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EB-5投资移民概览
陈冠宇,博客www.eb5sir.com作者,先后任职于区域中心和移民律所,现运营微信公众号:EB-5美国投资移民一点通(USA-EB-5),提供EB-5美国投资移民的中文第一手资讯。
郭智慧,美国智慧资本国际公司总裁;美国知名律师事务所律师;国际资本俱乐部总裁。
EB-5投资移民项目简介
职业移民第五类优先即投资移民,简称EB-5,于1990年制定,主要为在美国现有或新成立企业做出规定最低金额的投资,并据此创造规定的最低就业岗位人数的外籍投资者提供移民机会所设立的移民类别。根据《美国移民和国籍法案》(INA)第203(b)(5)条,每年提供约1万个移民签证给希望通过投资美国企业来获取在美永久居留权的合格人士。EB-5投资移民签证的要求相对其他移民签证类别宽松,对投资人自身的学历、语言、经验等要求较少。一般的外籍投资者的最低投资金额为100万美元,而投资于目标就业区的最低投资金额为50万美元。投资的企业须有利于促进美国经济,并提供不少于10个全职工作岗位。受雇的须为美国公民、永久居民或其他经合法授权可以在美工作的移民。投资者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及21岁以下的子女,可与投资者一同移民至美国,不需要分开提出移民申请。投资者在进行投资移民申请后取得有条件居民身份——有条件绿卡,然后须在两年期限届满前,向美国移民局申请取消对有条件绿卡的限制。提出申请的投资者成功证明其资金仍然在投资之中,并且所需的就业已经被创造出来之后,投资者有条件绿卡的限制得以解除并取得美国永久居民的身份,然后可在美国境内无期限地就业、投资、学习及生活。
EB-5投资移民的条件
●投资或正在积极地进行投资于一家“新创办的企业”或“处于困境的企业”。新创办的企业包括:于1990年11月29日后建立的企业;收购并重组现有的企业;或注资后对企业产生重大影响,令企业净产值或雇员人数或同时提高至少40%的企业。处于困境的企业是指该企业成立至少两年,并在EB-5申请前的一年或者两年产生至少相当于企业净值20%的亏损。
●投资或正在积极地进行投资的金额,至少为100万美元或在目标就业区的50万美元。在一般投资地区,投资的数额要求为100万美元。在目标就业区,即乡村或高失业率地区的投资金额最少为50万美元。乡村指该地区在大都市区以外,或该地区低于20000人口的城镇标准。高失业率地区为失业率高于全美平均失业率150%的地区。根据INA第204(b)(5)(ii)条以及《美国联邦法规》(CFR)第八部分第204.6(e)条规定,判断一个地区是否是“高失业率地区或偏远地区”,以投资金额汇入所投资企业之时,或提交I-526申请之日为准。在I-829申请递交之时不需要再次证明。
●所作投资有利于美国经济,并为美国公民或合法移民员工直接或间接创造至少10个全职工作。若投资在“处于困境的企业”,那么投资人需将现有员工数量维持在不低于投资前的水平,或保留或创造10个新的就业。
●投资移民者必须完成出资,且所出资的资金须在投资寻求回报的过程中承担风险。
●此外,投资人必须证明投资资金的来源合法。
两种EB-5投资移民方式
1.EB-5直接投资(EB-5常规计划)
根据《美国移民和国籍法案》(INA)第203(b)(5)条,每年提供大约10000张签证,给投资到一个至少雇用了10个美国全职职员的新商业企业中。为了符合EB-5签证的要求,该新的商业企业必须:
1)在1990年11月29日之后,一个申请人已经投资(或者正在投资)至少100万美元(或者在目标就业区至少50万美元)的企业;
2)有利于美国经济;
3)至少为美国创造10个就业岗位。
此外,投资者必须至少在企业中扮演决策角色。
本章后面介绍了EB-5直接投资移民的架构,以及如何在规模化项目中使用该投资方式,实现直接创办公司、控制风险和获得绿卡等多重目的。
2.EB-5区域中心计划
为了通过EB-5签证类别鼓励移民,1993年美国国会设立了一项临时性试行计划(即所谓的区域中心计划),同时预留3000张签证给通过“批准的区域中心”投资的外国移民。该试行计划经过美国国会批准,多次获得延期,并将于2015年9月30日到期。业内普遍的预期是,该试行计划美国国会有可能将其变为永久性法案,或者至少再次延期。
该计划允许私营或者政府机构申请成为区域中心,由区域中心协助希望通过EB-5方式融资的大型项目进行融资。EB-5区域中心计划下可直接或间接创造10个工作,另外不要求投资者参与经营决策。
目前市场上成百上千的区域中心投资项目,良莠不齐。同时EB-5投资移民涉及美国的公司法、证券法、移民法等多项法律,兼跨商业、金融和法律几大领域,涉及投资者母国和美国两个国家法律和相关规定,相当复杂。所以多数投资者选择项目时感觉眼花缭乱,举棋不定。本章第四节对几个EB-5投资移民项目进行了案例分析。第五节邀请了资深区域中心投资专家为读者解读区域中心的作用和运作,以及就如何选择区域中心项目提供了建议,随后还附上了一些区域中心失败的案例,以供投资者借鉴。另外,自2013年芝加哥区域中心项目发生丑闻后,美国证监会和金融监管局等相关机构加强了对EB-5投资移民项目的监管。EB-5投资移民融资对美国项目公司而言,属于美国证券法项下的一种私募发行,理应受到美国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制。尽管美国移民法明确规定投资资金必须处于风险当中,但这不代表EB-5项目的投资者为“刀板上的鱼肉”,不受美国证券法对投资者的强大保护。本章第八节由专业美国证券律师阐述美国证券法对EB-5投资移民项目的规制,包括私募发行豁免规制,以及中介经纪商的参与等。其中对投资者而言,最主要是投资者拥有获得真实全面的项目和投资信息的权利,并受美国证券法提供的对投资者的强大保护,包括10b-5规则下规定反欺诈的诉讼权利。
3.EB-5直投项目和区域中心项目的比较
上述我们已经介绍过了EB-5直接投资和EB-5区域中心计划项目两种EB-5投资移民方式。在当前,EB-5的投资者会徘徊在这两种投资方案之间。很难说这两类项目的好坏优劣,只能说不同类型的项目,可能会更适合某类投资者。
举个简单有趣的比方,投资者通过投资EB-5项目,在5年期间实现拿到永久绿卡和收回本金,有点类似从北京通过路上交通方式经过约5个小时去山东,你可以选择自己开车,或坐大客车,甚至坐高铁。直接投资项目有点类似自己开车,“你的项目你的路线你做主”。优点是自主性强,应变灵活,缺点是自己需要开车,且一般是小车。当然本章第三节介绍的规模化直接投资项目,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自己开车的麻烦和负担,因为在这类项目中,有专业管理公司来负责运营即开车,投资者一般是控股股东和董事,相当于在副驾驶坐镇,需要时可指挥路线。且可通过规模化方式,形成多家经营实体,类似于加入一个车队开车去山东。
而区域中心项目,有点类似坐大客车从北京去山东。项目公司类似大客司机,他们开车做主,负责送乘客到目的地。投资者类似乘客,在后面打盹休息或娱乐。好处是车大、省心。坏处是路上出了情况不清楚怎么回事,也基本没有权利改变路线或计划,只能按照原定路线计划在车上等待。这个大客车的质量,类似项目公司和管理团队的质量,有的如边远农村的小巴,破破烂烂、歪歪扭扭,开在路上让人担心,有时侥幸按计划到达目的地,但大多时候路上可能出现突发情况,甚至无法到达目的地;有的如奔驰大客车,舒服、安全、质量好,司机即管理团队水平高,在这种情况下轻松到达目的地的可能性较高。
还有一种项目涉及基础设施或其他美国国家利益。这种项目首先相对安全,一般这种大型基础设施项目有多个政府部门介入监管,大部分情形下不会涉及诈骗投资者或其他违法行为,甚至有些项目可能涉及国家利益。根据美国移民局规定,如果区域中心项目的投资移民申请符合其快速审批的七种情形之一,包括国家利益,则可能申请快速审批,移民局将根据项目和具体申请情况作出决定。如果此类项目获得了基于国家利益的快速审批待遇,则选择该类项目类似从北京坐高铁去山东,相对高速、舒服、安全,顺利快速到达目的地的几率更高。
下面我们将这两者之间的对比,通过以下表格以更严肃的方式进行表述。
(续)
EB-5投资移民的基本步骤
在EB-5投资移民的整个过程中,申请人选择投资项目后,先要递交I-526申请,申请获批并且通过美国驻广州领事馆的面试之后,将取得6个月有效的移民签证,申请人在签证有效期内登陆美国,之后取得两年有条件绿卡,在绿卡到期前90天递交I-829申请解除条件,获得永久绿卡。
在整个申请和投资流程中,主要分为如下五大步骤:
(续)
在中国投资者申请EB-5投资移民的过程中,递交I-526表格时的一个重大挑战是提供充分文件来证明资金来源合法,本章第九节由专业移民律师阐述如何提供文件证明资金来源合法,以及如何报送I-526申请,获得有条件的两年临时绿卡。在两年期限届满前,投资者需要提交I-829申请解除条件限制,此申请中最主要的文件之一是证明该投资者的投资在过去两年已经创造了10个工作机会或者在合理期限内能够创造10个工作机会。第十节中专业移民律师将详细地解释这一点。
对希望拿到美国绿卡的投资者来言,除了EB-5投资移民,还可以通过在美国设立公司,申请高管签证L-1,满足一定期限和条件后再通过EB-1申请美国绿卡。本章第十一节中专业移民律师对这种方式进行了阐述。
大部分投资者都了解,美国对其税务居民,包括绿卡持有者和公民,实行全球收入征税。美国公民或绿卡持有者,应该每年按照美国法律规定对其全球收入报税,并就其全球资产进行披露。所以高净值家庭在进行投资移民计划时,需要考虑这一点。对打算全家移民的家庭财富主要持有者和收入创造者而言,提前咨询美国专业税务师和税务律师,对其财产收入在移民前进行策划安排是非常重要的,这经常可以帮助移民家庭节省并避免大量税收负担。本书第十二节和第十三节由美国专业税务律师和税务师探讨了移民前家庭财产收入税务规划以及移民后税务申报相关义务问题。
EB-5计划的将来
随着EB-5申请数量的不断上升,EB-5现有的法案面临着新的挑战。美国参议院于2013年通过全面移民改革法案,在该法案中涉及EB-5的部分,要求将EB-5区域中心计划永久化,并且增加年度签证配额,以及将最低投资额度同消费者物价指数挂钩。但是由于美国两党角力,在本书付印之时,包括此法案在内的一系列EB-5改革提案,都未能在美国参众两院获得通过。据业内人士普遍预期,中短期内EB-5会面临突破年度10000张签证配额,造成中国大陆投资者的EB-5签证排期后退的窘境。从中长期来讲,一旦EB-5改革法案获得通过,会将EB-5区域中心计划永久化,并且大幅提高现有10000张年度签证配额,但是,也可能会带来提高最低投资额度的新问题。
同时,自2013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介入芝加哥会议中心项目丑闻以来,美国移民局逐步会同SEC加强对于EB-5行业的监管,打击欺诈。可以预见的是,该行业的监管会越来越规范,向着越来越保护投资者的方向发展,这对投资者而言是利好消息。
另外,自2007年起,EB-5行业的蓬勃发展也有着美国经济发展趋势的内在原因。其时,美国经济开始遭受经济危机的打击,众多项目特别是房地产开发项目很难从传统融资市场如银行获得融资,EB-5这样一种新型融资方式,恰好满足了当时众多项目融资的需求。在当前,美国经济逐步走暖、传统融资方式开始复苏的背景下,优质项目会因为EB-5融资流程复杂、传统融资方式便捷等原因,放弃使用EB-5资金,这一经济背景也将会给挑选可靠的EB-5项目带来新的挑战。
作为一个EB-5投资者,需要关注EB-5投资环节中的众多因素,从项目评估、资金准备、移民政策法规解读等各个环节,涉及比传统投资项目更为复杂的各种考量。本章编著的出发点就是组织各方面的专业人士,提供涉及EB-5各个关键环节的专业建议,供业内人士和投资者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