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务一 理解税务会计基础知识
【情景模拟】
小王已经学习过“基础会计”和“财务会计”课程的有关内容,他发现学校还开设了“税务会计”课程。
【提出问题】
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有什么关系?
【任务目标】
掌握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联系与区别,理解税务会计基本前提和原则。
【知识简介】
税务会计是以国家现行税收法规为准绳,运用会计学的理论和方法,连续、系统、全面地对税款的形成、计算和缴纳等涉税活动进行核算和监督的一门专业的现代企业会计。税务会计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关于税收及其账务处理的方法体系。税务会计是适应纳税人经营管理的需要,从财务会计、管理会计中分离出来,并将税收法规和会计核算融为一体的一门专业会计。税务会计进行应纳税款的计算、缴纳及退补税款的核算,离不开财务会计的方法体系;税务会计为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纳税控制,需要借助于管理会计的方法体系。因此,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管理会计共同构成现代企业会计的三大分支。税务会计具有法律性、纳税主体的广泛性、专业性和两重性的特点。
税务会计的目标是:依法纳税,认真履行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正确纳税,协调好税法与会计核算的关系;科学纳税,保证企业税收负担的优化。
知识点一: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关系
一、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联系
税务会计作为一项实质性工作并不是独立存在的,而是企业会计的一个特殊领域,是以财务会计为基础的。税务会计不单独设置账簿体系和报表体系,税务会计资料大多来源于财务会计,它对财务会计核算中与现行税法不相符的会计事项,要按照税务会计方法计算、调整,并做调整分录,再融于财务会计账簿或财务会计报告之中。
二、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区别
税务会计属于财务会计的分支,但有别于财务会计。
(1)提供的信息不同。财务会计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以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税务会计在企业纳税申报的过程中,向利害关系人提供税务活动的信息。
(2)核算范围不同。财务会计要反映企业以货币计量的全部经济活动,包括资金运动的全过程;而税务会计仅对企业的涉税活动进行反映,核算和监督与涉税活动有关的经济事项,即与计税有关的资金运动。
(3)核算法律依据不同。财务会计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及指南,要求会计信息的客观与公允。税务会计的依据是各种税收法律法规,要求各项税款及时、足额地上缴国家。
(4)核算原则不同。财务会计遵循的是会计基本准则和一般会计原则。税务会计依据的主要是税法。二者的主要差异体现在收益确认的时间、费用扣减标准、资产与负债的基础等方面。
【边讲边练】下列( )说法是正确的。
A.税务会计就是税收会计
B.税务会计是从税收会计中独立出来的
C.税务会计是从财务会计中独立出来的
D.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管理会计并存
知识点二:税务会计的基本前提和原则
一、税务会计的基本前提
纳税人的涉税业务错综复杂,使会计核算存在种种不确定性,要进行正确的判断和估计,必须要明确税务会计的基本前提。由于税务会计是以财务会计为基础的,因此,财务会计中的基本前提有些也适用于税务会计,如会计分期、货币计量等。但由于税务会计有自己的特点,其基本前提也应有其特殊性。
(一)纳税主体
纳税主体就是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正确界定纳税主体,就是要求每个纳税主体应与其他纳税主体分开,保持单独的会计记录并报告其经营状况。国家规定各税种的不同纳税人,有利于体现税收政策中合理负担和区别对待的原则,协调国民经济各部门、各地区、各层次的关系。
纳税主体与财务会计中的“会计主体”有一定区别。会计主体是财务会计为之服务的特定单位或组织,会计处理的数据和提供的财务信息,被严格限制在一个特定的、独立的或相对独立的经营单位之内,典型的会计主体是企业。纳税主体必须是能够独立承担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在一般情况下,会计主体应是纳税主体。但在特殊或特定情况下,会计主体不一定就是纳税主体,纳税主体也不一定就是会计主体。例如,如果控股公司是由母、子公司企业法人组成的,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将它视为一个经济意义上的会计主体;而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母、子公司分别是独立的纳税主体,此时税务会计主体与财务会计主体是不同的。
(二)持续经营
持续经营的前提意味着该企业个体将继续存在足够长的时间以实现其现在的承诺。预期所得税在将来被继续课征是所得税款递延及暂时性差异能够存在,并且能够使用纳税影响会计法进行所得税跨期摊配的理由所在。
(三)货币时间价值
随着时间的推移,投入周转使用的资金价值将会发生增值,这种增值的能力或数额就是货币的时间价值。这一基本前提已经成为税收立法、税收征管的基点,因此,各个税种都明确规定了纳税义务的确认原则、纳税期限、缴库期限等。由此,递延确认收入或加速确认费用可以产生巨大的资金优势,它深刻地揭示了纳税人可以达到最迟纳税的目的。
(四)纳税年度
纳税年度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选定的缴纳税款的起止时间。我国的纳税年度是指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如果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改组、合并、破产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限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限为一个纳税年度。纳税人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纳税会计期间不等同于纳税期限,如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纳税期限一般是1个月,而企业所得税实行的是按月或按季预交,年度汇算清缴。纳税人可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选择、确定,但必须符合税法规定的采用和改变纳税年度的办法,并且遵循税法中所做出的关于对不同企业组织形式、企业类型的各种限制性规定。
二、税务会计的原则
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密切相关,财务会计中的核算原则,大部分都适用于税务会计。但又因税务会计与税法的特定联系,税收理论和立法中的实际支付能力原则、公平税负原则、程序优先于实体原则等,也会非常明显地影响税务会计。
结合财务会计原则与税收原则和税务会计自身的特点,税务会计有以下几项原则。
(一)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结合的原则
权责发生制以权利和义务的发生来确定收入和费用的实际归属,能够合理、有效地确定不同会计期间的收益和企业的经营成果,体现了公允性和合理性。因此,企业会计核算中,坚持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相比之下,按收付实现制来确定收入和费用的实际归属,则有失公允与合理。因此,收付实现制只适用于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等非营利组织会计核算。
收付实现制具有如下特点:运用简单,易于审核;使收入与费用的实现具有确定性;在纳税人最有支付能力时上缴税款,税收征管操作性强等。因此,在税收历史上,最初采用的是收付实现制。但后来,由于财务会计广泛采用权责发生制,加之账簿记录转换的不方便,税务会计也采用了权责发生制。但是,税务会计的权责发生制具有以下特点:
(1)必须考虑支付能力原则,使得纳税人在最有能力支付时支付税款。
(2)确定性的需要,使得收入和费用的实际实现具有确定性。
(3)保护政府财政税收收入。
在收入的确认上,权责发生制的税务会计在一定程度上被支付能力原则所覆盖,包含着一定的收付实现制的方法。例如,在流转税法规中,都将“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作为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但在确定转让不动产的营业税纳税义务时间时规定为“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尽管纳税人收取的预收款在会计上要记为“预收账款”和“递延收益”。
在费用的扣除上,权责发生制的税务会计也适度引用了收付实现制的方法,如在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前准予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用等项目金额时,不是完全基于其应付数,而是在特定情况下根据其实际支付的金额作为税前调整的基础。
税务会计采用收付实现制时,确定计税收入或计税成本的并不一定是现金形式,而是只要能以现金计价即可,如纳税人在以物易物进行非货币性交易时,收到对方一项实物资产,便应按该实物资产的公允价值来确认和计量换出资产所实现的收入。
另外,财务会计采用稳健原则列入的某些估计、预计费用,在税务会计中是不能够被接受的,因为税务会计强调“该经济行为已经发生”的限制条件,从而起到保护政府税收收入的目的。
综上所述,税务会计在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同时,适度引用收付实现制,以达到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目的。
(二)配比原则
税务会计在总体上遵循纳税人取得的收入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配比的原则,尤其是应用于所得税会计,在确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和金额时,应遵循配比原则,即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当在其应配比的当期申报扣除,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税务会计运用配比原则的特点体现在:
(1)税务会计坚持应纳税所得额是纳税人的应税收入与这些收入所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相抵减后的结果,因而提取存货跌价准备等不允许税前扣除,需做相应的纳税调整。
税务会计中的配比原则还要遵循“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这一原则。首先区别不同项目的税收待遇并进行分项或分类配比;其次,将赞助支出、担保支出等视为与应税收入不相关,因而不得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2)税务会计由于适度地采用了收付实现制,不完全是以会计上的收入与成本费用进行比较计算,因而,应纳税所得额往往不等于会计利润。
(3)在纳税处理上,纳税人不得因会计政策变更而调整以前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也不得因此调整以前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
(三)划分营业收益和资本收益原则
营业收益和资本收益具有不同的来源,负担着不同的纳税责任,在税务会计中应严格划分。营业收益是指企业通过其经常性的主要经营活动而获得的收入,通常表现为现金流入或其他资产的增加或负债的减少,其内容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两个部分,其税额的课征标准一般按正常税率计征。
资本收益是指在出售税法规定的资本资产时所得的收益,如投资收益、出售或交换有价证券的收益等。资本收益的课税标准具有许多不同于营业收益的特殊规定。因此,为了正确计算所得税,就应该有划分两种收益的原则和标准。
(四)税款支付能力原则
税款支付能力与纳税能力有所不同。纳税能力是指纳税人应以合理的标准确定计税基数,有同等计税基数的纳税人应负担同一税种的同等税款。因此,纳税能力体现的是合理负税原则。税款支付能力与企业的其他费用支出有所不同。税款支付全部是现金流出,因此,在考虑纳税能力的同时,更应考虑税款的支付能力。税务会计在确认、计量和记录其收入、收益、成本、费用时,应选择保证支付能力的会计方法。
【边讲边练】税务会计的原则有( )。
A.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结合的原则
B.配比原则
C.划分营业收益和资本收益原则
D.税款支付能力原则
对情景模拟问题的回答
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税务会计的理论形成借助于财务会计的理论。税法对税务会计在收益计量、成本费用的计算、折旧分摊、会计期间等方面的约束都是依据财务会计的概念和方法提出来的。税务会计的实务处理很大程度借助于财务会计的核算方法体系来完成。
税务会计属于财务会计的分支,但有别于财务会计。主要表现在:两者提供的信息不同;两者核算范围不同;两者核算法律依据不同;两者核算原则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