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学新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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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汇票

用于国际结算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汇票使用最广泛。因此,下面对汇票作详细介绍。

一、汇票的概念

汇票(Draft)是由一人向另一人签发的书面无条件支付命令,要求接受支付命令的人即期或定期或可以在确定的将来时间,向某人或指定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

《英国票据法》对汇票下的定义是:“A bill of exchange is an unconditional order in writing, ad-

dressed by one person to another, signed by the person giving it, requiring the person to whom it is ad-dressed to pay on demand or at a fixed or determinable future time a sum certain in money to or to the order of a specified person or to bearer.”

我国《票据法》中汇票的定义是:“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二、汇票的必要项目

票据是流通证券,票据当事人的权利和责任都以票据文义为准。因此,票据的文义必须明确,各国票据法对于票据的各个项目应如何记载都有详细规定。汇票要式中所包括的必要项目,即是汇票的形式要项。汇票的成立和有效与否,是以这些项目的齐全和符合票据法的规定为前提的。

按《日内瓦统一法》的规定,汇票必须包含以下内容。

(一)标明“汇票”字样,主要是为了区别汇票与本票

(二)无条件支付命令(Unconditional Order)

所谓无条件支付命令,是指支付不受限制,不附带任何条件。但如果汇票上注明出票条款,对价文句和偿付方式,不能作为有条件支付论处,如:

出票条款:凭××银行×月×日第×号信用证开立。

对价文句:汇票的开发是有对价的。再如,汇票的开发是由于出运了××。

所谓对价,是指凡能构成契约行为者,如货币、商品或服务交易等,都属于有价值的对价。

偿付方式:付××1000美元后借记我账。

(三)出票人签字(Signed by the person giving it)

汇票必须由“发出命令者”签署,此处“发出命令者”,是指广义上的定义。它既可以是出票人本人签名,也可以是出票人代理或授权签名。

汇票无签名,或汇票签名伪造,或签名人未得到出票人授权擅自签名的汇票,都是无效的。

(四)付款人姓名、地点(The person to whom it is addressed)

汇票的付款人,必须相当的肯定。

1.汇票上付款人的姓名、地点必须书写清楚,以便持票人向他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

2.汇票人可以有多人,且多人之间关系必须是并列的、非有所侧重或有选择的。如汇票上付款人为A、B则可以接受,如汇票上付款人为A或B则不能接受。

(五)付款期限(On demand, or at a fixed or determinable future time)

汇票付款期限,可分为即期和远期两种,远期又可分为固定远期和可推算远期。可推算远期又可分为“见票后若干天付款”和“出票后若干天付款”。

(六)一定金额的货币(A sum certain in money)

“一定金额的货币“有两层含义。其一,汇票必须以货币形式而不是以货物形式表现出来。这是因为汇票是资金单据而不是货物凭证。其二,汇票金额必须确定,不能含糊不清。如果汇票上载有利息或折成其他货币付款的文句,只要利息条款有明确的利率、计息起讫日期,折成其他货币付款文句有确定的汇价折算比率,此类汇票仍可视为一定金额的汇票,因而可以接受。

汇票上金额须用文字大写(amount in words)和数字小写(amount in figures)分别标明。如果大小写金额不符,则以大写为准。

(七)收款人姓名(A specified person or bearer)

汇票收款人既可以是确定的某一人(记名式),也可以是确定的某人的指示人(指示式),又可以是任何来人(来人式)。

(八)出票日期与出票地点

出票日期,告诉汇票是否在有效期内流通。如在“出票后若干天付款”的汇票的情况下,出票日期可帮助推算出汇票的到期日。

出票地点,是仲裁汇票案件的依据,因为通常出票的规定须按照出票地法律。

附汇票式样如图2-1所示。

图2.1 汇票

三、汇票的当事人及其票据行为

汇票的基本当事人有三个:出票人、收款人与付款人。经过一系列的票据行为,诸如背书、承兑后,又可引申出背书人、被背书人、承兑人、持票人等。

(一)出票人及其行为

出票人(Drawer),一般是指进出口贸易中的出口方,他是命令付款人付款并在汇票上签名的人,他在开出汇票后进行交付(delivery),则完成出票(issue)的票据行为。出票人是收款人的债务人(debtor),付款人的债权人(creditor)。承兑前,他是汇票的主债务人。承兑后,出票人是次债务人。在汇票遭受拒付的情况下,出票人有向付款人、承兑人追索的权力,也应尽被其追索的义务。

(二)付款人及其行为

付款人(Drawee),一般是指进出口贸易中的进口方。付款人有权根据自己判断,接受或拒绝汇票,付款人在下列五种情况下,可拒绝出票人开具的汇票:

1.事先没有商定开票的付款方法;

2.事先没有谈妥容许透支金额及支付票款办法;

3.完全没有债权、债务关系;

4.汇票签名者是伪造的;

5.汇票未在合理时间内流通。

如果付款人接受了一张汇票,他必须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三)承兑人及其行为

付款人接受汇票,即完成了付款人的承兑行为(acceptance),付款人则变为承兑人(accep-tor)。承兑人有权拒付超过合理时间流通的汇票,有权拒付伪造背书的汇票。汇票经付款人承兑后,承兑人则不能借口出票人的签名是伪造的,或出票人并无签名的能力而拒绝付款。

承兑一般在汇票的正面做出。承兑可分为两种,即一般承兑(General Acceptance)和保留承兑(Qualified Acceptance)。一般承兑,即对汇票的内容无限制地予以承兑;保留承兑,则是“有限制”地承兑汇票。这种“限制”,可能出现的情形有:

1.有条件的(Conditional),即以某种行为的发生为前提条件;

2.部分的(Partial),即对汇票的部分金额予以承兑;

3.规定地点的(Local),即在汇票上的指定地点外,另择付款地点;

4.规定时间的(as to time),即改变汇票付款的时间,通常是迟于原先的付款日期;

5.部分付款人承兑(Not accepted by all the drawee's),即承兑并非由付款人全体做出。

汇票的付款是无条件的,按理承兑也是无条件的;对于保留承兑,汇票的持票人有权拒绝接受。不是所有的汇票都要求承兑,在以下四种情况下,汇票一定要承兑:

1.见票后若干天付款的汇票;

2.明确规定必须提示承兑的汇票;

3.所开汇票在受票人所在地以外的地方支付;

4.远期汇票若需转让时。

承兑是一种比较重要的票据行为,因为承兑的意义如下。

1.持票人的权利得到保障。由于汇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各居一方,付款人是否接受出票人的委托按时付款,出票人事先不知道,持票人也无法预知。故必须经过承兑这一手续,付款人的支付义务才能确定,持票人的权利才能得到保障。

2.付款日期得到明确。接受定期付款的汇票(payable at××days sight)后,其汇票必须有承兑日才能计算到期日,所以,承兑非常重要。

3.付款地点得到确定。如出票人并未记载付款人的地点,则付款地点必须由付款人在承兑时确定,使持票人有所依据。

4.减轻出票人或背书人的责任。

(四)持票人及其行为

持票人(Holder),是指任何一个持有汇票的人。根据获取汇票情形的不同,持票人可分为一般持票人、付对价持票人、正当持票人。付对价持票人,是指持票者本人或前手持票人因付出对价而取得汇票。正当持票人,是指在汇票流通的合理时间内,在付给对价的情况下,成为一张表面合格、完整、无任何所有权缺陷的汇票的持有人。

正当持票人,首先应该是一般持有人,其次应是付对价持票人。鉴于正当持票人比一般持票人、付对价持票人尽更多的义务,因而,应该享有更大的权利,即正当持票人的权利优于前手(前手指转让汇票的人,以及以前持有汇票的人)。正当持票人的权利,可不受汇票当事人之间债务纠葛的影响。

任何一个持票人,不论是一般持票人、付对价持票人,还是正当持票人,都有权决定由本人或他人收取票款。若本人对付款做出提示,他便成为汇票的收款人。若本人以他人作为汇票的收款人,则可经过交付(在来人汇票的情况下),或背书交付转让(在指示式或记名式汇票的情况下)的票据行为转让给他人,此时,持票人成为背书人。

(五)背书人及其行为

背书(endorsement),是指转让意志的表示。由背书人在汇票背面签署。背书人(endorsor)一经背书,即为汇票的债务人,要负责汇票金额的支付。若汇票的主债务人———承兑人、付款人不能按期支付款项时,后手可向背书人行使追索权,要求清偿汇票上所载金额。因此,背书人也称为第二债务人。汇票的流通,除来人式外,都必须加以背书。背书有以下两种作用。

1.背书等于背书人对汇票应负法律上的责任。受让人可因背书人的背书对他行使追索权,以增加汇票持有人的安全性。

2.因背书而证明背书人对该汇票有确实的所有权。

汇票的背书可以多次,第一次背书的人是第一背书人。接受第一次背书的人是第一被背书人。若第一被背书人继续背书,他成为第二背书人,他的后手成为第二被背书人,以此类推。

常见的背书方法主要有:

1.记名式背书(Special Endorsement),是指汇票背书给某一特定人或特定人的指示人。

2.空白背书(Blank Endorsement),是指背书人只在汇票背后签名,而不注明付给某人。

3.不担保背书(Qualified Endorsement),背书人不得向其行使追索权的背书。

4.限制背书(Restrictive Endorsement),是指禁止汇票继续转让或仅表明汇票授权的背书。限制背书有两种情形:

(1)禁止转让背书(Non-negotiable Endorsement),它是阻止汇票继续转让的背书;

(2)委托代收背书(Agency Endorsement),它是授权被背书人代理背书人行使汇票的权利。

(六)收款人及其行为

收款人(payee)是收取汇票款项的人,他一般是汇票的主债权人,在履行了一切义务后有权向付款人要求付款并取得票款。汇票遭到拒绝承兑(dishonor by non-acceptance)、拒绝付款(dis-honor by non-payment),或付款人避而不见,或死亡,或宣告破产,以致事实上不付款时,如果有非汇票债务人,在得到收款人同意的情况下参加承兑(acceptance for honor)或参加付款(payment for honor)这张汇票,收款人即可向参加承兑人(acceptor for honor)或参加付款人(payer for honor)提出付还票款的要求。若汇票在合理的时间内提示遭拒付,没有任何第三者愿意参加承兑或参加付款,则收款人应将退票事实及时通知前手直到出票人,并在退票通知后,立即请公证人做出拒绝证书,以保留和行使追索权(right of recourse)。追索权,是指汇票遭拒付,持票人对前手(出票人、承兑人、背书人以及其他债务人)有请求偿还汇票金额及费用的权利。

(七)参加承兑人、参加付款人及其行为

参加承兑是汇票遭到拒绝承兑而退票时,非汇票债务人在得到持票人的同意下,参加承兑已遭拒绝承兑的汇票(accept the bill supra protest)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其目的是为了防止追索权的行使,维护出票人和背书人的信誉。参加承兑行为的人,称为参加承兑人(Acceptor for honor)。参加承兑人应在汇票上面记载参加承兑的意旨、被参加承兑人姓名、参加承兑日期并签字。参加承兑的记载形式如下:

Accepted for honor

of________

on________

Signed on________

参加承兑人作参加承兑后,并不是像承兑人那样成为汇票的主债务人。持票人在到期日仍应先向付款人或预备付款人做出提示,若拒付须在做成拒绝证书后才能向参加承兑人请求付款。对于持票人来说,要求参加承兑人付款与向他直接进行追索效果几乎一样。并且参加承兑人只对持票人及被参加承兑人的后手负责,参加承兑人付款后票据并不注销,他可向被参加承兑人的前手追索,因此参加承兑的实际效果,只是推迟追索的行使。《日内瓦统一法》规定,参加承兑人必须在参加承兑后的两个营业日内通知被参加承兑人,不然被参加的损失应由他偿还。

因拒绝付款而退票,并已做成拒绝付款证书的情况下,非票据债务人可以参加支付汇票票款。参加付款者出具书面声明,表明愿意参加付款和被参加付款人的名称,并由公证人证明后,即成为参加付款人。参加付款与参加承兑的作用相同,两者都是为了防止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维护持票人、背书人的信誉,而且两者都可指定任意债务人作为被参加人。所不同的是参加付款人无须征得持票人的同意,任何人都可以作为参加付款人,而参加承兑人须经持票人的同意。参加付款是在汇票拒绝付款时为之,而参加承兑则是在汇票拒绝承兑时为之。

参加付款后,参加付款人对于承兑人、被参加付款人及其前手取得持票人的权利,有向其请求偿还权。被参加付款人之后手,因参加付款而免除票据责任。《日内瓦统一法》和《英美票据法》均规定:在两人或两人以上竞相参加付款时,能免除最多债务人都有优先权。如:出票人A交付一张汇票给收款人B,后者背书后将汇票转让给C,再由C、D、E、F背书转让至G,由G向付款人H作付款提示,在H拒付时,L、M、N三人同时请求做参加付款,L、M、N分别以H、D、A为被参加付款人。若由L付款,因H无后手,所以不能免除任何人的债务;若M付款,可免除D的后手E、F、G、H的债务,而N付款则因被参加人是出票人,所有背书人都是他的后手,因此由N付款可免除的债务人最多,N有参加优先权。

根据《日内瓦统一法》,参加付款人必须在两个营业日内,将参加付款事实通知被参加付款人,否则须赔偿其损失。

(八)保证人及其行为

为了便于票据的流通,增强票据的可接受性,出现了对票据作保证的现象。保证是非票据债务人对于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行为所发生的债务予以保证的附属票据行为。保证可做在汇票上,也可做在粘单上。作保证时,保证人须以“保证”(Guarantee)字样明确地表示他的意图,注明被保证人并且签字;如果保证时未记载被保证人,那么就以出票人作为被保证人。通常保证人签字后还加上日期。保证形式如下:

We guarantee payment

Signed by________

Dated on________

此外票据正面除出票人、付款人、承兑人以外的签字,都被认为是一种保证的记载。单纯签字作为略式的保证。

汇票是以第三者作为保证人(Guarantor),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参加承兑人,均可作为被保证人(the person guaranteed)。保证人与被保证人所负的责任完全相同,如为承兑人保证时,应负付款之责。如为出票人、背书人保证时,应负担保承兑及担保付款之责。在票据记载合格时,即使被保证人的债务因手续不齐而无效,保证人仍要对票据债务负责。保证人可以只对汇票金额的一部分作保证。保证人付款后,可向承兑人、被保证人及其前手追索。

由于保证人与被保证人同责,票据被保证以后,票据债务的担保人就增加了,尤其是当票据由资力雄厚、信誉良好者担保后,更增强了票据的可接受性。

《日内瓦统一法》允许“保证”票据,但《英美票据法》并没有“保证”。《英美票据法》有“融通”制度(Accommodation)。如果一张汇票载有没有取得对价者作为票据债务人的签字,那么这样的票据就是融通票据,该没有取得对价者就称为融通人(Accommodation Party)。融通人一旦在汇票上签字,他就要对对手负责,对一切善意持票人都有责任。但是融通人对被融通人却没有责任,因为他没有收过被融通人的对价。“融通”与“保证”一样,是被融通人借他人名义以提高票据信用的做法。因此融通常被用做“筹资”、“融资”的手段。

(九)贴现人及其行为

汇票若未到期,收款人有取款的要求,则可通过贴现(discount)行为,提前取得票款。

银行在付款时,预先扣除利息,即贴息。因此,一张票据经贴现后取得的票款是扣除贴息后的净值。

净值=本金-本金×贴现时间×贴现率

=本金×(1-贴现时间×贴现率)

当然并不是所有票据都能得到贴现。一张汇票能否贴现,以及能否有优惠的贴现率,既取决于贴现申请人和贴现执行人(银行)的关系,又取决于代表汇票身价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资信和汇票的开立依据两方面的因素。

贴现时发生的费用有承兑费、印花税和贴现息三种。

1.承兑费(Acceptance Commission)

伦敦银行对于远期汇票的承兑费,按承兑期每月1%算收,最少收2%,即最少按60天承兑期收费。远期付款交易的承兑费一般由买方负担。但卖方开出远期汇票要求承兑公司承兑后,然后请贴现公司贴现时,承兑费因与买卖交易无关细则由卖方负担。

2.印花税(Stamp Duty)

英国对于3个月的远期国内汇票按2%,6个月的远期国内汇票按4%贴印花。外国汇票按国内汇票一半贴印花。印花税由卖方负担。

3.贴现息(Discount)

伦敦贴现市场的贴现率是由伦敦贴现市场公告(The London Discount Market Association)决定,按年率计算。汇票出票人和承兑人的信誉好,贴现率就低;反之,贴现率就高。

汇票有时还会有重贴现(Re-Discount)出现。汇票的贴现人售出他所贴进的汇票,称为重贴现。英国规定汇票重贴现的条件是:汇票上必须带有两个英国头等银行的名号。一个是汇票的付款人,也就是汇票承兑后的承兑人,必须是英国的银行;另一个是贴现公司,也必须是英国的。因为贴现公司系银行性质,汇票贴进后,贴现公司如果拟出售,即须在汇票上背书,因此汇票上有了第二个英国银行的名号。只有银行承兑汇票才具备重贴现条件,商业承兑汇票不具备重贴现条件。只有中央银行才能做重贴现业务。

由此可知,贴现人即指贴现的执行人,他在资金运用上有较大的灵活性。当商人以未到期票据向他兑换现款时,他能根据出票条款、出票人、承兑人资信以及他们与自己的关系决定贴与不贴。如果贴现,则自行决定贴现率。当贴现人手头资金较紧张时,他又可将贴入的票据再贴现。

通过以上讨论,我们可归纳出汇票的当事人有出票人、付款人、承兑人、收款人、持票人、背书人、被背书人、参加承兑人、参加付款人、保证人、贴现人。汇票的行为有出票、交付、承兑、参加承兑、付款、参加付款、贴现、背书、提示、退票、发出退票通知、做出拒绝证书、追索和保证。

四、汇票的种类

(一)按出票人的不同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银行汇票(Banker's Draft),是指出票人和付款人均为银行的汇票。

商业汇票(Commercial Draft),是指出票人为企业法人、公司或个人,付款人为其他企业法人、个人或银行的汇票。

(二)按有无附属单据分为光票汇票和跟单汇票

光票汇票(Clean Bill),是指本身不附带货运单据。其中银行汇票多为光票。

跟单汇票(Documentary Bill),又称信用汇票,是需要附带提单、仓单、保险单、装箱单或商业发票等单据,才能进行付款的汇票。商业汇票多为跟单汇票,在国际贸易中经常使用。

(三)按付款时间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

即期汇票(Sight Bill,Demand Bill),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后对方即付款,又称见票即付汇票。

远期汇票(Time Bill),是指在出票一定期限后或特定日期付款。其中注明一定的日期为到期日,于到期日付款的为定期汇票,记载于出票日后一定期间付款的为计期汇票;记载于见票后一定期间付款的为注期汇票;将票面金额划分为几份,并分别指定到期日的,为分期付款汇票。

(四)按承兑人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Commercial Acceptance Bill),是指以银行以外的任何商业或个人为承兑人的远期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Banker's Acceptance Bill),是指承兑人为银行的远期汇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