系。
牛刀小试
请举例说明国家是否能成为法律责任的责任主体。
2.违法或违约行为。它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类:作为是行为人直接做了法律所禁止或合同所不允许的事而导致法律责任;不作为是行为人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而导致的法律责任。区分作为与不作为,对于确定法律责任的范围、大小具有重要意义。
3.损害结果。损害结果即违法或违约行为侵犯他人或社会的权利和利益所造成的损失和伤害,包括实际损害、丧失所得利益及预期可得利益。损害结果可以是对人身、财产、精神的损害,也可以是其他方面的损害。同时,损害结果以须有确定性,是损害行为已经实际造成的侵害事实,而不是推测、臆想、虚构的。
4.因果关系。因果关系即违法或违约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必然联系。它是由法律规定的,具有法定性。它对于确定行为主体、认定责任主体、决定责任范围具有重要意义。
5.主观过错。主观过错即实施违法或违约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类。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产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损害他人、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不同的主观心理状态与认定某一行为是否有责及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有着直接的联系。
【案例6】
小李乘长途公共汽车回家,在车上待了两个小时后,他打开了一罐自己在车站买的“尖叫”饮料,一喝,发现是假冒的,味道很差,于是他想都没想,就往车窗外一扔,把正在路边行走的小马给砸伤了。
请问:小李要不要承担法律责任?为什么?小李对这种结果的发生,主观上存在什么样的过错?为什么?
分析提示:小李要承担法律责任。因为其侵害他人人身权,并造成了他人的人身损害。小李在主观上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因为其应该预见自己随意往车窗外扔饮料罐的行为可能会砸伤他人,但由于其疏忽大意没有预见,以致危害结果发生,所以小李的这种主观上的过失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三、法律责任的分类与实现方式
(一)法律责任的分类
在法律实践中,最基本的分类方法是将法律责任分为:
1.民事法律责任。它一般由民事违法和违约行为引起,但也可由部分刑事违法行为和行政违法行为引起,主要为补偿性财产责任。
2.行政法律责任。它既包括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授权或委托的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中因违法失职、滥用职权或行政不当而产生的行政责任,也包括公民、社会组织等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而产生的行政责任。
3.刑事法律责任。它是严格的行为人个人责任,主体包括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责任方式为惩罚。
4.违宪责任。它是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某种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公民的某种活动与宪法的规定相抵触而产生的责任。
资料卡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律责任作不同的分类,例如,按责任承担的内容不同,法律责任可分为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按责任的承担程度,法律责任可分为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按责任实现形式的不同,法律责任可分为惩罚性责任和补偿性责任;按引起责任的法律事实与责任人的关系不同,法律责任可分为直接责任、连带责任和替代责任等。
(二)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
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是承担和追究法律责任的具体形式,包括以下几种。
1.惩罚。惩罚主要针对人身进行,具体包括:① 民事制裁,如在国家的强制下支付违约金或赔偿等;② 行政制裁,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处分;③ 刑事制裁,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类,包括自由刑、生命刑、资格刑和财产刑;④ 违宪制裁,主要有撤销同宪法相抵触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罢免国家机关的领导人员等。
2.补偿。补偿是通过国家强制力或当事人要求责任主体以作为或不作为形式弥补或赔偿所造成损失的责任方式,主要包括:① 民事补偿,具体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回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方式;② 国家赔偿,包括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
3.强制。强制是国家通过强制力迫使不履行义务的责任主体履行义务,包括:① 对人身的强制,主要有拘传、强制传唤、强制戒毒等;② 对财产的强制,主要有强制划拨、强制扣缴、强制拆除等。
四、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
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确认和承担法律责任时必须依照的标准和准则,主要有:
1.责任法定原则,即法律责任必须在法律上有明确具体的规定,任何人不得向他人实施和追究法律明文规定以外的责任。
2.责任自负原则,即只有实施了违法行为的人才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时不许株连。
3.责任相当原则,即法律责任的性质与违法或违约行为的性质相适应;法律责任的种类和轻重与违法或违约行为的具体情节、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相适应。
4.责任平等原则,即所有同类违法或违约行为的行为人一律平等地追究法律责任。
5.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案例7】
N市市长下班回家,途中遇一儿童落水,司机询问是否停车救人,市长以家中事忙为由推托,遂扬长而去。儿童因不救而亡。溺水儿童的父亲与司机相熟,了解到上述相关情况,认为市长对他儿子的死负有不可推御的责任,要求追究市长的法律责任,法院以“见死不救罪”判决该案。
请问:你认为该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为什么?
分析提示:法院的判决不正确。我国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中有一个责任法定原则,即法律责任必须在法律上有明确具体的规定,任何人不得向他人实施和追究法律明文规定以外的责任。在我国的刑法中没有“见死不救罪”这一犯罪行为的规定,因此法院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擅自定罪判刑的做法不符合责任法定原则,所以其判决不正确。
任务五 法系的分析
任务要求
1.知识点:了解法系的概念和特点。
2.能力点:能区分不同法系法律和法律关系的特点。
一、法系的概念和种类
法系是指西方学者根据各国法的特点、历史传统,以及渊源关系对法所作的分类,凡是具有某些共同特点和历史传统,有着同一源流关系的法,就属于同一法系。一般公认的分类方法是将法系分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一)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又称为民法法系、罗马法—德意志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以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为典型的法国、德国法律,以及模仿前述法例制定的其他国家法律的统称。大陆法的渊源主要为成文法,包括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此外还有习惯、判例甚至学理等,习惯、判例作为法律渊源在大陆法系国家中的作用较小,学理一般不能成为法的渊源,但其对大陆法系国家法律的制定和实施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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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大陆法系的国家和地区除了法国和德国外,还有意大利、瑞士、日本、荷兰、奥地利、比利时、西班牙、卢森堡、葡萄牙,以及曾经是这些国家的殖民地的国家或地区。我国台湾地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也属于这一法系。
大陆法系各国的法院组织体系基本相同,设有普通法院和专门法院,如德国除了普通法院以外,还设有行政法院、劳动法院、社会法院和税收法院。普通法院又大体分为三级三审制和四级三审制。法国实行前一种制度,其法院系统由基层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组成,不服基层法院的判决可逐级上诉至最高法院;德国实行后一种制度,其法院系统由地方法院、州地区法院、州高等法院、联邦高等法院组成,地方法院审理轻微民事案件,地区法院调理较大的民事案件,不服判决可依次上诉,对上诉不服可依次要求上级法院复审。
【案例7】
德国人甲与乙因合同产生了纠纷,双方不能协商解决,于是决定向当地的地方法院起诉,该法院作出判决后,甲不服,于是他又向州地区法院进行了上诉,州地区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但甲仍然不服。
请问:这时甲可以怎么办?为什么?
(二)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又称为普通法系、海洋法系,是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及受其影响或仿此模式制定的美国及其他国家法律的总称。下面以英美两国为例介绍英美法系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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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系的国家,除了英国和美国外,还有许多曾经是英殖民地、附属国的国家和地区,如印度、巴基斯坦、新加坡、加拿大、澳大利亚、马来西亚、新西兰和其他一些使用英语的国家和地区。我国香港特别行政的法律也属于这一法系。
1.英国法
英国法的渊源主要表现为判例法,由普通法和衡平法构成;其次为成文法,包括法律和行政法规,但判例法是基础,成文法只是对它的修正和补充,且其需要判例加以解释和重新肯定之后,才能起作用;最后是习惯,但作用不大。
英国判例法中的普通法是在1066 年诺曼公爵征服英国后,威廉国王为削弱封建领主势力,加强王权,除发布敕令作为适用于全国的法律外,通过设立王室法院,法官有选择地采用各地的习惯法审理案件而形成判例,推行全国所确立的法律制度。衡平法则是普通法的对称,它发端于14世纪,兴起于16世纪,是对因普通法程序的呆板和机械而无法得到救济的案件,由当事人向英王及其咨询机关枢密院甚至国会提出申请,由英王的近臣枢密院大法官不受普通法的约束,按公平及正义原则加以审理和判决,以补充和匡正普通法的不足而形成的法律制度。
英国的法院系统分为:① 高级法院,包括上议院(枢密院司法委员会)、上诉法院、高等法院3种;② 低级法院,包括王冠法院、郡法院和治安官法庭3种。
英国判例法中有个重要原则——先例拘束力原则,即下级法院在审理同类案件时必须遵循上级法院此前对这类案件所作出的判例。其判例在适用上有以下特点:① 上议院的判决是具有约束力的先例,全国各级审判机关均必须遵循,只有其本身可不受约束;② 上诉法院的判决可构成对其自身及下级法院有约束力的先例;③ 高级法院每一个庭的判决对一切低级法院有约束力;④ 具有约束力的判决分为判决理由和判决词中为解释判决理由所阐述的法律原则两部分,只有前者对同类案件有约束力,后者只有说服力,并非必须遵守。
2.美国法
美国法与英国法有许多相同之处,如以判例法为主、有普通法与衡平法之分、实行陪审制度等,但也有一些区别。
① 美国法律有联邦法和州法之分,而且根据其宪法,立法权原则上由各州行使,联邦只在例外情况下行使立法权,但联邦的法律高于州的法律,当两者发生抵触时应适用联邦法。
② 在美国,判例法和成文法的关系与英国相同,但成文法的数量要明显多于英国。
③ 美国法院系统有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两个体系,联邦法院有地区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3级;州法院有初审法院和上诉审法院2级,上诉审法院包括州上诉法院和州最高法院。联邦法院仅在美国宪法或国会法律明确规定的范围内才有管辖权,其他案件均由州法院管辖。
④ 美国也有“先例拘束力原则”,但其适用时主要有以下特点:第一,在联邦法方面,须受联邦法院尤其是联邦最高法院判例的约束;第二,在州法方面,上级法院特别是州最高法院的判例对下级法院有约束力;第三,联邦法院在审理涉及州法的案件时,须受相应的州法院不违反联邦法判例的约束;第四,联邦和州的最高法院不受其先例的约束,以便依据社会经济条件的变化,扬弃过时的判例,确立新的法律原则。
【案例8】
美国联邦地区法院的法官在处理本国的甲先生和乙先生之间的纠纷时,需要适用纽约州的某一判例,但在适用时发现这一判例与联邦上诉法院的另一判例有抵触。
请问:该联邦地区法院还应不应当适用纽约州的这一判例?为什么?
分析提示:该联邦地区法院不应当适用纽约州的这一判例。因为根据美国判例法的规定,当联邦地区法院审理某一案件所适用的州法院判例与联邦上诉法院的另一判例相矛盾时,应适用联邦判例,而不应适用州法院的判例。
二、两大法系的区别
(一)法律渊源不同
大陆法系国家主要采取成文法形式,凡是以法典为据的观念根深蒂固;英美法系国家主要采取判例法形式,传统上没有成文法典。
(二)法律推理方式不同
大陆法系实行从一般原则到个别案件判决的演绎法,法官审案是一种适用法律的过程;英美法系实行从判例到判例进而总结出法律一般原则的归纳法,上诉法院以上的法官事实上可以创制法律原则。
(三)法律结构不同
大陆法系国家对法的基本分类是公法和私法,而英美法系国家没有公法和私法的划分,但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划分却非常明显。
(四)法律分类不同
大陆法系国家依据法律所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将其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如民法、商法、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英美法系国家没有明确的法律部门的划分,往往采取社会生活需要什么法律,就制定什么法律或改变原先判例的实用主义方法,单行法规多,灵法性大,但系统性较差。
(五)诉讼制度不同
大陆法系在传统上采取职权制,重视实体法,诉讼程序以法官为中心,法官在案件审理中一直处于一个积极的地位;英美法系在传统上采取对抗制,重视程序法,案件审理时,法官基本上保持沉默,作为居中裁判者,主要听凭当事人(主要是当事人的律师)在法庭上唇枪舌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