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小企业会计准则概述
1.1 小企业概述
小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加强小企业管理、促进小企业发展是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基础,是关系民生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战略任务。我国先后于2003年出台《中小企业促进法》、2005年出台《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特别是2009年9月,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提出了进一步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综合性政策措施。
根据2011年7月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标准为:
(1)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2)工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3)建筑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6000万元以下,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4)批发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2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5)零售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5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6)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7)仓储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1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8)邮政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9)住宿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1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0)餐饮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1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1)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1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2)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1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3)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4)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100人以下,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80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6)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100人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二条规定,《小企业会计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上述规定的小型企业标准的企业。
下列三类小企业除外:
(1)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小企业。
(2)金融机构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质的小企业。
(3)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