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编进出口贸易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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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主要贸易术语的解释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中的11个术语分为特征鲜明的两大类。第一类包括《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中的7个术语,不论选用何种运输方式,也不论是否使用一种或多种运输方式,均可适用。EXW、FCA、CPT、CIP、DAT、DAP和DDP均属此类。《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中的第二类术语,交货地点将货物交至卖方的地点都是港口,因此被划分为“适于海运及内河水运的贸易术语”。FAS、FOB、CFR和CIF均属此类。尽管《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中包括11 种贸易术语,但在国际贸易实践中,FOB、CFR、CIF、FCA、CPT、CIP仍是使用较多的6种贸易术语。因此,熟悉这些贸易术语的含义、买卖双方的义务以及在使用中应注意的问题尤其重要。

4.2.1 FOB术语

FOB的全称是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即装运港船上交货价(……指定装运港),简称船上交货价。根据《2010年通则》解释,“船上交货”是指卖方以在指定装运港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舶或通过取得已交付至船上货物的方式交货。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在货物交到船上时转移,同时买方承担自那时起的一切风险与费用。这意味着买方必须承担货物自装运港装上船后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采用这一贸易术语必须在后面注明货物装运港名称,如FOB广州。本术语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水运。

1.买卖双方基本义务的划分

根据《2010年通则》的解释,在FOB术语下,买卖双方的主要义务如下。

(1)卖方的主要义务

● 必须在指定的装运港内的装船点(如有的话)和约定日期或期间内,将符合合同的货物按该港的习惯方式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舶之上,或者以取得已在船上交付的货物的方式交货,并给予买方充分的通知。

● 承担货物在装运港完成交货前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和与货物相关的一切费用。

● 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所有的出口许可或其他官方授权,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 负责提供符合买卖合同约定的货物和商业发票,以及合同可能要求的其他与合同相符的证据,或是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记录或程序。

(2)买方的主要义务

● 必须自付费用签订自指定的装运港起运货物的运输合同。

● 承担货物在装运港交货时起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和与货物相关的一切费用。

● 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所有进口许可或其他官方授权,办理货物进口和从他国过境运输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 按照买卖合同约定支付价款,并收取符合合同规定的单据和货物。

2.使用FOB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1)“装上船”的要求和风险转移

按照《2000年通则》规定,FOB合同的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在指定的装运港将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交至船上”(Deliver on Board)或“装上船”(Load on Board)。同时规定,当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passed the Ship’s Rail)时,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从卖方转移至买方。这两者在表面上是存在矛盾的,但从国际贸易的实践来看,尽管越过船舷为风险转移点,但是交付义务的完成是将货物装上船。而且,从实际的装船作业来看,货物从岸上起吊,越过船舷到装入船舱是一个连续的过程,很难截然分开。因此修订后的《2010年通则》省略了以“船舷”作为交货点的表述,取而代之的是货物置于“船上”时构成交货。而且卖方承担货物装上船为止的一切风险,买方承担货物自装运港装上船后的一切风险。这样的规定更符合当今商业现实,而且能避免那种已经过时的风险在一条假想垂直线上摇摆不定的情形出现。

(2)正确理解派船与装运的关系

按FOB的内容,买方必须自付费用签订自指定的装运港起运货物的运输合同,因此买方必须就船舶名称、装船点和其在约定期间内选择的交货时间(如需要时),向卖方发出充分的通知。而卖方必须负责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期限内,将合同规定的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只。这里就有一个船货的衔接问题。而在《2010年通则》中,本来卖方对买方无订立运输合同的义务,但若买方要求,或是依商业实践,且买方未适时做出相反指示,卖方可以按照通常条件签订运输合同,而由买方负担风险和费用。因此,在FOB合同中,买卖双方对船货的衔接应在合同中具体规定,密切配合,以免引起纠纷。一般情况下,采用FOB条件成交时,卖方为保障自身利益,会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卖方派船到港装货的时间或期限,以及如果延迟或不能指定船只而引起的额外费用和风险责任均由买方承担。买方须在船只到达指定装运港前若干天通知卖方有关船名和预计到达时间。同样买方也往往会要求规定指定船只按时到达后,如卖方未能按合同规定将货物装船以致造成空舱和滞期等后果。

卖方在装船后应及时地给予买方充分的通知。因为在FOB条件下,货物的运输保险是由买方办理的,而货物装上船后的风险又由卖方转移至买方,因此,如果卖方装运后不及时通知买方,可能使得买方投保过迟,以致不能及时对货物取得保险。此外,卖方发出装运通知便于买方及时安排收取货物及货物的入库等事项。

(3)FOB合同下的保险事宜

在FOB条件下,买卖双方虽然都没有办理保险的义务,但是按惯例由买方负责投保。买方也可以让卖方代办,只是这笔费用需单独支付。买卖双方关于风险责任的划分以货物装上船为界,大多数买方为保货物安全,会投保“仓至仓”条款的一切险。所谓“仓至仓”条款,是指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自该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发货人仓库时开始生效,直至该货物到达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仓库为止。但是因为向保险公司行使索赔权利的人,必须对保险标的享有可保利益,而且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的损失也必须是保险公司承保范围内的风险造成的。因此尽管保险单中列明了“仓至仓”条款,可是如果从起运地仓库至装运港码头的这段期间内货物发生损失,卖方由于不是投保人,不会得到保险公司的任何赔偿。同时买方也因为货物装船之前,风险尚未转移,也不享有保险利益,不能向保险公司索赔。因此,如双方已按FOB术语成交,而且采用非信用证支付方式,卖方应在当地投保卖方利益险。

(4)《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对FOB术语的特殊解释

《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中的FOB所指的运输工具上交货实际上是6个不同含义的FOB的总称,其中只有“指定装运港船上交货”FOB Vessel(named port of shipment)与《2010年通则》中解释的FOB术语相近。

《2010年通则》明确规定卖方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所有的出口许可或其他官方授权,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但根据《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的解释,申领许可证和办理出口通关手续则由买方负责办理,其费用和风险都由买方负担。只有当买方自行办理有困难时,在买方的要求下,并由买方承担费用和风险的情况下,卖方才可以协助办理。因此,在与美国及其他美洲客商按FOB贸易术语磋商进行交易时,为了避免由于贸易惯例不同而产生误解,双方最好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4.2.2 CIF术语

CIF的全称是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即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也称成本加保险费、运费,又称成本加运保费或保险费、运费在内价及离岸加保险费、运费,使用此条款要注明目的港,如CIF鹿特丹。

按照《2010年通则》的解释,CIF术语是指卖方在船上交货或以取得已经这样交付的货物方式交货。CIF术语下,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在货物交到船上时转移。卖方必须签订合同,并支付必要的成本和运费,以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CIF术语下,卖方还应当为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或损坏的买方风险办理海上保险。该术语只适用于海运或内河水运。

1.买卖双方基本义务的划分

根据《2010年通则》的解释,CIF合同买卖双方的主要义务如下。

(1)卖方的主要义务

● 必须签订或取得运输合同,将货物自交货地内的约定交货点(如有的话)运送至指定目的港或该目的港的交付点(如有约定)。必须按照通常条件订立合同,由卖方支付费用,经由通常航线,由通常用来运输该类商品的船舶运输。

● 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完成交货前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 必须自负费用取得货物保险。

● 必须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所有的出口许可或其他官方授权,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 必须提供符合买卖合同约定的货物和商业发票,以及合同可能要求的其他与合同相符的证据或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记录或程序。

(2)买方的主要义务

● 负担除运费和保险费以外,货物在海运途中发生的额外费用。

● 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完成交货时起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 必须向卖方提供要求其购买的相关保险信息。

● 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所有的进口许可或其他官方授权,办理货物进口和从他国过境运输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 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单证或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记录或程序,收取合同规定的货物。

2.使用CIF术语要注意的问题

(1)CIF合同属于“装运合同”

根据《2010年通则》,在CIF术语下,卖方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即完成了交货义务。因此,和FOB一样,采用CIF术语订立的合同属“装运合同”。它和CFR、CPT、CIP与FOB、FCA、FAS一样,卖方在装运地完成交货义务方面,其性质是相同的。此类合同的卖方在按合同规定的装运地将货物交付装运后,对货物可能发生的任何风险不再承担责任。因此,在规定装运货物的时间时,都不应规定抵达目的港或目的地的时间,而只应就货物的装运做出规定。

(2)装运港、目的港及航线问题

根据英美法的有关规定,在CIF合同中,目的港属于要件。因此,如合同中明确规定了目的港的名称,双方必须遵照执行。任何一方要改变目的港,必须征得对方同意,否则术语违反要件,构成重大违约。但按照英美法规定,CIF合同中的装运港并不是合同的要件,如果卖方单方面变更不会构成重大违约。但改变装运港,意味着航线也随之发生变化,运输过程中的风险也将会不同,而买方需要承担货物装上船后的风险,因此如果需要变更装运港时,应及时征得买方同意,并取得对方书面确认。

至于航线问题,一般解释为: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应该按“惯常航线”将货物运往目的港;如果没有所谓“惯常航线”,就应该选择一条商业上实际可行的路线。

(3)货运保险的问题

按照国际贸易惯例,CIF条件达成交易,卖方的基本义务之一是必须自付费用办理货物运输保险。但应投保何种险别,不同惯例所做的规定不一样。因此,为了保证买方的切身利益,双方在订立买卖合同时,对于保险问题通常都要做出较为明确、具体的规定。

第一,《2010通则》明确规定:“保险合同应与信誉良好的承保人或保险公司订立。”经双方协商,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保险人的名称,卖方在履约时就要按合同的规定办理,在指定的保险公司办理投保。如果买卖合同中没有具体规定保险人的名称,卖方也应遵守诚信原则,谨慎办事,选择合适的保险公司进行投保。

第二,按照国际贸易惯例,在CIF合同中保险金额应有一定的百分比加成。如果没有相反的规定,一般都加成10%(价款的110%),并以合同货币投保。以上只是国际惯例的解释,对当事人不具有强制约束力。实际业务中,为了明确责任,在与国外客户洽谈交易采用CIF术语时,一般都应在合同中就保险金额、险别和适用的保险条款等做出具体规定。

第三,若CIF合同中对保险的险别问题没有明确规定,按照《2010年通则》规定:该保险需至少符合《协会货物保险条款》条款C或类似条款的最低险别。当买方要求,且能够提供卖方所需的信息时,卖方应办理任何附加险别,但由买方承担费用。

第四,在按CIF条件成交时,一般情况下都是由卖方作为投保人按照买卖合同中规定的保险金额和险别向保险人办理投保手续,交纳保险费,因此,保单上注明的被保险人名称应为卖方,也就是说,此时保险利益的所有人是卖方。但卖方履行其交货义务后,办理结汇时,要将保险单背书转让给买方,其后,保险标的如果在运输途中遭遇保险人承保范围内的风险并导致货损时,由买方持保险单及所需的有关单证向保险人的理赔代理人提出索赔。

(4)租船订舱的责任

根据《2010通则》的解释,CIF合同的卖方必须自行承担费用,按照通常条件订立运输合同,以将合同规定的货物,经惯驶的航线,用通常类型可供运输合同货物之用的海轮,装运至指定目的港。因此,如果卖方不能及时租船或订舱,以至于不能按合同规定装船交货,即构成违约,从而需要承担被买方要求解除合同及/或损害赔偿的责任。而如果买方提出限制装运船舶的国籍、船型、船龄、船级及指定装载某船或某班轮公司的船只等要求,卖方均有权拒绝。但在我国对外贸易实践中,为了发展出口业务,考虑到某些国家的规定,如买方提出上述要求,在能够办到又不增加额外费用的情况下也可考虑接受。另外,CIF合同的卖方须给买方关于货物装船的通知,以便买方了解货运情况,及早做好到货前准备。

(5)CIF条件下的交货方式

CIF是一种典型的象征性交货方式。所谓象征性交货是指卖方只要按期在约定地点完成装运,并向买方提交合同规定的包括物权凭证在内的有关单证,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而无须保证到货。在象征性交货方式下,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只要卖方在装船后提交齐全和正确的单据,买方就必须付款,即使货物在途中发生灭失或损坏,买方也不得拒付货款,只能凭所取得的货运单据,向轮船公司或保险公司交涉索赔。相反,如果单据不符规定,即使卖方交付的是合同规定的货物,买方仍有权拒付货款。但CIF象征性交货方式并不意味着卖方可以减轻自己的交货责任,他必须交付合同规定的货物,也不影响买方对货物检验的权利。如果卖方提交的货物不符合要求,买方即使已经付款,仍然可以根据合同的规定向卖方提出索赔。

需要注意的是,卖方除了要备齐合同所规定的全套合格单据外,还要及时向买方办理交单。如果是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合同和信用证中即使不规定交单时间,按照国际商会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600号的解释,除非信用证中有相反规定,卖方应在提单日后21天内交单;否则,银行可拒收单据。

4.2.3 CFR术语

CFR的全称是Cost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即成本加运费(……目的港),习惯上称为运费在内价。按照《2010年通则》的解释,CFR术语是指卖方在船上交货或以取得已经这样交付的货物方式交货。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在货物交到船上时转移。卖方必须签订合同,并支付必要的成本和运费,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CFR术语也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

CFR与CIF不同之处仅在于:CFR合同的卖方不负责办理保险手续和支付保险费,不提供保险单据;有关海上运输的货物保险由买方自理。除此之外,CFR和CIF合同中买卖双方的义务划分基本上是相同的,CIF术语中关于租船订舱的责任和交货方式,同样适用于CFR术语。

按CFR术语订立合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装船通知的问题。因为在CFR术语中,卖方负责安排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而买方须自行办理货物运输保险,所以在货物装上船前,即风险转移至买方前,买方及时向保险公司办妥保险,是CFR合同中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如果不及时发装船通知,买方就无法及时办理保险手续,甚至可能漏保。国际商会在《INCOTERMS 2010》CFR A7中规定:卖方必须向买方发出所需通知,以便买方采取收取货物通常所需要的措施。为此,实际业务中买卖双方往往要在合同中做出明确规定并订立约束性条款:“如果卖方不及时发装船通知,致使买方未能投保,卖方要承担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在我国出口贸易中,按CFR术语签订的出口合同,我方会及时用电讯快速通信方法在装船后立即向买方发装船通知。

4.2.4 FCA术语

FCA的全称是Free Carrier(…named place),即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按照《2010年通则》的解释,FCA术语是指卖方在卖方所在地或其他指定地点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这里所说的承运人是指在运输合同中承担履行铁路、公路、海洋、航空、内河运输或多式运输的实际承运人(Actual Carrier)或承担取得上述运输履行的订约承运人(Contracting Carrier),如货运代理商(Freight Forwarder)。如果买方指示卖方将货物交付给某个人(如一个非实际承运人的货运代理人),当货物在该人照管之下时,卖方就被认为已经履行了交付货物的义务。如果买方指定了除承运人之外的其他人接收货物,卖方从将货物交付给该人起完成交货义务,风险也自此时起转移给买方。

FCA术语是在FOB术语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适用于包括多式联运在内的任何运输方式,特别适用于集装箱运输和多式联运。可见,FCA术语适用范围很广,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将会越来越大。

1.买卖双方基本义务的划分

根据《2010年通则》的解释,FCA合同买卖双方的主要义务如下。

(1)卖方的主要义务

● 必须在约定日期或期限内,在指定地点或指定地点的约定点(如有约定),将货物交付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并及时通知买方。

● 必须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所有的出口许可或其他官方授权,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 承担货物交给承运人监管完成交货之前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 必须提供符合买卖合同约定的货物和商业发票,以及合同可能要求的其他与合同相符的证据或是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记录或程序。

(2)买方的主要义务

● 必须自付费用签订自指定的交货地点起运货物的运输合同,并将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的名称及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卖方。

● 必须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所有进口许可或其他官方授权,办理货物进口和从他国过境运输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 承担货物交给指定承运人交货时起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 根据买卖合同的约定支付货款,受领货物。

无论采用哪种运输方式,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风险均以货交承运人或其他人为界,即卖方承担货交承运人监管完成交货之前的风险,买方承担货交承运人交货时起的风险。风险转移后,与运输、保险相关的责任和费用也相应转移。

2.采用FCA术语要注意的问题

(1)交货点和风险转移

从《2000年通则》中我们可知,每种贸易术语都有其特定的交货点。由于FCA可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因此它的交货点需按不同的运输方式和不同的指定交货地而定。《1990年通则》对FCA条件下卖方如何完成交货义务做了比较复杂的规定,但对装货和卸货的义务却没有明确规定,《2000年通则》对此做了修改,予以简化,使之便于理解和应用,这也是《2000年通则》有实质性变化的三个方面之一。《2000年通则》将FCA下卖方如何完成交货义务具体规定如下。

● 如果合同中所规定的指定交货地是卖方所在地,则当货物被装上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的收货运输工具上时,卖方即完成了交货义务。

● 如果指定交货地是非卖方所在地的其他地点,则当货物装载于卖方送货运输工具上(未卸下,not unloaded)且置于买方指定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处置时,卖方即完成交货义务。

由于指定交货地不同,卖方的交货义务和风险划分也不同,因此买卖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货物交付给承运人的确切地点,并明确应以何种方式交付给承运人,如特别规定货物是否应装入集装箱内。

《2010年通则》中则特别建议买卖双方尽可能清楚地写明指定交货地内的交付点。如果双方希望在卖方所在地交货,则应当将卖方所在地址明确为指定交货地。如果双方希望在其他地点交货,则必须确定不同的特定交货地点。

(2)买方安排运输

FCA合同的买方必须自负费用订立自指定地运输货物的合同,并将承运人名称及其有关情况及时地通知卖方,卖方并无订立运输合同的义务。但《2010年通则》又规定,如果买方要求或依商业实践,且买方未适时做出相反指示,卖方可以按照通常条件签订运输合同,由买方负担风险和费用。当然,卖方也可以拒绝订立运输合同,如若拒绝,则应立即通知买方,以便买方另做安排,否则,如果遗漏安排运输,将引起额外费用和风险。

(3)货物集合化的费用负担

按《2010年通则》规定,贸易术语的交货点不仅决定风险转移,而且买卖双方的费用划分也由交货点来确定。FCA卖方负担货物交货之前所发生的一切费用,而在其交货之后所发生的费用,则由买方负担。鉴于采用FCA术语时,货物大都做了集合化或成组化处理(如装上集装箱或装上托盘),因此,卖方应考虑将货物集合化所需的费用也计算在价格之内。

4.2.5 CPT术语

CPT的全称是Carriage Paid To(…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即运费付至(……指定地点)。按照《2010年通则》解释,CPT术语是指卖方将货物在双方约定地点(如果双方已经约定了地点)交给卖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卖方必须签订运输合同并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所需费用。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由于发生意外事件而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均由买方负担。本术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而这里所说的承运人与FCA术语中的承运人相同。如果为了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需要利用后续承运人,风险也自货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时转移。

1.买卖双方基本义务的划分

根据《2010年通则》的解释,CPT合同买卖双方的主要义务如下。

(1)卖方的主要义务

● 必须按照通常条件签订合同或取得运输合同,将货物自交货地内的约定交货点(如有的话)运送至指定目的地或该目的地的交付点(如有约定),并支付有关运费,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将合同规定的货物交给承运人,并及时通知买方。

● 必须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所有的出口许可或其他官方授权,办理货物出口和交货前从他国过境运输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 承担货物被交由承运人完成交货之前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 必须提供符合买卖合同约定的货物和商业发票,以及合同可能要求的其他与合同相符的证据或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记录或程序。

(2)买方的主要义务

● 支付除正常运费之外的有关货物在运输中所产生的额外费用。

● 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自行承担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核准文件,并办理货物进口以及经由他国过境运输的一切海关手续。

● 承担货物被交由承运人交货时起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 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单据、受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2.使用CPT术语要注意的问题

(1)风险转移和费用的划分

CPT的字面意思是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虽然卖方要负责订立从起运地到指定目的地的运输合同,并支付正常运费,但卖方承担的风险并没有延伸到指定的目的地。按《2010年通则》解释,货物自交货地点到目的地的运输途中的风险由买方承担,而不是卖方,当卖方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时风险就由卖方转移至买方。而且《2010年通则》中特别建议买卖双方尽可能确切地在合同中明确交货地点(风险在这里转移至买方),以及指定的目的地(卖方必须签订运输合同运到该目的地)。如果运输到约定目的地涉及多个承运人,且双方不能就交货点达成一致时,可以推定:当卖方在某个完全由其选择且买方不能控制的点将货物交付给第一个承运人时,风险转移至买方。如双方希望风险晚点转移的话(如在某海港或机场转移),则需要在买卖合同中订明。

由于卖方需承担将货物运至目的地具体地点的费用,因此应尽可能确切地在指定目的地明确该点,检验卖方取得完全符合该选择的运输合同。如果卖方按照运输合同在指定的目的地卸货发生了费用,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卖方无权向买方要求偿付。

(2)关于交货通知

在CPT合同中,卖方负责安排运输,而买方负责货物运输保险。为了避免两者脱节,造成货物装运(货交承运人接受监管)后失去对货物必要的保险保障,卖方在交付货物后应及时向买方发出交货通知,否则卖方要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4.2.6 CIP术语

CIP的全称是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即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按照《2010年通则》的解释,CIP术语是指卖方将货物在双方约定地点(如双方已经约定了地点)交给其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卖方必须签订运输合同并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的所需费用。卖方还必须为买方在运输途中货物的灭失或损坏风险签订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本术语适用于包括多式联运在内的各种运输方式。承运人也与前述相同。

在CIP贸易术语下,卖方的交货地点、风险划分界限都与CPT相同,差别在于采用CIP时,卖方增加了保险的责任和费用。因此,卖方应提交的单据中也比CPT条件下增加了保险单据。对于其他单据的要求,均与CPT相同。如果买卖双方事先没有在合同中规定险别和保险金额,卖方只需按最低责任的险别取得保险,最低保险金额为合同价款加10%,即CIP合同价款的110%,并以合同货币投保。如果买方需要更多保险保护的话,则需与卖方明确就此达成协议,或者自行做出额外的保险安排。保险责任的起讫期限必须与有关货物的运输相符合,并必须自买方需负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时(自货物在发运地被交付给承运人时)起开始生效,直至货物到达约定目的地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