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编进出口贸易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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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买卖合同中的包装条款

包装条款(Packing Clause)也称包装条件,主要包括包装材料、包装方式、包装费用和运输标志等内容。按照国际惯例和有关国家的法律规定,包装条款是买卖双方主要的交易条件之一。

对包装方式和包装材料的规定,一般是根据货物的性能、特点及采用的运输方式而定,通常使用的有纸箱装、木箱装、麻袋装、铁桶装等。有时还须注明每件货物的重量或数量。

【实例3-4】

纸箱装,每箱30双。

如有必要,还可注明内包装所采用的材料及每件内包装所包含的数量。

【实例3-5】

木箱装,每箱60纸盒,每盒1套。

包装费用一般都包括在货价之内,不另计价。但如买方提出特殊包装要求,卖方也可另计包装费用,一般由买方负担。

此外,按照国际惯例,运输标志通常由卖方决定,且可不订入合同,或者只订明“卖方标志”,由卖方设计后通知买方。但也可以由买方提供运输标志,一般要在合同中规定买方提供的时间,如超出此时间,卖方可自行决定。

包装条款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不能含糊不清,不要笼统订为“适合海运包装”(Seaworthy Packing)、“习惯包装”(Customary Packing)等,避免引起争议。案例3-4就说明了这一问题。

案例3-4

我国某公司与国外一家公司达成一笔交易。由我方公司出口一批水果罐头到对方国家。合同中包装条款规定“习惯包装”。我方公司按照每箱30听将水果罐头装入箱内,并按照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数量要求交付了货物。可是,对方认为应该每箱装入24听,并以卖方包装不符合同规定为由拒收货物。我方则坚持认为货物的包装符合合同规定,买方应接受货物。于是双方发生争议,引起诉讼。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包装条件是买卖合同中的一项主要交易条件。提供约定的或通用的货物包装,是卖方的主要义务之一。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5条(1)款的规定,“卖方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卖方交付的货物如未按合同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就构成违约,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例3-5

中国某公司向加拿大某商人出售一批价值128 万元人民币的货物。双方在合同包装条款中约定用塑料袋包装,且每件要同时使用英、法两种文字的贴头(粘纸),但卖方交货时却改用其他包装代替,且使用仅有英文的贴头。买方收货后,为了便于在当地销售该批商品,只好改换包装和贴头,买方收到货物后,随即向卖方提出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