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公共场所卫生概述(1)
(第一节)公共场所卫生概念及分类
一、公共场所卫生概念
公共场所,是指为了满足人们对生活、文化、娱乐活动的需要而设立,供公众共同使用的具有一定封闭性的社会公共设施。按其用途大致可分为生活服务设施、文娱体育设施、公共福利设施及公共交通设施等。
根据公众生活活动和社会活动的需要,人工建成的具有多种服务功能的封闭式如宾馆、展览馆、电影院等,开放式如公园、体育场等,移动式如小型游乐场、交通工具等,供公众学习、工作、休息、文体、交流、交集、购物、美容等活动。公共场所对公众而言是人为的工作环境,具有自然环境的属性,如公园、休闲度假胜地等,而对公共场所的从业人员来说,它又属于职业环境。
公共场所卫生是指研究自然的或人为的各种公共场所环境及其对滞留在这种环境下的人群所产生的影响,阐明其影响的性质和程度,制定公共场所的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制定改善公共场所环境所能采取的卫生措施与监督管理方法,以保护人群健康。
二、公共场所的特点
公共场所与居住、办公等场所比较有以下特点。
1.人群密集,流动性大
公共场所常在一定的空间和时间内接纳众多人群,人群来源的地域广泛,不同性别、不同年龄、不同职业、不同身体状况(健康和非健康)的人员密切接触,给疾病传播提供了机会。由于公共场所为全社会开放,人群来自四面八方,又纷纷走向其他地方,流动的范围极广。虽然大多数都是健康者,但仍会有不少的传染病和感染性疾病患者或带菌者,他们体内的致病微生物可通过多种传播途径传播疾病?例如流感病毒、SARS冠状病毒、肝炎病毒、肺炎链球菌、金黄色葡萄球菌等。现代交通工具速度加快,传播疾病的速度随之加快,传播范围也广。此外,由于人群多为短期停留,流动性大,保洁意识差,也给卫生管理带来难度。
2.设备及物品易被污染
由于公共场所的设备和物品供公众长期反复使用,极易造成致病微生物污染,如不消毒或消毒不彻底,可通过交叉污染,传播消化道传染病、皮肤病、眼科传染病等,危害人体健康。公共场所由于来往人员众多,场所中的空气中一旦出现有害物质或饮水受到污染,受害的人数会更多,影响面会更广。
3.涉及面广
无论城乡,只要是有人群居住的地方,就会有大小不同的公共场所,因而公共场所涉及面广。数量不等、建筑各异及功能不全等。
4.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公共场所的卫生状况不仅关系到全社会公众,也关系到全体从业人员。从业人员常年工作在固定的公共场所环境中,接触环境中各种有害因素的机会比社会公众更多,持续接触的时间更长,有害物质暴露量更大,故更应做好从业人员的预防工作。同时,从业人员频繁与顾客接触,如果自身就是患者或带菌者,则更有可能直接将病原体传染给顾客。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公共场所不断增多,从业人员数量也随之增加,这些人员卫生知识匮乏,素质参差不齐,给卫生制度的落实和卫生监督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卫生监管部门应针对这些问题,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素质的提高,使其适应当前的公共场所工作。
三、公共场所分类
由于我国幅员辽阔,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极不平衡,即使同一城市或地区,不同阶层人群的经济状况、消费水平以及生活方式也不相同。因此,公共场所的档次也就存在悬殊,如旅店业有车马店,也有星级宾馆;理发业有单纯理发的小店,也有高档美容美发院等。目前,我国法定的公共场所属于人为环境。公共场所是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而发展的,社会越文明,公共场所的种类和服务功能就越丰富。
我国公共场所种类繁多’按其用途可分为生活服务设施类,文体教育设施类、公共福利设施类及公共交通设施类等4类。根据国务院1987年4月1日发布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目前能依法进行卫生监督的公共场所共7类28种:
(1)住宿与交际场所(8种):宾馆、饭馆、旅馆、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
(2)净身与美容场所(3种):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3)文化娱乐场所(5种):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4)体育与游乐场所(3种):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5)文化交流场所(4种):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6)商业活动场所(2种):商场(店)、书店。
(7)就诊与交通场所(3种):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汽车、飞机和轮船)。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经济迅速发展,公共场所的种类也不断发生变化,有的公共场所(如车马店)已不复存在,有的公共场所需要纳入依法监管的范围,如婚纱影楼、网吧、KTV包厢、按摩房、足浴室、邮电局、照相馆、银行营业厅、集贸市场等尚未纳人法定监督管理范围,有待今后从立法上修改完善。
(第二节)公共场所卫生管理
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主要是指公共场所的主管部门及经营单位的自我管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公共场所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对所属经营单位包括个体经营者的卫生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条件。经营单位应当负责所经营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建立卫生责任制度,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和指导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对其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和考核工作,其中个体经营者的培训考核工作由所在地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一、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法制建设
公共场所是人们聚众活动的场所,人口稠密,设施公用,其卫生状况的好坏不仅直接影响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而且直接反映一个国家、一个地区的卫生管理水平。
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十分重视公共场所卫生的法制建设。1955年国家卫生部发布了《理发业卫生监督暂行条例》《公共浴室卫生监督暂行规定》,1956年卫生部和国家体委联合发布了《游泳场所卫生管理办法》,使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得以向前推进,这些国家部门规定的出台对公共场所卫生状况的改善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1987年4月1日国务院颁布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下称《条例》),这是我第一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行政法规。1987年9月15日,卫生部发布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下称《细则》),1991年卫生部又对《细则》进行了修订并予以重新发布。《条例》和《细则》的颁布和实施,使我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工作走向法制化轨道。1987年卫生部制定了《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监测要点》和《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培训大纲》。1996年国家发布了与《条例》和《细则》相配套的《公共场所卫生标准》,共包括《旅店业卫生标准》等10多个公共场所国家卫生标准。各类公共场所卫生标准的颁布,为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