练习题
1.填空题
(1)溢短装条款的内容主要有______、______和______。
(2)《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如卖方交货数量大于约定的数量,买方可以______,也可以______。
(3)国际贸易中常用的6类计量单位分别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国际贸易中通常使用的度量衡制度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在国际贸易中,计算货物包装重量的方法通常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选择题
(1)出口羊毛、生丝、棉纱等经济价值较大而水分含量极不稳定的货物时,计算重量的方法通常采用( )。
A. 毛重
B. 净重
C. 公量
D. 理论重量
E. 以毛作净
(2)国外来证规定,交货数量为10000公吨散装货,未表明可否溢短装,不准分批装运,根据《UCP600》规定,卖方发货的( )。
A. 数量和总金额均可增减10%
B. 数量和总金额均可增减5%
C. 数量可增减5%,总金额不得超过合同金额
(3)对于货物溢短装部分的作价办法,合同中如没有明确的规定,按惯例的做法是( )。
A. 按合同价格作价
B. 按装船时的国际市场价格作价
C. 按到货时的国际市场价格作价
D. 按买方国家的市场价格作价
(4)某公司出口电扇1000台,纸箱装,合同和信用证都规定不准分批装运。装船时有40 台包装破裂,风罩变形,不能出口。而根据《UCP600》规定,只要货款不超过信用证总金额,交货数量允许有5%的增减。那么,实际上,发货人( )。
A.可以装运960台
B.可以装运950台
C.只可以装运1000台
(5)合同中的数量条款为“1000m/t with 5% more or less at seller’s option.”,则卖方交货数量可以是( )。
A.950m/t
B.1000m/t
C.1050m/t
D.1500m/t
E.950m/t到1050m/t之间任意数量
(6)买卖合同中规定溢短装条款,是允许卖方( )。
A. 在交货质量上有一定幅度的差异
B. 在交货数量上有一定幅度的差异
C. 在包装规格上有一定幅度的差异
(7)如果合同中未明确规定用何种方法计算重量和价格,按惯例应以( )计算。
A. 毛重
B. 净重
C. 公量
D. 理论重量(8)按《UCP600》规定,在交货数量前加“约”字,应解释为伸缩幅度是( )。
A.2.5%
B.5%
C.10%
(9)我方向国外出口某种货物80公吨,每公吨290美元,合同规定数量可增减10%。国外开来信用证金额为23200美元,数量约80公吨。卖方交货时,市场价格呈下跌趋势,我方应交货( )。
A.72公吨
B.80公吨
C.88公吨
(10)在国际贸易中,若卖方交货数量多于合同规定的数量,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买方可以( )。
A. 只接受合同规定的数量,而拒绝超出的部分
B. 接受合同规定的数量,以及超出合同规定数量的一部分
C. 拒收全部货物
D. 接受全部货物
E. 只能接受全部货物
3.判断题
(1)溢短装条款是指在装运数量上可增减一定幅度,该幅度既可由卖方决定,也可由买方或承运人决定,应视合同中的具体规定而定。( )
(2)按重量计算的包装货物,如买卖合同未明确规定是按毛重或按净重计算,按惯例应按毛重计算。( )
(3)在任何情况下,卖方所交货物的数量都必须与合同规定的数量相符,否则买方有权拒收货物并提出索赔。( )
(4)卖方为了在交货时有一定的灵活性,签订合同时最好在数量前加一个“约”字。( )
(5)合同中数量条款为“100M/T with 10% more or less at seller’s option”,则如果卖方交货数量为99M/T~101M/T的任意数量,都不违反合同。( )
(6)以毛作净的计量标准是净重。( )
(7)为了防止在市价波动时,享有溢短装权利的一方故意多装或少装货物,可以在合同中规定按装船时的市价计算溢短装部分的价格。( )
4.问答题
(1)在国际贸易中,常用的度量衡制度有哪几种?
(2)合同中规定数量机动幅度应注意哪些问题?
(3)试述国际贸易中重量的几种规定方法。
(4)如卖方按每箱150美元的价格售出某货物1000箱,合同规定“数量允许有5%上下,由卖方决定”。试问:这是什么条款?最多可装多少箱?最少应装多少箱?如实际装运1040箱,买方应付货款多少?
5.案例分析题
(1)合同中规定“About 500m/t”或“500m/t 5% more or less at seller s option”条款,’对买卖双方有无区别?为什么?在后一种规定情况下,卖方最多可交多少公吨?最少可交多少公吨?如何计价?
(2)我国某出口公司与日本一商人按每公吨500美元CIF东京成交某农产品200公吨,合同规定:每袋包装25公斤,双线新麻袋包装,信用证付款方式。该公司凭证装运出口并办妥了结汇手续。事后对方来电称该公司所交货物扣除皮重后实际到货不足200公吨,要求按净重计算价格,退回因短量多收的货款。我公司则以合同未规定按净重计价为由拒绝退款。我公司的做法是否可行?为什么?
(3)某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出口一批驴肉到日本。合同规定,该批货物共25吨,装1500箱,每箱净重16.6千克。如按规定装货,则总重量应为24.9吨,余下100千克可以不再补交。当货物运抵日本港口后,日本海关人员在抽查该批货物时,发现每箱净重不是16.6千克而是20千克,即每箱多装了3.4千克。因此该批货物实际装了30吨。但在所有单据上都注明了24.9吨。议付货款时也按24.9吨计算。此外,由于货物单据上的净重与实际重量不符,日本海关还认为我方少报重量有帮助客户逃税的嫌疑,向我方提出异议。经我方解释,才未予深究,但多装的5.1吨驴肉,不再退还,也不补付货款。请对本案加以评述。
6.操作题
试用所学习的溢短装条款的规定方法,规定某一农产品购货合同中的数量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