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8章 篇制规(15)

(一)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无故推拖、拒绝或者妨碍执行的。

(二)伪造、隐藏、毁灭证据的。

(三)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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