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章 中小企业促进法
一个国家的经济要强大,不仅要有走向成功的大企业,也要有成功的小企业。在一些不存在规模经济的商业、服务业等行业中,中小企业往往是主体,中小企业大部分以劳动密集型技术为主,对解决文化、技术低的人员的就业作用更为突出。中小企业能灵活进行生产经营,根据市场需求及时对生产做出调整。中小企业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着自己的独特作用。
§§§第1节中小企业概述
关于对中小企业予以财政支持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以下简称《中小企业促进法》)第2条的规定:“本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利于满足社会需要,增加就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规模属于中小型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
2002年6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小企业促进法》是中国第一部关于中小企业的专门法律,这部法律在200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对中小企业的财政支持,是指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具体就是:中央财政预算应当设立中小企业科目,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为中小企业提供财政支持。
关于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规定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由国家财政拨款、财政部统一管理的,为促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开展支持中小企业的工作、补充中小企业发展基金而设立的专项资金。顾名思义,专项资金就是要专款专用,不能改变其性质和用途而挪作它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应定向用于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一定要加强管理力度,防止挤占、挪用、截留、滞留、转贷、虚报、瞒报等违规操作行为,严格审计,切实用好专项资金,促进中小企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根据《中小企业促进法》第11条的规定,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四个方面:
1.促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的建设。
2.开展支持中小企业的工作。
3.补充中小企业发展基金。
4.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其他事项。
巾小企业的发展基金
1.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组成
根据《中小企业促进法》第12条的规定,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由下列资金组成:
(1)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2)基金收益。
(3)捐赠。
(4)其他资金。
与此同时,国家通过税收政策,鼓励对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捐赠。捐赠作为一种不求回报的奉献行为,理应受到鼓励和提倡,并给予必要的优惠,其中最主要的优惠就是税收方面的优惠。企业捐赠财产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个人捐赠财产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方面的优惠;境外捐赠的物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减征或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
2.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使用
根据《中小企业促进法》第13条的规定,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用于扶持下列中小企业的事项:
(1)创业辅导和服务。
(2)支持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3)支持技术创新。
(4)鼓励专业化发展以及与大企业的协作配套。
(5)支持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开展人员培训、信息咨询等项工作。
(6)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7)支持中小企业实施清洁生产。
(8)其他事项。
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设立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什么是风险投资
《中小企业促进法》第17条规定:国家通过税收政策鼓励各类依法设立的风险投资机构增加对中小企业的投资。
风险投资,是指由职业金融家投入到新兴的、迅速发展的、有巨大竞争潜力的企业中的一种权益资本。通俗地说是指投资人将风险资本投资于新近成立或快速成长的新兴公司(主要是高科技公司),在主动承担技术风险、市场风险和财务风险的前提下,为融资人提供长期股权投资和增值服务,培育企业快速成长,数年后再通过上市、兼并或其他股权转让方式撤出投资,取得高额投资回报的一种投资方式。因此,风险投资不是单一的金融投资,而是集资金融通、企业管理、科技和市场开发等诸多因素于一体的综合性经济活动。从投资行为的角度来讲,风险投资是把资本投向蕴藏着失败风险的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领域。从运作方式角度讲,是指由专业人才管理下的投资中介向特别具有潜能的高新技术企业投入风险资本的过程,也是协调风险投资家、技术专家、投资者的关系,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一种投资机制。风险投资既是双赢,也是双方承担风险,充分体现了风险投资业高风险、高收益的特点。
我国目前风险投资机构可以分为五大类,即:各级政府出资的、民间出资的、境外出资的、上市公司出资的和金融系统出资的(以证券公司为主),它们是我国风险资本市场的主力军。
§§§第2节关于中小企业的相关规定
政府对中小企业的创业扶持中小企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是我国经济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与大企业相比,中小企业具有规模小、竞争和创新意识强、经营灵活的特点。它在促进市场竞争、增加就业机会、方便群众生活、推进技术创新、推动国民经济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等方面起到了大企业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因此政府对中小企业进行扶持尤其在创业上进行扶持十分必要。
为此,《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三章规定:
(1)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提供信息咨询、场所设施支持和特殊人员创业扶持及引导就业。
(2)国家在税收政策上支持和鼓励中小企业的创立和发展。
(3)对失业人员创立的中小企业和吸纳失业人员达到法定要求的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中小企业、在少数民族及贫困地区等特殊地区创办的中小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中小企业实行税收优惠。
(4)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为创业人员提供政府咨询和信息服务。
(5)企业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为设立中小企业提供较好服务,禁止违法收费。
(6)国家鼓励中小企业创办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7)国家鼓励依法以工业产权或者非专利技术等投资参与创办中小企业。
关于对中小企业金融支持的规定对中小企业金融支持,是指各金融机构应努力改进金融服务,转变服务作风,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为中小企业融通资金提供形式多样、产品丰富的金融服务。
根据《中小企业促进法》第15条的规定,各金融机构应当对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支持,努力改进金融服务,转变服务作风,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各商业银行和信用社应当改善信贷管理,扩展服务领域,开发适应中小企业发展的金融产品,调整信贷结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信贷、结算、财务咨询、投资管理等方面的服务;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在其业务经营范围内,采取多种形式,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
关于鼓励中小企业技术倒新的规定《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章是有关国家鼓励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规定,主要内容是:
1.国家制定政策鼓励中小企业按照市场需要,开发新产品,采用先进的技术、生产工艺和设备,提高产品质量,实现技术进步。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以及为大企业产品配套的技术改造项目,可以享受贷款贴息政策。
2.政府有关部门提供政策支持,推进建立各类技术服务机构、生产力促进中心和科技企业孵化基地,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信息、咨询和转让服务,为中小企业产品研制、技术开发提供服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现技术、产品升级。
3.国家鼓励中小企业与研究机构、大专院校开展技术合作、开发与交流,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积极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
关于国家鼓励中小企业开拓市场的规定《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五章关于国家鼓励中小企业开拓市场的规定的具体内容有:
1.国家鼓励和支持大企业与中小企业建立以市场配置资源为基础的、稳定的原材料供应、生产、销售、技术开发和技术改造等方面的协作关系,带动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2.国家引导、推动并规范中小企业通过合并、收购等方式,进行资产重组,优化资源配置。
3.政府采购应当优先安排向中小企业购买商品或者服务。
4.政府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为中小企业提供指导和帮助,促进中小企业产品出口,推动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国家有关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通过开展进出口信贷、出口信用保险等业务,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外市场。
5.国家制定政策,鼓励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到境外投资,参与国际贸易,开拓国际市场。
6.国家鼓励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举办中小企业产品展览展销和信息咨询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