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浅出学税务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第一章
学税务有什么用

——解读一些税务事件

税收其实就是收税。通俗地说,就是收钱——国家向纳税人收钱。从征收对象的角度讲,税务是纳税人涉及纳税的事务,也就是我们纳税人在纳税方面的所有事务;从另一个角度讲,税务也可以理解为我们纳税人的纳税义务。

国家收税的依据是纳税人的收入,所以我们就从收入讲起。

我们每个家庭都有收入。收入多,生活就过得舒服一些;收入少,日子就过得紧张一些。所以每个家庭为了过上幸福生活,都在想方设法地增加收入,或通过劳动——比如上班和种田,或通过智慧——比如搞个小发明,来取得或增加收入。当然也有一些人的收入来路不明,也有一些人的收入不择手段,但这些人肯定会每天提心吊胆,其实日子过得并不幸福。

我们的单位类似家庭,单位为了发展,也会竭尽全力增加收入。但无论是家庭还是单位,我们都主张取得合法收入。因为不合法,就会与国家的利益发生冲撞,就会影响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

国家其实是一个大家庭。国家为了让这个大家庭过上好日子,在世界上不受气——稍微了解历史的人都应知道我们在过去因为落后受了“洋人”多少气,也要增加收入。目前我们国家的收入主要是通过税收取得,也就是通过向单位和个人收税取得。这里就产生了一个矛盾:国家的收入与单位和个人的收入是一块蛋糕,一方多吃一点,就会影响另一方的利益。纳税的主动权又在单位和个人那一方,而单位和个人的纳税意识又有待提高,因此偷税、逃税现象屡禁不止。所以,国家为了防止税款的流失,就制定了如网的税收征管制度,来保证国家收入的取得和增加。

我们的观点是:我国的税收要走均衡之路。国家不多收——当然也不能少收,纳税人不少交——当然也不能多交,双方互为依托,均衡发展。要达到这个境界,一是要靠国家降低税率——如果都不逃税,国家的税率自然降低;二是要靠纳税人熟悉税收法规,合法纳税,合法减轻税负。这也正是本书想努力解决的问题。

好!现在我们开始讲“学税务有什么用”,这些也是学习税务知识的理由。

爱心提示

我国的税收要走均衡之路,国家不多收,纳税人不少缴。

第一节 学税务能帮助我们看到无形的生活环境

一、我们生活在税务里

我们生活在哪里?在城镇里,在乡村里,在温暖的家里,在社会主义大家庭里。这些答案都是有形的,其实我们的生活环境还有一些是无形的,税务就是其中之一。我们可以用多如牛毛的例子来论证。

领工资的人都应知道,每月领工资时,超过现行的扣除标准3500元,就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承包承租一些项目获得收入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外出打工获得劳务报酬要纳税;出租房屋要按收入的12%缴纳房产税;拿到稿费要纳税;就是买东西偶然中奖,也要按20%的税率按“偶然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的收入要纳税,个人的支出其实也包含着税款。我们去消费,到饭店吃饭,饭费之中有5%是营业税;我们去购物,到商场买衣服,那价格之中包含17%的增值税;我们买汽车、挖掘机的价款中包含税款;我们买房子的价款中也包含税款……即使我们把一些应纳税的收入捐赠出去,超过国家税法规定标准的部分,也要纳税。

需要强调的是,我们国家的税负,大都是由最终消费者承担的。也就是说,谁消费了这项服务或最终消费了这件产品,谁就承担这个产品的全部税款。所以我们都是消费者,都是纳税人,因而我们都生活在税务里。

二、单位“生活”在税务里

对于一个纳税单位就更不用说,卖产品要缴纳增值税,提供服务要缴纳营业税,进出口要缴纳关税,开发资源要缴纳资源税,盖房子出售要缴纳土地增值税,生产烟、酒、化妆品、烟花、爆竹的单位还要另外缴纳消费税……,最终收入减去支出有了利润,还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所以,一个纳税单位缴纳的税种,相比个人要多得多,因而单位更“生活”在税务里。

在我们生活中涉及税务的现象不胜枚举。可以这么说,除了减免税项目,我们的行为大都与税务有关。

我国唐代诗人杜荀鹤就感叹“任是深山更深处,也应无计避征徭”。诗人是民族的灵魂,他站在人民群众利益一方的一声感叹,足以说明唐朝时的税收已经征到了大山深处,可见那时的征税范围之广。

在西方国家流行着本杰明·富兰克林的一句话:“人的一生有两件事是不可避免的,死亡和纳税。”也就是说,在发达国家人们的意识里,人生有两件事是逃不掉的:死亡与纳税。应该说这是一种先进的意识,正如西方国家先进的高科技一样。

由此可见,税务自古以来就是一个永恒的话题。无论古今,无论东西,纳税都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所以,税务是我们生活的一个部分,它就像我们收入的“影子”一样,时刻伴随着我们。

而税务是由税收法规形成的(税收法规简称税法),对于税法这种无形的环境,我们平时可能不太注意,但当你碰到时,就有可能像碰到一条电线,把你电一下;要是碰到一条高压线,你的人生轨迹就有可能由此改变。

没有谁想触电,特别是高压线。要避免触电,就要通过学习税法和税务来了解我们的税收环境,看清那一根根电线杆——特别是高压电线杆,竖在哪里。

所以,学税务的第一个用途,就是让你了解我们无形的生活环境,看清那一根根电线杆竖在哪里,预防撞上去,甚至触电。

第二节 学税务可以防范人生风险

一、税务是一种安全系数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对税收法规的盲目,触电的人有很多。其中就有这样一位朋友,他毕业于某知名大学,由于对税法的严肃性认识不足,总觉得没事,也总觉得遇到事花些钱就能摆平。正是由于这个认识误区,导致他的行为从违规上升到违法,竟敢代开、虚开增值税发票,最终深陷进去,在那个他丝毫都没有意识到“危险”的某一个寻常工作日,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估计没有十几年出不来。

这就是我们人生的风险,如果不加以防范,一旦这些风险来临,轻则“伤筋动骨”,重则倾家荡产,并殃及父母妻儿。

先师老子曰:有所为,有所不为。这句话可以这么翻译: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和日常工作中,有的事情是必须要做的,而有一些事情是绝对不能做的。但哪些事情能做,哪些事情不能做,要靠一个人的判断力,而一个人的判断力源于他自己所掌握的知识。就拿税收来说,哪些事情能做,哪些事情不能做,如何判断,就取决于我们对税收法规的熟悉和掌握程度。不熟悉,就可能做了不该做的事;不掌握,就可能做了违法的事;处于“半瓶子醋”的模糊状态,凭着对税法的一知半解,还可能“聪明反被聪明误”,做出“掩耳盗铃”之类的事情,触犯了法律。所以,税务是一种安全系数,谁熟悉并掌握税法,谁的人生就会增加一定的安全系数。

爱心提示

税务是一种安全系数。

二、以案例说税务

从税务的角度来看,哪些事情不能做呢?我们还是用一些具体的案例来现身说法吧。

例1-1

王厂长开了一家制衣厂,属于乡镇企业。随着王厂长的细心经营,服装加工订单越接越多,产品运输量大增。但他只有两辆货车,即使日夜兼程也满足不了运输的需要。为此,王厂长又雇了两辆货车,专门帮忙跑运输。但令他头疼的是,那两辆货车的车主都不能提供运输发票。没有运输发票,制衣厂的运输业务就没办法抵扣增值税进项税款,没办法抵扣就得多纳税。

自作聪明处于“半瓶子醋”状态的财务人员给他出了个“绝妙”的主意:让那两辆货车的司机加油时,以制衣厂的名义,向加油站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然后把发票交给王厂长,这样,制衣厂就可以凭借加油站开具的专用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款了。几个月下来,金额为14.4万元的专用发票经王厂长签字入账后,总共抵扣了进项税款24480(14.4万×17%)元。

当地税务机关对制衣厂进行税务检查时,制衣厂进项税额中油料抵扣过多的现象,引起了稽查人员的怀疑。在检查发票时,王厂长在发票上的签字记录引起了他们的注意。原来王厂长为了区别雇车运输和自备车运输,特别在雇车运输货物的所有油料专用发票上都签上“雇车运输到某地,同意报销”。这一画蛇添足的举动,暴露了这些专用发票都是由雇车车主提供的;而按照规定,运输户只能提供运输发票,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相关税法规定,税务机关对该厂处以“补缴税款24480元和滞纳金,并处以所偷税款1倍的罚款”的处理。懊悔不已的王厂长说:“5万元呐,早知如此,无论如何我也不会这样做啊!”

例1-2

李厂长在当地县城边开了一家汽车修理厂,找了一个自认为很能干的会计,财务上的事,也就交给会计大包大揽地去做。这位会计也确实“能干”,经常给李厂长汇报“又少缴纳了多少税款”等,李厂长很是高兴,也更加重用会计。

可好境不长,一年后,当地税务稽查部门就对汽车修理厂进行了税务检查。在对财务状况及纳税情况进行初查时,稽查人员就发现他们有账外经营、隐瞒销售收入,以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混乱等税务违章行为,于是对其立案深查。一个多月后,案情终于水落石出,李厂长的汽车修理厂问题非常大。

(1)偷逃税款。

①327387.11元的销售收入未申报纳税,偷逃增值税55655.81元;

②应纳增值税95451.29元,已纳税69711.80元,应补缴增值税25739.49元;

③营业收入15388.39元未入账,偷逃增值税2616.03元;

④擅自使用红字专用发票,冲减销售收入49077.53元,偷逃增值税8343.18元;

⑤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税款合计20428.84元,已擅自抵扣税金。

(2)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混乱。

①借给其他汽车配件公司专用发票6本;

②虚开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

③在销售货物时,替客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4份。

最后,李厂长的汽车修理厂得到如下处罚:

①对其采用账外经营、销售收入不入账、红字冲减销售收入等手段,偷逃的增值税112783.35元,应全额补缴,并处以罚款6000.00元;

②对借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章行为,处以罚款22000.00元;

③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应补缴教育附加费3603.06元;

该厂需要缴纳的相关税费及罚款共计144386.41元。拿着处罚通知书,李厂长后悔莫及,恨不得一脚把那个“能干”的会计踹到楼下去。可早知今日,何必当初呢!

例1-3

地处边境某地的贾老板开了一家加工厂,在境外购买生产所需的材料,在海关缴纳相关税费。生产过程中产生一些废弃的材料,贾老板就把废料卖给了废品收购站。贾老板觉得,这些废料在进口时,海关已经征了税,因此,此举属于合法的商业行为。

当税务稽查人员找上门来时,贾老板还以为税务机关是故意“找茬”,是在滥用职权,因此理直气壮地拿出了相关票据。

税务稽查人员依据税法认定:该厂把废料卖给废品收购站,属于境内销售货物的行为,须依法缴纳这个环节的增值税。也就是说,废料作为一种“货物”,从进口到销售给收购站,是经过“进口”及“境内销售”两个增值税的应税环节,所以加工厂应该在这两个环节缴纳增值税。

听了税法宣传,贾老板明白了自己对税法是“只知其一,不知其二”,不得不服,并同意依法补税。税务稽查人员根据其销售454万元废料的事实,计算出应该补缴27.2万元税款,同时根据相关税法的规定,还要缴纳17.2万余元的罚款及滞纳金。

追悔莫及的贾老板感叹道:“要是当初多学点法,不至于花17.2万元学一次税法,代价真是太大了!”

例1-4

某农业生产资料公司是国有商业企业,当地税务稽查人员审核其账簿时,发现该公司当年9月、10月、12月三个月的工资发放情况异常,有变更所得项目偷逃个人所得税的嫌疑,就把这个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情况列为稽查重点,进行深入调查。

稽查人员把这三个月的工资单与其他月份进行了比较对照,从中发现了三处疑点。

一是人数及工资总额不一致。其他月份该公司实发工资人数为16人,57730.34元;而9月份则为27人,161380.50元;10月份为22人,101540.50元;12月份为36人,173100.50元。

二是同一人月工资相差悬殊。例如该公司会计李某,其他月份工资额为3905.50元,而9月份则为5902元,10月份为5709元,12月份为6523元。

三是工资项目空白。其他月份的工资单中技能工资、岗位工资、物价补贴等项目齐全,而9月、10月、12月只列出了工资总额,没有工资项目。

围绕这三处疑点,稽查人员走访调查了个别职工,在掌握第一手材料的基础上,突击询问公司经理和财会人员,通过政策攻心,晓以利害,会计李某最终承认了9月、10月、12月发放的262830.48元的工资,实际上是该公司职工的集资利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有关税率的规定,集资利息按“股息、红利所得”征税,税率为20%;而工资薪金所得税适用超额累进税率,这个公司便采取偷梁换柱的手段,编制假工资单,把集资利息以工资名义发放,使职工人均都达不到工资薪金所得税的起征点,从而逃避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造成了偷逃利息所得税52566.10元的违法事实。

根据相关税法规定,税务部门对该农业生产资料公司作出了补缴税款52566.10元并处以一倍罚款的处理决定。

爱心提示

对偷逃的税款,要处以1~5倍的罚款,还要按天计算缴纳滞纳金。

以上这些案例中涉案公司或个人都受到了应有的处罚,还有一些单位负责人就因为偷税几万元钱而进了大牢,实在是不值得,现举两例。

例1-5

刘某在担任某旅游贸易公司经理期间,为少缴应纳税款,授意会计少列销售收入和隐匿部分销售凭证,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少缴应纳税款40725.76元。这个数已占应纳税款的30.77%,属于严重偷逃税款行为,构成了偷税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例1-6

黄某,某酒店老板,被举报在长达两年的时间里恶意长期拖欠税款。为了逃避税务机关追缴所欠税款,他一直没有往税务机关指定的酒店账户里存款,而是将酒店的营业款转存到另一个私人账户,并挪作他用。税务先后8次向他送达限期纳税通知书,但黄某仍不悔改,拒不交税。其实黄某是不懂得税法的严厉性,不知道他的行为已构成逃避追缴欠税罪。

税务部门立即成立专案小组,查清了黄某拖欠税款、抗税的事实,并对其酒店实施了税收保全措施;公安局随后依法对黄某传讯、留置;紧接着检察院以逃避追缴欠税罪,正式对他提起公诉,指控黄某两年内共计欠税77600元。最后法院以逃避追缴欠税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8万元,补缴77600元税款。

偷逃税款被查到后,除了补缴偷逃的税款外,还要罚款,还要蹲大狱,明智的人都明白实在是不值得。

以上案例虽不能反映纳税违规、违法的全貌,但能让我们“一叶知秋”,对目前的偷税、漏税现象以及动因、手法,有了大致的了解。纵观以上案例,浑然不知违反税法的有之,比如王厂长和李厂长;对税法一知半解的有之,比如贾老板;自作聪明偷逃税款的有之,比如那个农业生产资料公司,采取“技巧”来偷漏国家的税款,但结果是“聪明反被聪明误”、“偷鸡不成蚀把米”;胆大妄为公然抗税的有之,比如刘某和黄某,尤其是黄某,公然造假偷逃税款、抵制税法。这些案例的违法动机、作案手段五花八门,但有一点是共同的,那就是对税法的“强制性”的无知,不知道税收内在的风险。

要想防范税务风险,最好的途径就是学习税法。税法学通了,知道“电线杆”在哪里了,就不会一头撞上去;也就能从“无知者无畏”到“有知有畏”,再到“知己知彼”和合法节税筹划。

爱心提示

防范税务风险的最好途径就是学习税法,从“无知者无畏”到“有知有畏”,再到“知己知彼”和合法节税筹划。

第三节 学税务可以合法获得经济利益

一、纳税人也有节约税金的权利

税务其实是可以筹划的,也就是说,可以依据税法导向合法地获得节税效益,但前提条件是熟悉税法,掌握税法,利用税法。

税法赋予税务机关征税的权力,同时也赋予纳税人不多纳税的权力。其实,依据税法精神,纳税人在税款缴纳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依法纳税是纳税人应尽的义务,而通过合法途径进行节税筹划,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维护自身的经济利益,也是纳税人应当享有的权利。

但因为税收政策的复杂性和变化性,一般情况下,纳税人很难全面地、透彻地理解税收政策,由此就产生了纳税人不能享受或不能充分享受某些税收优惠政策的现象。所以,学习税法要学得透彻。只有透彻地掌握税法,纳税人才能在完成纳税义务的同时,利用合理合法的手段来保护自己应该享有的权益。

相反地,如果对税法了解得不透彻,那就需要咨询税务专家了。

二、用具体案例说节税筹划

我们还是用具体的案例来看看一些单位是如何进行节税筹划、合法地获得节税效益的吧。

先介绍一个分开签订合同节约税金的案例。

例1-7

某国有企业甲公司由于生产经营困难,打算连同厂房、设备一起出租给一个民营企业公司,双方谈定厂房连同设备一年的租金是1000万元,然后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

一般的租赁合同内容大致都是这样的:甲方是国有企业,乙方是民营企业,甲方同意将厂房连同设备租给乙方,乙方支付厂房和设备租金一年1000万元,签订合同后,乙方先付一半的租金,年底再付另一半租金。

如果甲公司按照这个合同,将厂房连同设备一起出租,意味着甲公司要缴纳房产税为1000万元乘以12%,即120万元;缴纳营业税为1000万元乘以5%,即50万元,房产税与营业税合计为170万元。

但甲公司在签订合同之前咨询了节税筹划专家,专家的意见是将合同改为两个合同:厂房出租合同和设备出租合同。就这么一个简单意见,就为甲公司节约了96万元的税款。

如何节约的呢?我们仔细分析一下。

先将一个合同变成两个合同:厂房出租合同,每年租金为200万元;设备出租合同,每年租金为800万元。虽然两项租金合计仍为1000万元,但最终纳税总额却发生很大的变化。厂房作为不动产出租,甲公司缴纳的房产税为200万元乘以12%,即24万元,营业税为200万元乘以5%,即10万元;800万元的设备租金不涉及房产税,只缴纳营业税为800万元乘以5%,即40万元,所以设备出租直接节约的房产税为800万元乘以12%,即96万元。

看看,如此简单地将一个合同改为两个合同,就直接节省税款96万元。

因此,在签订类似合同时,只要我们充分了解税务规定,采用最佳的节税筹划方法,就能最大限度达到节税效益。

例1-8

某县一家科技开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既销售科技含量高的系统设备,同时又为客户提供常年技术指导和咨询业务。年实现不含税销售额1000万元,取得技术咨询收入300万元,全年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是136万元。

由于这个公司一方面向客户收取销售款,另一方面又向客户收取技术咨询费用,因此该公司发生的销售属于混合销售。

按照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公司需要缴纳的税金计算如下:

销售系统设备应该缴纳的税金=不含税销售额×税率-进项税额=1000×17%-136=170-136=34(万元)

技术咨询收入应该缴纳的税金=不含税销售额×税率-进项税额=300÷(1+17%)×17%-0=43.59(万元)

公司当期应缴纳增值税为:34+43.59=77.59(万元)。

该公司老板觉得税负过重,就咨询了节税筹划专家,专家建议他们把混合销售业务分开,也就是另外再设立一家技术咨询服务公司,专门负责常年技术指导和咨询业务,办理地方税务登记,向客户开具服务业发票,向地税局申报缴纳营业税,其营业税税率为5%。

这样,一家公司就变成了两家公司,销售公司专门销售货物,技术咨询公司则专门提供技术服务,最后每年能节省28.59万元税款。计算如下:

销售公司缴纳的增值税为:1000×17%-136=34(万元)

新成立的技术咨询公司缴纳营业税为:300×5%=15(万元)

两税合计49万元,比单一公司经营纳税77.59万元节约了28.59万元,税负降低了36.85%。这个效益有时是经营活动难以达到的。

所以,我们要进行节税筹划。

例1-9

某农业企业在2009年先后进货两批,两批进货数量相等,进货价分别为400万元和600万元,2010年和2011年各出售一半,2010年售价为800万元,2011年售价为950万元。

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取消了后进先出法。此外,出于存货成本计算中的移动平均法不具有普遍性的考虑,新《企业会计准则》还取消了原规定的移动平均法。但不同的出货方法,直接影响企业所得税大小。计算如下:

采用“先进先出法”的纳税情况:

2010年应纳税金=(收入-成本)×税率=(800-400)×25%=100(万元)

2011年应纳税金=(收入-成本)×税率=(950-600)×25%=87.5(万元)

采用“加权平均法”的纳税情况:

2010年应纳税金=(收入-成本)×税率=(800-500)×25%=75(万元)

2011年应纳税金=(收入-成本)×税率=(950-500)×25%=112.5(万元)

通过计算可以发现,企业对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会影响当期所得税的多少。

如果采用先进先出法核算存货,两年要缴纳企业所得税187.5万元;如果采用加权平均法核算存货,两年也要缴纳187.5万元企业所得税。

但这个企业通过计算比较,选择了先进先出法出货。因为虽然纳税总额没有变化,但是从延缓纳税的角度来讲,这种方法也起到节约税金的作用。

爱心提示

稍微调整一下经营行为就能节约税金。

从以上三个节税筹划案例可以看出,如果企业能依据相关政策——至少不违反政策,对日常经营行为略加调整,就能产生可观的效应。这个效应纯粹是现金收入——减少现金支出就视同现金收入,有些筹划项目取得的效应甚至高于经营利润。这也是节税筹划的魅力所在。

只是由于节税筹划专业技能的缺失,一些企业忽略了对日常经营行为的调整,这是很可惜的。所以要学习税法,进行节税筹划,不然就可能损失一些合法的利益。

为什么要大力提倡节税筹划呢?这也是由我们的国情决定的。①经济在快速增长;②国民的纳税意识有待加强;③税收征管的手段有待提高,偷逃税款的现象屡禁不止。因此,与其让有些企业或个人任意偷逃税款,还不如通过推广税法、普及税收知识把他们引到合法节税的正道上来。

如果把偷逃税款比喻为我国经济建设的“洪水”,这场洪水可谓“久治不愈”,以上的案例可以说是一叶知秋。“久治不愈”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我们的治理方法有待改善,过分强调了“堵”,而忽略了“疏”。所以,我们强调要像“大禹治水一样治税”,要重视疏导;像让水源按修好的渠道流入大海一样,让税款按照规定的程序流入国库。

“像大禹治水一样治税”的具体方式,就是节税筹划。

在政府政策导向下进行节税筹划是完全合法的行为。成功的节税筹划往往既能使经营者承担最轻的税收负担,又使税收法规的政策意图得以实现,对政府、对企业都有利。国家能够利用税收杠杆达到了优化产业结构和投资方向、调节国民收入分配的目的,企业也能强化依法纳税的意识,提高其经营管理水平。在“像大禹治水一样治税”的“疏导”和“引流”模式中,国家和企业之间就会逐渐地走出一条均衡的纳税道路,而我国的税收文化也必将通过这条“均衡之路”逐步建立。

从本质上讲,文化是推动人类进步的主要力量。我们认为美国人自觉的纳税行为属于文化行为,而绝不是一种简单的经济活动。所以国家税收征管机关和企业应共同努力,在对等的前提条件下,在逐步完善的制度上来建设我国的税收文化。我国的税收文化应该是中华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核心理念应该是诚信,行为理念是守法。在这样一种文化氛围中,促使纳税人的纳税行为由被动变为主动。

爱心提示

节税筹划能变“要我交税”为“我要交税”。

第四节 税收政策向哪里倾斜,哪里就能受益

一、把税款“引流”到农业领域

税收的杠杆向哪里倾斜,哪里就会受益。所以,在学习税收知识和税法的同时,我们一定要认识到这个重要的意义。下面用一个具体的案例来讲解这个意义。

一段时间以来,全国都在热火朝天地开展新农村建设。新农村建设缺什么?当然是大量的资金!但资金从哪里来?能不能引导社会上的资金过来?答案是肯定的,关键是要给政策,给税收优惠政策。于是我们就设计了一个“引流”方案。

主题:利用税收政策把流失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引流”到农业高科技领域。

背景:“高收入者纳低税”是困扰目前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一个难题。尽管国家税务总局“始终把高收入者作为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重点”,但依然呈现“管得住工薪阶层,管不住新生贵族”的异常现象,高收入者偷逃税行为仍然普遍,税收流失比较严重。据专家估计,我国每年偷逃个人所得税税款达到1000亿元,这就说明我们的税收政策局部失效,失效的原因是制度跟不上时代的发展。

造成目前税收困局的原因是我们的税收政策没有很好地发挥“疏导”功能。如果把我国目前偷逃税款的现象比做洪水,我们现在的治理方法有点像传说的鲧治理黄河,更多地强调严防死堵,缺少疏导意识和功能;如果我们转换思路,用大禹治水的方式治税,将会使目前的状态得到改善。

借鉴:好莱坞的发展模式。我们都知道美国的好莱坞,但很少有人知道好莱坞的“发家”也得益于德国的税收政策,得益于一位好莱坞影迷——当时的德国总理。针对当时中产阶级肆意偷逃税的现状,这位影迷总理出台了一则税法,规定“对电影的投资不作为纳税的收入”。德国当时的所得税税率为51%,那些当医生、律师的高收入者,如果收入1万元,就要缴纳5100元的税款。但若是把这1万元收入投给电影,实际上就只投了4900元(余额5100元是应该上缴的税款)。如果该片产生一倍的回报,即收入2万元,那么就可得到税后的净利9800元,仅仅比一万元少了200元,即基本上逃避了税收。这些德国的中产阶级之所以把钱集中投到好莱坞而非德国,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那就是美国有完善的保险制度,如果电影拍砸了,有保险公司赔付,投资人仍可获得4900元的原始投资。好莱坞的电影事业无意中得到了德国税收政策的巨大好处。

好莱坞发展模式对我国个税调整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我国也可以通过制定税收政策,通过税收优惠条件把偷逃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引流到国家需要扶持的农业领域,支持我国农业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进而可带动整个农业的发展,解决“三农”问题,推动我国的新农村建设进程。

方案:

(1)个人收入直接投资农业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退还。但要有年限规定,比如在农业高新技术企业投资5年,当年就退还个人所得税,5年投资结束后,企业一次性支付纳税人投资额25%的利息。

(2)建立农业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基金,个人收入投入基金到一定年限,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退还的优惠政策。

具体操作流程如图1-1所示。

图1-1 收入投资农业高新技术企业退税操作流程

保障:出台严厉的惩处措施,一是针对冒名的农业高新技术企业,二是针对投资骗退税行为。有了一条“高压电线”,就没人敢碰了。

效果:一是可以解决高收入者税收征管失效的问题,逃税有风险,且征管越来越严格,如果多给纳税人一个选择,他们肯定不会再冒风险;二是可以减轻税收征管成本和财政管理成本,“直接输入农田”也可以防止财政资金流转过程中的“跑冒滴漏”;三是可以解决我国农业高新技术企业融资问题,体现国家对农业高新技术企业的扶持政策,进而促进我国根本性的问题——“三农”问题的解决;四是由于投资比较谨慎,能屏蔽为“农业高新技术企业”在融资市场“兴风作浪”的问题。

爱心提示

利用税收政策把流失的税款“引流”到新农村建设中去。

二、个人收入投资农业高新技术企业各方受益计算

选取农业高新技术企业的投入产出比为150%、利润率为30%两个数值,以个人收入120万元,实际年利率为4%为例。

(1)用税后资金投资农业高新技术企业计算:

当时纳税=120×45%-13505=52.6495(万元)

税后资金=120-52.6495=67.3505(万元)

(2)将这67.3505万元投入到农业高新技术企业3年,企业受益和获利为:

3年产出=67.3505×150%×3=303.0773(万元)

3年获利=67.3505×30%×3=60.6155(万元)

国家理论上可以获取的税收=60.6155×25%=15.1539万元。

(3)将这67.3505万元投入到农业高新技术企业5年,企业受益和获利为:

5年产出=67.3505×150%×5=505.1288(万元)

5年获利=67.3505×30%×5=101.0258(万元)

国家理论上可以获取的税收=101.0258×25%=25.2564万元。

纳税人用个人收入投资农业高新技术企业,国家退回52.6495万元的个人所得税,相当于国家用这些税款换来了个人的投资,支援了农业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5年后可以获得25.2564万元税收,国家实际付出27.3931万元,而农业高新技术企业却获得505.1288万元产值和75.7694万元税后利润,分别是国家投入的18.44倍和2.77倍。

如果把这个投入数据放大1000倍、10000倍,那对农业高新技术企业的扶持力度将是很大的,对大农业的带动,将是不可估量的。

在纳税人收益的计算方面,纳税人除了可以退回52.6495万元的个人所得税,赚取了这笔本应上交的税款之外,根据投资3年或5年,分别有以下损益。

投资3年:收回67.3505万元本金,折成现值为59.8743,损失7.4762万元,损失部分可以视为纳税。

投资5年:收回67.3505万元本金,加上16.8376万元的利息,共计84.1881万元,折成现值为69.1965万元,收益1.8460万元,接近保值。

如果这个方案能实施,每年有上千亿的资金进入农业领域,就能推动农业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给我们的新农村建设输入一股强劲的动力。而这就是税收政策的作用,这也是我们所期待的。

本章小结

本章介绍了学习税收的四个用途,即了解无形的税收环境、防范涉税风险、合法地取得节税效益、理解税收政策的作用。如果读者明白了,理解了,开始动手了,这一讲的目的就达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