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往低处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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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讲 “分红”与“年终奖”税负 比较及优化方案设计

股东的投入和员工的劳动总要得到回报。公司回报在职自然人股东,既可以采取税后“分红”的方式,又可以选择发放“年终奖”的方式。所谓“分红”,就是公司给股东分配税后利润,并按照2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无任何扣除)。而公司给员工发放的“年终奖”,则视同工资薪金,按照累进的个人所得税税率(3%~45%)与工资薪金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在合理的范围内准予税前扣除。

对于这两种回报方式,肯定存在税负的高低问题。为此,我们引入“联合税负”的概念:即企业所得税和公司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合计的总税额;将联合税负与个人税后所得的比率定义为“联合税负率”。同时我们讨论在各种可能的情况下“分红”和“年终奖”各自的联合税负及其联合税负率,分析比较两者的节税效果,帮助公司判断怎么回报在职自然人股东更能节税。

一、“分红”的联合税负及联合税负率的分析

公司如果用“分红”的方式奖励在职自然人股东,就要对这笔“分红”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又因这笔“分红”是在企业所得税税后列支的,这20%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就属于税后税,造成了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重复纳税(见图1-4-1)。为了方便讨论,我们首先假定:“分红”是指公司将税后利润分配给股东,我们所讨论的都是现金的分配;“分红账面数”是指没有扣除个人所得税的“分红”,“分红净额”是指扣除个人所得税后的“分红”余额;“税前分红数”是指根据扣除企业所得税税后的分红账面数倒算出的企业所得税税前的金额。

图1-4-1 “分红”涉税流程图

1.“分红”案例讨论

我们首先用具体的数字来探讨一下如果公司通过“分红”的方式奖励自然人股东,究竟要承担多大的联合税负,以及联合税负率到底又有多高。

老李为某公司的在职自然人股东,该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老李从公司取得“分红”,扣除个人所得税后,实际拿到手的分红净额为12万元,按20%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倒算,实际上公司分给老李的分红账面数为15万元[12÷(1-20%)=15],差额为扣除的个人所得税税款3万元(15×20%=3),由公司代扣代缴。

因为“分红”的现金都是公司在企业所得税税后列支的,按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进行倒推,这15万元的分红账面数的税前分红数为20万元[15÷(1-25%)=20]。由此可得,老李取得的12万元分红净额,公司要承担5万元(20-15=5)的企业所得税。

根据上述计算,以“分红”方式奖励老李12万元,公司需要承担的联合税负为8万元(个人所得税3万元+企业所得税5万元),公司的联合税负率为2/3(8÷12)。因此,为让老李拿到分红净额12万元,公司实际上要支付现金20万元,其中8万元为上交的税款。

2.“分红”联合税负的通用公式

由于企业所得税主要有25%和20%两档税率,自然人股东的“分红”数额又高低不同,逐个计算公司因给自然人股东“分红”而承担的联合税负比较麻烦,因此我们推导并验证了“分红”联合税负及联合税负率的通用公式。

相关变量用字母表示如下:公司奖励在职自然人股东,使其税后拿到分红净额为Y元;该涉税流程中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和企业所得税税率分别用r和R表示,个人所得税税额和企业所得税税额分别用F(r)和F(R)表示,联合税负用F(Y)表示。

根据“分红”的涉税流程图(见图1-4-1),“分红”的联合税负率公式构建过程如下:由确定的分红净额倒推出分红账面数,再由分红账面数倒推出税前分红数。最后根据税前分红数与分红账面数分别计算出相应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1)计算相关个人所得税。

公司给一位在职自然人股东支付Y元的分红净额,依据的个人所得税税率r,倒算出公司回报该自然人股东的分红账面数为:

分红账面数=分红净额÷(1-r) (1)

这其中包括了公司必须按税率r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分红账面数×r

代入公式(1)中可得个人所得税的公式为:

(2)计算相关企业所得税。

根据股东拿到的税后所得分红净额Y元,可以倒推出分红账面数,依据分红账面数再倒推出税前分红数,这个税前分红数就是公司为分红净额Y元所承担的总成本(联合税负+人力成本),计算公式为:

税前分红数(总成本)=分红账面数÷(1-企业所得税税率) (3)

这其中包括了公司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税前分红数×企业所得税税率

代入公式(3)中可得企业所得税用公式为:

(3)计算相关联合税负及联合税负率。

综上所述,公司为了让股东能够拿到分红净额Y元,要承担的联合税负为:

联合税负=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

结合公式(2)和(4),联合税负用公式可表示为:

由此推出公司的联合税负率为:

联合税负率=联合税负÷分红净额

结合公式(5),联合税负率公式可表示为:

从公式(6)中可以看出,联合税负率只与“分红”的个人所得税率r和企业所得税率R有关,如二者分别为20%和25%,则联合税负率为2/3,与上述案例结果一致。

二、“年终奖”的联合税负及联合税负率的分析

“年终奖”与“分红”的不同之处在于以下两点。

一是“年终奖”的发放数额有限制,如果不超标,公司可将“年终奖”视同工资薪金对待,依据税法的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是所适用的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是累进制的,从3%到45%,各档税率所带来的纳税成本存在差异。

为了方便讨论,首先假定:“年终奖”是指公司在年末一次性给员工的奖金,我们所讨论的奖金为现金;“年终奖账面数”是指没有扣除个人所得税的“年终奖”;“年终奖净额”是指扣除了个人所得税的“年终奖”(见图1-4-2)。

图1-4-2 “年终奖”的涉税流程图

1.“年终奖”案例讨论

老张是某公司的在职自然人股东,该公司的平均工资为3000元,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2011年12月份老张拿到扣完个人所得税后的年终奖净额17435元,他当月的账面工资额为3000元。

根据“年终奖净额”17435元,可估算出公司给老张的“年终奖账面数”,对照个人所得税税率表(1500<年终奖账面数-(工资起征点-工资扣除基数)]÷12≤4500),判断老张当月适用10%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因此,通过“年终奖净额”倒算(17435=年终奖账面数-{[年终奖账面数-(3500-3000)]×10%-105}),得到老张拿到的“年终奖账面数”为19200元,其中1765元(19200-17435=1765)是公司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可得联合税负率约为0.10(1765÷17435≈0.10)。

通过上述计算可以肯定,公司给老张发放的“年终奖净额”(在个人所得税税率适用10%、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超标4200元的前提条件下),比给他相同数额的“分红净额”划算,因为在这个条件下,“年终奖”的联合税负率小于“分红”的联合税负率2/3(将个人所得税税率20%、企业所得税税率25%带入公式6)得到)。

如果公司给老张发放的“年终奖账面数”不是19200元,而是192000元,那么加上他当月的工资,其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就会大大提高;如果公司发放给老张的“年终奖账面数”的超标部分不是4200元,而是42000元,甚至是420000元,那么在企业所得税税后列支的部分就会大幅增加,公司“年终奖”的联合税负率就不一定比“分红”的联合税负率低了。

2.“年终奖”联合税负的通用公式

我们现在对照3%~45%的个人所得税税率,结合20%和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讨论在每一档税率水平下,公司因发放“年终奖”给在职自然人股东,使其所要承担的联合税负及联合税负率。

假设“年终奖”通用公式中所需用到的相关变量用字母表示如下:“年终奖净额”和“年终奖账面数”分别用X和X'表示;用W表示自然人股东当月的“账面工资额”;联合税负用F(X)表示;用t来表示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的“年终奖”比例。n、mn1、mn2、r、kn表示的含义如表1-4-1所示。同时将工资的起征点与工资扣除基数相减后的余额定义为“工资扣除数”,在计算年终奖的计税基础时,将与工资的起征点相减的数值S定义为“工资扣除基数”,表示为:

表1-4-1 税率表(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注:资料来源为国家税务总局官网

根据“年终奖”的涉税流程图(见图1-4-2),“年终奖”的联合税负率公式构建过程如下:根据事先确定的“年终奖净额”估计所适用的个税率,倒推出“年终奖账面数”,并计算相应的个人所得税和超标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1)计算相应个人所得税。

第一步,确定表1-4-1中所对应的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年终奖账面数-(起征点-工资扣除基数)]÷12(8)

第二步,确定用“分红净额”表示的个人所得税公式。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中的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确定后,个人所得税的计税基数、其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税率、速算扣除数就自然确定了。例如,自然人股东“年终奖”的全月应纳税所得额为24000元,计税基数则为288000元(全月应纳税所得额×12),按照现行税率,24000元介于9000元至35000元之间,那么,该自然人股东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就是25%,速算扣除数为1005元,通过计算该自然人股东的个人所得税为70995元,计算公式如下:

个人所得税=计税基础×个人所得税率-速算扣除数 (9)

计税基础=全月应纳税所得额×12 (10)

结合公式(8)、(9)和(10),个人所得税可用公式表示为:

F(r)=[X-(3500-S)]×r-kn (11)

自然人股东税后得到的“年终奖净额”与“年终奖账面数”的关系可以表示为:

年终奖净额=年终奖账面数-个人所得税

用“年终奖净额”表示的“年终奖账面数”的公式可表示为:

将公式(12)带入公式(11)中,可得用“年终奖净额”表示的个人所得税的公式为:

此公式也是“年终奖”的联合税负。

由此推出,企业联合税负率公式为:

三、“分红”和“年终奖”的联合税负及联合税负率的比较

将25%和20%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和各档个人所得税税率分别带入公式(6)和(14),可得到表1-4-2: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和20%时,“分红”的联合税负率分别为2/3和9/16;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且个税税率不大于25%时,年终奖的联合税负率小于2/3;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且个税税率不大于20%时,年终奖的联合税负率小于9/16。

表1-4-2 联合税负率综合对比

比较上表中的各个联合税负率的分布情况,只有在个人所得税税率在45%以上时,采用分红的方式发钱税负率才更低。

如果公司单独用“年终奖”来回报自然人股东,所发放的年终奖账面数使得自然人股东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落入45%的区间时,则公司的回报方式存在纳税优化的空间。

四、基于“分红”与“年终奖”的激励方案优化

1.讨论个案的优化

老刘是某公司的自然人股东,该公司的平均工资为80000元,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2011年12月份老刘在公司的账面工资额为120000元,12月份公司准备奖励他1000000元(扣除个人所得税后),公司尚未确定采用“分红”还是年终奖”的方式发放。

如果公司单独发放“年终奖”奖励老刘,那么用估计的“年终奖账面数”比照个人所得税税率表,适用45%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已经落在了需要优化的区间中。那么这笔钱公司单独采用“年终奖”的方式给老刘不是最优,从减轻公司的联合税负考虑,可以采取“年终奖”与“分红”相结合的方式发放。

首先调整“年终奖净额”所对应的“年终奖账面数”,把适用的45%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正好降到35%,即将因“年终奖”而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计税基数(“年终奖账面数”与“工资扣除数”的差额)除以12个月,分摊到每月后,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中的“全月应纳税额”正好是80000元(彻底用足35%的税率)。

因为老刘的当月工资大于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工资扣除基数为3500元,工资扣除数为0),依据“年终奖净额”的计算公式(12),这1000000元的奖励净额通过“年终奖”发放税后奖金629505元,即老刘拿到手的“年终奖净额”调整为629505元。剩下的钱公司则应按照“分红”方式发放,金额为219505元。

将相关的数据代入“年终奖”的联合税负公式(13)中,即可得到公司以年终奖”回报老刘所承担的联合税负为:

公司以“分红”回报老刘,所承担的联合税负为:

F(Y)=Y×2/3=219505×2/3=146337元

因此该优化方案总联合税负为:

F(X)+F(Y)=476837元

优化方案的联合税负率为:

[F(X)+F(Y)]/1000000=47.68%

单独发放“年终奖”用公式(14)计算,可以计算出单独发放“年终奖”的联合税负率为:

比较得出,单独发放“年终奖”(联合税负率为81.82%),或者单独“分红”(联合税负率为2/3),都没有把两种方式结合发放划算(联合税负率为47.68%)。

公司单独以“年终奖”奖励老刘,联合税负为818200元(81.82%×1000000=81820000,即“年终奖”的联合税负率×股东的税后所得)。

公司单独以“分红”奖励老刘,公司的联合税负为666667元((2/3)×1000000=666667,即“分红”的联合税负率×股东的税后所得)。

在保证老刘拿到手的税后所得固定为1000000元的前提下,优化方案较单独发“年终奖”节税341368元(818200-476832=341368),较单独“分红”节税189835元(666667-476832=189835)。

2.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和20%时的纳税方案优化

第一步,将全部奖励额都假设用“年终奖”发放,并参照表1-4-1,确保不存在无效激励区间。以下是用例子来说明什么是激励无效的区间。

某公司准备用“年终奖”回报两个在职自然人股东老吴和老徐,两人当月工资都超过起征点3500元(两人的工资扣除数为0)。公司打算给老吴“年终奖账面数”为54000元,给老徐“年终奖账面数”为60000元。通过计算得到,个人所得税税率表里所对应的“全月应纳税额”项目,老吴为4500元(“年终奖账面数”与工资扣除数的差额÷12个月),老徐为5000元。因此,老吴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为10%,老徐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计算得到老吴的个人所得税为:54000×10%-105=5295元;

老吴的“年终奖净额”为:54000-5295=48705元;

计算得到老徐的个人所得税为:60000×20%-555=11445元;

老徐的“年终奖净额”为:60000-11445=48555元。

可以很清楚地看到,老吴的“年终奖账面数”比老徐的“年终奖账面数”少了6000元,但是扣完个人所得税后,老吴拿到手的“年终奖净额”比老徐的多了150元。因此老徐的“年终奖账面数”处在了激励无效区间。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在激励机制中没有考虑税收的因素,60000元使得老徐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上了一档,即由10%上升到20%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所以注意税率的临界点尤为重要。

临界位置在每相邻两档个人所得税税率之间都会存在。在考虑“年终奖”的数额时,并非越高越好,要考虑纳税所得及税率的级次变化,否则在发放的“年终奖”略高于临界值时,增加的“年终奖”尚不足以弥补增加的个人所得税税负。通过计算,可以测算出各档个人所得税税率下“年终奖”激励无效的区间。

假设月薪已超过2000元,“年终奖”账面数为X',第一个临界点处为:

1500×12-1500×12×3%=X-[(X'-0)×10%-105]

即5%和10%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所需要自然人股东承担的个人所得税是相同的情况,可以推算出:

X'=19283.3元

其他临界点的情况以此类推。因此可归纳得出,当“年终奖”处于税率变化的临界点时,应选择低于临界点的标准,具体见表1-4-3。一般公司的“年终奖”发放都根据考核确定,不能随意改变应该奖励的数额,所以应将“年终奖账面数”调低的部分以“分红”的形式发放。

表1-4-3 临界点问题具体处理情况

第二步,试算。如果个人所得税税率不在需要筹划的两个区间中,那么方案已为最优,不需要进一步筹划;否则,进入第三步。

第三步,拆分奖励额。即如果落入了激励无效区间,那么应按照调整后的应发“年终奖账面数”发奖金,剩下的金额通过“分红”的方式发放。

五、结论及建议

1.结论

(1)在企业发放的奖金未落入无效激励区间时。

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和20%的两种情况下,年终奖的联合税负率只有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45%时,才劣于“分红”,所以只要企业所要发的奖金账面数额不超过960000元,都是采用发奖金比较好;如果超过了960000元,则可以发960000元奖金,余额以分红的形式发放。

(2)在企业发放的奖金落入了无效激励区间时。

企业应该采用调整后的账面发放数额发奖金,余额以分红的形式发放。

2.建议

(1)建议企业应先确定要拿出多少钱来给员工发奖金,防止税前金额盲目选取,使得账面数正好落入临界范围,造成账面数高而税后所得反而低的无效激励现象。

(2)分配奖励额时,除了金额超过960000元的情况下,在不落入无效激励区间的情况下,应采用发奖金的形式。

(3)如果公司所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不是20%和25%,“年终奖”和“分红”的发放额度受限,那么公司在“选用”上述优化方案时,应修改标准值,以求联合税负相对最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