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7-29 17:2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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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信息
缩略语表
序言
第一章 总则
◆ 本章概述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 【空间适用范围】
第四条 【个人信息与个人信息处理的含义】
第五条 【合法、正当、必要与诚信原则】
第六条 【目的限制原则】
第七条 【公开透明原则】
第八条 【质量原则】
第九条 【责任原则与安全原则】
第十条 【禁止非法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个人信息保护制度】
第十二条 【个人信息保护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二章 个人信息处理规则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三条 【个人信息处理的合法性根据】
第十四条 【同意的要件与方式】
第十五条 【同意的撤回】
第十六条 【不得因撤回同意而拒绝提供产品或服务】
第十七条 【告知的内容与方式】
第十八条 【不向个人告知的情形】
第十九条 【个人信息的保存期限】
第二十条 【共同处理个人信息及侵权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委托处理个人信息】
第二十二条 【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转移个人信息】
第二十三条 【向其他个人信息处理者提供个人信息】
第二十四条 【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
第二十五条 【没有取得个人单独同意就不得公开个人信息】
第二十六条 【公共场所收集个人信息】
第二十七条 【处理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
第二节 敏感个人信息的处理规则
第二十八条 【敏感个人信息的含义与处理的特别要求】
第二十九条 【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取得单独同意或书面同意】
第三十条 【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的特别告知事项】
第三十一条 【处理儿童的个人信息】
第三十二条 【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的行政许可或其他限制】
第三节 国家机关处理个人信息的特别规定
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处理个人信息的法律适用】
第三十四条 【国家机关为履行法定职责处理个人信息】
第三十五条 【国家机关的告知义务】
第三十六条 【国家机关处理的个人信息应当在境内存储】
第三十七条 【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组织处理个人信息的参照适用】
第三章 个人信息跨境提供的规则
第三十八条 【个人信息跨境转移的条件】
第三十九条 【个人信息跨境提供时的告知同意】
第四十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等的境内存储信息和安全评估义务】
第四十一条 【国际司法协助与行政执法协助中个人信息的提供】
第四十二条 【黑名单制度】
第四十三条 【对等原则】
第四章 个人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权利
第四十四条 【知情权与决定权】
第四十五条 【查阅复制权与可携带权】
第四十六条 【更正补充权】
第四十七条 【删除义务和删除权】
第四十八条 【解释说明权】
第四十九条 【死者的个人信息】
第五十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保障权利行使和说明的义务】
第五章 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
第五十一条 【采取措施确保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合法并保护安全】
第五十二条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第五十三条 【境外个人信息处理者设立专门机构或指定代表】
第五十四条 【定期合规审计义务】
第五十五条 【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与记录义务】
第五十六条 【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的内容】
第五十七条 【个人信息泄露时的补救措施与通知义务】
第五十八条 【特殊的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
第五十九条 【委托处理中受托人的义务】
第六章 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
第六十条 【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的界定与职责分工】
第六十一条 【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六十二条 【国家网信部门统筹协调的个人信息保护工作】
第六十三条 【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的执法措施】
第六十四条 【行政约谈与强制合规审计】
第六十五条 【对违法个人信息处理行为的投诉和举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违法处理个人信息的行政处罚】
第六十七条 【记入信用档案并公示】
第六十八条 【国家机关不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责任】
第六十九条 【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侵权责任】
第七十条 【个人信息保护的民事公益诉讼】
第七十一条 【治安管理处罚与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不适用本法及优先适用特别法的情形】
第七十三条 【重要概念定义】
第七十四条 【施行时间】
参考文献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