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制度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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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公司治理结构和用章程管人(1)

一、法人治理结构的基本框架

根据《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分为决策层、执行层、监督层。

在法人治理结构中,股东会为企业的决策机构,董事会为企业执行机构,监事会为企业监督机构,所以图1—1也可以用图1—2表示:

图1—2法人治理结构“新三会”

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又称“新三会”。以上公司各机构责、权、利和运作均由企业章程规定。

股份合作制企业基本上具有相同的法人治理结构。股份合作制企业规模较小时,不必一律设置“新三会”,由企业章程规定设或不设董事会,但股东会为必设机构。

二、股东会

股东会为企业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一般为非常设机构,以常务会议和临时会议出现,通常仅对企业重大决策问题行使决策权,一股一票。当股东规模较小时,宜设股东(全体)会,有利于培育民主参与精神,当规模较大时,宜设股东代表大会,以提高决策效率。但在现实经济中,股东会地位和作用呈下降趋势,许多权力转向董事会。

股东类型可分为法人股东、自然人股东和其他股东三种。法人股东包括企业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事业单位法人,事业单位法人中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法人按国家有关规定应先完善自身企业法人登记(即自身先行转变为企业法人)才能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自然人指具有中国国籍的中国公民。外国公民及港、澳、台自然人(含取得外国或地区永久居住权的中国籍人士,但不包括留学生)出资,仍按办理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其他股东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员工持股会等。

(一)个体独资企业

由一个自然人出资经营,归个人所有和控制,业主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形态。

个体独资企业的股东只有出资者一人,即自然人股东。所得利润归个人所有,不需与人分摊;自然人股东可避免企业、个人所得税双重征税;经营自主,容易对企业财务经营状况保密。但同时因为个人独资企业是无限连带责任,自然人股东难以在风险较大的行业经营;且因业主资金、精力有限等问题,导致企业难以大规模成长、寿命有限。

(二)合伙企业

全部由自然人做股东,且股东中有人负无限责任所投资组建的企业。股东既是所有者又是经营管理者,只有征得全体股东同意,个别股东才能转让其股份。企业的信用主要基于股东个人的信用,每当企业因负债过多或亏损破产时,如企业财产不足清偿,无限责任股东须负连带责任,以自己的其他财产抵偿。

自然人股东分为:

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且从事企业经营业务,在企业中起骨干作用。股东中至少须有一名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以投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负有限责任,一般在管理中不起多大作用。

合伙企业适用于中小企业,多见于广告、会计师、律师、咨询、投资银行业。股东人数不多便于股东间协调和发挥专长,但是股东的投资风险大,企业破产可能引起倾家荡产。

(三)股份合作制

股份合作制是指两个以上劳动者或投资者按照章程或协议,以资金、实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作为股份,自愿组织起来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实行民主管理,按劳分配和按股分配相结合,并留有公共积累的一种新型的企业制度。股份合作制是股份制与合作制的有机结合,它同时兼容股份制按股分红与合作制按劳分配的特点,是资金联合与劳动联合相结合的一种经济组织形式。股份合作制企业资金全部或绝大部分由员工共同出资入股组成,员工利益共享,风险均担,并以企业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股份合作制是全员入股,企业员工全体入股形成企业运行所需的全部或大部分资本,当然国家外部法人也可入股,所以股份合作制存在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员工股东大会是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员工具有重大决策的表决权,采取“一人一票”,而不是股份制的“一股一票”。

(四)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是人们创办企业最常应用的方式。由2~50个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认缴出资额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负责的企业法人。

这种企业组织形式一般用于中小企业或股东较少的情况。其中主要是合资企业、民营、私营企业组建公司,较适合家族控制的公司体制。

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法人地位,法人实体与其股份持有者相分离,股东承担有限责任,不必担心因生意方面债务或问题而危及私人财产;股东常常出任董事、经理,直接参与经营管理;在公司和股东两个层面纳税,即公司缴纳法人所得税,股东从公司取得的收入另计入个人总收入中纳税。

(五)国有独资公司

这是一种特殊的有限公司形态,它只有一个股东,一般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组建。

这类企业组织按法律规定主要在涉及国家安全、国防尖端技术、能源、交通、通讯、金融等基础性、国家垄断性行业,以及盈利性较差或其他限制私人投资或私人无力投资的行业。国家承担有限责任,规避风险。

(六)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是由一定数量(如5人)以上的股东发起,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公司以及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一种公司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须1000万元以上,国内分为发起和募集(上市公司)两种设立方式。这种企业组织形式股权高度分散,股东众多,已被少数控股股东垄断操作而损害多数小股东利益,股东流动性大,缺乏对公司的责任。

三、股东与股份种类

(一)股东种类。

1、国有股。

国有股是指国有资产投资形成股份,又分为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国家股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行政主管部门持有;国有法人股是国有控股公司或企业集团持有。

2、社区股。

社区股是指企业性质的资产股份,或称联社股、集体股。社区股主要由乡镇、街道、区县的集体资产管理机构持有。社区股来源包括集体经济组织直接投资、土地使用权入股、地方财政无偿扶持的资金形成的资产及企业历年积累增值的一部分。

3、外资股。

外资股是指外国及港澳台地区企业或个人投资的股份。超过一定比例(25%)以上可享受中外合资企业待遇,有些企业和行业对外资进入有限制。

4、社会法人股。

社会法人股是指一般性国内企事业法人单位对外投资持有的股份。

5、员工持股会。

员工持股会是指由本企业员工投资且依托工会注册成立的社团法人机构。它仅限于在职员工对本企业投资参股。

6、个人股。

个人股是指国内自然人投资持有的股份。又分为:社会个人股、员工个人股。

(二)企业形态与股东的一般关系。

企业形态与股东的一般关系可用表1—1表示:

表1—1企业形态与股东的一般关系。

企业形态股东种类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合作制国有股可以有可以有可以有(不提倡)社区股可以有可以有可以有外资股可以有可以有可以有(不提倡)社会法人股必须有可以有可以有职工持股会可以有可以有无社会个人股发起式,无募集式,可以有可以有必须有(占一定比例以上)

(三)股份种类。

1、普通股。

普通股是最基本和数量最大的股票种类,是投资人浮动收益投资的凭证。持有普通股的股东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投票表决权、收益分配权、资产分配权、优先购股权和股份转让权。

由于普通股股票的收益的不确定性和波动性,所以普通股承担较大的风险,它的收益主要取决于企业经营的好坏,并且是在偿还公司债务及优先股的股息之后分得。

2、优先股。

优先股是指相对于普通股而拥有“优先”权利的股票,就是可以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取公司收益和剩余资产的权利。优先股承担的风险小,在普通股分配之前分得固定股息,不随公司盈利状况变化。但是优先股的权利小于普通股的权利,一般不参与经营决策,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及投票表决权。

优先股因其所包含的权利不同,有各种类别。累积优先股、非累计优先股、参加优先股、非参加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不可转换优先股等等。

四、合伙协议。

(一)总则。

合伙企业名称(字号)(简称企业)

股东合作章程主要包括《合伙协议》《联营合同书》《公司章程》,具体操作细节可参考以下范例。

合伙企业经营范围:

(二)合伙人、出资及出资方式。

合伙企业出资本总额万元人民币。

本合伙人承认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劳务、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出资的有效性。

(三)合伙人权利和义务。

1、本合伙企业为(普通合伙/有限合伙)企业,由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其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

2、合伙人在合伙正常经营范围内的一切行为,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某人超越权限的行为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则由该合伙人个人承担。

3、本合伙推举企业负责人,合伙负责人依照合伙章程或合伙人授权进行经营活动,对全体合伙人负责。

4、在执行合伙业务过程中,因合伙人的过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由全体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5、合伙人不能成为其他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6、合伙存续期间,各合伙人积累的财产和权益为合伙财产,为共有并为合伙经营使用。

7、合伙财产在普通合伙清算前不得分割。

8、各合伙人对合伙事务按一人一票方式行使表决权。

9、合伙事务决定权由简单多数法则决定,但以下事项须全体同意:

(1)修改合伙协议;

(2)申请贷款;

(3)接纳新合伙人;

(4)处分合伙财产;

(5)解散合伙。

(四)利益分配。

1、利润分配按照分享分享分享的比例分配。

2、合伙人按其分享利润比例承担民事责任。

3、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合伙相同性质的业务,不得从事与合伙利益有冲突的活动。

4、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偿还合伙责任超出自己应负数额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5、合伙人为合伙经费垫支的费用,以合伙财产偿还,执行合伙业务,不得要求支付报酬。

(五)入伙和退伙。

1、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吸纳他人加入合伙,并处于同等地位,对入伙前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合伙人可以退伙,应于两个月前通知其他合伙人。

3、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合伙人即退伙:

(1)合伙人死亡;

(2)合伙人解散;

(3)合伙人在合伙中权益全部被法院判令执行;

(4)合伙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合伙人被除名。

4、合伙人死亡,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可以由其继承人继承其权利和义务,继承之日取得合伙人资格。

5、退伙人的财产结算,以退伙时合伙财产状况为准,对尚未了结的合伙业务,了结时分配损益;对合伙债务,仍负连带责任。

6、退伙而引起的损失,应由退伙人赔偿。

7、退伙可用现金或其他协商方式支付,可以一次或分期退还。

(六)解散和清算。

1、因下列原因之一,可以解散:

(1)经营期满,合伙人不再要求延期;

(2)合伙人一致同意解散;

(3)合伙只剩一名合伙人;

(4)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5)其他各方认可的原因。

2、合伙解散时应进行清算。

(1)清偿后的剩余部分,按比例分配给合伙人;

(2)清偿后的债务,按比例由合伙人个人财产清偿。

(七)经营期限。

1、本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年,自合伙协议被批准之日起算。

2、合伙变更字号、经营场所、范围、修改合伙协议,延长经营期限,入伙和退伙等均应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自批准之日起算。

(八)附则。

1、本合伙协议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制定,生效后对全体合伙人具有约束力。

2、经全部合伙人协商一致,就未尽事宜和以上条款修订、补充合伙协议。

3、本章程经全体合伙人签字后生效。

五、协作型联营合同书。

(注:若有两个以上联营单位,依次称丙、丁……方)。

双方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充分协商,一致决定联合出资共同经营公司(企业)(以下简称公司),特订立本协议。

1、联营宗旨:

2、联营企业名称:市(县)公司地址:隶属:经济性质(所有制)联营。核算方式:共同经营、统一核算、共负盈亏。

3、联营项目:

4、经营范围与经营方式:

5、联合出资方式、数额和投资期限:

6、公司资金增减由董事会决定,并报请联营成员协商,根据资金增减合理调整本协议有关分配比例的规定。

7、公司财产为全体联营成员所共有,任何一方不经全体联营成员一致通过,不得处分公司的全部或任何部分财产、资产、权益和债务。

8、联营成员出资额及其因参加本联营获得之权益不得转让。

9、联营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10、利润分配与风险承担:

公司实行(所得)税前分利的原则,即,依法缴纳产品税、营业税后,由投资各方将分得利润并入投资方企业利润,一并缴纳所得税。

公司所得,在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及员工福利奖励基金后,按下述比例分配:

双方按上述比例承担公司亏损或风险。

前款所列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及员工福利奖励基金所提取比例由董事会制定,但不得超过毛利的%。

11、联营企业的组织机构: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董事会为公司最高决策机构,定期举行董事会会议,决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

董事会由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名,董事长由甲方委派,副董事长由乙方委派。董事会成员任期年,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董事会成员如有临时变动,可由该董事的原单位另派适当人选接替。

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的经理、副经理或其他职务。

12、公司的经营管理:

公司由出资各方共同经营管理。公司的经营方针,重大决策(包括生产销售计划、利润分配、提留比例、人事任免等)采取董事会一致通过的原则。

公司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经理一人,由方推荐,副经理人,由方推荐,经理、副经理由董事会聘请,任期年。

公司的主管会计由方推荐,方推荐名协助之。

公司的财务会计账目受联营成员监督检查。

13、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