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章 刚性的制度化管理:韩非子的“法 势 术”
战国时期法家分为三派:以商鞅为代表的重法派;以申不害为代表的重术派;以慎到为代表的重势派。三派各有特点。
(一)法、势、术的统一
商鞅重“法”。他协助秦孝公在秦国进行了彻底的变法运动,使秦国富强起来,奠定了以后秦始皇统一中国的基础。商鞅认为,“仁义不足以治天下”,法令是人民的生命、治国的根本;因而圣明的君王“不贵义而贵法,法必明,令必行。”在他看来,只有法令昭彰,刑罚严格,才能稳定社会秩序,使政策得以贯彻,达到“民安”、“国治”。他主张用严刑“禁奸止过”,消除祸乱,借助刑罚消除刑罚;他认为,治国除靠刑的一手,还应用赏的一手。不仅如此,刑赏都要不避关系的亲疏、官位的高低,法令面前人人平等,打破了儒家主张的“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尊尊”的等级原则。这虽然是一种残酷镇压的专制主义理论,但在当时却是一种进步的政治主张。
申不害重“术”。“术”即权术。申不害认为,君主必须执掌权术,以驾驭群臣。君主是身体,臣下是手足;君主举纲,臣下张目;君主决策,臣下执行,臣下只能是君主意志的执行者。在他看来,要独断,就要善于用“术”;将自己的意志情感和心理深藏在内心,不可窥测,这样才能洞见大臣的思想,并加以控制。总的来说,“术”的主要作用,在于辨别群臣的忠奸,考核其能力,衡量其功过,以加强法制和君主专制。
慎到重“势”。“势”即权势。他认为,贤人之所以屈服于不肖者,是因为“权轻”;不肖者之所以服于贤者,是因为贤者“位尊”。正因为如此,君主只有拥有绝对的权势,才能治理好天下。
韩非比较了前期“法”、“术”、“势”三派的得失,认为必须综合采用三派的长处,才能完成一匡天下的帝王之业。韩非认为,申不害是韩昭侯的辅佐之臣,韩是从晋国分裂出来的国家。晋国的旧法律还没有废止,韩国的新法律就制定出来了;先前君主的号令还没有取消,在位君主的号令又下来了。申不害不擅长于法律,没有统一法制号令造成以下后果:利益与新法令吻合时,就用新法令;利益处于新旧法律相反和前后号令相抵触的空隙时,即使申不害十次让韩昭侯用道术,奸臣们还是有理由为自己狡辩。拥有万辆战车的强大韩国,奋斗了十七年却没能称王称霸,就是因为昭侯在上面用道术,而对下却未能用法律约束群臣百官所造成的后果。商鞅治理秦国,设立了互相告发和互相连坐的法律。他注重事实,奖赏丰厚而且说到做到,刑罚严厉而且一定兑现——这样的法律确实能使秦国民众积极努力,使秦国战士在与敌争战时毫不退却,带来了秦国的国富兵强。然而,由于没有用道术了解大臣中的奸情,国家的富强最后却只是有利于大臣们而已。孝公、商鞅去世之后,秦惠公即位;秦国的法律依然完善,而张仪却利用秦国为韩、魏做了好事。惠王去世,武王即位;甘茂又利用秦国为周做了好事。因此,韩非子主张取长补短,法、术、势结合使用,以成就帝王之功业。
韩非子还极力主张,君主圣明的国家,没有书本文章,只把法律作为教科书;没有古代圣王的教训,任用官吏作为老师——把法治强调到了绝对化的程度。他力主法律不偏袒权贵;奖赏功劳的时候,对普通人也不遗漏——法令面前人人平等。他提出了封建“三纲”的萌芽思想:臣服从君主、儿子服从父亲、妻子服从丈夫。这三方面的关系正当,就可以实现天下大治;这三方面的关系颠倒,就会天下大乱。他还告诫君主,可以没有仁爱之心,但一定要不断增加自己的威严、权势;他举例说,如果尧、舜没有权势,不能治理三个百姓。
(二)自私自为的人性假设
韩非的“法、势、术”思想是以他的人性假设为前提的。韩非认为,人性是自私的,是就利去害的,人人都怀着为自己谋利的心,用算计利害的心理相互对待。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完全是利害关系:君臣之间,君主卖官,臣子卖力;父母与子女之间,生下来如果是男孩就相互祝贺,如果是女孩就杀死。男孩女孩都来自父精母血、十月怀胎,可是男孩受祝贺,女孩遭残害,这正是从未来设想、从长远考虑啊。父母对子女还使用算计的态度去对待,更不用说没有父子恩情的君臣之间了。既然如此,造车子的希望人富裕,造棺材的巴望人早死,并非造车子的人心肠好,造棺材的昧良心,而是因利之所在;后妃、太子等希望君主早死,也是如此。有利就来,有害就去,此人之常情。韩非把就利去害看做人之本性,把利看做人们行为的真正动力。
但韩非的这一人是自私、自为的人性假设,不是一成不变的,也不是与生俱来的,它是一定社会条件下的人性。韩非把物质利害关系看做是一切社会关系的基础,认为财富和人口的多少,是社会制度和道德面貌不同的根据。他认为,社会历史的发展,是一个从不争到争的过程。在古代,男人们不从事耕作,草木的果实已经足够食用了,妇女们不纺织,禽兽的皮革已经足够穿衣了;不用劳力而给养充足,人民少而财富有余,所以人们不争斗——这时不用多奖赏、不用重惩罚,人民自然得到治理。在当世,人口众多,财货越来越少,努力劳动得到的财物还是很不够,所以人们互相争斗;这时即使是加倍奖赏和惩罚,还是不能免除祸乱。因此,不是古人比今人的道德高尚,不争财物,而是由于古代财物丰裕。
韩非把人类社会历史的发展概括为“上古”、“中世”、“当今”三个阶段。三个阶段之间,是一个由不争到争,由推重道德至崇尚力气的过程,并且具有内在的必然性。上古人人崇尚道德,中世人人崇尚智能,当今人人崇尚勇气和力量。因此,只有实行法、术、势相结合的理论,才能富国强兵,依靠武力统一天下。
(三)重视考核的刚性管理
韩非的法制化的刚性管理是他的“法、势、术”思想的具体化。韩非认为:聪明的君主亲自治理官吏,而不亲自治理百姓。比如,在救火的时候,官吏如果提着水壶跑来跑去救火,他就只起一个徒役的作用;如果他拿着鞭子去指挥,他就可以指使万人救火了。
作为君主,不需要事必躬亲,但一定要善用臣下。在用人之时,是要用臣下的智慧,而不是他的时间或气力。韩非归纳说,只会用自己是下等的君主;只能发挥臣下力气的则不过是个普普通通的君主;只有能激发臣属个个竭尽其智慧的君主,其才具才是上乘。所用之人都可尽其能,则君主可垂拱而治。反之,若君主有特别专长,以自己的方法干预臣属之能,可能会导致领导无方;再若君主喜欢炫耀自我才能,则臣属可能投其所好而欺骗他。
韩非的用人原则是量能授职。他认为,凡事物都有适宜的方面,才能有专门施展的地方;只要各自安排得当,君臣都可以无为了。让鸡来掌管黑夜的消逝,让猫捉老鼠;都使用它们的才能,君主就没有事了。
韩非特别举了桓公与管仲的对答作为例子。桓公对管仲说:“官位少而求取的人多,我为此担忧。”管仲说:“君主不听左右近臣的私人请求,依据能力授给俸禄,记录功绩而给予官职。这样就没有人敢来要官做,您还有什么担忧呢?”
由于量能任职,是利用臣属专长以推动其工作,因而衍生了两点注意事项:一,人不兼差;二,事有专属。这就是韩非所说的:英明的君主让臣下的事务互不相干,因此没有争辩;让士不兼任官职,因此技术有专长;让人不同立一功,因此没有争斗。争吵辩论停止,技术专长得到发挥,强弱不斗力,就像冰炭不放进同一个模子,天下互不相伤,就能达到极治。
“使事不相干”、“使士不兼官”与“使人不同功”,就是前面说的两件事,即“人不兼差,事有专属”。人不兼差,故能全心全力推动其工作,以致业务熟谙;事有专属,职责分明,以致有过不致互诿,有功不致互争。
韩非说英明君主驱使他的群臣,不在法律之外考虑,也不在法度之内施行恩惠,一举一动皆依法而行。法令未曾公布之时,不得擅行;法令公布以后,不得不行。
多方考核、“循名责实”是韩非实施赏罚的基础,是推行法制化刚性管理的关键。所谓“名”,是指名位;所谓“实”,是指事功。“循名责实”就是根据人的能力而授予官职,根据人的名位而求其实效,考核臣下任职行事能否达到目标——这就是韩非子所说的道术,与孔子的“听其言,观其行”非常相似。
在考核的方法上,韩非列举了七种方法供君主使用:一是多方面地参验,观察;二是必须施行惩罚以显示君主的威严;三是对尽力效忠的臣下一定兑现奖赏;四是一一听取臣下意见,督促他们行动;五是发出迷惑人的诏令和捉摸不透的使命;六是掌握了事实反而询问臣下;七是说反话做反事。
(四)赏惩的法则
在韩非心目中,“赏”与“罚”或者说“德”与“刑”实乃君主统御臣属的二柄,即两种权力。刑就是杀戮,德就是奖赏。作为人臣,害怕被诛杀惩罚,而以获得奖赏为荣;因此君主只要使用刑和德,群臣就畏惧他的威风而归顺于他的奖赏了。
赏罚是管理者统御部属的两件法宝,但在运用赏罚时,还需注意以下几个法则:
第一个法则是“立可为之赏,设可避之罚。”就是说,要是奖赏可望而不可及,使臣属望而兴叹,以致形同虚设,就会失去奖赏的意义;惩罚要是如同家常便饭,臣属动辄得咎,也会失去惩罚的意义。简言之,奖赏的标准不应该太高,以使人人有获得的机会;惩罚的标准不应该太低,使大部分人不会轻易违犯。这样,上下会更有感情。
第二个法则是“信赏必罚”。设定赏罚标准后,一定要付诸执行,否则,赏罚就会失去作用;赏罚要有其必然性与确定性,然后才有激励作用。有功者就一定获赏,奖赏并不是来自于君主,而是有功者自己出力的收获;有罪者必受惩罚,受惩罚不怨恨君主,因为它是自己罪行所导致的必然结果。民众了解惩罚和奖赏都产生于自身的道理后,就会在自己的工作上殷勤努力,而不是总奢望君主的恩赐。韩非讲了一个晋文公的故事:晋文公为动员作战提出了很多种方法,包括减少关卡、集市的税收,优抚丧失资助的百姓,赦免有罪的人,帮助生活贫穷的人。但是,狐偃认为这样还不足以使人民勇于作战,他说:“让赏赐兑现,让刑罚兑现,这就足以让民众参战了。”
第三个法则是厚赏重罚。赏赐越重越好,让百姓贪图它;声誉越美越好,让百姓引以为荣;诛罚越重越好,让百姓害怕;贬斥越丑越好,让百姓深以为耻。
第四个法则是赏罚必须得当。厚赏固能激励人心,但须注意奖赏性质是否得当。韩非力言赏罚失当的不良后果:圣明的君主不随便给予赏赐,也不赦免惩罚。随便赏赐,功臣就会对事业懈怠;赦免惩罚,奸臣就容易胡作非为。如果确实有功,即使是与君主疏远的人或身份卑贱的人,也必须给予赏赐;如果确实有错,即使是与君主亲近的人或受君主昵爱的人,也必须诛杀——这样,疏远卑贱者就不敢懈怠,而亲近昵爱者也不敢骄横了。
第五个法则是赏罚必自上出。赏罚既是君主驭人之二柄,则一切赏罚,必须出于君主,而不可与臣下共有,这就是韩非所说的:“赏罚共,则禁令不行”。《韩非子》记载齐王曾向文子请教治国之道,文子的回答是:“夫赏罚之为道,利器也,君固握之,不可以示人。”若赏罚的决断权被大臣共用,就会分散君主的威严。
(五)虚静无为的领导风格
君主对臣下的管理方式,也涉及君主本身和臣下相处的态度;这个态度的基准,就是虚静无为——即虚心、平静、有所为有所不为。虚心能够洞晓事情的真相;平静,能够了解那运动着的东西的归宿。有话的人,自然会说出来;管事的人,自然会有行动。君主不要表现自己的打算,否则,臣属就会装扮自己;君主不要表现出自己的意图,否则,臣属就会表里不一。所以说,君主不表现好恶,臣属就会自己谨慎小心。因此,君主有智慧也不用思虑,而使万事万物各归其所;有贤能也不用行动,而观察臣属行动的方式;有勇力也不用威怒,让群臣尽力施展自己的武力。圣明的君主统治的方法,就是使有智慧的人竭力思考,而君主做出裁决,因此君主智慧无穷;贤能的人准备好自己的才能,君主依据情况而加以任用,因此君主的才能无穷;建立了功业,就表现了君主的才能;犯下了过失,就由臣下来担负罪责。臣下付出劳作,君主获得成功,因此君主的名声无穷。
统治的原则在于使臣下不能了解君主;统治的运用在于使臣下不能知晓究竟。君主虚心平静不做事情,从暗中就可看到臣下微小的过失。见到就好像没见到;听到就好像没听到;了解到就好像没了解到。知道了臣下的言论以后,不要去改变它,而是将臣下的言行相结合加以观察。
以上说了四层意思,一是表示臣下各尽其能,君主可垂拱而治。二是为君主保留进退余地,事若成功,君主享其名;事若失败,臣下受其过。三是不让臣下看穿自己心中的爱恶。君主若透露好恶,臣下就会揣摩其心意而逢迎之,以致扭曲正常工作。越王喜欢勇敢,他的人民就把死看得很轻;楚灵王喜欢腰长得细的人,他的国家就有许多饿坏了身体的女人;齐桓公性情嫉妒而喜欢后宫之人,因此竖刁就阉割了自己去管理内宫中的事务。四是让臣下感到君主高深莫测,从而心生畏惧、竭力工作。无为有这么多妙处,因此无为却能无所不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