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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2 修理期间费用补偿险
只有在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基础上方可特约本条款,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终止时,本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特约了本条款的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车身损毁,致使被保险机动车停驶,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约定,在保险金额内在向被保险人补偿修理期间费用,作为代步车费用或弥补停驶损失。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下列情况下,保险人不承担修理期间费用补偿:
1.因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事故而致被保险机动车的损毁或修理。
2.非在保险人指定的修理厂修理时,因车辆修理质量不合要求造成返修。
3.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拖延车辆送修期间。
4.本保险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额为1天的赔偿金额,不适用主险中的各项免赔规定。
第三条 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保险金额=补偿天数×日补偿金额。补偿天数及日补偿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期间内约定的补偿天数最高不超过90天。
第四条 赔偿处理
全车损失,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计算赔偿;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乘以从送修之日起至修复之日止的实际天数计算赔偿,实际天数超过双方约定修理天数的,以双方约定的修理天数为准。
保险期间内,累计赔款金额达到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