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利直销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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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安利与直销立法

直销企业的成功需要三方面的条件:一是要有严格的法律法规;二是行业自律,即直销业者的自我约束和规范;三是消费者、大众对直销的认识。

目前世界存在直销的国家中,大部分都有直销法规。总的来看,各国的直销法规大概有两种形式:一是专门直销法,即为直销专门设立法律。如韩国《直销法》、马来西亚《直销法》、日本《无限连锁链防止法》。二是直销法律条文,即在某一商业法律中设立有关直销法律条文。如加拿大《竞争法》中设有“多层次传销”法律条文,英国的《公平贸易法》中设有“反金字塔”法律条文。

经过二十余年的发展,目前世界各国的直销立法已经有了一些基本点,这些基本点应该也是中国直销立法的基础。

1.亚洲各国的直销立法

亚洲各国直销发展主要集中在亚洲东南部地区。日本、韩国、马来西亚、泰国、新加坡都是“世界直销协会联盟”(简称“世界直销联盟”)的成员。亚洲直销虽然发展晚,但它的发展很迅猛,地位也举足轻重。据世界直销联盟统计,1993年世界直销销售总额为609亿美元,亚洲为330亿美元,占54%,其中日本直销额为294亿美元,堪称世界第一。亚洲直销法规参差不齐,有的国家制定有专门的直销法规,如日本、韩国、马来西亚;有的国家有局部直销法律条文;有的国家没有直销法,例如印度尼西亚,既无专门直销法,也无条文,官方也不打算制定特别法规管理直销业,只把直销公司当作一般商业公司看待。比较世界各国的直销法,韩国《直销法》可以说是目前世界上最系统的直销法,该法共有六章,包括:总则、直销、通信销售、多层次传销、补充、处罚,总计50条。其内容之详备,非其他国家直销法之所及。

2.欧洲各国的直销立法

欧洲国家的直销非常普遍,欧洲国家一般也都有直销法,但大多是直销法律条文,包含在其他法律中。例如法国、奥地利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设立直销法条文,英国、比利时在《公平贸易法》中设立直销法条文,德国在《竞争法》中设立直销法条文等等。欧洲直销法主要焦点与美国相似,集中在两个问题上,一是冷静法规,二是反金字塔法规。欧洲冷静期规定比美国期限长,大多是7天。例如法国、德国、英国、意大利、奥地利、比利时、荷兰、西班牙、葡萄牙、瑞士都实行7天冷静期退货制。以上10个国家除了意大利、西班牙、荷兰之外,其他国家也都有反金字塔法规,欧洲一般称为“禁止滚雪球销售法”。

3.美国的直销立法

美国是直销的发源地,但美国没有全国性的专门直销法律。它的直销公司主要受两种法规约束:一是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法规,二是美国各州直销法律。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法》是全国性的法规,是全国直销公司都要遵守的。例如,出示身份证明法规规定,直销商在进入消费者家门之前必须先出示身份证明;冷静法规规定,除了固定商店地点之外而发生在任何地方的25美元以上的直销交易中,在三天之内,消费者有权退货并收回全额退款;入会费法规规定,直销商入会费六个月内不能超过500美元。这些法规对全美国的直销公司有总的约束作用。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法》虽然是全国性的法规,但它内容不多,比较简单,不系统。美国各州法规则制定得详细、系统,涉及范围广泛。美国各州的直销法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第一是反金字塔法。美国50个州(除了佛蒙特州和威斯康星州)都有反金字塔法,该法在绝大多数州都是专门法,少数几个州是在多层次传销法中设立反金字塔法条文。可见美国人对反金字塔问题相当重视。第二是冷静法。州冷静法与联邦贸易委员会冷静法规相似,基本内容都是消费者有权在三天之内退货而不受任何补偿性罚款。上述两种法规集中而且普遍,在美国直销法中具有代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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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利与美国的直销立法

变质的多层次直销公司最早出现于美国,包括“假日魔法公司”、“佳线公司”、“卡司可星际公司”、“格连特纳公司”和“佳洛马公司”等大大小小数十家公司。其会员在无法将存货卖出,公司也不肯接受退货时,才发觉受骗而上告法院,进而引起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和检察官的注意。在20世纪70年代,便有许多自称为多层次直销公司的组织被联邦贸易委员会调查后认定为“金字塔销售组织”,因其违反《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第五条,责令这些公司立即停止不法活动,而各州检察官亦纷纷主动采取调查行动,就连正当经营的安利公司也未能幸免。

1975年3月25日,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在经过一段时间的调查后,正式对安利公司提出诉讼,其诉因有五项:

(1)安利公司与其直销商签订协议,规定所有直销商的进货价格一致,并须依照公司所订的业绩奖金表,由上线直销商发业绩奖金给下线直销商,此项约定构成在商业上对交易的不合理限制和不公平竞争方法,违反《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第五条的规定。

(2)安利公司以契约限制直销商销售商品的对象、进货的对象及零售商品的渠道,并且在各直销商之间分配消费客户,这些限制亦构成商业上对交易的不合理限制和不公平竞争方法,违反《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第五条的规定。

(3)安利公司对直销商的广告和促销活动做多项限制,这些限制亦为商业上对交易的不合理限制和不公平竞争方法,违反《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第五条的规定。

(4)安利公司以书面或口头的方式,或者暗示,经由繁殖、复制和几何式成长的方式,可以使得下层直销商的人数无止境地增加,将商品批发给这些新增的直销商可以获得大量的收入或利润,但事实上直销商既不可能无止境地增加,也不可能因将产品卖给这些下层直销商而获利,因为:①许多例子显示,加入的时间越晚,越难介绍其他人加入,因为一个地区可能的直销商人数已经饱和而再也拉不到新人加入;②当一个地区潜在可能被网罗的人口都被用尽的时候,自然也不可能因介绍他人加入并将商品卖给他们而获利,此时既有的直销商人数越多,获利的机会越小;③当下层的直销商无法从批发行为获利以回收资本的时候,就更没有人愿意加入,因此安利公司的陈述是虚伪、误导及欺骗性的陈述,构成不公平的竞争方法和不公平行为或惯行,违反《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第五条的规定。

(5)安利公司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向直销商和潜在参加人就商品销售、直销商获利情况和介绍其他人加入做了一些说明,这些说明以直接或暗示的方式告诉直销商和潜在参加人,拉人加入很容易,也很容易使拉来的人继续留在组织中效命,直销商可以预期获得很多利益和收入,而事实上拉人加入并不如安利公司所讲的那么简单,且直销商的流动率、变换率很高,要维持下层直销商的数目须持续地拉人加入,而且做一名积极的直销商还需很大的经营费用,也不可能像安利公司所说的赚那么多。这些重要的事实安利公司都未向直销商和潜在参加人公开,有误导他们相信不符实际的陈述之嫌,因此安利公司有关拉人和获利的说明虚伪不实,构成不公平竞争方法和不公平行为或惯行,违反《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第五条的规定。

经过三年多的调查和辩论,法官们终于对传销计划有了比较清楚的了解。1978年7月23日,联邦贸易委员会的行政法官做出初步裁决,其重要结论有三点:

(1)安利公司的营销计划不是“金字塔销售计划”。该公司以不到20年的时间发展成一个庞大的制造公司,并建立一套有效的经销制度来将新产品导入市场,尤其是肥皂和清洁剂这个高度寡头垄断的市场,消费者因安利公司提供商品的新来源而受益,亦对安利产品产生了相当的忠诚度。

(2)安利公司对于销售渠道的限制(只能以直销商与消费者面对面的方式销售,不可以通过店铺销售)是合理的,但对价格竞争的限制,即在上、下线直销商之间和销售给消费者时固定转售价格,则应予禁止。

(3)在联邦贸易委员会对安利公司的五项诉因中,只有第一项成立,其他诉因均予驳回。

4.中国的直销立法

20世纪80年代末,传销经营方式传入中国。受其影响,相继有一批国有企业、私营企业开始传销经营活动。与此同时,一些商人或企业通过欺骗性的宣传与培训,未经审核批准擅自开展了传销经营活动。由于传销活动本身的特点,加上中国市场经济发育的不完善和相关法规的滞后,使得传销经营活动走样、变质,甚至混进以暴敛钱财为目的的“金字塔式销售”或“老鼠会”活动,成为中国部分地区社会不安定和经济秩序混乱的重要原因。出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的需要,从1994年开始,政府及有关部门通过一系列文件加强对传销经营活动的管理,并于1998年4月宣布禁止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

中国禁止传销经营的做法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关注,并成为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谈判的一项内容。在2001年11月11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中,中国向谈判方作出承诺:对“无固定地点的批发或零售服务”,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三年内,取消“市场准入限制”和“国民待遇限制”,中国将与世界贸易组织成员进行磋商并制定符合中国具体承诺以及中国在服务贸易总协定项下义务的、关于无固定地点销售的法规。“无固定地点的批发或零售服务”实际上包括了多种销售方式,如人员直销(人对人销售、逐户到府零售、逐户办公室零售、家庭聚会零售)、邮购营销(单项邮购、目录邮购)、自动贩卖(自动贩卖机)等。而实际上,人员直销就是我国所称的传销,他们都由英文词“Direct Seiiing”翻译而来,在国外,二者通用,并无意义上的差别。

相关承诺都使“传销”或“直销”这个敏感问题成为无法回避的问题,有关立法问题将关系到我国是否认真履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承诺的形象。

我国的《直销管理条例》已于2005年12月1日正式实施,而《禁止传销条例》则于2005年11月1日起(提前1个月)实施。传销被定义为“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而直销则是“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

《直销管理条例》对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和变更、直销员的招募和培训、直销活动、保证金、监督管理以及法律责任等事项,都做了明确的规定。其中对退货与换货的规定和按月支付直销员报酬且报酬总额不得超过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收入的30%的规定,对避免传销行为有重要意义。同时,有关保证金的规定对保护直销员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第3章 安利的直销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