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6-06 12:2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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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信息
前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总体要求】
第三条 【适用范围】
第四条 【概念界定】
第五条 【合法、正当、必要、诚信原则】
第六条 【目的限制原则】
第七条 【公开透明原则】
第八条 【质量原则】
第九条 【安全原则】
第十条 【处理个人信息的禁止行为】
第十一条 【个人信息保护工作的总体要求】
第十二条 【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国际合作机制】
案例解读
第二章 个人信息处理规则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敏感个人信息的处理规则
第三节 国家机关处理个人信息的特别规定
第三章 个人信息跨境提供的规则
第三十八条 【个人信息跨境基本规则】
第三十九条 【个人对跨境内容的告知同意】
第四十条 【国家网信部门安全评估制度】
第四十一条 【向外国司法或者执法机构提供个人信息】
第四十二条 【限制跨境提供个人信息的措施】
第四十三条 【对等反制机制】
第四章 个人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权利
第四十四条 【知情权、决定权】
第四十五条 【查阅权、复制权、可携带权】
第四十六条 【更正权、补充权】
第四十七条 【删除权】
第四十八条 【要求解释说明权】
第四十九条 【死者个人信息保护】
第五十条 【个人行使权利的申请受理和处理机制】
第五章 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
第五十一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安全保护义务】
第五十二条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第五十三条 【境外个人信息处理者设立境内专门机构或指定代表的义务】
第五十四条 【定期合规审计义务】
第五十五条 【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义务】
第五十六条 【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的内容】
第五十七条 【个人信息泄露等事件的补救措施和通知义务】
第五十八条 【超大互联网平台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
第五十九条 【受托方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
第六章 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
第六十条 【主管部门】
第六十一条 【主管部门职责】
第六十二条 【网信部门职责】
第六十三条 【履责措施】
第六十四条 【约谈与审计】
第六十五条 【投诉举报制度】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违法处理个人信息的行政责任】
第六十七条 【个人信息保护信用档案】
第六十八条 【国家机关及其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六十九条 【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侵权责任】
第七十条 【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
第七十一条 【治安管理处罚及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适用范围的限定及与统计、档案管理活动相关规定的衔接】
第七十三条 【相关概念】
第七十四条 【施行时间】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