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章 开除胡适
胡适与鲁迅的最后一次交集、也是最后一次决裂,发生在一九三三年。就在前一年年底,宋庆龄、杨杏佛、蔡元培、林语堂等发起成立了“中国民权保障同盟”,主要任务是:一、争取释放国内政治犯;二、予政治犯以法律的辩护及其援助;三、协助关于争取公民权利,如出版、言论、集会和结社自由的斗争。鲁迅在一九三三年一月被推选为执行委员,胡适在同时被选为北平分会执委。但是没有想到,一向为人温和的胡适,却很快与“中国民权保障同盟”彻底决裂。
事情起因是北京分会成立的当天,杨杏佛到场讲话,胡适、成舍我等九人当选为执行委员。次日,杨铨和胡适代表同盟视察关押在北平军人反省院的政治犯。因为是突然检查,耳闻目睹到的一切应为真实。胡适检视一番后认为:犯人生活不好,有违反人道的事存在。其中政治犯戴着脚镣手铐,并且不允许读书看报,这都是应该取消的。没想到几天后,宋庆龄在民权保障同盟举行的记者招待会上,签发了中共地下党员刘尊棋揭露北平军人反省院黑暗的控诉信,胡适得知后十分反感,认为这份材料有伪造之嫌,起码部分材料是捏造的。他一方面写信给蔡元培、林语堂,同时又致信《燕京新闻》编辑部,认为“中国民权保障同盟”全国执行委员会所发的由宋庆龄签名文件,是不可置信的。他觉得,该同盟过于从政治角度看待问题,而未能从法律的层面分析事件,过于政治化,于事态不利,且与法的精神相悖。在《民权的保障》一文中,胡适说:“我们观察今日参加这个民权保障运动的人的言论,不能不感觉他们似乎犯了一个大毛病,就是把民权保障的问题完全看作政治的问题,而不肯看作法律的问题。这是错的——一个政府要存在,自然不能不制裁一切推翻政府或反抗政府的行动。”胡适的思路,与宋庆龄、鲁迅等人在根本点上完全不同,其公允、平和的语气后,隐含着对现政权的暧昧态度,这让宋庆龄、鲁迅相当反感。但胡适绝不妥协,他接连写了两封信给总盟,批评他们处事不慎重。之后又公开发表谈话,表示自己不赞成同盟“无条件释放政治犯”的原则。宋庆龄和蔡元培两次致电胡适,指出这一谈话违背同盟宗旨,要求胡适公开更正。后来又再次致电胡适,以命令的口气给他两条出路:一是“公开更正”,二是“自由出会,以全会章”。胡适因当时日军开始进攻热河,忧心国事,未有精力理睬。宋庆龄见状十分恼火,三天后,她主持召开临时中央执委会议,据说由鲁迅提议,会上做出的一条决议就是开除胡适。开除胡适之后,宋庆龄、鲁迅等依然不依不饶,鲁迅在《申报·自由谈》上发表杂文《光明所到》一文,开头就说:“中国监狱里的拷打,是公然的秘密。”接着对胡适冷嘲热讽:“而这回胡适博士却‘能够用英国话和他们会谈’,真是特别之极了。莫非中国的监狱竟已经改良到这地步,‘自由’到这地步;还是狱卒给‘英国话’吓倒了,以为胡适博士是李顿爵士的同乡,很有来历的缘故呢?”
一封查无实据的信件,在上海同盟、北平分盟之间造成一场纷争,导致胡适被开除,不能包容异见成为“中国民权保障同盟”最大的问题,成立半年后便分崩离析最终解体,似乎也不是偶然的。这里想说明的是,胡适反对无条件释放一切政治犯,是不是与他倡导的“人权”理念背道而驰呢?了解一下当时“政治犯”一词的具体含义就会发现,这个词汇包罗范围实在宽泛,因行使言论、出版、集会和结社等基本权利而被当局治罪,固然被称为政治犯;而出于政治目的、向所谓的“反动统治者”施行暴力,进行恐怖活动的人,同样也被当作政治犯。宋庆龄在《中国民权保障同盟的任务》中,要求释放所有这些人,特别是后一类人,她的理由是,欧美和中国政府早就释放了不少从事恐怖活动之分子,例如汪精卫在大革命时期就是一个投炸弹的刺客,蒋介石政府也释放了刺杀张宗昌的刺客郑继成。这样要求释放一切政治犯,让向来主张以法治人的胡适很难认同。他坚决反对因思想言论而治罪,对于那些因言论、出版、集会和结社等而入狱的政治犯,无论其政治立场如何,他都坚定地要求当局无条件释放。但是,对于那些施行恐怖暴力以实现其政治主张的人,无论其说辞多么美妙动听,都不能不接受法律的制裁,如果任其“胡作非为”,必将造成更大的灾难。
胡适与宋庆龄的争议,说白了就是如何对待当时搞武装暴动的共产党的问题。与宋庆龄不同,胡适的立场超然独立,既反对国民党对共产党的暴力镇压,也反对共产党对国民党的武装暴动。他主编的《独立评论》就刊登过丁文江的一篇文章《所谓剿匪问题》,对国民党的暴力镇压进行猛烈抨击:“正式承认共产党不是匪,是政党——停止一切武力剿匪的计划与行动。”对“暴力革命”深恶痛绝的胡适已与宋庆龄、鲁迅等受共产党影响的左翼人士水火不容。“中国民权保障同盟”之争发生后,宋庆龄认为当时的形势是革命与反革命的决战,中间势力是“帮助国民党来维持它的统治”,因而“是最危险的敌人,应以主要的力量来打击这些妥协的反革命派”。她毫不留情给胡适戴上了“反动的和不老实”的大帽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