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章 实践篇(10)

第二,行为人为损害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财产等合法权益并不直接获取物质利益的诉讼欺诈的社会危害性并不亚于侵财型诉讼欺诈,如为达到损害对方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拖垮对方的目的提起虚假诉讼;重大选举前为打垮政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