触目惊心:交通事故灾害的防范自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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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交通事故猛于虎(1)

在来去匆匆、节奏加快的现代生活中,交通出行融入了更多的现代元素。然而,通行之路却因各种原因成为生命的杀手,威胁着人的生命。青少年应树立法制观念,遵守出行交通规则,同时,学习一些交通事故的常识也是十分必要的。

什么是交通事故

虽然人们已经认识到了交通事故所带来的危害性,但是由于每个国家的具体情况不尽相同,世界各国对交通规则和交通管理的规定不同,因此对交通事故的定义也不同。

美国国家安全委员会对交通事故的定义为“交通事故是在道路上所发生的意料不到的、有害的或危险的事件,这些有害的或危险的事件妨碍着交通行为的完成”。而这些事故产生的原因通常包括两方面,即不安全的行为或不安全的因素,亦或是两者结合所造成的。

在日本,交通事故的定义为“在道路交通中,由于车辆在交通中所引起人的死伤或物的损坏”。

在英国,交通事故的定义为“发生在公共道路上,涉及至少一辆车并且造成了人员受伤或死亡的事件”。

在德国,交通事故的定义为“发生在公共道路上或广场上,涉及至少一辆运动的车辆,并且造成了人员受伤或死亡,以及财产损失的事件”。对于那些所造成的财产事故,其必须是因为违章行为引起的。

联合国和欧洲经济委员会将道路交通事故定义为“发生在或者来源于开放交通的道路或街巷,涉及至少一辆运动的车辆,造成一个或 一个以上人员死亡或受伤的事件”。

在我国,交通事故又有着不同的定义,根据我国国情、民情和交通状况来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给出的定义: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当然,这里提到的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从这个方面上是符合我国现实情况的,因此得到了全社会的认可。

什么是交通安全设施

交通安全设施是指为维护交通秩序,确保交通安全,充分发挥道路交通的功能,依照规定在道路沿线设置的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和标线及交通隔离护栏等交通硬件的总称。损坏交通设施的,应立即主动报警,除赔偿恢复受损交通设施所需的全部费用外,还要接受相关罚款。损坏交通设施逃逸的,按规定重处。

道路交通事故有哪些

之所以要对道路交通事故进行分类,是要有根据地进行分析、研究、预防和处理,另外,也可以为统计和找对策提供思路。在我国,对交通事故的分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按事故责任分类

根据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方所涉及的车种和人员,可将交通事故分为三类:机动车事故、非机动车事故和行人事故:

①机动车事故

机动车事故是指事故当事方中,汽车、摩托车、拖拉机等机动车负主要以上责任的事故。如果是机动故中,一旦机动车需要负同等责任,因为机动车是交通强者,而非机动车或行是交通弱者,因此也被认为是机动车事故。

②非机动车事故

非机动车事故是指自行车、人车与非机动车或者是行人发生的事故 力车、三轮车、畜力车等按非机动车管理的车辆负主要以上责任的事故。在非机动车与行人发生的事故中,如果非机动车一方负同等责任,由于非机动车是交通强者,而行人是交通弱者,也视为非机动车事故。

③行人事故

行人事故是指在事故当事方中,行人负主要责任以上的事故。

2.按事故后果分类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程度或数额,可将道路交通事故划分为四类,即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

①轻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人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②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人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

③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人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图4④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 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3.按事故原因分类

根据事故产生的原因不同,可将事故分成两类,即主观原因造成的事故和客观原因造成的事故:

①主观原因造成的事故

主观原因是指造成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本身内在的因素,它包括很多方面,违反规定、疏忽大意和操作不当等。

所谓违反规定是指当事人因为思想方面的原因,没有按照交通法规来行驶或者是行走,因而导致交通秩序混乱而发生的交通事故,如酒后开车、非驾驶员开车、超速行驶、争道抢行、违章超车、超载、非机动车走快车道和行人不走人行道等疏忽大意是指当事人由于心理或生理方面的原因,如心情烦躁、身体疲劳等,采取措施不当或不及时,没有正确地观察和判断外界事物而造成的失误。同时也包括当事人凭借自己的主观想象或者是对自己的技术有过高的估量而引起某些 不当行为,严重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操作不当是因为当事人的某种原因而造成的错误操作,如技术生疏、经验不足,对车辆、道路情况不熟悉等。

②客观原因造成的事故客观原因是指引发交通事故的客观不利因素,如车辆、环境、道路方面等。

4.按事故对象分类

按发生交通事故的对象,可将交通事故分为五类,即车辆间的、车辆与行人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车辆自身的和车辆对固定物……①车辆间的交通事故是指车辆之间发生刮擦、碰撞而引起的事故。

碰撞又可分为正面碰撞、追尾碰撞、侧面碰撞、转弯碰撞……刮擦可分为超车刮擦、会车刮擦……②车辆与行人的交通事故是指机动车对行人的碰撞、碾压和刮擦等事故,如机动车闯入人行道,行人横穿道路而发生的交通事故。其中,碰撞和碾压是较为严重的事故,通常能导致行人重伤、致残或死亡;而刮擦后果相对轻些,但是如果情况严重的话,后果也不堪设想。

③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交通事故,因为我国交通属于混合交通,所以这种事故通常的表现是机动车碾压骑自行车人。

④车辆自身的交通事故是指机动车因为自身原因造成的事故。例如,因为车速太快,或者是在转弯、掉头时所发生的翻车事故。另外,遇到大雾天气很多机车因为机器失灵而发生坠落事故。

⑤车辆对固定物的交通事故是指机动车与道路两侧的固定物相撞的事故,其中固定物包括道路上的作业结构物、护栏、路肩上的水泥杆……5.按事故发生地点分类支路。除此之外,交通事故还可以通常来说,交通事故发生地点根据道路交叉口和路段来分类。

是指发生事故的道路等级。在我国,关于交通事故的分类还有很多,公路可分为五个等级,即高速公路、如按伤亡人员职业类型分类;按肇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和事者所属行业分类;按肇事驾驶员四级公路;城市道路可分为四个等所持驾驶证种类、驾龄分类等级,即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道路交通事故的特点。

道路交通事故具有随机性、突起或互相引发则具有更大的随机性,发性、频发性、社会性及不可逆性因此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必定带有等特点。很大随机性。

1.随机性

交通工具本身是一个系统,当它在交通系统中运行时则牵涉一个更大的系统。在交通系统这样的动态大系统中,某个失误就可能引起一系列其他失误,从而引发危及整个系统的大事故,而这些失误绝大多数是随机的。

道路交通事故往往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或互相引发的结果,其中有许多因素本身就是随机的(如气候因素),而多种因素正好凑在一起。

2.突发性

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通常没有任何先兆,具有突发性。驾驶员从感知危险至交通事故发生这段时间极为短暂,往往短于驾驶员的反应时间与采取相应措施所需的时间之和。或者即使事故发生前驾驶员有足够的反应时间,但由于驾驶员反应不正确、不准确而操作错误或不适宜,也会导致交通事故。

3.频发性

由于汽车工业的高速发展,车辆急剧增加,交通量增大,造成车辆与道路比例的严重失调,加之交通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道路交通事故频繁,伤亡人数增多,道路交通事故已成为世界性的一大公害。

4.社会性

道路交通是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而发展的客观社会现象,是人们客观需要的一种社会活动,这种活动是人们日常生活和工作必不可少的。在目前现代化的城市中,由于大生产带来的社会分工越来越细,人际间的协作和交往也越来越密切,使人们在道路上的活动日趋频繁,成为一种社会的客观需求。

道路交通事故是伴随着道路交通的发展而产生的一种现象,无论 何时,只要人参与交通,就存在涉及交通事故的危险性。道路交通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地进行演变,从步行到马车到今天的汽车时代。这个过程不仅表明人们对道路交通的追求意识和发展意识,也证明了道路交通事故是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而发展的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即道路交通事故具有社会性。

5.不可逆性

道路交通事故的不可逆性是指其不可重现性。事故是人、车、路组成的系统内部发展的产物,与该系统的变量有关,并受一些外部因素的影响。尽管事故是人类行为的结果,但却不是人类行为的期望结果,因此成为世界性的一大公害。

交通警察为什么知道车辆是否超速

要监视频繁往来汽车的速度,可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但是有一种叫做雷达测速仪的神秘仪器,帮助警察解决了这个难题。它的样子看起来像是一个巨大的手枪,有枪筒、手柄和扳机。警察只需要将枪筒对准要监视的车辆,扣动扳机,他就会向车辆发射一束雷达波,反射回来的雷达波就能在雷达管上显示出被测车辆的速度,这种方法又快又准确,非常方便。平时这支雷达枪可以挂在警察的腰上,也可以安装在交通巡逻车上,或者是设置在高速公路的重要路段上。有了雷达枪尽职尽责地工作,交通事故也减少了,一些超速行驶者再也不敢有侥幸心理了。

认识铁路交通事故

在铁路运输过程中,由于各方运输事故分为行车事故、旅客伤亡面的原因,容易发生各种事故,如事故、行李包裹事故和货运事故。

人员伤亡、货物破损、设备损坏、另外,也有路外伤亡事故。

影响正常行车……通常来说,铁路所有的行车事故都属于机车、车辆和列车在线路上运行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因为铁路运输生产过程的特点,旅客和货物必须依附并伴随着列车的运行而共同移动,才能实现位移,所以,行车事故直接牵连或波及到旅客和货物的安全。其中,有很多旅客伤亡事故、行李包裹事故和货运事故都是因为行车事故引起的。可见,行车事故是铁路运输事故中最主要的部分,所以,铁路运输安全中最重要的就是行车安全。

行车事故主要包括冲突、脱轨以及列车火灾等。根据不同的标准,行车事故有不同的分类,如我国铁路对行车事故按其造成的设备损坏程度、人员伤亡情况以及对行车影响的程度,分为四类,即重大事故、大事故、险性事故和一般事故,如果按照类别和原因则可以分为46项。

旅客伤亡事故是旅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事故。其中最严重的是旅客死亡事故。我国铁路把旅客伤亡事故分为三类:死亡、重伤和轻伤。

行李包裹事故分为火灾、被盗、丢失、破损、票货分离或票货不符、误交付和其他7种,按损失程度分 为三类:重大事故、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如今,各国铁路企业重视和关心的问题是运输过程中所发生的货运事故。我国铁路将货运事故分为火灾、被盗、丢失、损坏、腐坏、污染、湿损、票货分离和其他9种,按其损失程度分为三类:重大事故、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路外伤亡事故包括道口事故在内,它属于路外交通肇事造成的事故。造成路外伤亡事故的原因有很多,它不是铁路单方面就可以避免的。因此,这些事故需要明确铁路责任和非铁路责任。

什么是道路交通标线

道路交通标线是由施画或安装于道路上的各种线条、箭头、文字、图案及立面标记、实体标记、突起路标和轮廓标记等所构成的交通设施,它的作用是向道路使用者传递有关道路交通的规则、警告、指引等信息,可以与标志配合使用,也可以单独使用。

认识水上交通事故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是为查明水上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造成损害的程度、范围,确定事故的性质和判明事故当事人的责任,而依法进行的一系列活动。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属于行政管理行为,其对事故原因的认定主要是技术认定,其调查目的是查明原因。随着新的调查规则的适用,水上交通事故调查中判明责任的行政职能正逐渐消失。

水上交通事故的概念源自于“海事”的概念,关于“海事”的定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海事”泛指航海、造船、海上事故、狭义上的海事意指“海上事故”或“海上意外事故”。我国不但包括具有广阔的海上水域,还包括广大的内陆水域。因此,将狭义的“海事”概念拓展为“水上交通事故”,它既包括发生在海上的交通事故,海上运输等所有与海有关的事务; 也包括内陆水域的交通事故。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需要了解以下内容。

1.调查权限

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后,可能有多种机构或组织代表不同的机构或组织行使调查权。这些调查包括:民事调查、行政调查,对触犯刑法的可能会产生刑事调查。调查人员包括:律师、海事调查官、检察机关人员、法院人员以及新闻媒体人员等。这些调查人员出于不同的目的,调查的侧重点也不尽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