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 如何依法筹建公司 企业(3)
【问题】设立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和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有相同处,也有很大的不同。请问:具备哪些条件能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解答】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资格和法定人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5个以上的发起人,且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如果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发起人必须按照《公司法》规定认购其应认购的股份。
(2)发起人认缴和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最低资本限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须的生产经营条件。
(7)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2.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应符合什么样的条件?
【问题】股票上市是所有股份有限公司的美好愿望和为之奋斗的一个目标。请问: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应符合什么样的条件?
【解答】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应符合以下条件: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3)公司开业时间在3年以上,且最近3年连续盈利。
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制而设立的,或者《公司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
(4)有股票面值达到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的比例为15%以上;
(5)公司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合伙企业如何组建及其注意事项有哪些
23.合伙企业有何法律特征?
【问题】合伙企业是自然人、法人并列的一种独立的法律主体。请问:合伙企业有何法律特征?
【解答】有以下特征:
(1)合伙企业依合伙协议成立和存续。
(2)合伙企业财产独立于合伙人未投入合伙企业的财产,归全体合伙人共有,并为共同经营合伙企业使用。
(3)在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对执行企业事务享有同等权利,具体执行方式由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伙人决定。
(4)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稳定合伙企业内部关系。
(5)根据我国现有的立法规定,合伙企业处于非法人企业地位。在我国,合伙企业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
①合伙企业拥有相对独立的财产;
②合伙企业有自己的商号、银行帐号,能以企业名义与第三人发生业务往来关系,能以企业名义在法院进行诉讼;
③合伙企业有相应的责任能力,即合伙企业债务首先应用合伙财产清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
24.设立合伙企业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问题】合伙企业与独资企业最大的不同是合伙企业必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公民共同参与。此外,对合伙企业法律还有另外的一些规定。请问:设立合伙企业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解答】设立合伙企业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合伙人数及合伙人的条件。设立合伙企业必须有合格的合伙人参与。就合伙人数而言,至少应有二个合伙人,设立合伙企业的行为是具有法律意义的民事法律行为。
但是,并不是一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都可作为合伙人设立合伙企业。法律规定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除外。如我国《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31条、第49条规定:国家公务员不得经商、办企业以及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不得在企业和营利性事业单位兼任职务。
(2)合伙人的出资。作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必须有具体的出资。合伙人出资的形式可以是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经全体合伙人协调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3)合伙企业的名称。合伙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之一,应有自己的名称。
(4)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5)合伙协议。合伙协议是指二个以上的公民为设立合伙企业而签订的合同。
【法律依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25.我国现行立法对合伙企业有哪些说明?
【问题】现行立法中,对合伙企业有很多补充说明,有些采用合伙制的组织却不属于《企业法》的调整范围。请问:我国现行立法对合伙企业有哪些说明?
【解答】(1)我国现行立法上的“合伙企业”概念,主要是为了有别于不具备企业形态的契约型合伙。
(2)我国现行立法上的“合伙企业”,以按照现有行政管理划分规定应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管理的企业为限。也就是说,采用合伙制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医生诊所、建筑设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由于归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管理,尽管它们也具有营利性质,却不属于《合伙企业法》的调整范围。
(3)我国现行立法上的“合伙企业”,仅限于以自然人为合伙人的企业,不包括企业法人之间的合伙型联营。也就是说,我国现行立法不允许法人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
26.合伙企业的当事人享有哪些权利?
【问题】合伙企业当事人的权利是平等的。请问:合伙企业的当事人享有哪些权利?
【解答】合伙企业的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1)管理参与权与事务授权
“共同经营”是合伙关系的一项基本准则。因此,合伙企业的全体合伙人,应享有同等的管理参与权。但是事实上,凡事都要经全体通过是很难做到的。所以,通常的做法是,以全体一致的决议,将部分或者全部日常事务的管理权委托给某一个或者某几个合伙人。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也可以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但是,并非所有的合伙事务的决定权都可以被授与个别合伙人。
在需要全体合伙人对合伙事务进行表决时,有关的表决规则,由全体合伙人以合伙协议或者全体一致通过的决议加以确定。
(2)知情权和监督权
无论是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事务,还是委托个别合伙人执行事务,各合伙人均有权随时了解有关合伙事务和合伙财产的一切情况,包括有权查阅帐簿和其他业务文件。
在委托事务执行人的情况下,不执行事务的合伙人享有对事务执行人的监督权。
(3)异议权和撤销权
事务执行人的行为所产生的亏损和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当事务执行人的行为被认为有损于全体合伙人的利益时,不执行事务的合伙人就应该有权提出异议和加以制止,并于必要时撤销对他的事务授权。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时,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可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被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由于合伙具有“人合”的性质,信任关系对于合伙的存续意义重大。所以,现代《合伙法》以“最高度之诚信”为维系合伙内部关系的指导原则。这一原则的基本精神,就是合伙人应当忠实于合伙事业和全体合伙人的共同利益。由此产生出一系列被称作“忠实义务”的行为准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27.合伙企业财产的分割、转让及出资有何规定?
【问题】王先生是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之一,现因移民问题要转让其在合伙企业内的全部财产份额。请问:法律对合伙企业财产的分割、转让及出资有何规定?
【解答】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合伙企业清算前,合伙人不得要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经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合伙人可以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合伙人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和承担责任。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份额的,无需征得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但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资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则,出资的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28.合伙企业内部的利润如何分配,亏损如何分担?
【问题】合伙企业的利润或亏损是合伙企业经营结果的最终表现。请问:其利润如何分配,亏损如何分担?
【解答】由于合伙企业财产属于全体合伙人共有或者共用,因此不论是合伙企业的利润,还是合伙企业的亏损,都应由合伙人共同承受。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利润分配与亏损分担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按约定的比例分配或分担。如果合伙人在合伙协议中约定了利润分配或者亏损分担比例的,则从其约定。
(2)平均分配或分担。如果合伙协议中没有约定利益分配与亏损分担比例,则在合伙人之间平均分配利润或分担亏损。
(3)无效约定。如果合伙协议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一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则该项约定属于无效约定,不具有法律效力。
(4)增加出资以弥补亏损。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对合伙企业的出资以弥补合伙企业的亏损。
(5)利润分配或亏损分担方案的确定。合伙企业年度的或者一定时期的利润分配或者亏损分担的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或者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办法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29.对合伙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如何聘任与监督?
【问题】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可由合伙人自己担任,也可聘合伙人之外的人担任。请问:对合伙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如何聘任与监督?
【解答】对经营管理人员的聘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