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 判断入账时差的因素——权责发生制
权责发生制又称应计制。它主要确定收入与费用入账的时间。
某期间,企业销售一批产品,可能会遇到以下两种情况:其一,在售出产品的当期取得了现金收入;其二,尚未取得现金收入,但随着产品的出售,已取得向购货方收取货款的权利。由于会计核算是分期进行的,那么该批售出的产品是否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呢?同样,对于费用的发生,还有实际支出现金和暂未支出而待以后支出两种情况,此时,也有一个是否在当期确认费用的问题。
如何确认收入或费用,一般可能有两种标准:一种是以是否收到或支出现金为标准。这就是所谓的收付实现制或现金制;另一种是以收入或费用应归属的期限为标准,我们称之为权责发生制或应计制。
所谓权责发生制,具体讲就是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作为当期的收入或费用处理;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都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收付实现制是指:凡是在本期收到的收入和支出费用,不论是否属于本期,都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反之,即使收入取得或费用发生,没有实际款项的收付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只要收到或支出了款项,就作为当期的收入或费用,而只要没有实际款项的收入,则一律不作为本期的收入或费用。和应计制比较,现金制处理方法比较简单,但对各期损益的确定不够合理,一般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
表2-1向我们清楚地讲述了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的记账方法。我们还可以通过下面的一个实例来说明这两种收入和费用确认基础的差异及各自的特点。
某企业本月份发生以下经济业务:
■ 支付上月电费5 000元;
■ 收回上月的应收账款10 000元;
■ 收到本月的营业收入款8 000元;
■ 支付本月应负担的办公费900元;
■ 支付下季度保险费1 800元;
■ 应收营业收入25 000元,款项尚未收到;
■ 预收客户货款5 000元;
■ 负担上季度已经预付的保险费600元。
可见,两种不同的处理方法,将影响到各个期间收入、费用和盈亏的确认。而由于权责发生制比较真实、合理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故广泛用于各个企业,而收付实现制处理方法相对简单,显然对各期收益的确定不够合理,主要用于不需明确收益的行政事业单位。
权责发生制的优点是:可以正确反映各个会计期间所实现的收入和为实现收入所应负担的费用,从而可以把各期的收入与其相关的费用、成本相配合,加以比较,正确确定各期的收益。在实际的会计工作中,对每项业务都按权责发生制来记录,因而,平时对一些按现金收支活动进行时日记录的交易,就需要在期末根据账簿记录,按照权责发生制的要求进行账项调整,即将本期应收未收的收入和应付未付的费用记入账簿;同时,将本期已收取现金的预收收入和已付出现金的预付费用在本期与以后各期之间进行分摊并转账。
权责发生制,能够恰当地反映具体某一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因而,绝大部分企业按这一基础记账。而且,为了正确划分并确定各个会计期间的财务成果,《企业会计制度》也规定,企业必须以权责发生制作为记账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