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1992年,原劳动部、国务院经济贸易办公室、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企业伤病长休职工管理工作的通知》明文规定:伤病休假职工不得从事有收入的活动;机关、事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