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战国:风起云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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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政治局势

春秋战国是我国历史上重要的时期。春秋战国时期烽烟弥漫,诸侯并起,天下纷争不断,井田制的逐渐瓦解以及铁器的普遍使用,使得土地私有制成为可能。诸侯国势力日益壮大,周天子的统治地位荡然无存。各国的变法都顺应了时代潮流,促进了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飞速发展,奠定了封建经济最终确立的基础。思想上出现“百家争鸣”的繁荣局面,文学、艺术方面也多有佳作传世。频繁的战争使得百姓流动性加强,促进了华夏民族的融合,增强了民族凝聚力。

春秋战国时期,诸侯争霸战争破坏了奴隶制的旧秩序,给人民带来了灾难和痛苦。但战争加快了统一进程,促进了民族融合,也加快了变革的步伐。随着新兴地主阶级力量的壮大,他们在各诸侯国先后展开了变法运动,新的封建制度终于建立起来。

(一)分封制与宗法制

在西周时期,分封制与宗法制是紧密结合在一起的两种政治制度,春秋时期,由于生产力的提高,使得耕作速度明显加快,很大程度上冲击着这两种根本的政治制度。

1.分封制

诸侯争霸战争破坏了奴隶制的旧秩序,但也加快了社会变革的步伐。首先受到冲击的就是传统的分封制。

分封制度萌芽于夏朝,盛行于西周时期,它是国君将田邑赐给宗室臣属作为俸禄的制度。周天子把王族、功臣和先代的贵族分封到各地去做诸侯,建立起诸侯国,一旦被封,世代相传,即实行世袭制。受封的诸侯在封地内不但享有行政统治权,而且拥有对土地和人口的管理权,但受封的诸侯必须对周天子尽一定的义务。各诸侯国的义务是要服从周天子的命令,定期向周天子贡献财物并派兵随从周王作战,接受周王之命,出兵保卫王室或征伐反叛者等,同时对周王的婚丧嫁娶、巡狩等也要尽义务。诸侯国享有的这些权利为日后分封制的继续实行埋下了隐患。周王先后分封的诸侯国有鲁、齐、燕、卫、宋、晋等。

春秋时期,周王室日益衰微,各大诸侯国为争夺土地、人口以及对其他诸侯国的支配权,不断进行大规模的兼并战争,形成诸侯争霸的局面。公元前651年,齐桓公召集诸侯在葵丘会盟,周襄王派代表参加,盟约的主要内容是:不准壅塞水源;不准因别国灾荒而不卖给粮食;不准更换太子;不准以妾代妻;不准让妇女参与国家大事。这些内容,有些是各国在经济上互相协作的要求,有些是维护宗法统治秩序的需要。这是齐桓公多次召集诸侯会盟中最盛大的一次,通过葵丘的盛会,齐桓公终于达到了联合诸侯、称霸中原的目的,这也标志着齐桓公的霸业达到顶峰,标志着分封制的崩溃。

分封制体现了“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天下一统政治局面,各封国具有保卫王畿、保护国君绝对安全的义务,这和西周时期经济发展水平低、政治不平衡、文化差异较大的情形相适应,有一定的进步意义。但是,由于各诸侯国在封地上拥有绝对的统治权而变成了大大小小的独立王国。在一定的条件下,这些王国演变成完全独立的国家,直接或间接地威胁国君的安全,酿成了列国争霸、互相兼并、国君权力衰微、大权旁落,最后导致完全分裂的政治局面。春秋争霸局面的形成,可以说是分封制发展的必然产物。

2.宗法制

“宗法”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调整家族内部关系,维护家长、族长的统治地位和世袭特权的行为规范,是一种宗族之法,也称族规。它源于氏族社会末期父系家长制的传统习惯。西周初期,周公“制礼作乐”,把原有的宗族之法系统化,并制定出了一套完整的宗法制度。

宗法制的核心是嫡长子继承制,即正妻所生的长子为法定的王位继承人。我国夏朝时就已确立王位世袭制,但也有“父死子继”和“兄终弟及”的区别。商朝末年完全确立了嫡长子继承制。西周一开始就确立了“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的嫡长子继承制,从而进一步完备了宗法制。

西周的宗法制是和分封制紧密结合在一起的。天子按嫡长子继承制世代相传,是天子“大宗”,其他不能继承王位的庶子、次子也是王族,分封为诸侯,他们是从属“大宗”的“小宗”。这些诸侯也是按嫡长子继承的原则世代相传,非嫡长子则由诸侯分封为卿大夫。诸侯对于这些卿大夫来说,又是“大宗”,依此类推。大夫以下又有士,士是贵族阶级的最底层,不再分封。在这样的情形下,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了以天子为根基的宗法系统。宗法制的目的在于保护奴隶主贵族的政治特权、爵位和财产权不致分散或受到削弱,同时也有利于维系统治阶级内部的秩序,加强对奴隶和平民的统治。宗法制对后世产生了极大的影响。

(二)变法图强

春秋战国时期各国相继进行的改革,推动着土地制度的不断演变。首先进行变法改革的是魏国。魏文侯即位后,任用李悝进行变法,其主要内容有:一、充分发挥土地的潜力,以提高粮食的产量,增加收入,保障了农业经济的不断发展。二、把爵位赐给有功于国家的人,剥夺无功于国家的人的爵位,这样就打击了旧贵族的势力,维护新兴地主阶级的政治利益。三、制定《法经》,进一步巩固封建政权,防止和镇压人民群众的反抗斗争,维护剥削阶级的政治和经济利益。经过李悝变法,魏国在战国初期成为最强盛的国家。

继魏改革的是楚国。楚悼王即位后,励精图治,奋发图强,恰在这时,吴起弃魏奔楚,被楚悼王任为宛(今河南南阳)守,不久升任为令尹(相当于其他国家的相),主持变法。吴起变法的主要内容是:第一,限制封君。吴起取消了分封的宗室、贵族、外戚、功臣的高官厚禄以及他们世代相袭的特权。规定:凡封君之子孙三世无功,则取消他们的封君之号,不再享有封君的特权。第二,精简机构,裁汰官员,削减官俸,从而提高了行政效率,保证了改革的进行。第三,加强对军队的训练,严格执行赏罚制度,在战争中“进有重赏,退有重刑”。经过上述改革,楚国由弱转强,迅速发展起来,出现了“南平百越,北并陈蔡,却三晋,西伐秦”的强盛局面,各诸侯国均为之震惊。

战国时期变法改革最彻底的是秦国。公元前359年和前350年,秦孝公先后两次任用商鞅以富国强兵为目的进行变法。两次变法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内容:第一,奖励军功,建立军功爵制,废除世卿世禄制。规定宗室贵族凡没有军功的人,不得列入宗室的属籍;一般百姓立有军功,也可授爵。军功爵共分二十级,根据军功的大小,授予不同的爵位、官位、田地和服劳役的“庶子”等。军功爵制的推行,提高了士兵作战的积极性,加强了秦国的军事力量,不仅打击了旧贵族势力,也培植了大批军功地主。第二,废井田,开阡陌。所谓“阡陌”,指“井田”中间灌溉的水渠以及与之相应的纵横道路,纵者称“阡”,横者称“陌”。“封疆”就是奴隶主贵族受封井田的界限。“开阡陌封疆”就是把标志土地国有的阡陌封疆去掉,废除奴隶制土地国有制,实行土地私有制。从法律上废除了井田制度。第三,重农抑商,奖励耕织。努力从事耕作纺织者,给予奖赏;从事工商业或懒惰者,没入官府为奴,此举极大地促进了封建小农经济的发展。第四,推行县制,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将全国划分为三十个县,县设令、丞,由国君直接任免。把农民编入民籍,五家一伍,十家一什,什、伍作为基层单位,相互监督,奖励告密,一家有罪,九家必须连举告发,若不告发,则十家同罪连坐,从而加强了地主阶级的统治。第五,统一度量衡。商鞅变法前,秦国各地度量衡不统一。为了保证国家的赋税收入,商鞅制造了标准的度量衡器,统一了斗、桶、权、衡、丈、尺等度量衡。要求秦国人必须严格执行,不得违犯。这就使得全国上下有了标准的度量准则,有利于消除地方割据势力的影响,对赋税制和俸禄制的统一产生了积极作用,同时为人们从事经济、文化交流活动提供了便利的条件。

公元前350年,商鞅将国都由栎阳(今陕西富平)迁至咸阳,以适应向东发展的需要,为进一步实行变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从此秦国日益富强,为后来统一六国的战争开辟了道路。商鞅变法使封建制在秦国得到了巩固和发展,促使了秦国政治、经济、军事的快速发展,使秦国成为战国七雄中实力最强的国家,为统一六国创造了条件。但商鞅变法触犯了一些旧贵族的利益,引起旧贵族的强烈不满,因此公元前338年秦孝公死后,商鞅被车裂处死。但新法已深入人心,不可动摇。

齐国在齐威王时,任用邹忌为相进行改革。邹忌广开言路,整顿吏治,在国都临淄设立稷下学宫,招揽各国人才,著书立说,为齐国所用,重视武备建设,任用孙膑为军师,负责训练军队,先后在桂陵、马陵打败魏军,齐国军威大振。齐国还派兵击败赵、魏、卫等国,收复了被侵占的土地,成为东方强国。

赵国在赵武灵王时,内政与其他中原国家有很大的不同。其他中原国家的内政矛盾主要体现在宗室贵族与多为地主、自耕农出身的军功贵族之间的矛盾,而赵国的内政矛盾则体现为华夏族大臣与有戎狄背景的外族大臣之间的矛盾。两派之间的矛盾往往都是由于华夏族的大臣蔑视、排挤戎狄族大臣而引起的。在赵武灵王之前,赵国曾发生多起争立国君的政变,其频繁程度为当时各国之最。因此赵武灵王决定改革军制,推行胡服骑射,即模仿游牧民族骑兵的训练方式和装备,组建一支能够独立作战的轻骑兵部队,使赵国的武装力量迅速壮大。赵武灵王主动打破华夏贵、戎狄卑的传统观念,这种勇气在中原各国中是十分罕见的。

此外,韩国和燕国也都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变革,如韩国韩昭侯继位时,颇具雄心,任用申不害为相主持变法。燕王哙任子之为相进行改革,但因个人能力、国力等多方面原因,改革的成效不如上述几个国家。

从公元前5世纪中叶,魏文侯任用李悝变法开始,到公元前4世纪中叶秦孝公用商鞅变法止,各国变法持续了百余年,新旧势力的斗争异常激烈,变法清除了领主制的残余势力,巩固了新兴的封建地主制生产关系和封建地主阶级政权。战国时期的变法具有一定的共性但又各有其个性,各国变法都废除了旧制,整顿吏治,限制贵族特权,都注重奖励耕战和农业生产,极力发展封建经济。但各国又都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有所侧重,变法的程度也不尽相同。但各国的变法都顺应了时代潮流,促进了社会进步,奠定了封建经济最终确立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