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建筑工程概预算综述
【能力点描述】
通过本章的学习,学生应了解我国建筑工程定额的发展历程;了解我国工程造价管理的发展阶段;熟悉我国工程造价改革的任务及目标;熟悉我国现行工程造价计价的方式;熟悉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目的和意义;理解建设项目的分解及造价的形成;掌握建筑工程概预算的分类;了解影响建筑工程概预算的因素。
1.1 我国工程造价管理概述
1.1.1 我国建筑工程定额的发展历程
我国建筑工程定额是在建国后逐渐建立并日趋完善的。建国初期,吸取和借鉴了前苏联建筑工程定额的经验,20世纪70年代后又参考了欧、美、日等国家有关定额方面的管理科学内容,经历了分散→集中→分散→集中统一领导与分散管理相结合的发展历程。在各个时期,结合我国工程建设施工的实际情况,编制了适合我国工程建设的不同定额。
建国初期(1949~1952年)是我国国民经济恢复时期,政府首先从劳动定额的编制与管理工作抓起。1951年4月,我国参照前苏联的定额,东北人民政府制定了东北地区统一劳动定额。1952年前后,华东、华北等地区相继参照东北地区定额编制了劳动定额或工料消耗定额。这一时期是劳动定额的初创时期,主要是建立定额机构,培训定额人员。
“一·五”期间(1953~1957年),伴随着大规模社会主义建设的展开,定额工作也相应地获得了空前的发展。1955年,劳动部和工程建设部联合编制了全国统一劳动定额,这标志着定额集中管理开始起步。1956年,国家建委对1955年统一劳动定额进行修订,增加了材料消耗和机械台班定额部分,颁发了1956年《全国统一施工定额》,定额水平提高了5.2%。至1957年年末,执行劳动定额的计件工人占全部生产工人的70%。这个时期的定额工作,无论在广度和深度方面都有较快的发展,发挥了定额工作为生产和分配服务的双重作用。
1958年受大跃进等“左”倾错误思想的影响,否定了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原则,因而也否定了劳动定额和计件工资制,不顾客观规律,使社会主义生产遭到了很大损失。1959年年底工程建设企业实行计件工资的工人只占工人总数的13%,1960年这个数字大约不到5%,导致劳动生产率大幅下降。
1961年中央提出“调整、巩固、充实、提高”八字方针,纠正“左”倾错误。1962年原国家工程建设部又正式修订、颁发了《全国建筑安装工程统一劳动定额》,定额水平比1956年提高了4.58%,项目增加到10524个。随着统一定额的贯彻执行,计件工资逐步得到恢复,实行计件工资和奖励制度的人数达到工人总数的70%。为了适应用定额工日计算劳动生产率的需要,原工程建设部颁发了1966年《全国统一劳动定额》。但随着1966年“文化大革命”的开始。已基本成形的工程建设定额体系再一次遭到严重破坏和冲击,这一时期也是我国定额工作遭到破坏时间最长、损失最大的时期。
十年动乱结束后,我国进入了改革开放全面发展的新时期。1979年10月国家工程建设总局颁发了《建筑安装工程统一劳动定额》,定额水平按可比项目比1966年提高了4.39%,其后三年期间的统计显示,按新定额实行计件工资和奖励的工人,已占生产工人总数的74%左右。1985年,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又颁发了《全国建筑安装工程统一劳动定额》,它是在1979年定额的基础上,参照各地近期的劳动定额调查研究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和平衡后修订的。
1995年12月15日,建设部颁发了最新的《全国统一工程建设基础定额》(土建工程)GJD—101—1995和《全国统一建筑工程预算工程量计算规则》GJDGZ—101—1995。各省、市、自治区在国家统一定额的基础上,也修订了各自的预算定额和概算定额。
1.1.2 我国工程造价管理的发展阶段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全国面临着大规模的兴建工作。为了用好有限的基本建设资金,合理地确定工程造价,我国学习、引进了前苏联的套用概算、预算定额确定造价的管理制度。概、预算制度的建立,有效地促进了建设资金的合理安排和节约使用,为国家经济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又学习国际上先进的、适应市场经济条件的工程造价管理方法,与国际惯例接轨,推出了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新举措,开创了工程造价改革的新局面。回顾五十多年来我国工程造价管理的历程,既有成功的经验,又有失败的教训,大致可分为以下五个阶段。
1.建立和健全工程造价管理制度阶段(1949年~1957年)
建国初期(1949年~1952年)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恢复时期,为了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也为了迎接我国经济建设高潮的到来,政府首先从劳动定额的编制与管理工作抓起。这期间,东北、华北等地区先后制定了地区的劳动定额或工料消耗定额。在“一·五”期间,我国开始兴起了大规模经济建设资金,在学习、引进原苏联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建立了具有我国计划经济特色的工程定额管理和工程预算制度。
为此,1954年由国家计委编制了《1954年建筑工程设计预算定额》。1955年国家建设委员会颁发了《工业与民用建筑预算暂行细则》和《建筑安装工程间接费用定额》。《工业与民用建筑预算暂行细则》规定了经过批准的初步设计总概算是确定工程费用的法定文件,是工程项目投资的最高限额,明确了基本建设概、预算在建设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并于1956年正式颁发了《建筑工程预算定额》,规定了在工程造价中可按工程成本提取2.5%作为企业的法定利润。国家计委于1957年颁布了《基本建设工程设计与预算文件审批暂行办法》和《工业与民用建设设计及预算编制办法》等一系列法规、文件,从组织上、技术上建立了我国计划经济模式下的工程概、预算制度,基本形成了我国以自己的概、预算定额为基础的工程造价管理制度。
2.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被削弱阶段(1958年~1965年)
1958年开始的第二个五年计划期间,由于大跃进等“左”倾思潮的影响,否定按劳分配原则,对定额和预算的作用出现了错误的看法和做法。1958年由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联合下文,把基本建设预算编制办法、定额的制定权下放给省、市、自治区,由此造成工程量计算规则和定额项目因各省、市、自治区而异,取费标准也不统一。1959年有关部门决定,取消了建筑安装企业2.5%的法定利润,把建筑安装企业作为实报实销、不计盈利的单位对待。在浮夸风、大锅饭及只算政治账、不算经济账等“左”倾思想影响下,削弱并放弃了工程定额和预算工作,至使投资失控,工程花多少算多少,投资无底洞。各地头脑发热,不顾国情乱上项目,给国家资源带来了极大的损失和浪费。
1961年随着“调整、巩固、充实、提高”八字方针的贯彻,工程造价管理工作有所恢复。1963年1月国家计委《关于1963年编制基本预算依据问题的通知》中要求对下放过了头的部分预算定额等编制依据,重新收归中央统一管理。从总体上讲,这一阶段我国的工程定额与造价管理工作,是从放权到收权,从混乱到恢复健全的时期。
3.工程造价管理遭到严重破坏阶段(1966年~1976年)
文化大革命期间,左倾错误达到顶峰,定额和概、预算被说成是“管、卡、压”的工具,“设计无概算、施工无预算、竣工无结算”的状况成为普遍现象。国民经济面临崩溃局面,建筑业出现全行业亏损。
1967年,建筑工程部直属企业实行经常费制度,规定完全取消工程概预算,实行工程完工后向建设单位实报实销,造成投资失控、损失浪费极为严重的局面。这一制度实行了6年,于1973年1月1日被迫停止,恢复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按施工图预算结算制度。1973年,各省、市、自治区相继制定颁发建筑工程概算定额和预算定额。1975年,国家建委颁发《基本建设投资大包干》的内容、范围、形式、依据、经济核算、拨款等都作了专门规定。
4.工程造价管理恢复、整顿和健全阶段(1977年~1991年)
1979年10月,国家建筑工程总局颁发了《建筑安装工程统一劳动定额》,1980年,各省、市、自治区在国家建委统一组织和领导下,陆续成立省、市定额站,再度按社会平均先进水平修改和制定了建筑工程土建预算定额,并恢复了按工程成本的2.5%计取企业法定利润的制度,使施工图预算价格比较接近其价值。1984年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银行联合发布《关于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全部由拨款改为贷款的暂行规定》,建设投资由过去的无偿使用变为有偿使用。1986年国家计委又发布了《关于控制建设工程造价的若干规定》,规定中明确指出:“为合理确定和有效地控制建设工程造价,建立和健全各有关单位的工程造价控制责任制,实行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的造价控制和管理,提高投资效益。”在这个阶段,我国不仅恢复和修订了一系列工程预算制度,而且根据商品经济规律的要求,修订了一般土建工程预算定额和间接费定额,变过去社会平均先进水平为平均水平,使按定额计算的工程建设产品价格更为贴近商品经济的要求,使我国工程造价管理理论与实践获得了较快的发展。
5.工程造价全面改革的质变阶段(1992年至今)
1992年以后,随着国内经济模式加速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过去几十年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以定额为中心,量价合一,工程造价静态管理的模式,已不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1992年全国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工作会议提出对工程造价要坚持“控制过程和动态管理”的思路,提出了“量价分离”的改革方针与原则,即“统一‘量’,指导‘价’,竞争‘费’”九个字的改革设想和实施办法。建设部于1995年发布《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和《全国统一建筑工程预算工程量计算规则》,统一了全国定额项目的划分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落实了“统一量”的要求。在合同价格结算方面规定可以采用政府主管部门公布的“信息价”。1999年1月建设部又发布了《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对加强整个工程造价计算依据和计价方法的改革起到了推动作用。
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工程造价工作与国际惯例接轨已是迫在眉睫。2001年10月25日建设部发布了107号部长令《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该文件更加明确提出:“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工程发、承包计价应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这标志着我国工程造价改革发生了质的飞跃。这种新的工程造价管理体制可描述为:“在国家宏观控制下,以市场形成工程造价为主的价格机制”,形成“宏观调控,市场竞争,合同定价,依法结算”的市场环境与氛围。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于2003年2月17日颁布了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这是实现我国工程造价改革由计划经济模式向市场经济模式转变的重要标志,是一场新的工程造价制度建设革命的开始。
1.1.3 我国工程造价改革的任务及目标
我国工程造价改革的主要任务是:
(1)变“统一量”为企业各自的消耗量。建设部于1995年发布的《全国统一建设工程基础定额》(土建)在标准的施工工法条件下,统一了定额项目的划分,按社会平均水平,统一规定了定额的消耗量,促进了计价基础的统一。但是要体现企业的个别成本,就必须允许企业按自己的施工工法,按照自己企业的劳动生产率来确定自己企业的人、材、机消耗量。这是每个建筑施工企业必须要做的工作,即建立企业自己的消耗量定额或消耗量标准。在建立企业定额时可借鉴和参考国家的《全国统一建设工程基础定额》(土建)。
(2)变“指导价”为市场价。市场价格瞬息万变,各省制定定额时的指导价跟不上市场价格的变化。要建立完善的工程造价信息系统,充分利用现代通信、计算机、网络等科技手段,组织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咨询单位、材料及设备生产厂家等建立完善、快捷的人、材、机市场价格信息系统,实现资源信息共享,及时为用户提供人工、材料、设备价格信息及造价指数。
(3)变“竞争费”为企业自主取费。2003年10月25日建设部、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中就改变了过去直接规定各项费用费率的做法,改为用附件的方式给出了“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参考计算方法”,把取费的自主权交还给了企业,让企业根据自己发生的实际费用,考虑竞争因素自己决定取费的方法和程序。
(4)完善招标投标制度,规范工程发承包招标投标行为,大力推行合理低价中标评标方法,真正实现优胜劣汰,建立统一、开放、有序的建筑市场体系。
(5)确立咨询业公正、负责的社会地位。工程造价咨询面向社会接受委托,承担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工程预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以及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充分发挥造价咨询业的咨询、顾问、监督作用,并逐渐代替政府行使造价管理的职能,同时也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综上所述,工程造价管理体制改革的最终目标是建立“政府宏观调控,企业自主报价,市场竞争形成价格,社会全面监督”的工程造价管理体制,由过去行政直接干预转变为对工程造价依法监管,与国际惯例接轨,建立适应市场经济和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工程造价管理体制。
1.1.4 我国现行工程造价计价的方式
我国现行工程造价计价的方式分为工程量清单计价和定额计价两种。
定额计价是我国长期使用的一种基本方法,它是根据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依据施工图纸计算工程量、套取定额,确定直接工程费,再根据建筑工程费用定额规定计算工程造价的方法。
工程量清单计价是国际上通用的方法,也是我国目前推行的计价方式,是指由招标人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出工程数量,由投标人依据企业自身的实力,根据招标人提供的工程数量自主报价的一种方式。这种计价方式与工程招投标活动有着很好的适应性,有利于促进工程招投标公平、公正和高效的进行。
不论是哪种计价方式,在确定工程造价时,都是先计算工程数量,再计算工程价格。
1.定额计价概述
(1)定额计价的概念。定额计价是我国传统的计价方式,在招投标时,不论是作为招标标底还是投标报价,其招标人和投标人都需要按国家规定的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工程数量,然后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预算定额或单位估价表计算工、料、机的费用,再按有关费用标准计取其他费用,汇总后得到工程造价。
在整个计价过程中,计价依据是固定的,即权威性“定额”。定额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起到了确定和衡量工程造价标准的作用,规范了建筑市场,使专业人士在确定工程造价时有所依据,但定额指令性过强,不利于竞争机制的发挥。
(2)定额计价方式下建筑工程计价文件的编制方法。采用定额计价方式确定单位工程价格,其编制方法通常有单价法和实物法两种。
① 单价法。单价法是在确定单位工程造价时利用预算定额(或消耗量定额及基价表)中各分部分项工程相应的定额单价来编制单位工程计价文件的方法。首先按施工图纸计算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包括实体项目和非实体项目),并乘以相应单价,汇总得到单位工程的定额直接费和施工技术措施费,再加上按规定程序计算出来的施工组织措施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等,最后汇总各项费用即得到单位工程造价。
② 实物法。实物法是在确定单位工程造价时首先计算出分项工程量,然后套用预算定额中相应人工、材料、机械台班消耗量,并汇总,再分别乘以该工程当时当地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的实际单价,得到直接工程费,并按规定计取其他各项费用,最后汇总就可得出单位工程造价的方法。
2.工程量清单计价概述
(1)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清单是指建设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第2.0.1条)。由招标人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附录中统一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编制明细清单,它包括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项目清单及税金项目清单。具体做法是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和施工设计图纸要求将拟建招标工程的全部项目和内容,依据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统一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编制规则要求,计算拟建招标工程的分部分项实物工程量,按工程部位性质分解为分部分项或某一构件列在清单上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供投标单位逐项填写单价。经过比较投标单位所填单价与合价,合理选择最佳投标人。
① 项目编码。项目编码是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的数字标识。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应采用12位阿拉伯数字表示。1~9位应按附录的规定设置,10~12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设置,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编码不得有重码。例如,当同一标段的一份工程量清单中含有多个单项或单位工程且工程量清单是以单位工程为编制对象时,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应特别注意对项目编码10~12位的设置不得有重码的规定。例如一个标段的工程量清单含有三个单位工程,每一个单位工程中都有项目特征相同的实心砖墙砌体,此时第一个单位工程的实心砖墙项目编码应为010302001001,第二个应为010302001002,第三个应为010302001003,并分别列出各单位工程实心砖墙的工程量。
② 项目特征。项目特征是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措施项目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项目特征必须描述,因为项目特征明确的是工程项目的实质,直接决定工程的价值。项目特征描述的原则有以下几点:
a.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附录规定的内容和拟建工程的实际要求,以能满足确定综合单价的需要为前提。
b.对采用标准图集或施工图纸能够全部或部分满足项目特征描述要求的,项目特征描述可直接采用详见××图集或××图号的方式,但对不能满足项目特征描述要求的部分,仍应用文字描述进行补充。项目特征描述举例如表1.1所示。
表1.1 砖砌体(编码:010302)
此例中,a.砖的品种、规格、强度等级:需描述是页岩砖还是煤灰砖等;是标准砖还是非标准砖,若是非标准砖应注明规格尺寸;砖的强度等级是MU10、MU15还是MU20等内容;因为砖的品种、规格、强度等级直接关系到砖的价格。b.墙体类型:是混水墙还是清水墙,清水是双面还是单面等。c.墙的厚度:是1砖厚还是1砖半厚等,因为墙体厚度、类型直接影响砌砖的工效以及砖、砂浆的消耗量。d.墙体高度:可以不描述,因为实心砖墙清单项目的计量单位是立方米,是由墙体高度、长度和厚度相乘得到的结果,对墙体高度的描述实质意义不大。e.勾缝要求:是否勾缝;勾缝是原浆还是加浆勾缝;如果是加浆勾缝,还必须注明砂浆配合比。f.砂浆强度等级、配合比:必须描述砂浆的种类,是混合砂浆,还是水泥砂浆;砂浆的强度等级是M5、M7.5还是M10等。
(2)工程量清单计价。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中的规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建设工程造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综合单价是指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措施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与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应根据拟建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可以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应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采用综合单价计价;其余的措施项目可以“项”为单位的方式计价,应包括除规费、税金外的全部费用(规范第4.1.4条)。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规范第4.1.5条)。规费和税金应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规范第4.1.8条)。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
① 招标控制价。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并应编制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将其报原概算部门审核。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其投标应予以拒绝。
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招标控制价应在招标时公布,不应上调或下浮,招标人应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的规定编制的,应在开标前5天向招投标监督机构或(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招投标监督机构应会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投诉进行处理,发现有错误的,应责成招标人修改。
② 投标价。除《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中的强制性规定外,投标价由投标人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成本。投标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员编制。
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填写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人提供的一致。
分部分项工程费应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综合单价的组成内容,按招标文件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特征描述确定综合单价计算。综合单价中应考虑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招标文件中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按暂估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投标人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结合施工组织设计,对招标人所列的措施项目进行增补。措施项目费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措施项目清单及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的规定(规范第4.1.4条)自主确定。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规范第4.1.5条)的规定确定。
其他项目费应按下列规定报价:
a.暂列金额应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b.材料暂估价应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c.计日工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项目和数量,自主确定综合单价并计算计日工费用;
d.总承包服务费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内容和提出的要求自主确定。
规费和税金应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规范第4.1.8条)中的规定确定。
1.1.5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目的和意义
1.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是工程造价深化改革的产物
长期以来,我国发承包计价、定价都是以工程预算定额作为主要依据。1992年,为了适应建筑市场改革的要求,提出了“控制量,指导价,竞争费”的改革措施,工程造价管理由静态管理模式逐步转变为动态管理模式。其中对工程预算定额改革的思路是:将工程预算定额中的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量和相应的单价分离,人、材、机的消耗量是国家通过有关规范、标准及社会的平均水平确定的。“控制量”的目的就是保证工程质量,“指导价”和“竞争费”就是要逐步走向市场形成价格。这一措施在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期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建筑市场化进程的发展,这种做法仍然难以改变工程预算定额中国家指令性的状况,难以满足招投标竞争定价和合理低价中标评标方法的要求。因为,控制的量是反映社会平均消耗水平,不能准确反映各个企业的实际消耗量,不能全面地体现企业技术装备水平、管理水平和劳动生产率,因此还不能充分体现市场公平竞争的原则。工程量清单计价将改革以工程预算定额为计价依据的计价方式。
2.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是规范建设市场秩序、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工程造价是工程建设的核心内容,也是建设市场运行的核心内容,建设市场上存在许多不规范行为,大多与工程造价有关。过去的工程预算定额在工程发包与承包工程计价中对于调节双方利益、反映市场价格等方面已经显得滞后,特别是在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方面,缺乏合理完善的机制,甚至出现了一些漏洞。实现建设市场的良性发展除了法律法规和行政监管以外,发挥市场规律中“竞争”和“价格”的作用是治本之策。工程量清单计价是市场形成造价的主要形式,工程量清单计价有利于发挥企业自主报价能力,实现从政府定价到市场定价的转变;有利于规范业主在招标中的行为,从而真正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反映市场经济规律。
3.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是促进建设市场有序竞争和企业健康发展的需要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投标,对发包单位,由于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单位必须编制出准确的工程量清单,并承担相应的风险,从而可以促进招标单位提高管理水平。由于工程量清单是公开的,将避免工程招标中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不规范行为。对承包单位,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必须对单位工程成本、利润进行分析,精心选择施工方案,并根据企业的定额合理确定人工、材料、施工机械等要素的投入与配置,优化组合,合理控制现场经费和施工技术措施费用,确定有竞争力的投标价。
1.2 建设项目的分解及其造价形成
基本建设项目是一个系统工程,为了工程管理和确定工程造价的要求,可以将基本建设项目划分为基本建设项目、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五个基本层次,如图1.1所示。
图1.1 建设项目分解示意图
1.基本建设项目(简称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是指在一个或几个场地上,按照一个总体设计进行施工的各个工程项目的总体。建设项目可由一个工程项目或几个工程项目构成。建设项目在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在行政上具有独立组织形式。在我国,建设项目的实施单位一般称为建设单位,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负责制。如一座工厂、一所学校、一所医院等均为一个建设项目,由项目法人单位实行统一管理。
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一般指投资估算、设计总概算和竣工总决算的造价。
2.单项工程
单项工程又称工程项目,是建设项目的组成部分。一个建设项目可以是一个单项工程,也可以包括几个单项工程。单项工程是指具有独立的设计文件、建成后可以独立发挥生产能力和使用效益的工程。如一所学校的教学楼、办公楼、图书馆等,一座工厂中的各个车间、办公楼等。
单项工程的工程造价由编制单项工程综合概(预)算确定。
3.单位工程
单位工程是单项工程的组成部分。单位工程是指具有独立设计文件,可以独立组织施工,但建成后不能独立发挥生产能力和使用效益的工程。如某教学楼是一个单项工程,该教学楼的土建工程、室内给排水工程、室内电气照明工程等,均属单位工程。
单位工程的造价由编制施工图预算确定。
4.分部工程
分部工程是单位工程的组成部分。分部工程是指在一个单位工程中,按工程部位及使用的材料和工种进一步划分的工程。如一般土建工程的土石方工程、桩基础工程、砌筑工程、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工程、金属结构工程、楼地面工程、屋面工程、装饰工程,均属分部工程。
对于每个分部工程,因为构造、使用材料规格或施工方法等因素的不同,完成同一计量单位的工程需要消耗的人工、材料和机械量及其价格的差别也是很大的,因而,还需要把分部工程进一步划分为分项工程。
5.分项工程
分项工程是分部工程的组成部分。分项工程是指在一个分部工程中,按不同的施工方法、不同的材料和规格,对分部工程进一步划分,它是指能用较为简单的施工过程就能完成,以适当的计量单位就可以计算工程量及其单价的建筑或设备安装工程的产品。如砌筑工程可以划分为砖基础、内墙、外墙、空斗墙、空心墙、柱、钢筋砖过梁等分项工程。分项工程没有独立存在的意义,只是为了便于计算建筑工程造价而分解出来的“假定产品”。
综上所述,一个建设项目是由一个或几个单项工程组成的;一个单项工程是由一个或几个单位工程组成的;一个单位工程又包含很多分部工程,分部工程又可以划分为若干个分项工程;而建设计价文件的编制就是从分项工程开始的。对计价文件编制对象进行分项划分,是正确编制工程计价文件的一项重要工作。建设项目的这种划分,不仅有利于编制计价文件,而且有利于项目的组织管理。
1.3 建筑工程概预算的分类
建筑工程概预算分类如图1.2所示。
图1.2 建筑工程概预算分类示意图
1.4 影响建筑工程概预算的因素
影响建筑工程概预算费用或建设项目投资的因素很多,其主要因素有以下几个方面:
(1)政策法规性因素;
(2)地区性与市场性因素;
(3)设计因素;
(4)施工因素;
(5)编制人员素质因素。
1.5 工程造价相关专业执业资格简介
我国建筑法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涉及工程造价专业方面的执业资格主要有:造价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建造师、咨询工程师(投资)、房地产估价师、资产评估师、设备监理师、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等多个执业资格。报考相关执业资格的报考条件和考试科目如表1.1所示。
表1.1 工程造价相关执业资格考试的报考条件及考试科目
续表
本章小结
本章介绍了我国建筑工程定额的发展历程;我国工程造价管理的发展阶段;我国工程造价改革的任务及目标;我国现行工程造价计价的方式;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目的和意义;建设项目的分解及造价的形成;建筑工程概预算的分类和影响建筑工程概预算的因素。
思考与练习
1.简述我国建筑工程定额的发展历程。
2.我国工程造价管理经历了哪几个阶段?
3.我国工程造价改革的任务及目标是什么?
4.简述我国现行工程造价计价的方式。
5.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
6.什么是工程量清单?什么是工程量清单计价?什么是综合单价?
7.什么叫建设项目、单项工程、单位工程?为什么要对建设项目进行分解?
8.影响建筑工程概预算的因素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