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论
开篇案例
案例0-1:某年,营业地点均设在香港的交易双方在中国内地签订买卖2万吨锰矿石的合同,合同规定目的港为湛江港,采用信用证付款方式。在履约过程中,双方在交货品质和货款支付问题上产生争议,经彼此协商未果,卖方遂依约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由于交易双方签订合同时未约定处理合同争议的准据法,故在仲裁过程中,双方对本案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存在分歧。卖方认为,本案不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而买方则主张本案应优先适用该公约,其依据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也有类似的规定。最后,仲裁庭裁定适用内地法律。
以上案例中买卖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合同适用法律问题,即如何确定合同所适用的实体法,这直接影响到仲裁裁决的结果。国际贸易属于跨国交易,而世界各国的法律制度、贸易习惯互不相同,各国对外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及其对国际贸易惯例的选择与运用情况也有所区别。为了便于依法订立、履行合同和妥善处理合同争议,贸易商必须全面了解国际贸易适用的有关法律与国际惯例,并切实遵循国际贸易规则。
导论部分主要介绍进出口贸易实务课程的内容与教学方法、国际货物买卖的特点,着重介绍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基本内容、适用的法律和惯例及其遵循的原则,并简要介绍进出口贸易的一般业务流程。
本章学习目标
了解进出口贸易实务课程的主要内容;
懂得国际货物买卖的特点;
了解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基本内容、适用的法律和惯例;
初步了解进出口贸易的一般程序。
进出口贸易实务通常也称为国际贸易实务,是我国高等院校国际经贸类专业普遍开设的专业基础课程,主要介绍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理论和实际业务及国际贸易惯例。通过本课程的教学,使学生初步掌握国际货物买卖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以便将来在进出口业务活动中,既能按照法律法规和国际贸易惯例,又能结合我国的实际和企业的经营意图,进行各类贸易活动,“走出去”,以实现“利用两种资源,开拓两种市场”的目的。
进出口贸易,按传统或狭义的定义,仅指货物的进出口。1986年的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根据当时国际贸易的实际和未来国际经济往来的趋势,将对外贸易的定义扩展为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服务贸易3项内容。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突破,生产力获得了巨大的发展,国际分工也进一步深化,由此带来了国际贸易方式和内容的重大变化,技术转让、服务贸易在国际贸易总额中所占的比重迅速上升。但是,无论在我国还是在国际上,货物买卖(有形贸易)仍然是国际贸易中最基本、最主要的部分。而且,有关技术转让与各种服务贸易业务的不少做法,也是从货物买卖的基本做法中脱胎而来的,有的还是直接沿袭货物买卖的基本做法。所以,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业务流程,仍然是每位从事进出口贸易实际业务和研究工作的人员必须要掌握的,这也是更好地了解和掌握技术贸易和服务贸易有关知识的必要基础。
1.进出口贸易实务课程的主要内容与教学方法
进出口贸易实务是一门实践性、技术性、操作性、实用性很强的课程,主要内容包括5个部分:国际贸易术语;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条款;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商订与履行;与国际货物买卖有关的主要法律法规、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国际贸易方式。具体内容和教学方法如表0-1所示。
表0-1 进出口贸易实务的主要内容和教学方法
从表0-1 中可以看出,学生在学习进出口贸易实务课程之前,必须已经学习过“国际贸易学”、“中国对外贸易”等课程,系统地了解了国际贸易的基本理论、基本政策,以及中国对外贸易的方针、政策和具体发展状况,并且还要学习好相关的“国际商法”、“国际金融”、“国际市场营销”等课程的知识。在学习方法上,要注重课堂学习与操作练习的结合,加强案例分析和实践环节的训练,以提高实际动手能力。
2.国际货物买卖的主要特点
国际货物买卖与国内贸易相比,虽然都属商品交换范畴,并无实质差别,但由于国际货物买卖是在国家(地区)与国家(地区)之间进行的,所以更具有国际性、复杂性、风险性,当然也更具有挑战性。
● 国际货物买卖是国家(地区)与国家(地区)之间的商品交换,势必涉及两个不同国家或地区在法律体系方面可能存在的差异和冲突,受到有关国家或地区对外贸易政策、措施、法律及外汇管制等方面的制约,其所涉及的问题和范围远比国内贸易复杂。
● 国际货物买卖的交易数量和金额通常都比较大,从合同的商订开始,一直到最后合同的履行,间隔时间往往比较长,货物由出口国到进口国大都需要经过长途运输,有的还需要使用多种运输方式才能完成。因此,买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承担的商业风险、信用风险、商品风险、运输风险等也比国内贸易大得多。
● 国际货物买卖还会受到交易双方所在国家的政治、经济及其他客观条件的影响,因而较国内贸易具有更大的不稳定性。尤其是在当前国际局势动荡不定,市场竞争日益激烈,贸易摩擦时有发生,各国货币汇率浮动频繁,货价经常波动,经济、金融危机难以准确预测的背景下,买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所承担的政治风险、价格风险、行情风险、汇兑风险等大大超过了国内贸易。在此情况下,从事进出口贸易的难度也就越来越大。
● 国际货物买卖线长面广,中间环节多。具体来说,国际货物买卖的每笔交易除了买卖双方之外,通常还需要得到国内外的运输、保险、海关、检验与检疫、银行、政府机关等部门的协作与配合,或者接受其监督与管理,关系错综复杂。稍有不慎,就可能造成损失或引起纠纷,以致提交仲裁或司法诉讼,从而影响交易的达成与合同的履行。这样的案例不胜枚举。
由此可见,从事进出口贸易的要求高,难度大,加之国际市场广阔,从业机构和人员的情况复杂,所以极易产生争议或出现欺诈现象,受骗上当甚至蒙受严重经济损失的情况屡见不鲜。这就要求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人员,不仅必须掌握国际贸易的基本原理、基本政策,而且要掌握进出口贸易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还要提高综合素质,特别是驾驭国际市场的能力,并且善于随机应变,这样才能在国际贸易市场上立于不败之地。
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及其基本内容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为买卖一定货物所达成的协议,是当事人双方各自履行约定义务的依据,也是一旦发生违约行为时进行补救、处理争议的法律文件。由于进出口贸易是以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为中心而进行的,因此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国际货物买卖活动中最基本的、也是最主要的合同。其他的各种合同,如与国内的供货方、用货方订立的出口货物的购货合同与进口货物的供货合同;与承运方订立的国内或国际运输合同;与保险公司订立的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与银行订立的托收货款、支付价款的合同等,在一般情况下,都是履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所必需的,是为履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服务的,是辅助性的合同。因此,订立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对当事人双方是十分重要的。
一项有效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必须具备必要的内容,否则就会在履行义务、进行违约补救或处理争议时给当事人带来困难。有些内容,如未做规定,还会导致合同无效。一般来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应具备以下5个方面的基本内容。
● 合同的标的。主要包括货物的名称、质量、数量和包装。
● 货物的价格。通常包括货物的单价和总价或确定价格的方法,有时还规定有关价格调整的条款。
● 卖方的义务。主要涉及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交付货物,移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和转移货物的所有权等。
● 买方的义务。主要涉及于何时以何种方式支付货款和收取货物。
● 争议的预防与处理。主要包括商品检验、索赔、不可抗力、仲裁等事项的规定。
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的法律规范
进出口贸易活动不仅是一种经济活动,而且是一种法律行为,因此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不仅体现了双方之间的买卖关系即经济关系,也包含了双方的法律关系。当事人双方所签订的合同要得到法律的承认,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要得到法律的保护并受法律的监督和约束,它必须是符合法律规范的合同。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的法律规范,概括起来有3种,具体如表0-2所示。
表0-2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的法律规范
(1)国内法
国内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在本国主权管辖范围内生效的法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必须符合国内法,即符合某个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法律。例如,按照我国法律,订立合同包括涉外合同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即使依照法律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国际惯例的,也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但是,由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所在的国家不同,他们各自又都要遵守所在国的国内法,而不同的国家对同一问题的有关法律规定往往不一致,因而一旦发生争议引起诉讼时,就会产生究竟应适用何国法律,即以何国法律处理争议的问题。为了解决这种“法律冲突”,以利于正常的进出口贸易,通常采用在国内法中规定冲突规范的办法。我国法律对涉外经济合同的冲突规范也采用上述国际上的通用规则,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6条中做了原则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因此,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我国当事人只要与国外当事人达成协议,就可在合同中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或国际条约。例如,既可选择按我国法律,也可选择按对方所在国法律或双方同意的第三国法律或有关的国际条约来处理合同的争议。如果当事人未在合同中做出选择,当发生争议时,则由受理合同争议的法院或仲裁机构依照视交易具体情况认定的“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进行处理。
(2)国际条约或公约
订立和履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还必须符合当事人所在国缔结或参加的与合同有关的双边或多边的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主权国家为确定彼此的政治、经济、贸易、文化、军事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而缔结的诸如协定、议定书等各种协议的总称。凡是国家间缔结的重要协议,通常称为条约。凡是多数国家就某专门问题达成的协议,通常称为公约。目前与我国对外贸易有关的国际条约,主要是我国与其他国家缔结的双边或多边的贸易协定、支付协定,以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有关国际贸易、海运、陆运、空运、工业产权、知识产权、仲裁等方面的协定或公约。
其中,自1988 年1 月1 日起正式生效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CISG),是与我国进行货物进出口贸易关系最密切、也是最重要的一项国际条约。该公约共101条,分4个部分:适用范围和总则;合同的订立;货物销售;最后条款。我国是最早加入该公约的缔约国之一。我国政府曾派遣代表参加了1980年的维也纳会议,为公约的定稿和通过做出了一定的贡献。我国在1986年12月11日核准该公约时,曾根据该条约第95条和第96条的规定,对该公约的适用范围和合同形式做出了保留,即:不同意扩大《公约》的适用范围,只同意《公约》适用于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不同意用书面以外的其他形式订立、修改和终止合同。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2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由此可见,根据“条约必须遵守”的原则,在法律适用的问题上,除国家在缔结或参加时声明保留的条款以外,国家缔结或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优先于国内法。
(3)国际贸易惯例
国际贸易惯例(International Trade Practice)或称国际商业贸易惯例(Internationa1 Commercial Practice),也是订立和履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应当遵循的重要的法律规范。
国际贸易惯例是国际贸易法律的主要渊源之一,它是在国际贸易的长期实践中逐渐形成的,在国际上被普遍接受和广泛使用的一些有较为明确和固定内容的贸易习惯和一般做法。它通常是由国际性的组织或商业团体制定的有关国际贸易的成文的通则、准则和规则。
虽然国际贸易惯例本身不是法律,不具有法律效力,只有当事人在合同中规定加以采用时,才对合同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但是,通过国家或国际立法,可以赋予惯例以法律效力。此外,国际贸易惯例还可以弥补法律的空缺和立法的不足,起到稳定当事人的经济关系和法律关系的作用。然而,必须指出的是,恰恰由于国际贸易惯例不是法律,对当事人无普遍的强制性,所以当事人在采用时,可以对其中的某项或某几项具体内容进行更改或补充。如果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做了与国际贸易惯例不符的规定,在解释合同当事人义务时应以合同规定为准。
目前被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贸易商和银行广泛使用的国际贸易惯例主要有:国际商会(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ICC)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INCOTERMS)、《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UCP)和《托收统一规则》(The Uniform Rules for Collections,URC)。而《INCOTERMS 2010》、《UCP600》、《URC522》则分别是这3项国际贸易惯例最新的修订版本,正式生效时间分别为2011年1月1日、2007年7月1日、1996年1月1日。特别要关注的是《INCOTERMS 2010》和《UCP600》。《INCOTERMS 2010》于2010年9月27日正式推出,与《INCOTERMS 2000》相比,有了一些重要的变化。而《UCP600》是自1933年UCP问世后的第6个修订版,使大家普遍熟悉和广泛使用了13年之久的《UCP500》退出历史舞台。由于UCP的重要和核心地位,它的修订会带动eUCP、ISBP、SWIFT等的相应修订和升级。《INCOTERMS 2010》、《UCP600》、《URC522》的具体条文内容可参见本教材的附录部分。本教材有关章节将对其主要内容进行详细的介绍。
我国《民法通则》第142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涉外民事关系,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在实际业务中,贸易商都应该全面熟悉和详细了解国际贸易惯例的有关条文,深入领会其全文旨意,切忌一知半解。援引时不可断章取义,以免带来损失。
案例0-2
中国某企业按信用证付款方式向加拿大商人出售2000 打纺织品,买方依约开来信用证,证中规定不准分批装运。卖方发运时,发现有部分货物品质较差,故未予交足,只装运1900 打。卖方原以为少装100 打是可以的,其根据是《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在所支付款项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条件下,货物数量允许有5%的增减幅度。”银行审单过程也忽略了这一点。之后,单据寄到开证行时,遭到拒付。经卖方与开证人反复交涉,并说明情况,最后对方虽接受了单据,但卖方却因此遭受晚收回货款的利息损失。
5.国际货物买卖遵循的一般原则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许多国家国内法的规定,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交易双方应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本着“契约自由”和“诚实信用”等原则,依法订立合同、履行合同和处理争议。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履行合同和处理合同纠纷时,应当遵循下列一般原则。
(1)平等原则
订立、履行合同和承担违约责任时,当事人的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都享有同等的法律保护,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也不允许在适用法律上有所区别。
(2)自愿原则
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即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合同无效,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应强调指出,实行合同自愿的原则,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可以随心所欲地订立合同而不受任何限制和约束,当事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订立和履行合同。
(3)公平原则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遵循公平的原则,以此来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履行和终止合同时也应遵循公平的原则,做到公正、公允和合情合理,不偏向任何一方。
(4)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和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此项原则将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融为一体,并兼有法律调节与道德调节的双重功能。需要强调指出,诚实信用原则是一项强制性规范,不允许由当事人约定将其排除在外,任何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都是法律不允许的。
(5)合法原则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有效的合同是一项法律文件。只有依法订立的合同,才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否则合同就失去了法律效力,就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6.进出口贸易的基本业务程序
在进出口贸易中,由于交易方式和成交条件不同,其业务环节也不尽相同。但是,不论进口或出口交易,一般都包括交易前的准备、商订合同和履行合同3个阶段。
(1)出口贸易的基本业务程序(见图0-1)
图0-1 出口贸易流程
① 交易前的准备。出口交易前的准备工作,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 做好对国际市场的调查研究。
● 制订出口商品经营方案或价格方案。
● 落实货源、制定出口商品生产计划。
● 开展广告宣传。
● 选定客户和建立业务关系。
② 出口交易磋商和合同订立。在做好上述准备工作之后,即通过函电联系或当面洽谈等方式,同国外客户磋商交易,当一方的发盘被另一方接受后,交易即告达成,合同宣告订立。
③ 出口合同的履行。出口合同订立后,交易双方就要根据重合同、守信用的原则,履行各自承担的义务。如按CIF或CIP条件和凭信用证付款方式达成的交易,卖方在履行出口合同过程中主要完成下列各环节的工作:准备货物、落实信用证、安排装运、制单结汇。
(2)进口贸易的基本业务程序(见图0-2)
图0-2 进口贸易流程
① 进口交易前的准备。交易前的准备工作,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 制定进口商品经营方案或价格方案。
● 在对国外市场和外商资信情况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通过比较来选择适当的采购市场和供货对象。
② 进口交易磋商和合同订立。进口贸易的交易磋商和合同订立的做法与出口贸易基本相同,但特别应做好价格比较工作,以便在与外商谈判中争取到对我方最有利的条件。
在通过发盘与接受达成交易以后,大都还需签署一份正式的书面合同,如购货合同或购货确认书。
③ 进口合同的履行。如按FOB或FCA条件和凭信用证方式付款订立的合同,买方履行合同的程序一般包括: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催装、租船订舱或订立运输合同、通知装货日期、接运货物、办理保险、付款赎单、进口报关、接卸货物、进口报检、拨交等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